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汽车融资租赁与P2P的合作模式是怎样的,利润空间在哪里
合作模式如下:
汽车服务公司卖车,提供资产端标的给P2P平台,平台为标的融资;
利润空间:卖车的利润、服务费、利息差等
希望能帮到您,谢谢采纳!
Ⅱ 融资租赁P2P业务模式
另外,融资租赁行业已完成营改增,租金利息对最终用户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对很多小微企业来说是好事,但在与P2P平台合作时,进项票如何解决仍需要未来与包括税务局的合作各方进行深入沟通解决。
此外,在项目期限上,P2P平台与融资租赁也存在错配问题,前者要求为短期投资,而后者一般为3-5年的长期项目。
Ⅲ 融资租赁牵手P2P后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债权分割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分割转让行为本身的有效性问题 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 将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后,承租人对受让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风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 实践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 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众多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未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应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债权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 2、债权分割转让后的本金和利息法律关系 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债权整体转让(到期租金+未来租金)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 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就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问题,即实务界所说的“错配问题”。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 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 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项目进行打包,二是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采用这种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为万达控股的“快钱”。 (二)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第二,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第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等类型。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 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这点很容易理解,即租赁物本身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础,本文不展开讨论。 2、关于出卖人的回购担保 因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法定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 3、关于第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 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但是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障碍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 但目前在实践中,其设立方式往往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承诺人与投资人一一签订的担保合同,严格判断,其并不符合《担保法》第13条有书面合同要件的规定。要解决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公告式担保承诺理解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悬赏广告。 笔者认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Ⅳ 如今的融资租赁会不会在未来超过P2P
融资租赁行业概念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业务模式。其分类可根据监管机构和股东背景的不同进行划分。
根据监管机构不同的分类。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企业、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其中,金融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监管;而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目前仍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三类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注册资本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亿元,内资租赁企业为1.7亿元,而外资租赁企业仅为1000万美元(该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于2015年9月取消),为三大类型企业中注册门槛最低的;最高杠杆倍数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高杠杆倍数为12.5倍(资本净额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而非金融租赁企业为10倍。
事实上,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很少将杠杆用到极致,例如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9倍左右,而非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6~7倍。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监管要求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但从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种类型的企业来看,由于银行系租赁企业具有股东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资金优势,其优势行业一般是船舶、飞机、大型设备等单笔合同金额较大的行业。厂商系租赁企业股东多为设备制造厂商,一般是机械、医疗、汽车、电力设备等具备一定专业性的领域,且投向中行业集中度比较高。而独立第三方租赁企业由于无资金和资源优势,其客户以中小企业居多,行业分布相对广泛。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平台类业务两大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2017年以来,监管政策密集发布,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且多项发文均提到,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也不得将以上公益性资产计入申报资产。
2017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排查的问题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以及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等行为。
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18年7月,财政部公布四省市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处理结果,其中包含两起以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公益性资产做标的物、并以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的违规举债合计28亿元,处理结果是撤回政府相关函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退回已到账的13亿元。
整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受23号文相关限制影响,未来平台类业务占比较高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将面临规模收窄风险;2)若前期存在诸如租赁物不合规、违规利用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等不规范的租赁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且若政府依赖“债滚债”方式还旧债,那么融资租赁企业已发放的本金或存在短期无法收回的风险。
2、信用风险。2018年以来,随着市场融资环境收紧,地方财政压力增加,部分地区多家平台已被爆逾期,例如2018年9月,湖南省下辖耒阳市政府控制下的多家平台公司租赁债务逾期,多家租赁公司牵涉其中。融资租赁模式均为租赁公司与耒阳市人民医院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由当地城投公司耒阳经开投作担保,而资金由当地政府使用,相当于变相为地方政府融资。
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将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资金的回收,而租赁物往往难以变现。整体来看,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依赖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没有良好现金流支撑的平台类业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隐患。
Ⅳ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的分润模式是怎样的
p2p是第三方理财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p2p平台联系起来各取所需
Ⅵ P2P在中国有哪些商业模式
线上线下模式:这类平台是目前类型最普遍的业务模式。平台的借款标,均由风控人员经过严格的线下审核,通过实地考察、资料审核、背景调查、还款能力评估并撰写调查报告和风控报告,确保每一个标真实、风险可控。投资用户则通过线上竞标投资。
纯线上模式:平台本身不参与直接交易,而是做好信息匹配、工具支持和贷后服务等工作。不同于国内平台普遍的保本保息的模式,部分平台不对投资风险进行兜底,只是通过大数据评估借款人的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对借款项目进行风险分区,需要投资人具有较高的风险判断力。随着平台竞争日愈激烈,也在逐步修改规则,当投资人满足一定条件时才能获得部分额度的逾期偿还。
P2E模式:在P2E模式下,借款人是来自于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中央重点扶持产业领域内的上下游企业,包括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材料产业、移动互联网产业、海洋产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由于该类项目有政府信用背书,资质优良,能教好地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
P2N模式:P2N是指平台将寻找借款人、担保方工作交给专业小贷等合作公司来做。N指的是多家机构,如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保理公司等。在P2N模式下,投资者其实质上是与贷款的机构对接,将资金借给贷款机构的客户,当项目出现逾期时,由这些合作的机构先行垫付。
P2P+PPP模式:PPP指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众设施基础项目的中一个公私合伙或合营的融资方式,政府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在P2P语境下,P2P平台为PPP项目提供资金入口,PPP项目以政府信用为背书,按既定协议给予投资人一定回报。虽然有政府部门作为债务人,信用背书良好,但是资金体量巨大、回报周期较长、收益较低(一般为预期年化8%-10%),所以目前仅有部分平台试水。作为P2E模式的升级版,该模式增长空间巨大。
P2F模式:F指Financial institution,即个人对银行、保险、证券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的一种模式。
P2P+保理合作模式:保理指的是市场交易中卖方把当前或以后的产品销售/订单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则向其提供买方资信评估、风险担保、资金周转、催收管理等一系列服务。作为供应链金融中重要的一环,保理与P2P的结合能增强卖方资金流动性、标的还款方式多样性。P2P+保理有两种合作方式,第一种是保理公司直接参与,向平台投资人转让应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收益权,第二种方式是保理公司向平台推荐优质借款人,借款人向平台投资理财用户借款或直接转让应收账款。
P2P+保险公司合作模式:该模式实际上是属于安全保障层面的模式,并不是业务方面的拓展模式。保险公司与P2P的合作目前主要包括交易资金损失险、借款人意外伤害险、账户安全险、抵押物灭失险等,因当前P2P产品仍属非标准产品,所以保险公司少有对项目做履约保证保险的情况,信用贷方面更少有合作。保费与借款项目资质相关,费率一般应与坏账率持平或稍高。
P2P+典当合作模式:随着平台业务不断发展,古董文玩、邮票钱币等典当抵押开始渗透到P2P网贷平台,该类模式实际上是普通房产、汽车抵押项目的升级版,大多以质押债权转让形式推荐给投资人。目前在国内P2P网贷行业下,以艺术品作为质押标的,借款金额一般不宜超过评估价的40%,通常在5万-80万之间,借款期限大多在15天-6个月。但该合作模式区别于普通抵质押项目的是,市场上的文玩古董等产品造假比较难鉴别,且价格浮动较大,需要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权威证明。
P2P+票据合作模式:票据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开具的到期无条件兑付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应收账款企业出具的,付款方到期无条件付款给持票方或收款人的票据。P2P结合票据合作,分为四种模式。① 票据贴现模式,借款人将所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质押给平台对应的银行或第三方质押机构,从平台融资,到期后由平台或第三方机构到银行直接承兑现金,然后返还给投资人。② 票据质押模式,与上述流程类似,不同的人到期后借款人完成本息还款赎回票据。③ 委托贸易付款,平台通过收购高贴现率票据,到低贴现率的企业进行付款,获取利差及服务费。④ 第四种模式是利用国内外贴现利差及汇差,通过倒手流转获取中间差费用。
P2P+资产证券合作模式化:资产母公司把线下非标准的优质债权项目整合打包成线上标准产品,由P2P网贷平台将该产品推荐给投资人,小贷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承诺溢价回购。目前我国法律对该类业务持保守态度。
P2P+融资租赁(A2P):在P2P网贷中,平台对接的融资租赁项目主要是所有者将设备器械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回租原来设备器械的一种方式。
P2P+配资:通过P2P网贷平台融资获取高杠杆资金用于股票、期货、贵金属等交易,目前该业务已被叫停。
Ⅶ 融资租赁与p2p合作靠谱吗
目前来市场出现较为普遍且运作成源熟的互联网p2p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主要包括p2p融资租赁债权转让和p2p融资租赁资产收益权转让两类。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Ⅷ 干货,融资租赁+P2P模式实现合规化的途径有哪些
01 融资租赁与P2P平台合作的模式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融资多通过债权转让模式,债权转让模式即网贷平台的资产端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和权益,平台转让的债权和权益包括融资租赁公司相应债权和权益等。 P2P平台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资产包转让模式
打包资产的债权转让行为,典型模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做为发起人,将自身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组合/批量打包成一个资产包整体,然后通过P2P平台进行这批债权/收益权转让,发布标的募资。发起人往往通过承诺到期回购、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等方式进行增信;(或者平台通过这些合作机构获得打包资产,再在平台上发布募资),投资者购买的是产品份额。其特点为:多个债权(或应收账款)、批量打包、一个资产包整体;
在推荐合作模式中同时开展网贷和融资租赁业务,关键问题是线下的如何做好风控措施。以汽车融资租赁与网贷平台业务结合为例,在网贷平台上发生的借贷行为,借款人的用途为购车。其购车通过一系列的合同设计,完全可以在线下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结合,从而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合法地通过网贷平台开展业务。如通过线下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使融资租赁公司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并有权将车辆租赁给承租人(借款人);其中涉及的付款安排为分期支付购车款,该设置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安排在收到《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后,再将购车款支付到出卖人(借款人、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因该银行账户同时为借款人(承租人)的还款账户,因此实现偿还线上投资者的投资款之目的。而线下的《融资租赁合同》独立于线上的《借款合同》,即使在客户(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仍能依据《融资租赁合同》行使其收取租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