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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托慈善机构

发布时间:2021-10-23 19:41:14

Ⅰ 请哪位高手帮我翻译下面的英文呀,不要软件翻译的~有一些专业用语,这是关于慈善信托的,谢谢O(∩_∩)O~

当然这篇文章题目的反讽手法是慈善信托比在美国占优势的非法律形式的非盈利机构拥有更长久的历史。然而该国慈善机构可以获得可信任形式的这一认知看起来要么不被那些研究如何管理非盈利机构的人注意,要么就是威胁到了他们。因此我们发现例如在一个非盈利机构中的董事会应该有多少个董事的最佳范例,或者在一个独立的董事会中审计和薪酬委员会的功能组成。同样决策者似乎力图强加给非盈利机构精心制作的要求,然而,表面上看来由于缺少正式的管理结构而没有遗憾地屈服于该领域,这其中包含单独的慈善托管人。
更讽刺的是,与此同时我们通常使用术语“托管制度”来描述一个慈善团体的董事会是什么样的。确实,非盈利机构(至少是慈善机构)的董事经常被叫做“受托人”—或者从属他们的州法律,他们的组织文件或者通俗语(包括由法院、调整者、实践者和新闻界所采用的参考文献)。术语的通常使用说明我们知道托管制度的意思。但是在私人信托环境中,托管制度的概念有了一个公认的内涵,但是私人托管者只不过是给予而不是管理。术语可以影响行为:例如,Henry Hans Mann担心“如果一个大学的托管人自问什么是托管人,她也许会自然地概括为…她是留本基金的托管人,并且她有特殊的责任来确保基金完好地保存。”
信托法确实适当地命令慈善机构管理的细节方面,无论是信托还是法人的。在信法的重述中提出慈善的定义控制整个董事会,从遗产诉讼到联邦税法。法人慈善机构的投资行为是很容易类推到信托的。当对给予实施限制时—就算这些组成法人慈善机构—调整者和法院通常应用慈善信托主义。当限制的修正被考虑时,这就包括州首席检察官的权利来实施约束,类似司法权的引用和偏差。确实,一些调整者和法院在法人慈善机构应用信托主义来试图改变其慈善意图。

因为我对慈善信托不是很了解,我已尽力翻译,希望有帮助。

Ⅱ 慈善信托新鲜出炉,都有哪些优劣势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Ⅲ 目前世界上有那些慈善组织

国际慈善组织:
国际奥比斯组织
国际奥比斯组织 (Project Orbis -- ORBIS) 是一个致力于为世界各国盲人和眼疾患者恢复光明的国际性慈善机构,它的宗旨是“使全球失明者重见光明”。

乐施会
乐施会(Oxfam)是一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发展和救援组织的联盟,它由十三个独立运作的乐施会成员组成。1942年Canon Theodore Richard Milford (1896年 - 1987年)在英国牛津郡成立,原名Oxford Committee for Famine Relief。组成目的是在二战运送食粮到被同盟国封锁的德国纳粹党占领希腊人民。1963年,加拿大成立了第一家海外分会。 1965年起改以电报地址OXFAM作为名称。 乐施会是跨越种族、性别、宗教和政治界限,与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及贫穷人群合作,一起努力解决贫穷问题,并让贫穷人群得到尊重和关怀的组织。“助人自助,对抗贫穷”是乐施会的宗旨和目标。 乐施会于1976年由一群关注贫困问题的志愿者在香港成立,1988年在香港注册成为独立的扶贫,发展和救援机构,先后在全球超过60个国家推行扶贫及救灾工作,开展综合发展、紧急援助、教育、卫生和水利等项目,帮助贫穷人改善生活,自力更生。 乐施会在中国的项目由香港负责统筹,确保符合国情、社情以有效推行。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Children's Emergency Fund,简称UNICEF),原名“联合国国际儿童紧急救助基金会”,于1946年12月11日创建,最初目的是满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欧洲与中国儿童的紧急需求。1950年起,它的工作扩展到满足全球所有发展中国家儿童和母亲的长期需求。1953年,UNICEF成为联合国系统的永久成员,并受联合国大会的委托致力于实现全球各国母婴和儿童的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1965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由于“促进国家间的手足情谊”而获得诺贝尔和平奖。

世界宣明会
世界宣明会(World Vision)是一个发扬人道与博爱精神的国际慈善团体,其宗旨是以爱心服事贫苦及有需要的人们,与他们一起面对贫穷和灾难,合力克服困境,使其走上康庄之路。 世界宣明会于1950年创立,起源于对一个孤苦女孩的爱心。因此,宣明会特别关心儿童的处境与福乐,着重帮助孤儿及有特殊需要的孩子,并是关注女童教育、性别平等和环境保护问题。

比尔和梅琳达·盖茨基金会
比尔及梅林达·盖茨基金会成立于2000年1月,其创立者为微软公司创始人比尔·盖茨及其妻子梅琳达·盖茨。该基金会属非营利性质,旨在促进全球卫生和教育领域的平等。
2015年9月24日,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消息称,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22日在美国西雅图与比尔及梅琳达·盖茨基金会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结成合作伙伴。

亚洲基金会
亚洲基金会(The Asia Foundation) 是一个非营利国际发展机构,它成立于1954年,总部位于美国的旧金山,在亚洲有18个地区办公室。其活动宗旨在于通过提供资助和项目服务,帮助亚洲各国的发展。
亚洲基金会的项目致力于解决亚洲国家自己提出的在21世纪影响它们的关键问题:公共管理、经济发展、妇女赋权、环境和地区协作。此外,亚基会还通过”向亚洲赠书”和专业交流项目等多种途径,促进亚洲的和平、公正和繁荣。

国内慈善组织:
中华慈善总会
作为中国规模较大、业绩较好的公益组织机构之一。自1994年4月在民政部老部长崔乃夫的倡导下成立,总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社会救助工作。
按照总会章程,慈善总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界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总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利息、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中华慈善总会共有团体会员108个,并与绝大多数团体会员合作开展多种慈善项目。据2002年一项资料显示,总会成立7年多直接接受款物总计9.8亿人民币,其中,善款5.4亿人民币,捐赠物资折合人民币共计4.4亿元。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有数据显示,中国有6000万残疾人,这些人就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服务的对象。
1988年3月15日成立,做为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全国性统一组织,她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其最高领导机构。其下设主席团、执行理事会、评议委员会、专门协会和各类地方组织。
残联的章程规定,其资金来源有五部分:社会各界(国内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捐赠、政府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创收和其它收入。据残联内部的统计数据显示,资金主要来源还是残联先申报,然后国家有关部委拨款专项专用。

中国青少年基金会
1989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简称中国青基会)是以促进中国青少年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为宗旨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它所实施的项目包括人们所熟知的希望工程以及保护母亲河行动、中华古诗文经典诵读工程、公益信托基金、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评选。在这些项目中,最主要、最有影响力的是希望工程。这是一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公益事业,旨在通过筹款,资助中国农村贫困地区的少年儿童获得受教育的机会。据统计,全国希望工程累计资助建设希望小学9000余所,累计资助失学儿童乐250多万名,援建希望网校130所。

中国扶贫基金
1989年3月成立时,中国扶贫基金是一个没有基金的基金会。那时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没有从事民间扶贫工作的经验。通过多方联络,基金会努力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对扶贫事业的理解和支持,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加入扶贫行列。
1996年——1999年,是中国扶贫基金会发展的第二阶段。这一阶段基金会主要采用扶贫到户和开发式扶贫的工作模式实施了“贫困农户自立工程”、“科技扶贫”、“教育及医疗设施援建”等项目。
从1999年下半年起,中国扶贫基金会进入了第三个发展阶段。这一年也是中国扶贫基金会第二个十年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方式是:通过项目援助、受援人参与等方式,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是经过中央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它向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质,旨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该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由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届任制,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妇女基金会基金来源主要是第一,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人士的捐赠;第二,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和服务收入;第三,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的增值部分必须用于基金的任务范围,基金的使用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目的、对象方式合法使用。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4年。当时正值清朝末年,为救助日俄战争中受害的我国同胞而成立。1912年,中国红十字会正式成为国际红十字会的成员,1993年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它的职责较以前有所扩大。
中国红十字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员和其他受害人进行救助;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等。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五年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其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决议。总会机关的常务理事组成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中华环保基金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为奖励首任国家环保局局长曲格平教授为环境保护作出的贡献,特别颁发十万美金作为奖金。这笔钱后来成为中国第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营利性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事业的民间基金会——中华环保基金成立的基础资金。
1993年4月,环保基金正式成立,其宗旨主要是通过资助和奖励对中国环保事业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中国环境保护的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及国际合作等各项环保事业的发展。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有三种途径:国内外热心于环保事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的捐赠;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国内外有关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基金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常务理事和理事若干名。理事会聘请若干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宋庆龄基金会
十大全国性慈善机构中,宋庆龄基金会是唯一以国家领导人名字命名的慈善机构。
1981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逝世,一年后,在宋庆龄逝世一周年的纪念日里,宋庆龄基金会成立。基金会成立后,宗旨集中体现为“和平、统一、未来”六个字,即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祖国统一,关注民族未来。
在机构上,基金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领导人员上,基金会设名誉主席、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秘书长为基金会法人代表。

见义勇为基金会
作为指向性最强的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综治委、民政部、团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成立后,该会同有关省市组织了大量表彰活动,募集见义勇为基金7000多万元,发放奖励抚恤、补助慰问和助学金2000余万元。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两年开一次全国性表彰大会,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单位抽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各省上报的人员事迹进行评审;二,面对日常申请补助的见义勇为人员,由基金会办公会进行研究,看够不够标准、够哪一级标准,形成意见后报基金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再对外发钱。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共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千个市、县设有见义勇为事业组织管理机构,从事见义勇为工作的人员近万人。各级见义勇为管理组织已募集基金十几亿元。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促进会是1994年4月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的。以刘永好为代表的10位民营企业家在全国工商联七届二次常委会议上联名倡议“让我们投身到扶贫的光彩事业中来”,进而在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民间商会)发起下成立促进会。她是光彩事业的组织机构,是经由国家民政部注册的非营利社团法人组织,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她以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民营企业为参与主体,包括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共同参加。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促进会的经费来源一是会费,二是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人士的赞助,三是其他资助。

Ⅳ 美国资产管理机构为什么不包括信托公司

根据《美国资产管理条例》对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定义和法规可知,资产管理(asset management),通常是指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业务。从这个意义上看,凡是主要从事此类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都可以称为资产管理机构。美国资产管理机构不包括信托公司,主要是因为:

  1. 从广义意义来说,接受客户委托,对客户资产进行管理的都是资产管理机构。

  2. 基金公司是比较典型的资产管理机构,券商、保险、信托、银行这些机构都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但这些机构并不是传统意义的资产管理机构。这是大层面的。

Ⅳ 什么是慈善信托及特征

公益信托是复指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制使整个社会或社会公众的一个显著重要的部分受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英美的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翻译过来的。但严格来说,英美的慈善信托与公共信托(public trust)还是有区别的,有些公共信托不能构成慈善信托。而且,慈善信托较好地表现了现代公益信托的起源。)

Ⅵ 国外公益慈善基金有哪些好的方式是需要我们借鉴的

美国还有个“慈善导航”网,对全国5500家知名慈善组织进行信息发布和评估,并按照各个指标评选出各类“10个最”慈善机构,如“10个规模最大的慈善组织”、“10个一贯最优秀的慈善组织”、“10个管理人员报酬最低的慈善组织”等。

Ⅶ 比尔盖茨,沃伦巴菲特为什么要创立慈善基金会,并且捐那么多钱这与信托有什么关系

“有钱人在道义上有责任把他们的一部分财产分给穷人,因为所有超过家用之外的个人财产都应该被认为是让社会受益的信托基金。”——卡内基

在美国,富人热心慈善事业有其历史文化渊源。在美国有这样一种新教理念,即富人只是社会财富的管理人。在美国,在法律上,财富是私有的,但是在道德和价值的层面上,超过生活需要的财富就是社会的。早在19世纪,美国的富豪卡内基写了一篇《论财富》的文章,被称为“财富福音书”。卡内基认为,把多余财富作为遗产让亲属继承,虽是人之常情,却往往给接受人带来利少弊多的影响。他说:“我给儿子留下了万能的美元,无异于给他留下了一个诅咒。”他支持国家征收累进遗产税的做法,并认为,这是国家通过征收累进遗产重税,谴责自私的百万富翁的毫无价值的生活方式。他还认为,处置多余的财富,让其真正有益于社会是一种本领。“赚钱需要多大本领,花钱也需要多大本领。”他不大主张把财富零星地施舍给穷人,而是可以通过办企业的方式管理财富,使之升值,以有利于公众利益。卡内基自己办了基金会,资助贫困人群、文化和教育事业。他还捐资兴建了荷兰海牙国际仲裁法庭所在的和平宫。他认为,富人在生前应该处置好自己的财富,使之有利于公益,而“死时越有钱,死得越丢脸”。生活在朝气蓬勃而又狂热进行物质生产的世界里,面对工业化进程产生的贫富差距和利益摩擦,卡内基悟出了富人如何为人的道理,即“恰当地管理财富,以使同胞手足之情能维系贫富之间的和谐关系”。美国社会的有序运转,与这些理念不无关系。

美国富人争相回报社会,一方面有他们的品格因素,也有宗教中“博爱”思想的影响,与美国的社会财富管理制度也有直接关系。完善的遗产税和慈善基金管理制度刺激着美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美国的遗产税、赠予税以高额累进而著称。当遗产达到300万美元以上时,税率高达55%,而且还要先纳税后继承。所以,要继承大额遗产阻碍重重。有些州还规定,政府不仅对遗产征税,对遗产继承人还要加征一次税。而建立慈善基金会或捐助善款则可获得税收减免。可以说美国是世界上的捐款大国,“捐赠活动”蔚然成风,在社区里经常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捐款活动。不少富人乐善好施,信奉“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原则,在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美国的贫富矛盾。

在美国社会,金钱确实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不过,我们在鄙视那些拜金主义的丑恶现象之余,也应看到其财富伦理观中积极的一面。排名世界前两位的富豪,用自己的行动诠释了金钱是什么,赚钱为什么。也许,他们不是完美的人,但至少,他们不是异化的人。

Ⅷ 慈善信托知多少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随着《慈善法》的落地,信托行业开始着力进行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都是为了慈善目的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用于开展慈善事业,慈善捐赠财产、慈善信托财产都只能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民事、商事信托的根本在于其慈善目的,慈善捐赠区别于其他赠予的根本也在于慈善目的。但是,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造成了两者的很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法律关系不同
信托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这三方即为我国 《信托法》 第四章所称的信托当事人。慈善信托的特点是设立时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慈善信托当事人缺少受益人,受益人在慈善信托的运行过程中可予以确定,所以慈善信托仍然是三方当事人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受赠方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赠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设立形式不同
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
《慈善法》并未要求慈善捐赠必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只是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财产独立性不同
在慈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权者,但是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的。
而在慈善捐赠中,将财产捐赠出去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
当事人权利不同
慈善信托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法律上对于受托人的义务具有明确规定,而且《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力。委托人还可以选择设置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运用慈善信托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善款被滥用。
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虽然可以通过书面的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但是在捐赠行为发生后,捐赠人对于受赠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慈善捐赠财产只拥有监督权和有限的制约手段。
相比于进行慈善捐赠,在善款使用方面,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更好地体现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
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只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具有不特定性。
税收政策不同
慈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据此申请税收的优惠待遇。
而《慈善法》中尚未对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进行明确规定。
相比于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拥有自身很多制度上的优势,发展慈善信托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新的选择项,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来,引导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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