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法学(下)多选
上面的那个回答太糟糕了。
张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哪些人丧失了继承权?( BC )
甲过失致张某死亡
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
丙遗弃张某
丁虐待张某但情节轻微
石某于1999年10月外出旅游,在坐飞机回家途中因飞机失事而死亡,按我国法律的规定,其留下的遗产应由下列( AB )继承。
石某的父母
石某的儿子
石某的兄弟
石某生前赡养的岳父
王某因心脏病突发去世,弥留之际留下口头遗嘱,在场人员有:护士甲、值班医生乙、其长子丙、其次子的合伙人丁。上述人员中可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有(AB )。
甲
乙
丙
丁
赵某于2000年12月8日因意外而死亡,则下列哪些权利义务和财产不能列入遗产(AB)。
赵某与某一音乐厅订立的演出合同中所负演出义务
赵某的邻居张某所欠赵某1万元
赵某某一小说的版税
好友甲寄存于赵某家的古董花瓶
下列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的是(AD )。
正当防卫致人损害(未超过必要限度)
自助行为致人财产损害
警察追捕罪犯时致罪犯损害
交警将乱停放的汽车拉走
某甲(成年人)教唆并帮助乙实施了对丙的侵权行为。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BC )。
若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乙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丙各自承担应负的责任
若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乙作为共同侵权人,应对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乙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乙构成共同侵权,甲对丙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若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甲与乙的监护人应对丙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A厂是一家专门生产冻鱼的食品厂,该冻鱼由B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由C超市负责销售。2001年6月,B将一批冻鱼运给C,由于冷藏车冷藏设备损坏,造成部分冻鱼变质,C未仔细检查便出售,顾客D购买该鱼,食用后造成食物中毒。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D )。
产品生产者A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产品销售者C超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顾客D可以向A厂要求赔偿,也可以向C超市要求赔偿
A或C赔偿D后,可以向B追偿
可以提存在原因有(ABD )。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不确定
债权人因工作太忙无力接受履行
债权人地址不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AB)的独立民事活动被认定为有效。
奖励
赠与
报酬
遗赠抚养协议
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C与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如果你是律师,对此你如何认定?( ABD)。
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所造成的损失
E只能要求甲赔偿损失
路人E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
Ⅱ 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张某家除旧电视外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在张某曾帮助王某做生
1.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张某家除旧电视外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张某曾帮助王某做木工有3万元工钱,到期半年了都没拿回来。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选择D
Ⅲ 2010年司考真题第四卷第三题。
你是如何判断的??
我觉得应该用证据理论,但是叙述不好
Ⅳ 合同法,案例分析。帮忙!!
1、该合同成立,因为张某与该商店已经达成购买的钻戒的合意。
2、由于合同标的物的品质与证书上标明的不同,因而出售该钻戒的商店有欺诈之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欺诈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可撤销。
3、得不到法院支持。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赢得那个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本案中张某于2007年6月15日知道钻石品质问题应当于2008年6月15日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但张某直至2008年7月15日才行使撤销权因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Ⅳ 关于刑法基本原则按一些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题]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案例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25岁,工人。 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案例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案例9:恋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17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岁,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17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19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案例10:运输毒品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750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案例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8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10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案例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题]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案例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案例1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案例16:意外事件
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21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23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5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案例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ll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长ll米左右,宽1.6米)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11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答案
案例1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7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3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4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6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7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8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9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14周岁,但身高1.62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11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自己的同伙,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12
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13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14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5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16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17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21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8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11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19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20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21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Ⅵ 石山石的被控诈骗
知名画家石山石被指控以办进京户口为名,骗取山西煤老板40万。200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石山石在顺义法院受审。石山石以画牛知名,被冠以“当代牛王”。
公诉人指控,2007年6月至9月间,石山石以为张某办理进京户口为名,先后3次骗取张某40万。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为由对石山石提起公诉。案卷材料显示,受害者张某来自山西,是个煤老板。2002年,他通过朋友介绍与石山石相识。2007年,他对石山石表示想办理进京户口。张某称,石山石表示可以帮他“试试看”户口的事情,分3次向他要了40万。
因事情没有办成,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时,张某称自己被骗了40万,但隐瞒了石山石给自己打借条的事实。石山石因涉嫌诈骗被查获,他在预审中称,当时,他正准备大规模改造他在顺义的藏獒养殖场,手头资金不够。他是借用张某的钱“周转”,将来有钱了再还,他为此还写了借条。石山石表示,他没有办理北京户口的能力,也没有就此事询问过别人。
案发后,石山石的妻子已将40万还给张某。张某还书面表示,不再追究石山石的刑事和民事责任。石山石涉嫌诈骗一案在法院开审。庭审中,石山石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称,因双方存在借条,涉案的40万是民间借贷性质,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石山石不存在诈骗的主观故意。目前,此案还在审理中。
Ⅶ 几个民法案例分析题
1、(3)你少回答了理由。应当说明为什么按出资比例来分配。
其他应该都是对的。
Ⅷ 男子要求私奔被拒欲砍杀女子丈夫,最后被反杀,后来怎样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会遇到很多的诱惑,我们必须要学会拒绝诱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保护我们平静的生活,否则很有可能会引起轩然大波,闹得鸡犬不宁,让我们悔不当初。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进行二审,在这起案件当中有一女子宋某和同村的一位男子石某搞婚外情,等到她想要脱身的时候却摆脱不了石某了。
不仅如此,石某还想要和宋某私奔,但是遭到了宋某的拒绝,在一时冲动下,石某便带着刀子去了宋某的家中,想要砍杀宋某的丈夫张某,没有想到却被女子的丈夫以及丈夫的弟弟反杀,最终两名男子被分别判处了十一年、五年的有期徒刑。
在这之后石某给了宋某三个选择,第一个选择是让宋某和他私奔,第二个选择是要求宋某还给他8400元,而第三条要求就是杀死宋某的家人。
最终宋某选择了还给石某8400元,没想到在这之后石某狮子大开口,在这之后有要求四年宋某还他5万元。
在2019年的1月21日,宋某和其丈夫张某再也无法忍受石某的所作所为,便向当地的警局报了警,没有想到在这之后石某仍然继续着自己的暴行,无奈之下,宋某便假装答应石某私奔,称要等孩子长大,四年之后再跟他走,这才安抚了石某的情绪。
在1月23日,石某以要和张某讨论这件事情为由,要求去张某的家中,张某因为担心石某做出什么不利于他的举动,便将自己的弟弟和妹夫叫到了家里。
在事发当晚,石某携带着刀具来到了张某的家,两人在理论过程中发生了争执,随后石某掏出砍刀欲向张某以及张某的儿子、弟弟砍去,张某这方也开始反击,最终石某倒地身亡。
在一审过程中,张某和其弟弟分别被判处十三年以及七年有期徒刑,在近日的二审过程中,经过法院的酌情考虑后,两人分别被判处十一年、五年的有期徒刑。
不得不说,发生这样的悲剧着实是令人十分的心痛,如果不是因为宋某和石某的婚外情也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请大家引以为戒,一定要学会拒绝身边的诱惑,不知大家对此怎么看?
Ⅸ 50万的民间借贷官司 律师费用大概需要多少钱
按件收费
⑴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代理费不低于20000元 ;
⑵法律文书:代为撰写、修改、审查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难易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⑶律师见证:根据法律文书的性质、所需时间等因素,按每件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⑷代办公证:律师代办公证的事务不同,每件1500-3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⑸律师函及法律意见书:为委托方出具律师函或法律意见书,根据相关事务难易程度、使用目的、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协商收费,每份为1500-20000元之间协商收费。
⑹律师调查:按调查事项协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情回顾
孟某向赵某借款3万元,双方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款期限30天,利息为月利率3%须按月支付。如孟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则剩余本金按每月3%计算利息直至全额还清,同时承担赵某为追索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担保人石某和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赵某向孟某银行账户转账了3万元,孟某出具了收据。
但合同到期至今,孟某未依约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孟某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费1万元,石某和李某对上述给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孟某返还赵某借款3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石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赵某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按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属于民间借贷案。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孟某是否应支付律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法院已经判决孟某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因此不再支持其要求支付律师费的主张。
Ⅹ 求2010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三、(本题21分)
案情
张某——某国企副总经理
石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某——张某的朋友
姜某——石某公司出纳
石某请张某帮助融资,允诺事成后给张某好处,被张某拒绝。石某请出杨某帮忙说服张某,允诺事成后各给张某、杨某400万股的股份。后经杨某多次撮合,2006年3月6日,张某指令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用于股权收购项目。2006年5月10日,杨某因石某允诺的400万股未兑现,遂将石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张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作为重要证据,证明石某曾有给杨某股份的允诺。石某因此对张某大为不满,即向某区检察院揭发了张某收受贿赂的行为。检察院立案侦查,查得证据及事实如下:
——石某称:2006年3月14日,在张某办公室将15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同年4月17日,在杨某催促下,让姜某与杨某一起给张某送去40万元。因担心杨某私吞,特别告诉姜某一定与杨某同到张某处(石某讲述了张某办公室桌椅、沙发等摆放的具体位置)。
——姜某称:取出40万元后与杨某约好见面时间和地点,但杨某称堵车迟到很久。自己因有重要事情需要处理,就将钱交杨某送与张某。
——杨某称:确曾介绍张某与石某认识,并积极撮合张某为石某融资。与姜某见面时因堵车迟到,姜某将钱交给他后匆匆离开。他随后在自己车上将钱交给张某,张某拿出10万元给他,说是辛苦费(案发后,杨某将10万元交检察院)。
——张某称:帮助石某公司融资,是受杨某所托(检察院共对张某讯问六次,每次都否认收受过任何贿赂)。
据石某公司日记帐、记帐凭证、银行对帐单等记载,2006年3月6日张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将5,000万元打入石某公司账户。同年3月14日和4月17日,分别有15万元和40万元现金被提出。
问题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和刑事证明理论,运用本案现有证据,分析能否认定张某构成受贿罪,请说明理由。
答题要求
①能够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及对刑事证明理论的理解,运用本案证据作出能否认定犯罪的判断,指出法院依法应当作出何种判决。
②观点明确,分析有据,逻辑清晰,文字通畅。
四、(本题20分)
案情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
五、(本题20分)
案情 甲省A县大力公司与乙省B县铁成公司,在丙省C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3,000吨煤炭,交货地点为C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A县法院或C县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D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2,000吨煤炭,存放于铁成公司在D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1,000吨煤炭。
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D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2,000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送达后第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
问题
1.本案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
3.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4.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
5.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
6.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
六、(本题22分)
案情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
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
二、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以下处理意见:(1)第一行为即勒颈部、捂口鼻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即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时对死亡有间接故意(或未必的故意),则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否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3)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4)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体,作为对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来处理,只要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应当认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客观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发生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肯定赵某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赵某向孙某勒索20万元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一方面,赵某实施了胁迫行为,孙某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赵某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钱某已经死亡,赵某的行为具有欺骗性质,孙某产生了认识错误;如果孙某知道真相就不会受骗、不会将20万元交付给赵某。因此,赵某的行为也触犯了诈骗罪。但是,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4.赵某的行为成立自首。虽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这是针对后来不再投案自首而言。在本案中,虽然可以根据司法解释否认赵某的前一次投案成立自首,但不能否认后一次自动投案与如实交待成立自首。
5.孙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挪用公款,但不成立挪用公款罪。因为孙某虽然将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但并没有超过三个月未还。
三、参考答案(要点):
1.判断。不能认定张某收受贿赂。
2.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52条、第176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据以定罪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3)犯罪事实各部分有相应证据证明;(4)全案证据排除了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唯一。
3.分析。——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角度看,在证明张某收受两笔款项问题上,均为“一对一”证据,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没有收受贿赂,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他收受了贿赂。——从本案涉案人员情况看,石某、杨某均为本案利害关系人,有可能为了推脱罪责陷害张某。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这种可能性。
4.处理。本案证据在证明张某收受这两笔钱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四、参考答案:
1.甲公司。因为大蒜是动产,除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以交付作为其所有权转移的标志。甲公司和乙公司约定,大蒜交给丙公司时视为完成交付,故此时甲公司是大蒜所有权人。
2.有效。大蒜在交付之前,甲公司仍有所有权,享有处分权,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的多重买卖合同,合同的效力相互之间是不排斥的。
3.戊公司承担。在途货物的买卖,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故大蒜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戊公司承担。
4.不能。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甲乙公司是大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不能因为第三人戊公司的原因拒付尾款。
5.不能。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大蒜购销合同中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乙公司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6.有效。因为甲公司通过向乙公司支付50万元绿豆货款的行为,表示其已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
7.无效。丙公司的转卖行为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行为,因为甲公司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
8.无权。因为己公司构成善意取得。
五、参考答案:
1.B县和D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
2.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
3.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4.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
6.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六、参考答案:
1.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2.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4.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5.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6.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7.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8.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9.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