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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从事投融资理

发布时间:2021-10-18 01:54:05

A. 如何规避公务员辞职3年内不得从事与原职务相关营利性活动

  1. 《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中原系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其他公务员辞去公职后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任,个人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 公务员辞职后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原单位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

    逾期不改正的,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由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

    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 营业执照上有“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是什么意思 不能从事金融业务具体指那些

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1、银行业:在我国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保险业: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3、信托业: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并称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其本来含义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按照《信托法》第一章第一节对信托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4、证券业:证券业是为证券投资活动服务的专门行业。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依票面所载内容,取得相关权益的凭证。

所以,证券的本质是一种交易契约或合同,该契约或合同赋予合同持有人根据该合同的规定,对合同规定的标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并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权利。

5、租赁业:是以金融信贷和物资信贷相结合的方式提供信贷服务的经营业。一般的租赁活动,是出租人将自己拥有的物质资料按一定条件出租给他人使用,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2)不得从事投融资理扩展阅读:

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和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等。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

1、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2、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3、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非法集资是非法金融业务的一种,尽管非法集资的名义变化多样,但其实质仍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C.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哪些活动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不得从事投融资理扩展阅读

网络贷款风险

1、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2、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3、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D. 经营范围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等业务)能向个人发行固定收益类理财品

不可以。这类公司一般是非银行信托机构,如果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可以发行私募产品(注意:也非公开发行产品!),此类产品也不可完全承诺固定收益!购买时谨慎!

E. 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具体解释下,什么意思

进行吸收存款和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必须要到金融监管部门去办理许可,否则就是违法的。

F. 如何理解“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与营利组织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营利,而在于营利所得如何分配。

G.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的违法行为有哪些否则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本法第22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批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投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44条第3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后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时是以招标人的代理人的身份进行的,直接参与、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本法对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会影响投标人的公平竞争,达不到招标的目的。


H.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担保业务(不得从事金融及财政信用业务)是什么意思

担保 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从事担保业务已经是严格的担保的,必须按担保法规定从事担保业务。
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此外担保还可能涉及经济法、民法等法律法规。所以必须严格按担保法规定范畴行驶担保责任,避免出现责任延伸。

I. 商业银行法43条 银行不得从事信托 股票业务 理财产品违法吗

当然不违法了,银行的理财产品是第三方机构运行操作的。这些理财产品是直接卖给客户,而不是银行用所吸存在直接投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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