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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土地款融资叫停

发布时间:2021-10-26 09:50:09

『壹』 关于银监会对政府融资平台的限制性规定

针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授信增长快、风险隐患大,银监会提出了监管要求:严禁发放打捆贷内款,严格按容项目逐个进行调查、评估、审批、放款,不得与地方政府签署无特定项目的大额授信合作协议,已经签的不允许执行;结合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加强对融资平台还款能力及贷款风险的评估和把控;项目贷款的期限一般不应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0年,最长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搭桥贷款只能用于非生产性项目,严禁对生产性项目发放搭桥贷款;原定计划内资金到位后即应归还搭桥贷款本息,不得给予优惠利率,不得长期占用,更不得用作项目资金。
其余可以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贰』 如融资担保公司违约银监局怎么处理

依据是2010年出台的七部委文件《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但暂行办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
在实际工作中,各地方的监管部门是不一样的,例如有经贸委、财政、金融办、中小企业局等等。我们这里原先是财政监管,现在归金融办监管。

『叁』 如何全面整改地方政府违规举借融资行为

一、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有关规定,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进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个人进行摊派集资或组织购买理财、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参与融资平台公司项目融资。

二、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行为管理

地方政府对融资平台公司注资必须合法合规,不得将政府办公楼、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将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必须经过法定的出让或划拨程序。以出让方式注入土地的,融资平台公司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注入土地的,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严格用于指定用途。融资平台公司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或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地方各级政府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四、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和土地融资行为,不得授权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土地储备职能和进行土地储备融资,不得将土地储备贷款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不得通过金融机构中的财务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公司等直接或间接融资。

五、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制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责任,规范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行为。要对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融资平台公司违法违规融资或担保承诺行为进行清理整改。对限期不改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肆』 人民银行及银监会队商业银行发放土地收储贷款有什么要求

禁止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增加贷款。

『伍』 银监2017关于信贷资金用途规定

信贷资金用途的合法性是个严肃的问题。
2017年监管没有新的特别规定,但参照六部委50号文,银监下发了87号文,规定贷款不得用于土地储备等用途,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平台贷款。

『陆』 20多年前日本颁布的土地融资限令内容是什么

是以土地担保抵押贷款有较大的限额~导致土地交易量的低迷 追问: 据说其中有限制土地 上市融资 的内容,能否具体点! 回答: 土地即不能用作经营性质的贷款,还有限制流通的政策!

记得采纳啊

『柒』 银监会43文后,土地储备中心怎么融资

债务性融资基本没戏,租赁性融资、股权性融资或者搭建第三方影子基金

『捌』 不是严查资金进入理财领域吗

银监会要求理财资金不得“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之后,上海银监局正在严格摸查。但是由于如何界定“违规”并无具体细则和监管案例,各家银行并未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来收紧。部分银行人士反映,受到上海市相关监管的影响,其上海分行执行更加严格的收紧政策;但也有国有大行近期在总行层面审批了针对土地开发的“夹层融资”。
一位接近上海银监局的人士对财新记者表示,局内并没有向辖内银行下达文件或窗口指导,要求银行叫停理财资金通过“夹层融资”模式对接土地市场。但是,很多银行认为风向有变,开始提前收紧相关业务。
前述人士称,尤其是在银监会召开三季度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之后,严禁银行理财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这引起了很多银行的重视,有的选择继续观望,有的采取措施,进行收紧。
所谓“夹层融资”模式大多应用于表外理财资金对接土地市场,其中理财资金可以认购资产管理计划,该资管计划再通过信托等通道认购标的公司的股权,或为标的公司提供债权融资。一般,该标的公司的借款用途或为归还母公司债务,而母公司就是需要融资的房地产企业了。
“判定理财资金是否违规进入土地市场存在一定难度。”一位地方监管人士表示,理财资金属于表外资金,很难对其提出禁止性规定,认定这类资金如何操作属于违规也比较困难。他说,从上海市频出“地王”以来,上海市银监局就严查违规资金进入土地市场的路径,但对于银行理财资金的违规判定,一直非常谨慎。
但是,各家银行的确在不同程度地收紧对房地产企业的资金供给。一位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的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对财新记者说,目前,上海分行除了住宅开发贷,暂停了其他一切为房企“输血”的业务。“用传统贷款提供住宅开发贷即可,不会用理财资金。”
据他介绍,这一规定仅仅限于上海分行,并非应用于总行层面。“上海的监管部门明确表示,限制银行资金用于土地款,所以银行不敢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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