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

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

发布时间:2021-10-22 10:58:56

『壹』 融资租赁能做不动产吗

不动产中的土地,不能采用融资租赁; 不动产中的地上定着物如果不属于独立的权利客体内,例如直接容在地上定着的工业设备、工业厂房、医疗大楼、学校的房舍等,可以采用融资租赁; 不动产中的地上定着物如果属于房地产(real estate),由于标的物特殊,标的物所属的行业特殊,特别是其税收政策和一般常规融资租赁的区别较大,故不宜采用融资租赁。

『贰』 到底什么是不动产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一般是机器设备,以及一些办公设备,而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内规定不容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各国对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也是不同的。现在,国际上并不是单纯地把是否能移动及如移动是否造成价值的贬损作为界定动产与不动产的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物的价值大小、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等因素。例如,飞机、船只等,国际上通行将其界定为不动产。因为其价值较大、办理物权变动时要到行政机关进行登记等。 民法学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按照不同的标准,物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原物与孳生物、有主物与无主物

『叁』 融资租赁物的物权如何确定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回购答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按照物权法的定义:“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物权并不是单一一项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而用益权和担保物权都是所有权的部分权利。

『肆』 如何化解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

(一)选择适合的标的物
部分不动产租赁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企业厂房及其设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固定资产”,企业的生产厂房属于该范围,而且也能够满足上述三个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是适格的租赁物。
商业地产符合上述三个标准。承租人租赁商业地产追求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为商业地产承租人的商业企业对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利用性质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业用途,后者则是办公营业等商业用途,通常为了生活消费需求的租赁并不属于融资租赁的范围。
(二)争取完善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明确将公路、桥梁、隧道、大坝等特殊不动产登记纳入其中,此类标的物权属登记的空白成为该领域融资租赁交易效力的法律风险来源。对此,《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根据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过受让上述标的物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以此取得地上构筑物的推定所有权。
(三)不动产租赁动产化
某些不动产不属于适当的租赁物,或者无法完成上述产权登记时,可以以该类不动产上附属的动产设备、设施进行融资租赁。实务界通常称之为“间接租赁式”。较为典型的是在建商业地产,在无法登记权属的情况下,以建筑物中的电梯、机电设备、空调设备等作为租赁物。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以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赁物必须具有独立、特定的特征,故而“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上的设备”应以其保持自然性质与权利属性的独立为前提。对于装修材料等不具备独立权利属性的标的物,司法判决认为“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无返还之可能性,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判决书)。
(四)争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一定无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认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规定“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务中,合同是否归于无效,司法态度倾向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实际构成的合同关系类型;二是此类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交易可能构成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租购关系等。
因司法认定而确立的实际法律关系如果认定有效,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同样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实现出租人的利益预期。原来租赁关系中的担保机制,在实际法律关系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五)设置风险兜底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担保。为了防范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出租人可以在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系其他合同关系(如由融资租赁转化为借款),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免除,并须承担转化后的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须对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依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上述条款来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的风险。
总之,不动产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上述列举风险防范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采纳。

『伍』 如何认定房屋融资租赁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5)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扩展阅读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陆』 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3、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柒』 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对于“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这个问题,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很多家租赁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为就当下来看,这是风险相对比较低的标的,受许多的人认可。那么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几个要素为: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最高院在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影响法律关系认定,且争议较多的是标的物的性质问题,即房地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认定房产属于融资租赁适格标的物需要租赁物已取得预售证并办理过户登记且租赁物属于固定资产。

『捌』 融资租赁是什么意思标的物 不动产

融资租赁就是借钱买设备,然后租给企业每月收钱。
这就是融资租赁了。
现在很多企业缺钱买不起设备。所以喜欢这种方式。
就是分期付款的一种了。

阅读全文

与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物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配资炒股持仓多少合适 浏览:736
精选个股股票 浏览:605
81黄金分析 浏览:272
合作买卖股票 浏览:629
美国汽油价格2016 浏览:752
骆驼股份4月17日 浏览:730
沈阳中国银行澳币汇率 浏览:929
杠杆利率 浏览:352
kd通达信指标 浏览:434
基金跟银行理财区别 浏览:920
基金理财会计分录 浏览:71
中央经济会议降杠杆 浏览:403
理财产品协议属于哪类合同 浏览:690
外汇搭建流程 浏览:696
中国南车集团长江公司 浏览:967
工行私人银行理财怎么样 浏览:260
简述外汇储备的管理特征 浏览:865
股票退市问题 浏览:38
中信信托新疆 浏览:368
融资城投资人的利益 浏览:8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