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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出租方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1-10-29 04:41:14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出租方如何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保险费和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按以上纳税开票.

② 融资租赁出租方的账务处理

设备部分:
借:银行存款 120万
应收帐款(长期) 280万
贷: 商品销售收入 400万
手续费: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它业务收入
以后每月收到货款及利息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帐款
其它业务收入

③ 融资租赁增值税如何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回并取得收入的单位答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融资租赁期间,并未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出租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若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④ 融资租赁 出租方 所得税怎么算

你可能是想问融资租赁出租方的税收怎么算?
无论哪个公司,企业所得税都是按照收入减成本、费用的净利润核算的。
根据国税函【2000】第514号,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3]16号,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营业税可以按照租金减去租出设备的价值核算。 因此

⑤ 融资租赁承租方账务处理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的价值。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初始直接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最低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初始直接费用)
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的确定具体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1.以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2.以合同规定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合同规定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3.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折现率将最低租赁付款额折现,且以该现值作为租赁资产入账价值的,应当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
4.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入账价值的,应当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折现率。
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满足资本化条件时)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每期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
=期初应付本金余额×实际利率
=(期初长期应付款余额-期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实际利率
(三)租赁资产折旧的计提
1.折旧政策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提的折旧总额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提的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应注意的是: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扣除承租人担保余值。
2.折旧期间
如果能够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四)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在实际发生时,通常计入当期损益。
(五)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销售费用等)。
(六)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1.返还租赁资产
如果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长期应付款(担保余值)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如果不存在承租人担保余值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继续支付租金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按租赁协议规定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 留购租赁资产
借:长期应付款(购买价款)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生产用固定资产等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⑥ 融资租赁中的售后回租是如何交税的,承租方要开发票给出租方吗,出租方如何开票给承租方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三、融资租赁企业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布前,已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可以选择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有关规定或者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
六、……,第三条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⑦ 融资租赁税务处理

不动产融资租赁交营业税,动产交增值税,但都交所得税。

1、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一律征收营业税,按照财税[2003]16号规定,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其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同时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对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税法融资租赁的条件,如果可以合理预期租赁期结束后承租方将获得所有权,依相应税率征增值税,否则按租金全额征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或者营业税金及附加。

2、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按取得租金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相应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⑧ 融资租赁出租方如何做账务处理

营业税基数为受益利差,流动资产很大,客户租赁物的所有权还在我们,所以算作我们固定资产。等等。。。。。

⑨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以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

⑩ 融资租赁业务,出租方的账务处理谢谢

一、如果将一项租赁业务确认为融资租赁,那么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需要根据租赁开始日确认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等登记有关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银行存款(即初始直接费用)

直接租赁方式下,融资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理。

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融资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融资租赁资产

租赁期内,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摊的处理。收到每期的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主营业务收入

对或有租金的处理。如果或有租金是根据租赁资产所生产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的,实现时,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中。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或有租金是根据租赁期间物价指数计算的,实现时,应计入“财务费用”账户。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未担保余值减少的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

同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资产减值损失

租赁期届满时对租赁资产的处理。

1、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以支付名义价款的方式留购租赁资产。收到名义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2、租赁期届满,出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租赁资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a、只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若担保余值不足,则由担保人补足余值。

借:其他应收款

贷:营业外收入

b、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未担保余值

c、同时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d、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都不存在时,可以不做会计处理,只要在备查簿中记录清楚保证融资租赁资产实物安全即可。

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10)融资租赁出租方税务处理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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