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是什么
为实现2016年滨海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加30%的目标奠定基础,强调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滨海新区以2015年新区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政策体系为依托,结合各功能区、街镇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重点领域和产业,特拟定滨海新区落实“新十条”的初步意见,简称“新区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六是运用信用保险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业扩大出口,探索建立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暨风险保障平台,同时做好加强风险保障和提供融资便利。
七是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八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九是建立“互联网+政企信息桥”微型服务平台。为拓宽服务企业渠道,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为依托,建立APP手机客户端,解决新区中小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信贷配给提供便利条件。
十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区公安局牵头,区金融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新区金融安全稳定。
❷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对策
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甚完备。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是否能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质押登记不清楚;《著作权实施细则》中也缺乏关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的质押登记规定等。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同时,其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方面进步很大,但国家对适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法律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使在处理一般动产的担保权益方面都还有欠缺。
四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传统的银行贷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并无担保物的可转换性,而是知识产权担保品的未来的现金流入。这让银行感到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易产生风险。因此,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较少,更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
五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同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困难。
要有效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亟须从完善法律体系和价值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体建议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人员产生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❸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融资难、担保难问题依然突出,
2、部分扶持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企业负担重,
3、市场需求不足,产能过剩,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亏损加大等
解决方法:
一、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清理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
2、完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有关制度。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
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相关法律和政策特别是金融、财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加强政策效果评价。坚持依法行政,保护中小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支持,鼓励中小企业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和增加就业岗位。对中小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
二、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1、全面落实支持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完善小企业信贷考核体系,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建立完善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鼓励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
2、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3、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创业板市场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融资租赁企业。
4、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各级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5、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信用等级。完善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方便快速的查询服务。
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财政预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开拓市场、扩大就业,以及改善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
2、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3、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社会负担。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重点是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
四、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1、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2、支持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按照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
3、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的推广应用。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鼓励中小企业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服务。
4、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鼓励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等协作关系。
5、引导中小企业集聚发展。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用地集约、生态环保的原则,支持培育一批重点示范产业集群。加强产业集群环境建设,改善产业集聚条件,完善服务功能,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专业化协作水平。
6、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积极促进中小企业在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拓展,扩大就业渠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3)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贷款存在的问题扩展阅读
36号文件提出了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中小企业政策法律体系;
2、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3、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扶持;
4、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5、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6、加强和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
7、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管理;
8、加强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等八个方面,
其中:如对困难中小企业的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机构采取的一些体制、机制改革措施;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20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和地方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
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办法等,是首次提出或着重强调的政策点。
❹ 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一、 中小企业必须建立市场融资体系
根据有关资料,到目前为止,我国大约有中小企业4200多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万户个体、私营企业达3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缴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成为扩大就业的主渠道。提供了大约75%的城镇就业岗位,不仅安置了大量的城市下岗职工,还吸收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有效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就业问题,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从而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中小企业正成为我国创新的主力军。
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的同时,也遇到很多问题。其中,资金紧张,融资渠道狭窄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目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十分狭窄,除了少数大型知名企业,一般的中小企业企业融资能力都有限。目前,企业的融资渠道不外有三种:向银行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股票上市直接融资。政府已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作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关系到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措施,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上市融资很困难。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金融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也难以得到批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资金主要靠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实际上中小企业业从银行获得贷款也是十分困难的。
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制,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发展,致使企业很难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的重要“瓶颈”。
要想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融资体系,最根本的是建立起企业外部融资体制,即市场融资体制。
二、 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多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中小企业很难得到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必须改变国有商业银行主要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导思想,把贷款投到符国家产业政策、效益好的中小企业上来。增加对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信息服务,引导中小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重点支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有市场潜力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的作用,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服务。
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发展自己无论从总体规模还是个体企业贷款的数量都是很小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没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银行认为中小企业贷款效率低、风险大,对中小企业贷款设置了严格的条件。主要是贷款需要百分之百抵押和担保,且贷款手续非常复杂。而中小企业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因此出现银行想贷给企业但又不敢贷,而企业想使用银行贷款但却用不到的情况。据统计,中小企业贷款频率为大中型企业的5倍,户均贷款额约为大中型企业的5%,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管理成本比大中型企业高5倍。在信贷业务中,存在着中小企业欠息严重,不良资产比例偏高,改制中逃废债务等情况。这也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重要原因。
解决对策:建立完善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融资体系。
(一)银行融资仍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渠道。1、大型商业银行贷款理念和对象的转变。2、大型商业银行贷款应向中小企业倾斜。
(二)建立和发展直接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合作银行或合作金融组织。1、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或社区银行应更多地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2、农村信用合作社要多发放小额贷款。3、发挥村镇银行的作用。4、农村资金互助社。5、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6、允许个人放款。7、发挥金融租赁和典当的作用。8允许标会、摇会等金融组织存在,并使之阳光化、规范化。
(三)在条件成熟时,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创业板或中小板上市。也可发中小企业联合债券。
三、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障体系
要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起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保障体系。其中包括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信用评级制度和信用担保体系。
(一)中小企业信用征信体系
多年来,银行对中小企业了解不够,对中小企业信任度不够,对它们掌握信息不够充分,因此不敢贷款给中小企业。我们认为建立中小企业资信征信系统是很必要的。它能使银行系统地、全面地、充分和及时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各种信息,加以分析,作出是否贷款的决策。
上海于2002年3月开通了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据悉,现阶段,这个征信系统将采集从不同角度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由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信息、年检等级、产品达标信息、税务等级信息、国有资产绩效考评信息、进出口报关记录、信贷融资记录和行业统计分析信息等,合作单位包括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国资办、上海海关、人行上海分行等,几乎覆盖了上海全市所有拥有经营记录的企业,入库单位数量达48万余家。此外,联合征信系统还自行采集一些企业信誉信息,如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信息、媒体披露的企业接受奖惩的信息等,力保征信信息公正可靠。这是迄今为止国内第一个以企业信用信息为专门采集内容的企业联合征信系统,也是目前上海地区规模最大、信息采集跨度最全面的综合性企业征信系统。负责上海企业联合征信系统日常运作的,是1999年成立的我国第一家权威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2000 年7月1日,也是这家公司在全国率先建成“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并出具了我国第一份个人信用报告。
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的启动,预示着此间原先企业信用信息分散、查询不便的局面将得到根本改观。同时,此举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改善上海的投融资环境、规范企业及个人的经济行为。上海是国际性大都市,推进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将有助于防范金融风险、降低社会交易总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诚实守信成为上海企业、机构和个人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自觉行为。为银行贷款提供充分可靠的信息。同时,也为政府部门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和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创造条件。上海启动和开通企业征信系统,表示区域性企业征信系统已经初步形成,应采取以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其他地区也建立类似的征信系统,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起符合国际惯例的全国性的企业征信系统。
(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评级制度、企业法人代表资信评级制度和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强化企业信用观念,以信用等级确定是否贷款和担保。对于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甚至可以给予无抵押和担保的信用贷款,对于信用差的企业,不予贷款或提高贷款条件,或必须有反担保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担保是指对某一特定事项所做出的承诺保证。担保的实质是当事人风险防范和分解,是伴随商品交换及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中介性(或服务性)经济活动。
融资担保,即借贷活动的信用保证,是融资活动中担保机构以一定的财产为基础约定的保证债务的履行和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各项法律措施和手段。简单地说,就是担保机构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融资是所做的保证。
中国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建立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1、为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相对公平的融资环境,解决贷款担保难的历史难题,激活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创造更多的税利,繁荣市场经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会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2、开展中小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可以分散银行风险,优化银行资产质量。随着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越来越注意资产的质量和信贷资金的安全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与产业政策(如推进高科技成果产业化、商业化、国际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不一致的情况,风险随时都会发生,这是商业银行不愿看到也不愿意承担的。通过融资担保,多了一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银行信贷风险及管理成本,为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拿出更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机遇与条件。
3、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是进行投资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中国中央银行在《关于进一步改革对中小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中要求:“银行要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集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是推动科技进步,实现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粘合剂。我国中小企业有不少是高新技术企业,他们有积极的进取开拓精神,研制和开发各种高新技术项目向,但由于资金缺乏,或者中途而费范,或者被束之高阁。通过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会推动我国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中国担保业的发展,不仅呈现出专业化的趋势,而且出现多元化趋势。多元化趋势首先表现为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多元化,政府出资或以政府出资为主、股份联合、企业自办、民营互助等形式并举。其次是组织形式多元化,从目前情况来看,按出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分为三种类型,有政府部门出资和管理的机构、有企业集团组建的机构和由政府资助、企业入股或入会组建的机构。主要表现为担保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会员制互助基金和事业法人等形式。近一两年来出现了一批专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即资金来源通常是由政府无偿拨入一笔垫底资金,选择一些民营企业,以会员的身份认缴比例不等的担保基金,同时有资格享受相应额度的担保服务。担保机构和资金来源多元化是一件好事,也是我国担保业发展的方向,但是,在我国担保业发展初期,应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担保机构也相对集中一些为好。鉴于我国担保机构资金来源、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以及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行业管理规则,对不同类型担保机构进行分类管理,以防止因一哄而起,缺乏管理而可能发生的混乱局面。
中国必须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融资保证体系,融资保证业务必须向规范化、法制化方向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保证的有效运作应以政府支持为后盾,以金融机构配合为基础,建立起担保法体系和再担保体系。
1、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过程中的特殊作用。
担保业务不同于保险业务,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精确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担保企业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各异、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难以确定,造成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出担保费率,因此,担保业务的风险很大。90年代以前,国外也有一些金融机构开展商业性贷款担保,但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因贷款担保而导致破产震惊了世界,此后各国基本上停止了商业性的贷款担保。从目前情况看,中国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仍然是一种带有政策性的业务,这种业务的风险和收益是不相匹配的。要保证这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就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现阶段担保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资金。国家经贸委在《意见》中指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较为适合,更能体现担保机构为“政策性”机构。政府应当对担保机构和担保业务进行宏观指导并加强管理。但是应当避免担保机构成为政府的“出纳”,最后的责任全部由政府来承担。应当采用“政策性基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尽量避免和防止过多行政干预。
2、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代偿支出和弥补呆账、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业务势必萎缩,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于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限超过两年,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或因其他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会增加更多的财政收入。因此,担保机构可以把这个账算清楚,每年到年底赔付多少,政府增加政府增加收入多少,以此来确定担保金的增补量,为将来担保金在财政预算上刚性化提供依据。
3、应当建立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制度。
风险的防范、控制、分解和化解及风险补偿机制是担保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自身风险很大,如果仅仅依赖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补偿基金是难以为继的,应当由政府支持,或者政府,银行和企业的联合支持,建立风险担保基金和再担保基金,以便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与发展。在这方面日本的信用保全制度、韩国的信用保证基金制度值得借鉴。
四、加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管理
加强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
目前,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少是家族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或家族式管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建立起来。不但存在偷逃税款、欠债不还的问题,而且多数达不到在内地上市和赴香港上市的条件。也就是说,中小企业要发行股票和上市,首先要把自己变成为公司,必须做到经营管理规范化,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为自己通过债权或股权融资奠定良好的基础和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建立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非常重要,要设立股东会,总经理真正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应该设独立的董事,非股权董事,外部董事,才能真正发挥董事会的作用。除了董事会制,股东大会制,总经理聘任制之外,还有其它的一些规章制度。法人治理结构中还包括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加强财务管理
目前,仍有不少中小企业尚未建立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的企业仍沿用原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各项制度,有的企业甚至没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帐目。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利于企业的成本核算、资本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和财务预测等。也不利于社会融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改为股份公司的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融资管理机制。完善对中小企业也要执行计制度,加强财务会计监督管理。
(三)加强信息披露
中小企业要到交易所上市或到香港上市,必须加强信息披露。如何增强企业财务咨询的透明度,提高投资者信心,是必须加以认真对待的问题。目前,国内股票市场不景气,固然有许多原因,但与投资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和不完善有一定关系。如国内普遍存在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使得利润指标严重失实;再如资产重组中的暗箱操作,不及时披露相关信息造成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利用内幕消息操纵股市的事例等。中小企业上市应避免这一前车之鉴。中小企业本身规模小,具有较高的风险,要在内地或海外上市就必须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求得投资者的理解和信任,这样才能有效地驾驭资本市场为企业发展服务。
(四)建立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
中国企业的发展,中国企业家的成功,必须注意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文化实际上是一种企业的精神和企业的力量,包括思想、道德、理念和行为规范等。企业的发展不仅靠物质文明,也要有精神文明。一个企业能不能有很好的企业文化,是这个企业能不能成功的重要因素,也是一个企业能不能团结向上重要标志。成功的企业都有很强的企业文化。中国企业处在新旧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了所谓“企业文化断层”问题。我们过去有一套管理文化,有的管理文化很优秀,有些则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传统的文化,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企业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有些人还不知道什么是市场经济的文化,以为坑蒙拐骗就是市场经济的文化。实际上市场经济的文化的核心是公正、公平、公开、诚信
❺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
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
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
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
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
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
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
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
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
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
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
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
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
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
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
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
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
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
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❻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四个方面的建议。
一是要发展地区性中小银行。地区性中小银行一方面没有财力支持大企业的大项目只能支持中小企业的小项目。而且,地区性中小银行对当地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家的人品、能力等和大银行的分支机构比较起来有信息优势。所以,地区性的中小银行在给地区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上有比较优势。从外国的实践经验上来看是如此,中国的情形也是这样。像浙江台州的台州市商业银行、泰隆银行等地区性中小银行,在提供当地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且呆坏账的比例非常低。
第二是发展民间担保公司,给缺乏抵押品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三是可以像外国一样,成立专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机构。美国的小企业发展局主要功能是给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以2003年为例,美国的小企业发展局给6.7万多个项目和企业提供担保,担保的资金达到110亿美元,中国的政府也可以在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上发挥同样的作用。
最后,其实是最重要的,但是,需要的时间可能最长、难度也可能最大,就是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体系,以及企业的评级征信机构。这方面目前迫切需要有一个法,必须让分散在银行、政府机构的信息通过这些信用体系搜集起来进行处理,然后按照有偿的原则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来减低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时必须面对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的问题。
❼ 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存在哪些问题
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银行机构加大了对科技型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成效。以某市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该市银行业机构为150多家科技型企业授信130亿元,占全部授信的15%。然而,银行在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制约因素,影响到了科技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企业财务状况或生产经营状况无法满足贷款条件大部分的科技企业为发展中的中小企业,经营发展不稳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发企业,获取一个项目从研发到投入生产需要大概2年时间,期间客户只预交少量订金,研发成功即可获的全部研发资金,如不成功则合同失效,企业自行承担研发费用,企业因生产周期长、研发费用高、经营风险大,难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
(二)可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少通常科技企业自有资产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少,缺乏有效担保,如某市科创园区为近年来科技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但大部分科技企业为租用园区工厂,自有资产不足以提供抵押担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因技术性强、专业性高,难以评估作押。
(三)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和意识有待提升银行专业化产品和服务差异化、特色化还不够,对科技型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还不能完全得到满足。目前,大部分银行基于资金安全方面的考虑,贷款资金必须有符合条件的抵押,某市仅有商业银行在试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且信贷产品、信贷担保、业务流程、风险评价等主要还是面向传统产业客户和传统有形资产,未根据科技企业的特点建立有区别的信贷业务系统,也没有相应提高对科技型企业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需完善缺乏再担保机构以及地方担保机构能力偏弱,部分担保机构对企业发展评估专业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业是否有担保、抵押为评判标准,弱化了为企业提供有效担保的效果。
(五)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支持有限虽然有政府“两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但这些资金在高新技术发展资金中所占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对一些好项目大项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资渠道单一调查显示,银行信贷仍是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占企业融资的80%以上。社会性的投融资渠道不畅、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会资本积淀,另一方面由于科技型企业投资风险大,易受经营环境的影响,变数大、资产少,相应负债能力也比较低,风险较大,难以吸引投资者。企业获取资金困难,致使一些好项目因缺少资金支持,难于做大做强,不能形成规模效益和实现产业化。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实践
(一)加强监管引导金融管理部门采取措施引导银行加强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一是引导银行建立完善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信贷业务流程;二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基层机构的审批权限;三是在人力资源、财务资源和信贷规模等方面争取更多的政策倾斜;四是对科技型企业不良贷款进行科学考核和及时处置;五是鼓励银行业机构创新科技型企业融资产品、融资渠道、担保机制,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要。
(二)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各地紧紧抓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历史机遇,积极搭建科技专营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银行机构成立了科技专营支行,并配备了相关专业人才,在建立商业可持续的科技型企业贷款机制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动风险补偿机制建设针对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试点信贷融资业务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实现了科技型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面改善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环境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办法》通过对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数额的坏账风险补偿和奖励促使银行提高风险容忍度,降低贷款门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
(四)进一步丰富金融服务品种根据科技型企业市场状况,各地银行业机构及时开发出满足科技型企业需求的新产品,如某市商业银行与市中小企业创新中心、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合作,推出“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并推出针对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仓储通”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推广互助式会员制担保贷款,为9家科技型企业授信52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3700万元。
(五)对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辅导融资与融智相结合,对有上市预期的科技型企业不仅在资金上给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规划与辅导,募集资金监管与使用,后期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有效的智力支撑,帮助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以某市为例,在银行的帮助下,该市有2家科技企业将于2年内实现上市,企业发展即将步入新阶段。
(六)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以某市为例,为帮助企业实现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变,2014年度由浦发银行该市支行主承销的1家科技企业的5亿元中期票据成功发行,为企业拓展了低成本资金的来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对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对科技型企业的专业化服务机制,开展好间接融资服务进一步推动科技专营支行管理规范化、队伍专业化、产品标准化、作业流程化、核算独立化、风险分散化,指导科技专营支行坚持重点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理念不变。探索科技支行“一行两制”模式,坚持并完善科技支行“五个单独”管理体制——单独的客户准入机制、单独的信贷审批机制、单独的风险容忍政策、单独的拨备政策和单独的业务协同政策;推动贷款审批权限的下放;坚持信贷评估时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兼顾、重大项目的联合评审、风险管理前移、团队责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风险管理机制。
(二)探索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的金融产品指导专营机构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产品服务创新,满足科技企业的发展需求。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交易中心,不断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处置方式;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流程,开通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绿色通道”;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技术规范和实施办法;探索“评估+担保+信评+辅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模式。建立“统借统还”融资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贷工厂模式,推进联合互保贷款;探索“贷款银行+助贷机构”的小额贷款模式。推进质押贷款创新,不断创新保理融资模式。推进股权质押贷款、合同能源贷款、应收租金保理、债权保险融资等方面的创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服务大力推进科技担保机构的创新。推进科技担保在担保模式和反担保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互助担保、补贴资金贴现,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无形资产质押;推进科技担保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创新,包括但不限于创业担保、担保换分红和担保换期权。探索贷款银行、产业园孵化器、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政府专项支撑资金、科技担保机构共同担保的“科技型企业融资联合担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与机制统筹市县(园区)两级支持金融、科技等相关资金,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建立政府、金融机构联动的风险共担机制,重点用于信贷风险补偿、创投风险补偿、融资担保债务发展、引导基金资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设工作经费,发挥国有资本战略导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探索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成果、服务及采购高科技企业产品的新模式;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探索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和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完善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依托当地区域优势,积极引进全国性或区域性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机构和拓展业务;通过政府出资引导,组建产业重组基金,促进成长型企业的发展提高和衰退期企业的整合重组。通过税收优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等政策优惠,创造创业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聚集区,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为PE、VC等风投资本提供通道,拉动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跟进。完善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系统,通过上市奖励、土地优惠,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或返还和提供中介桥梁、历史遗留解决、协调服务等,促进科技企业上市。搭建技术产权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其综合服务功能,有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和服务协调,不断增强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
❽ 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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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有哪些“拦路虎”
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社会面临的第一要务。在此过程中,金融的功用尤为重要。作为经济活动的血脉,金融对推动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有导向、支撑与促进作用。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金融服务“拦路虎”,促进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化,金融业有许多工作要做。
——亚夫
■我国高科技型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相关金融约束已成为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在当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推动相关机制体制改革,是我国科技金融发展需跨越的重要关坎。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李若愚
加快推进银行体系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2006年2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开启了我国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期,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明显加快。就银行体系来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国工商联向“两会”提交设立科技银行的提案,并建议在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进行试点。科技银行是指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其业务主要为高科技企业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产品服务。美国的“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国科技银行的成立在参考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基础上,结合了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体制的客观实际,采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共同推动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门积极与地方银监会和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国内商业银行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设立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以来,科技支行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主流商业银行均已设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苏省是全国设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资浦发硅谷银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
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两制”的特殊政策。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科技支行进行了多种金融创新。主要有:建立专门的银行贷款评审指标体系;引入科技专家进入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开办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主的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了大量“弱担保、弱抵押”信贷产品;与风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创新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单独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自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启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开启科技小额贷款工作。2009年全国首家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苏开展科技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天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创新还是商业模式创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苏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投贷结合”的新模式,突破了传统。
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30%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自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江苏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贷公司,主要分布在国家级和省级的高新园区、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此外,北京、浙江、广东、河北等地区也积极开展科技小贷公司试点,或推动当地小贷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3.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温湖甬”地区、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武汉市、长沙高新区、广东省“广佛莞”地区、重庆市、成都高新区、绵阳市、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开展了各种特色鲜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例如江苏省设立科技信贷增长风险补偿奖励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成都高新区探索出由政府引导、民间基金积极参与,以及以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为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武汉市打造“科技创业投资+银行专项贷款”服务模式,上海市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等。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16个试点地区共出台342项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个地区设立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总金额达32亿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
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面临哪些问题
1.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论与经验均表明,资本市场对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效率远高于信贷市场,这也是美国得以成为全球技术创新中心和工业革命领袖的重要原因。但长期以来,银行体系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相比肩”仍需假以时日。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下,银行信贷仍是社会融资的主体。
存量来看,截至2014年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9%;流量来看,2014年银行本外币贷款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达61.6%。在现有金融体系下,广大科技型企业的外部融资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通过商业银行信贷的形式予以解决。
但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与科技创新所存在的高风险特征间存在天然的矛盾,成为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性障碍。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为吸收储户存款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无风险、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储蓄资金,因此在把这些无风险的储蓄资金,运用到具有鲜明“四高”特征(即高技术含量、高投入、高成长和高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时,银行会非常谨慎。
实际上,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都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银行对所面临的风险具有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低的社会容忍度,必须具备更审慎的经营策略,强调稳健经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一般不愿意向高风险项目或高风险企业发放贷款。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在严格的分业经营要求下,长期的经营惯性及制度缺陷使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动力更为不足。一是按照“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除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一些中间业务外,不得进入投资银行业务经营领域。商业银行也因而无法承担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不具备相关专业人才。二是现有商业银行一直局限于成熟的传统产业运作,局限于传统产业领域客户的营销维护,对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现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通常需要通过有形物质的抵押和企业担保来实现。但广大科技型企业的特征不符合银行对信贷服务对象的要求,例如,知识产权等“软资产”多、固定资产等传统实物抵押品少;中小企业多、大企业少,专业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等。银行传统的“贷大、贷集中”的客户授信主导发展模式并不适应科技型企业“小、散、专”的特点。
2.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银行体系的服务“盲点”
在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提供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三类:科技银行以及正规银行体系中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目前国内科技银行的实现形式为科技支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从现实情况看,科技贷款仍存在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专业性不够、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银行由于金融资源和现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经营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支持也相当有限。大型商业银行虽拥有大量过剩的金融资源,但由于其规模上的不适应和风险控制要求,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供给也极其有限。作为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科技银行由于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弥补科技贷款的缺口。
3.政策性银行对创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各有侧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但都没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的市场定位,政策性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长期缺位。从职责和定位看,这三家银行服务科技创新属于顺带开展的“副业”,其业务中心、工作重心并不在此。
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看,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开发银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贷款余额1416亿元,仅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2.6%,科技贷款中,科技中小企业贷款仅占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国进出口银行科技贷款余额为714.24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仅为5.2%,科技贷款中,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占比仅为6.9%。
4.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科技支行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科技支行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缺乏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科技支行进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完全源于母行,虽然有“一行两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开展业务时仍然受到总行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意愿和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风险控制机制与传统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无太大差异,过度依赖有形抵押物和质押物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流于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科技贷款仍是最主要的经营模式,而且没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五是当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重等制约科技银行发展的异化问题。六是科技支行的员工是从现有员工中进行抽调,往往对高技术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商业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作为唯一一家独立法人的科技银行、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浦发硅谷银行规模小,注册资本仅10亿人民币,且业务受限,目前只能开展针对企业的在岸美元业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本和同业拆借,放贷能力不强。
另外,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我国目前发起的科技银行基本是债权型的经营模式,由于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科技支行无法实现硅谷银行的“债权+股权”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刚刚起步,科技银行同风险投资缺乏联系。
5.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单一缺乏对创新支持的针对性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当下,国内各家主流商业银行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设计了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存货抵押、发票融资、应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担保”措施或金融产品。然而,由于银行内部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客户经理营销积极性不高,决策层也不愿承担更大风险。科技企业实际准入门槛并未降低,“强担保”仍然是各家银行对该类客户的主流担保方式。多数商业银行还是采用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开展专利权凭证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业务的银行并不多。
6.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薄弱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问题,可通过抵押和担保等信用增进方式来解决。目前银行对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库存商品抵押贷款等抵质押方式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其发放规模有限。据报道,在我国拥有的163万项专利中,近十年来只有682项获得了银行质押融资,不到总数的0.05%,融资总额不到50亿元人民币。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担保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而不采用商业性担保机制。因为政府信用远高于商业性担保公司,以政府为主设立的信用担保机制不仅可以与银行共担风险,还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我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占比23.5%,民营及外资控股分别占比23.5%和76.5%。商业性担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担保费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规避风险,商业性担保公司通常还会提出反担保要求,并要求贷款客户缴纳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更加重了企业负担。
从体制机制着手推动银行体系服务科技创新
1.引导商业银行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大科技贷款投放力度
在当前信贷规模总体偏紧、银行风险防控和责任压力较大的监管环境下,可借鉴国家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政策,对科技贷款投放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给予贴息、要求“两个不低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放宽拨备政策、优先实现科技信贷证券化等。
鼓励商业银行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放开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还停留在较为粗糙的业务合作关系上,即银行与创投公司或私募机构的合作模式是“财务咨询+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这种合作模式中银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财务顾问、项目推荐的代理人和资产的托管人等。如果放开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许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或贷款,有利于二者实现有机融合。
发展支持科技活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业银行参股设立参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在规避“分业经营”原则的情况下,以多种创造性方式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提供资金,发挥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可以适当放松银行设立或参股服务于新兴产业的新金融组织,如对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如符合现有准入标准,可加快审批进度,实现优先准入,甚至可在现有准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
2.探索建立专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与发展模式
由于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负历史责任,不求短期回报,甘愿承担风险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出现,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题中之意。韩国在60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前十的产业大国,这与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关。可借鉴韩国的经验,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探索设立专门支持创新的政策性银行。该政策性银行直接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和贴息,也可为创业风险投资提供贷款,以产生示范效应,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专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
建立科技银行,既可以为完全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资源提供有针对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还可以为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场化的民间资本投入找到衔接平台。从长远看,我国未来建立独立性科技银行的目标模式是美国硅谷银行模式。为此,应当认真借鉴和学习美国硅谷银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培育和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本地化、互动性、独立性的科技银行,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经营环境的改善,逐步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
专业化的科技银行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设立途径。
一是由商业银行牵头发起,其他投资者参与的方式新发组建股份制科技银行。相关立法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专门的《科技银行法》、《科技银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来规范科技银行的运营。国家应出台政策,对设立科技银行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许科技银行从事股权投资等创新性金融业务。为使科技银行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鼓励社会资本参股科技银行,如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国内民间资本参与科技银行的创建等,以完善科技银行的组织构架。
二是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转型为独立的科技银行。随着现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并逐渐开发出了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从原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设立科技银行,即由科技支行转化为独立的科技银行。可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具有科技银行属性的中小商业银行或科技支行合并重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牌照申请、机构设置、资本要求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专业化科技银行。目前国家已逐步放开民营资本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的限制,未来应积极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银行,通过制度改革释放社会资本在科技信贷管理、资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活力。
4.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
金融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务科技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适应性,逐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将该模式向经济金融发达区域进行推广。加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增加资金供应能力。政府应出台关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设立风险准备金,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5.以政府为主体,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与信用担保机制
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方面:一是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科技贷款贴息,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建立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吸引其他资金的参股,保险的对象是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
构建国家层面的信用担保框架,引导省市政府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政府可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或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通过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集中起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担保机制,使信用担保回归政策性使命。我国现有的高新技术担保体系实际上主要以地方出资为主,存在担保层级低、覆盖面窄、担保资金总量不足的问题,与市场体制对高新技术担保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担保体系,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担保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