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以员工为受益人设立信托,企业需要缴税吗员工需要缴税吗
企业以员工为受益人设立信托,受益人如果是员工,则员工需要缴税个人所得税。
如果受益人为企业,则企业需要缴税。
『贰』 职工持股信托为什么以工会作为受托人,而不是直接委托信托公司
一般有三个原因:1、信托法要求,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是100万起(当然还有年收入超过一定金额且有连续三年证明的,这个比较麻烦,我们一般不受理100万以下的),并且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00万到300万之间的自然人不能超过50个人。
2、在资金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对资金投入进行分档,比如100万-300万,预期年收益8%;300万-600万,预期年收益9%;600万以上预期年收益10%等诸如此类。如果你们筹资超过某一档,获得的预期报酬率可能提升。
3、如果这个信托计划只有你们工会一个委托人,那么就是单一信托计划,这样会很方便。
因此,为了规避100万门坎和提升预期报酬率或者避免做成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你们可能是工会将职工的资金集合起来,以工会作为委托人投资某一个信托计划。
『叁』 什么是员工福利信托
雇员受益信托(复Employee Benefit Trust) 雇员受益信托—是制公司为雇员提供各种利益的 信托 , 即公司定期从员工的 工资 或公司利润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交给 信 托机构,委托后者加以管理和运用, 并约定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本公司员工。 雇员受益信托的委托人是雇员所在的公司,受益人是公司雇员, 受托 人常为各类信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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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集合信托和单一信托的区别
1、本质不同来
集合信托,信托投源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这种资金信托方式称为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信托,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
2、性质不同
单一信托性质: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私密性:单一信托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集合信托性质:投资于集合资金信托的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面广,而抗风险和承担损失的能力较弱,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集合资金信托的首要设计原则。
3、私密性不同
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
『伍』 员工持股信托的介绍
员工持股信托(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陆』 员工持股信托是什么意思
就是员工激励计划。很多员工跟着公司一起成长。公司上市了,老板会拿一部分股票出来做成员工持股信托。这个信托相当于给员工的福利。能够享受公司上市的期权。
『柒』 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子。那么回到本文的论述中观点。金新信托作为拥有国资背景并获得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应当严格按照信托产品说明书的既定项目规范运作,并且应当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勤勉善良之心尽最大管理义务,而不是仅仅为坐收德隆国际超当期收购价格的回购承诺所带来的利益。虽然金新乳品信托计划在运营期间按照产品说明书完成了相应收购行为,但由于其设立的初衷是另有他谋,所以仍因认定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
风险三:信托产品的营销法律风险。
金新乳品信托案中折射出应该引起重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变相运用他人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营销。不管是国债、证券投资基金还是集合信托计划,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发行人委托一家或者几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代销并代理资金收付。而银行因在长期的居民存贷款业务中的稳健表现成为被社会公众赋予信誉最高的金融机构。现实中由于广大投资者未在事先对将要投资的金融产品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考察以及盲从抢筹的不良投资习惯,很容易将金融产品的发行人误认为是提供代售服务的银行。因此,一些信托投资公司往往利用大银行代销其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借用银行信用从事集合信托计划的变相营销。一旦信托产品受托人经验不足或发生不可抵御的市场风险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就可能出现投资者向银行而不是集合信托计划发行人问责的情况。其危害轻则负面影响银行信誉度,重则爆发冲击正常金融秩序的信用危机甚至有使银行被迫倒闭的可能。
风险四:来自信托计划委托方的法律风险。
从委托人层面来讲,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风险。其一,委托人以不正当性质资产进行委托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受托人在接收委托人受托资产的环节中,可能会面临其所接收的受托资产为委托人从非法来源获取或者为不正当占有的可能性。信托投资公司在发行一个集合信托投资产品时,由于时间、人力等方面的限制,很难有足够的力量去对每一个委托人所交付的资产进行合法来源的审查。如果委托人的受托资产被证实为非法财产或者不正当占有而被依法追缴,将给其他委托人和受托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重创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信和形象。其二,委托人不及时履行信托合同约定义务的法律风险。一些信托产品为了快速使投资项目进入运转,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首次交付的资产后即开始运营信托计划。但如果委托人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当初承诺的信托计划后续受托资产,则同样可能出现集合信托计划中途停止或终止的可能并给该信托计划的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
『捌』 员工持股信托的内容
待员工退休或者离开本企业时获取投资收益。
员工参加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税负与费用有那些:
购买股票时的券商手续费。
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时,由受托人依各员工持股数分配给员工,并按一定比率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员工在退出时如选择领取现金,受托人将出售该员工持股,并将经券商扣除证券交易税及手续费后的净额交付予退出员工。
『玖』 什么是集合类信托什么是单一信托
集合资金信托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版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权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再来理解“集合类信托”吧 .集合类信托主要是指受托人把多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动产或不动产或知识产权等等)加以集合地管理、运用或处分的方式。
单一信托就是受托人接受单个委托人的委托,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