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委托持股什么是信托持股
员工抄持股信托
员工持股信托(袭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Trust,ESOT)是指将员工买入的本公司股票委托给信托机构管理和运用,退休后享受信托收益的信托安排,交给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一部分来自于员工的工资,另一部分由企业以奖金形式资助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 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观念与定期小额信托类似,其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员工持股信托的投资标的为所服务公司股票,且员工可额外享受公司所相对提拨的奖励金,但是员工一旦加入持股会,除退休、离职或经持股会同意,不得将所购入的股票领回。
㈡ 股权代持信托有哪些形式
您好!股权代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形式主要是有限合伙形式的股权信托。
㈢ 股份代持协议书签过字就可以吗
你首先要了解股权代持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该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劵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如果符合以上规定,就是合法可行的。
㈣ 股权投资协议与代持的法律性质分别是怎样的
一、股权投资协议甲方:乙方: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 同意乙方向甲方所属的境外母公司注资(以下所提到的境外母公司均指要在境外上市的该公司)。(二)、乙方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即股权投资):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注资,注资额为rmb ,所占该境外母公司股权为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 %, 注资 期限共 个月,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 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rmb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见证、审计、工商变更等),由甲方承担。6、违约责任: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7、退出机制:如若甲方的境外母公司最终没有在境外成功上市,乙方须向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注资额转让所占该境外母公司的股权。(三)、甲方的其他责任:1、甲方 应指定专人 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咨询服务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2、甲方 对 其 提供的 一切 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四)、乙方的 其他 责任:1、乙方 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 信息咨询服务 工作。2、乙方 对 甲方 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 乙方 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 本次咨询服务 无关的其他第三者。(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六)、由于 不可抗力 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 协议 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 协议 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七)、甲乙双方 在执行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八)、协议的生效及其它:1、本协议签字盖章 和授权代表签字后 即时生效。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地址: 地址: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协议书签订地点: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代持是指找机构或者个人代为持有股权、债券等签订协议的行为,一般都是不能直接持有。二、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定向投资于某公司,受托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归属于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虽然股权信托与股权代持都是委托人将股权委托给名义持有人持有,但股权代持相对于股权信托的概念外延要宽泛许多,如股权信托关注的是股权的收益,而股权代持则更多关注股权持有方式的隐蔽;股权信托注重信托人的具体管理运作,而股权代持多注重股权的归属;股权信托可操作的空间受到很多限制,目前信托投资公司也多用于职工持股中,而股权代持方式有多种多样,操作更加灵活。股权信托在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点,故在此不多赘述。
㈤ 如果单位员工集资的钱可以委托给普通公司让其代持有一个公司的股权么
这种情况是可以的,这种类型的持股主体设计通常应用于员工持股人数众多的大型企业且企业在近期准备启动上市融资计划。
你所提到的问题,其实是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中持股主体模式设计的问题。通常有五种类型的持股主体设计模式:一、持股人直接持有;二、自然人代持;三、工会代持;四、持股公司代持;五、信托方式。你们公司所准备采用的持股主体方式综合了二、四两种模式,目的是为了解决持股公司所受到的公司法对持股人数不能超过50人(股份公司发起股东不超过200人)的限制。
考虑到模式的复杂性,这种类型的员工持股需要设计周密的员工持股计划,并签订完备的法律保障协议,如《委托投资协议》、《股权认购协议》等,否则员工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如有其他的问题,可以直接发邮件给我:[email protected]
㈥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代持或其他非实益拥有
当然有,委托持股那是代持。现在很多公司的股权其实代持这种形式很多。
信托持股那更多,尤其是现在上市公司,很多对员工的激励计划,股份的代持几乎都是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一个信托计划代持或者资管公司代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