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查找证监会处罚公告
打开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点击上方“信息公开”,之后点击左侧“按主题查看”-“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希望能帮到你 :)
㈡ 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满足增发的一般条件吗
上市公司存在 12个月内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但是没提到行政处罚~
而董监高 是36个月未受到行政处罚
这是要求~
我这就是专门在承销书上帮你找的~是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制度里面的内容!
㈢ 证监会网站对上市公司的违规处罚文件在哪里找
登陆证监会网站后,点击“信息公开”,在页面左侧选择你要查看的信息。
望采纳。
㈣ 证监会发出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后,要多久出正式文件
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程序是: 一、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 二、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三、若定向增发涉及...
㈤ 证监会今年开首次罚单,谁被称为“最惨庄家”
继去年出现A股“最惨”庄家,坐庄一年倒亏5亿后,A股又现坐庄操纵大案,庄家动用196个账户炒作华平股份(300074.SZ),一顿操作猛如虎,结果却倒亏超3亿元,还被证监会抓了个正着,分别处以罚款、警告、市场禁入等处罚。
证监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熊模昌、吴国荣因操纵华平股份股票价格,利用196个账户亏损3.24亿元。熊模昌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吴国荣被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证监会还决定,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最惨庄家”操纵期间华平股价走势
证监会决定:对熊模昌、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的行为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180万元罚款;对熊模昌及其一致行动人吴国荣增持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未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对熊模昌处以2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处以5万元罚款。对熊模昌虚假减持“华平股份”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综上,对熊模昌给予警告,合计处以205万元罚款,对吴国荣给予警告,合计处以185万元罚款。此外,还对吴国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㈥ 证监会开史上最大罚单了吗
证监会14日通报称,拟对厦门北八道集团涉嫌操纵市场案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罚没款总计约56.7亿元。这将是证监会有史以来开出的最高额罚单。
证监会调查人员介绍,经查明,2017年2月到5月期间,厦门北八道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组建控制了一个分工明确的操盘团队,通过多个配资中介,筹集资金数十亿元,进行次新股炒作。
另外,证监会还通报了1宗操纵市场案和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操纵市场案是高某涉嫌操纵“精华制药”股票案,该案涉案金额超过20亿元,调查发现非法获利近9亿元,证监会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是华泽钴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证监会于1月23日发布了对华泽钴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华泽钴镍处以警告、60万元顶格处罚,对18名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3万至90万元罚款,并对华泽钴镍实际控制人等3人采取市场禁入。
㈦ 证监会问函上市公司提供材料不完整在期限内未补充的证监会可以对其什么处罚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㈧ 信托产品投资顾问被证监会处罚 信托会受到影响吗
有可能。如果你所投的信托产品的管理人出了问题。产品肯定会收到影响。毕竟投顾负责产品的运作策略。如果投顾被罚了。但是管理团队还能正常运作的话。那影响也不大。你要相信。能做投顾的管理能力强。
㈨ 中国证监会有哪些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主要有:
1、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2、责令停业整顿。
3、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4、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
6、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系日渐成熟,作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或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
2002年,中国证监会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并对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作出了与行政处罚不同的程序规定。
(9)证监会处罚书信托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
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