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对于“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这个问题,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很多家租赁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为就当下来看,这是风险相对比较低的标的,受许多的人认可。那么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几个要素为: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最高院在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影响法律关系认定,且争议较多的是标的物的性质问题,即房地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认定房产属于融资租赁适格标的物需要租赁物已取得预售证并办理过户登记且租赁物属于固定资产。
⑵ 融资租赁标的物除设备外,还有哪些可以作为标的物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标的物
⑶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何交付,交付时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根据所涉及的标的物性质履行交付义务就可以了。根据合同的约定交付,融资方或者租赁使用人提供收到标的物的书面文书。出卖人根据商品的使用性质,履行交付、安装、调试的义务。
⑷ 如何谈判融资租赁项目
1)融资租赁谈判是多边统筹型谈判
融资租赁谈判的主体由出卖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共同组成。融资租赁谈判的主体由出卖方、出租方和承租方三方共同组成。融资租赁谈判的客体涉及到租赁物的选择、购买和提供以及支付租金等多个问题,而且这些问题需要综合起来加以商讨。
2)融资租赁谈判的过程具有复杂性
融资租赁谈判过程的复杂性表现为:
(1)承租方向出卖方表示购买意向;
(2)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租赁申请;
(3)承租方与出租方洽谈租赁条件;
(4)出租方与出卖方商谈买卖条件;
(5)出卖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进行验收;
(6)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标的物受领证,并支付租金;
(7)出租方向出卖方支付买卖价款。
3)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融资租赁谈判中包括买卖谈判和租赁谈判。融资租赁谈判包括买卖谈判和租赁谈判。买卖谈判中的当事人是出卖方和买受方,租赁谈判中的当事人是出租方和承租方。这两种谈判并非完全独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表现为相互交错。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
(1)买卖谈判中的出卖方,不是直接向买受方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是向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交付标的物,承租方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出卖方不履行买卖谈判的义务时,承租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要求出卖方赔偿损失的权利。
(3)买卖谈判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方利益的有关条款。
4)融资租赁谈判中的租赁不同于租赁谈判中的租赁
1)租赁谈判中的出租方与买卖谈判中的出卖方一样对出租的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而融资租赁谈判中的出租方对出租的标的物却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2)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必须将租赁的标的物原物返还给出租方,而融资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却享有选择权,即:留购、续租、退租(留购是指以支付租赁物残余的价值购买租赁物而取得其所有权、续租就是以支付租金的方式继续租赁租赁物。退租是指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方)。
(3)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仅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融资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也必须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但承租方支付的代价并非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融资租赁的“租金”实际上是承租方对出租方购买租赁物件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分期偿还。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谈判与租赁谈判对租金的确定具有不同的标准,前者的租金高于后者的租金。
5)融资租赁谈判中的融资不同于借款谈判中的融资
融资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目的。以解决自己——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的不足。从这个角度看,承租方等于向出租方借贷。但承租方并不是从出租方那里取得租赁物或金钱的所有权,而是通过租赁形式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因此,融资租赁谈判中的融资不同于贷款方与借款方之间进行的借款谈判中的单纯融资,融资租赁谈判中的承租方具有融资、融物的双重目的。
6)融资租赁谈判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融资租赁谈判包括借款、买卖、租赁、租金、保险、运输、税收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复杂的关系,出租方、承租方、出卖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相互交叠。融资租赁谈判涉及到的价款金额大,合同履行期限长。为了减少和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法律要求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⑸ 融资租赁标的物一定要有房产证吗
我个人觉得,这个一定要有的。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有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在租赁期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如果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为房产,房产是属于不动产,不动产实行登记确定所有权,那么租赁标的物----房产必须具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才有可能在租赁期满时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行不权,那只是属于经营租赁。
⑹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标的物 不动产
融资租赁就是借钱买设备,然后租给企业每月收钱。
这就是融资租赁了。
现在很多企业缺钱买不起设备。所以喜欢这种方式。
就是分期付款的一种了。
⑺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标的物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本条1、2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
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⑻ 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
一、哪些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二、哪些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法律并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2、有一个文本中的范围供参考:《国际会计准则——17 租赁》中则规定:“本准则适用于一切租赁,除非是:(a)开发或使用诸如石油、天然气、木材、金属及其他矿产权的自然资源的租赁协议,以及(b)诸如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协议”。
3、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