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互联网公司融资租赁的风险有哪些
互联网金融涉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 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 或变相占有 ,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 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 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 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 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 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 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 。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 ,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❷ 互联网金融关于融资租赁的主要法律风险有哪些
(1)就笔者经验而言,目前市面上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资产端大多属于关联关系或间接控制关系,变相自融或变相占有资金池,难免有“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或“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之嫌疑。但就基于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业务角度,与有关联关系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可以加强对底层资产端的风控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无关联关系,个别互联网金融公司也要创造条件进行间接控制)。当然,就法律关系的认定上,公司法、网贷新规的穿透性审查以及刑法对犯罪行为的实质判断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里的边缘空间应审慎监管。
(2)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以“虚构租赁物、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或租赁物合同价值与实际明显不符,以融资租赁名义实际从事资金融通业务行为”,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从事违规放贷行为。
(3)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对债权或租赁物收益权拆分并转让给投资人以及承担回购或担保义务,或通过保理通道、资管通道,涉嫌“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利用通过转让所得的资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赁项目,然后再次利用网上投资人的资金置换租金债权而循环运作,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4)租赁物的租赁期限较长,融资租赁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为了配合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资金,部分标的涉嫌期限拆分问题。个别标的物的租赁金额较高,与网贷新规的限额问题有一定的冲突。债权与抵押权的分离也是常态。
(5)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要缴纳增值税,但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融资时,投资者无法开具发票,这样就无法进行税收抵扣,会推高融资租赁融资成本。我国网贷投资人的主体概念模糊,在司法层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层面是投资人,在监管层面是金融消费者,网贷投资人的投资所得收益如何缴税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❸ 企业互联网融资中的特殊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那么企业互联网融资中的存在特殊法律风险有哪些,下面做一下分析:
1,多重管理的风险,重复管理、交叉管理的问题在企业互联网融资中十分突出。
企业互联网要取得目前我国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各类经营许可,需要办理15个以上的经营许可证。多重管理往往造成管理标准不一致,企业无所适从、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
2,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
事实上,非法集资并非一个独立的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非法集资类犯罪主要包括四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及非法经营罪。目前来看,企业互联网融资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问题。
3,担保与资金的风险。
担保是传统金融非常重要的风险管理手段,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用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担保,例如银行,储户把钱存到银行,银行全额全息担保;二是引入外部机构担保。中国不具备像欧美那样具备开展融资的前期条件,没有征信系统,不可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开展业务,不得不跑到线下。而到了线下成本就上来了,为此与担保公司合作,从他们手上获取客户,把平台作为渠道帮助担保公司、小贷公司进行融资。对于一些自担保机构,通过自己的资金池给自己做担保,则碰触了非法集资的红线。由此可见,平台自身的去担保化是行业发展和政府监管的必然趋势。
4,个人隐私保护。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在少数,而且越来越明晰。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就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负责;国家鼓励电信和互联网行业开展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自律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规定: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手机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管用户个人信息。
总之,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路径,构建包括行业自律、法律规范、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和国际规则在内的多层次监管体系,切实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将是监管部门、司法界、乃至互联网金融业界共同助力的重大课题。
❹ 为什么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这么重呢
互联网金融(ITFIN)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功能的有机结合,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形成的功能化金融业态及其服务体系,包括基于网络平台的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组织体系、金融产品体系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等,并具有普惠金融、平台金融、信息金融和碎片金融等相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模式。
❺ 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哪些风险
1、法律风险
在诸多的法律风险中,容易涉嫌非法集资是最大的风险。无论是异化了的P2P网络借贷融资还是互联网公众小额集资形式其运营缺乏法律依据,现有的制度没有明确其性质而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现实中也出现了许多假借P2P网络平台而进行非法集资的事件,如天力贷案、郑旭东案、网赢天下倒闭事件等。淘宝上也先后出现过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份和PE基金份额的事件。由于其向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公开推荐、发行证券且未经审批,按照证券法两者都已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均被证监会叫停。除此之外,法律风险还体现在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洗钱活动、个人信息的泄露、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经营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融资而可能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等刑事法律风险。
2、市场、信用风险
虽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异常火热但细分各种业态的市场成熟度却参差不齐,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行业中的布局已经呈现雏形,出现了“精耕细作”的情景;P2P网络借款平台则依然在“跑马圈地”;以阿里小贷为代表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各自依靠集团公司的电商平台,相互之间的竞争似乎并不激烈。同业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风险与面对市场的垄断、不正当竞争并存。在信用比较缺失的背景下,也面临着筹资人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获取资金、违规、违法使用贷款资金导致无力还款等风险。而造成违约或者恶意拖延之后,由于交易各方各处异地、诉讼成本高企等各种因素,也难以对违约人构成实质性惩处。热议的多数互联网理财产品利用的是同业存款市场和一般存款市场利率价格之差,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及涌入资金增加摊薄收益,产品盈利空间将逐渐缩小。银行存款利率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巨大差别是货币基金发展的主要动力,但其也仍存在破产清算风险。
3、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指公司内部治理不到位、程序与治理流程不完善、人员的失误或舞弊、系统的失灵或缺陷等因素造成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兼具金融企业与互联网企业的风险要素。一方面可能客户不熟悉、过量客户的网站访问等原因而造成风险。另一方面可能是来自互联网金融安全系统及其产品的设计缺陷等因素,或者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而造成较大的风险。2013年8月发生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彰显了认识这一风险的重要性。尤其是对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行业而言更是如此。
上述的分析仅仅是当互联网金融初步发展阶段所存在的风险,更多潜在的风险也会随着其进一步成长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已经具有了引发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可能,例如依托于第三方网络支付的货币市场基金,在短短的几个月内用户便超过了8000万,而该货币基金一旦产生基金份额赎回的障碍,就有极大的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乃至社会群体性事件。金融风险的累积如果不能及时控制并加以化解,则不可避免的出现金融危机。而且近年来,许多犯罪分子借互联网金融之名实施犯罪行为,尤其是非法集资行为持续高发。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管理,以维持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❻ 互联网金融面临法律风险有哪些
随着我国数字化网络的不断发展,我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开始兴起,由此互联网金融也得以迅速发展。现如今我国的经济热点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模式,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其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为互联网市场治理和监管提供法律依据。一方面是修正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监管规则,尽快将P2P信贷、众筹融资模式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纳入监管范围。另一方面是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立法,特别是加快在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电子交易的合法性、计算机犯罪等方面立法,明确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想要了解详细的金融法律方面建议去亿蜂平台资讯。
互联网金融面临危险:
1.技术风险
2.操作风险
3.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危险解决措施:
加强有关互联网金融的知识普及
增强产品的创新
提高网络安全水平
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
❼ 融资租赁“牵手”互联网金融有何法律风险
融资公司借助互联网金融融资的法律风险
借助互联网金融融资的主要方式是:融资租赁公司直接融资、股东融资或者吸收p2p网贷平台为公司股东,其中隐含的法律风险主要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问题。
对此,2010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2014年4月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也认为,在P2P网络集资中,有三种情况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第一种是资金池。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人和项目,使放贷人的资金进入平台的账户,由此产生资金池。第二种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的信息,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用于高利贷。第三种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资金。
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监管部门的认定标准,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其股东借助p2p平台,成为资金需求一方,性质上属于以投资为目的借助网络平台汇集资金,而平台直接成为股东则更是属于自融业务,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违法犯罪的风险。
❽ 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类型有哪些
法律风险分为三类:一是刑事法律风险;二是民事法律风险;三是行政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控制的初步思考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各类法律风险,相关的风险控制显得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各机构可在如下方面作相应的法律风险控制。
首先,信息的正当收集与保护。从业者应严格按照现有法律法规收集客户信息,并给予相应保护。
首先,根据2007年6月公安部等部门颁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凡是互联网机构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的,则此种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为第三级。该等级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
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诸如P2P网贷或众筹平台涉及借贷交易的资产过亿,涉及广泛社会利益,信息安全等级应列为第三等级。在实践中,此类互联网企业通过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获得公安部门出具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从而达到国家法规要求的信息安全等级。
从业者应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平台安全程度需达到国家标准,唯如此,在黑客入侵导致客户信息泄露时,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适用免责。
其次,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章程要“硬”起来。面临正在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各产品领域,国家立法明显力不从心。因此,我们应重视行业章程对本行业的有效规范。作为“软法”,发挥这种社会自生规则的应有价值。
监管机构要适度的宽容。中国近几十年来长期压制民间金融,甚至对一些严重违法者(如集资诈骗的罪犯)施以死刑,致生诸多争论。如果继续以往的政策,互联网金融发展不易。监管者应该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审慎选择。因此,这个行业非常需要政府的包容与鼓励。与中国不同,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长期竞争激烈。其在近二十多年来,一直积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创新,故没有太多机会留给那些非金融机构。在这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发展空间比较有限。
中国金融业此前过多依靠政策保护,形成高度垄断,行业间竞争并不充分,传统金融机构获取了巨额暴利,这些方面并未获得法律的有效调整。其负面结果之一是给普通民众、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相当有限。
中国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特点,具有巨大发展空间。甚至,这一行业的发展将是中国在金融领域“弯道超车”,赶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难得机会。因此,监管机构在打击那些触犯法律底线的从业者时,也应该维持正当的竞争秩序,鼓励行业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