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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23 12:55:44

1.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掌握的税收规定和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下面分别加以归纳整理:

一、交通运输业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服务业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业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额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后来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就有了较大的筹划空间。不仅包括上述设备价款问题,而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上述两个文件所涉及在建筑所使用的六种材料,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征税的问题。

比上述规定更彻底和更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四、金融业

(一)转贷业务

《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二)应收未收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三)金融业买卖金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四)金融业的代收款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保险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一)、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二)、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六、融资租赁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资本市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代理报关业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折扣折让扣除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折扣折让的营业额扣除有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十一、其它营业税征收中可按差额征税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内容:

(一)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为保证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有以下严格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这一点是纳税人必须要加以注意的,有时尽管你的业务是真实的,但很可能仅仅因为你没有取得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就不能享受到差额征税的待遇。

2.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知多少

全面“营改增”后差额征税政策知多少
建筑、房地产、金融、生活服务业5月1日纳入营改增范围,实现了增值税全覆盖,营业税完成历史使命,毅然离去,但新的营改增政策几乎全部平移了原营业税的差额征税政策和减免税政策,可以说营业税已去,差额征税的立法精神仍存。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指营改增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进行征税的方法。目前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39号文规定了以下差额征税行为,今后还有可能增加,如物业管理、劳务服务等。
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1)、(2)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6.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8.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10.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1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4.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15.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6.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财税[2016]39号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 营业税差额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掌握的税收规定和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下面分别加以归纳整理:

一、交通运输业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服务业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业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额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后来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就有了较大的筹划空间。不仅包括上述设备价款问题,而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上述两个文件所涉及在建筑所使用的六种材料,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征税的问题。

比上述规定更彻底和更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四、金融业

(一)转贷业务

《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二)应收未收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三)金融业买卖金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四)金融业的代收款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保险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一)、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二)、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六、融资租赁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资本市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代理报关业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折扣折让扣除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折扣折让的营业额扣除有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十一、其它营业税征收中可按差额征税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内容:

(一)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为保证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有以下严格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这一点是纳税人必须要加以注意的,有时尽管你的业务是真实的,但很可能仅仅因为你没有取得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就不能享受到差额征税的待遇。

4. 营改增后,哪些项目可以差额征税

  1. 金融商品转让。

  2. 经纪代理服务。

  3.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4.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5.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6. 航空运输企业。

  7. 客运场站服务。

  8. 旅游服务。

  9. 建筑服务。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

  11. 销售不动产。

  12.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13. 特定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14. 劳务派遣。

  15.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16. 安全保护。

  17.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5. 融资租赁差额征税,金额较大如何分期

问:我公司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现咨询以下问题: (1)根据文件规定,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差额部分金额较大,请问应该如何操作是结转下期扣除还是分期扣除? (2)根据文件规定,2015年12月31日之前,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请问计算税负超过3%部分时,分母“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是否包含本金? (3)企业涉及到无法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请问根据公式计算时,“当期全部销售额”是否包含本金?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差额征收。具体操作方式为:本金部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期分期扣除;利息部分按照取得结算凭证金额在当期扣除。 2、计算增值税税负时,分母包含本金部分。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二十六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在计算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时,当期全部销售额仅指计税销售额,不包括本金。 财税〔2013〕106文中有关融资租赁业法规条款的理解 财税〔2013〕106号文与财税〔2013〕37号相比,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表述、计税依据、扣除凭证等规定趋于合理。笔者对其逐条理解如下:
1.增加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定义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上述定义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的定义一致。 2. 改变了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计税依据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销售额中不得扣除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同时根据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也就是说,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导致融资租赁公司拿不到进项发票,增值税抵扣链条发生断裂。同时,“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的销售额又包括本金,也就是存在重复征税,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公司税负大幅增加,该业务会出现全面亏损,企业将难以为继。
针对上述问题,106号文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做出多带带规定,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
由于售后回租业务,不存在安装费、保险费的扣除问题,因此在扣除范围中删除了安装费、保险费。
同时由于债券利息与借款利息性质一致,因此增加了出租人发行债券的利息可以扣除的规定。 3. 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本金部分只能开具普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由于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差额扣除,出租方未缴纳与本金有关的增值税,则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承租方不得重复抵扣本金部分进项税。因此出租方在收取价款开具发票时,应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4.直租业务可扣除范围作出调整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由于直租业务由出租方购买有形动产,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确定销售额的时候,应该按包含本金部分交税。
与财税〔2013〕37号相比,对于直租业务可扣除范围减少了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笔者认为原因主要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已经计入资产成本,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需扣除。 5.明确法规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有关融资租赁及融资性售后回租销售额的规定追溯至2013年8月1日起执行。但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就注册资本有特殊规定。 6.差额征税可扣除的有效凭证范围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与财税〔2013〕37号相比,增加融资性售后回租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差额扣除的有效凭证规定,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为承租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为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但问题是按照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行为,承租方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同时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那么承租方如何开具发票? 针对此问题,笔者建议在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开出的发票应定为零税率,同时,出租人在收取本金时向承租人开出的本金部分的发票也定为零税率。希望此问题能尽快得到总局的明确,方便税企双方操作,规范整个开票流程。

6. 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是什么意思

租赁公司的成本包括租赁物直接相关的成本,融资租赁的差额征税政策,扣除融资租赁公司版自身承担的成本之权后的金额为销售额来征税。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以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租赁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也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
在全面营改增之前,银行等金融机构适用营业税,普通企业不可以抵扣融资成本;全面营改增之后,因为贷款服务进项税不可以抵扣,普通企业也不能从销售额中抵扣融资成本。但融资租赁公司因为能享受差额征税政策,融资成本可以抵扣。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征税政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凭票抵扣法,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之后抵扣的方法,而是直接扣减销售额,以抵扣销售额之后的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7. 差额征收营业税限制了什么行业

一、原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差额征税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1、运输业在我国境内承揽旅客或货物运输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可以从所收全程运费中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按余额计征营业税;从事联运业务的运输企业,应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计税。即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金融保险业
1、受托收款,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此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3、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邮电通信业
1、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电信部门以“集中受理”方式为集团客户提供跨省的出租电路业务,由受理地区的电信部门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减除分割给参与提供跨省电信业务的电信部门的价款后的差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五)文化体育业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六)服务业
1、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代办广告,从事广告代办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物业管理,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汽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汽、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4、旅游服务,旅游企业在我国境内组织旅游,应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计税。
5、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除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
6、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7、纳税人从事代办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七)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1、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此外,对扣除凭证的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此条款已废止或失效)
二、新营业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规定,纳税人按照营业税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三、原差额征税规定是否适用通过对新老规定的比较可知
新规定基本上是对原来部分规定的完善,但对原来规定的内容并未全部重新规定,那么重新规定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呢?随着新条例和细则的颁布以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等文件的规定,凡是被公布为废止或失效的条款均不再适用,否则仍应继续适用。此外,新规定强调了对扣除凭证的严格要求,凡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8.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需掌握的税收规定和进行营业税节税筹划的重要内容:下面分别加以归纳整理:
一、交通运输业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旅游服务业
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明确: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建筑安装业

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设备价款问题是施工单位必须注意的问题,不然有可能造成无谓的多缴税款的问题。
建筑业营业额确定的税收政策在后来有比较大的变化,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就有了较大的筹划空间。不仅包括上述设备价款问题,而县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列举自产货物是指:
(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
(二)铝合金门窗
(三)玻璃幕墙;
(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也加入了进来。上述两个文件所涉及在建筑所使用的六种材料,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计入营业额征税的问题。
比上述规定更彻底和更值得关注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四、金融业
(一)转贷业务
《条例》规定: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进一步明确,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二)应收未收利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三)金融业买卖金融商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四)金融业的代收款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保险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一)、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二)、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六、融资租赁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七、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八、资本市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
1、准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2、准许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期货市场监管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准许证券公司代收的以下费用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1、为证券交易所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
2、代理他人买卖证券代收的证券交易所经手费;
3、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收的股东帐户开户费(包括A股和B股)、特别转让股票开户费、过户费、B股结算费、转托管费;
(四)准许期货经纪公司为期货交易所代收的手续费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九、代理报关业
《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10号)
代理报关业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相关手续的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一)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二)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三)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十、折扣折让扣除条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折扣折让的营业额扣除有严格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十一、其它营业税征收中可按差额征税的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可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内容:
(一)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十二、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
为保证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完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有以下严格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这一点是纳税人必须要加以注意的,有时尽管你的业务是真实的,但很可能仅仅因为你没有取得税法规定的合法凭证,就不能享受到差额征税的待遇。

9.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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