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融资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企业保证担保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除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的情况之外,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当提供担保。
在实践中,信用贷款的优惠一般不可能落到中小企业身上。中小企业在刚起步时,往往急需资金又无足够的资产可供抵押,通过各种途径获得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一般是保证企业)的担保成为唯一的可选路径。同时,银行是否认可此种担保也成为企业能否获得资金的关键。此处蕴涵着两个法律风险:
1、互保法律风险
在商业担保机构缺位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获得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条件基本上是同等地为对方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出现信用危机,就将不可避免地把借款企业卷入其中。中小企业在通过这种保证担保获得融资的同时,在承担了自身的经营风险之外,还需要额外承担担保企业的经营和信用风险。
2、受迫保证法律风险
银行面对中小企业处于优势地位。因此,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有时会被要求给银行的某个经营状况不良好的客户企业提供担保。而申请贷款企业为顺利获得贷款而不得不提供此类担保。虽然受胁迫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之一,但是企业收集证据证明十分困难,此种风险较之互保法律风险危害更大。
企业抵押担保
中小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有了可供抵押的担保资产,就可以自主选择放弃保证的担保方式,以避免陷入互保的法律风险。但对中小企业来说,抵押担保本身也蕴涵着相当的法律风险。
1、抵押所得贷款大幅低于实际价值
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时,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总是尽可能地将更多的财产纳入抵押财产的范围,并对抵押物评估值进行打折。这样企业获得的贷款数额往往大幅低于抵押财产的实际价值。
2、不动产抵押物的利用问题
中小企业的一个重大特点是处于发展、积累的状态,企业在其某个房地产(主要是厂房、办公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后,又可能在该抵押物上新增建筑物。
3、银行债权的优先实现
在实践中,银行会利用其优势地位,要求企业以出具承诺函的方式,承认银行在全部价款中优先实现其债权。银行单方面要求将其在企业抵押物之外的财产中的平等受偿权变更为优先受偿权,显然使企业存有受损害之可能性。
企业质押担保
中小企业采取质押担保融资的主要类别是存单质押和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前者主要是中小企业在劣势的融资地位下,以牺牲少量利息为代价,为银行提供存款为目的贷款融资。
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出口退税能否如期退还,如果出口退税迟延超过贷款期限,企业无周转资金,银行又不予贷款延期,企业易陷入债务纠纷。
企业票据贴现亦可视为广义上的融资。中小企业在贸易中收到票据时,收到伪造票据、票据权利有瑕疵的票据的法律风险就已存在。
此外,一部分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为获取资金,利用关联企业虚构买卖合同,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再贴现。这种融资方式冒着被查处甚至是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B. 信用融资的基本原理是什么
融资融券的基本原理:
融资融券存在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是成熟证券市场的专基本功能。市场通常说的“属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简单地说,融资就是由券商或者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为投资者购买证券提供融资,即“买空”。而融券就是做空机制,客户可以从证券公司或者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借来证券卖出,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再到市场上买回证券归还,即“卖空”。
融资融券在世界范围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以欧美、中国香港为代表的分散信用模式,由券商等金融机构独立向客户提供;
二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集中信用模式,成立专门的证券融资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融资融券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
C. 请问在法律上国内信用证是不是不允许融资
所谓信用证一般是指跟单信用证,而跟单信用证的实质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有条件的付款承诺的书面文件,也就是一种付款工具或方式。且只有当受益人满足跟单信用证的要求,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才会向受益人履行付款承诺。换句话说就是,如果受益人没有满足信用证的要求,没有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则开证行不会对受益人付款。
由此可知,信用证本身不是融资工具。
D. 什么叫融资法
融资即资金融通,是指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资金的借贷和筹集活动,它包括存放款、商业借贷、金融信托、有价证券的发行与转让、外汇交易等等。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解决好资金融通问题,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在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国际业务中,国际融资业务构成了其中的主要内容;恰恰也是在迅速发展的国际融资领域,产生了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法律问题。
一、 国际融资的发展
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国际融资开始于二战以后,随着战后各国经济的恢复和增长,国际经贸往来迅速发展,国际资金融通规模也随之日益扩大。在日趋全球一体化的现代经济中,各国间资金的流通也更加国际化、自由化。作为不同国籍经济主体之间的融资活动,国际融资有其自身的特点,例如当事人应按照国际融资法、习惯法、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进行融资活动;国际融资要受到国内配套资金和本国外汇收支的制约等。较常见的国际融资方式有国际商业贷款、国际项目融资、出口信贷、证券发行、国际金融信托、金融期货等。
80年代中后期以来,国际融资更是产生了质的变化,呈现出全新的特点:
首先,随着技术手段的长足发展以及各国纷纷实行资本自由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已经结为一体、同步运作。融资活动以电子速度在全球范围内全天候进行。金融市场一体化使得各国在经济上更加相互依赖,一国金融发生变化往往会影响其他国家,甚至波及全球金融市场。
其次,近年来国际金融创新发展极快,新的金融产品日出不穷,全球资本市场金融扩展超越经济增长的趋势日渐明显,结果金融资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与实际生产总量及其增长率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有相当巨额的资金在金融市场上追逐投机利益,造成金融风险的加大。
第三,国际融资日趋证券化和多样化,传统的银行贷款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下降,以国际股票和债券发行为主的证券化筹资作用不断加强,各种新的融资工具应运而生。
第四,国际融资本质上是资本的无形交易,比实物交易具有更大的风险。最近,随着网络技术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这种拟制无形交易的高风险性更是日益凸现。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动荡不宁,危机发生频率之高、后果之严重,都是前所未有的。92年,英镑受游资冲击后被迫大幅贬值,退出了欧洲汇率机制。94年墨西哥爆发严重的金融危机;97年初,阿尔巴尼亚也陷入了金融危机;97年下半年,东南亚金融危机更是震动世界,随后韩国、日本也被不同程度地卷入了这场危机。除了这些国家、地区性的金融危机以外,商业银行在国际业务中遭遇重大风险的新闻也是接连不断:95年,尼克·里森投机金融衍生交易失败造成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同年,日本大和银行也爆发了类似事件,损失数十亿美元;93年,我国也发生了某银行分支机构被骗开100亿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的恶性事件。
以上说明,当今国际资金融通全球一体、规模巨大、方式多样、风险较高,这就要求各国通过法律对国际融资进行相互协调的、有效充分的监督规制;也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融资业务时遵守相关的法律、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提高法律意识,加强自律管理,以便更安全高效地发挥国际融资的作用。
二、 国际融资法的特点
国际融资法就是调整国际上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内容和性质上看,国际融资法应该属于民商法的一个分支,但它又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民商法的特点,因此不少人主张应该把国际融资法看作是一个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必须指出的是,国际融资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点,是由其调整对象——国际融资关系的特性所决定的。
一般认为,国际融资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的广泛性
国际融资法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国家、国际经济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自然人都可以参与融资活动,成为融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
融资法的调整对象是由于融资关系主体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关系。由于融资关系的主体非常广泛,融资法的调整对象也就显现出复杂多样的特点。既有国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政府贷款;也有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世界银行的贷款。既有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国际商业贷款;也有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融资关系,如外汇存放款。国际融资活动可以发生在各种主体之间,也不受国界的限制,因而融资关系是相当多样化的。
此外,随着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融资方式也日益多样化,不断推陈出新。每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的出现,往往就意味着形成了一类新的融资关系,也就相应地需要有一类法律规范来调整。现实中,融资关系日愈复杂多样,新的金融工具不断推出,使现有的融资法律制度经常落后于金融实践的需要。
(三)渊源的复杂性
国际融资法具有复杂的法律渊源,这是国际融资法本身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所谓法律渊源,0一般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常见的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和法理等等。国际融资法的渊源可以分为法律、习惯、惯例及惯行做法三个层次,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
1、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律:
目前国际上尚没有专门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统一制定法,但是各国关于建立国际金融组织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中往往含有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这是国际融资法律的重要构成部分。现代国际金融制度以1944年布雷顿森林会议所建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为基石,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是国际金融领域内非常重要的国际条约。另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金融组织与其成员国之间或各国之间签订的正式协议(如各国相互之间签订的借贷协议),也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在这些正式协议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的协定(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中一般都对融资的基本政策、原则以及融资对象作了规定,对法人或个人之间的国际融资活动具有直接的影响,所以说它们是国际上调整融资关系的法律。
在国内法上,各国制定的含有调整国际融资关系规定的成文法律、法规,如借贷法、证券法、信托法和投资基金法等等,都是国际融资法的国内法渊源。另外,进行融资活动一般也应遵守各国民商法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并未制定专门的“融资法”,而是采取针对某种融资方式制定单行法规或条例来调整,如97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团贷款暂行办法》。值得指出的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国内法对国际融资具有类似示范法的明显影响,这是由其金融实力和历史因素所决定的。
2、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习惯(Custom)
习惯是国际融资法上一种重要的法律渊源。在一定意义上,国际习惯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因为尽管有很多的国际条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国际习惯还是占较大的部分,即便国际条约往往也要以国际习惯为背景来加以解释和理解。
实践中,“习惯”经常与“惯例”相混用。其实,国际惯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惯例就是指国际习惯,即《国际法院规约》上所指的“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国际习惯必须是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因此具有习惯法的效力。广义的国际惯例则既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也包括尚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一般“惯例”。
二战后,对国际商务惯例的整理总结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这些经过整理归纳的惯例影响日渐扩大,作用日渐显著,因而逐渐为各国普遍接受,认为具有类似习惯法的约束力,这种惯例就逐渐转变为习惯。在国际金融领域,象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现行为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和《托收统一规则》,对于调整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具有重大作用,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普遍承认,可以说,这种国际惯例已经上升为国际习惯。
3、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国际惯例(Usage)和惯行做法(General Practice)
在国际经贸领域,惯例和惯行做法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并没有作为习惯法而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它们不具有国际习惯那样明确的效力,需要经当事人作出的约定方能确立其法律约束力。可以说,国际习惯和惯行做法的效力,来源于当事人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们的约束力就很难成立。
在国际融资活动中,当事人除了要遵守相关的国际融资法律和习惯以外,一般也都遵守有关融资的国际惯例。由于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国际惯例是对长期以来国际融资活动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做法的总结概括,只要当事人认可,即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惯行做法是指在长期的普遍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与惯例相比,惯行做法往往还未经过归纳整理,上升为成文的惯例,因此其影响力较惯例为弱。但是,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惯行做法约定在合约中,也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惯行做法也可成为一种法律渊源。
在国际融资实践活动中,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往往大量地被当事人所采用,其根本原因是它们能够便利交易,减少和避免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误会和纷争,缩短缔约过程,提高国际融资活动的效率,便于解决争议。因此,各国当事人在国际融资中一般都愿意选择采用已有的惯例和惯行做法,特别是那些经过归纳整理、具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惯例。
综上,各国关于建立国际金融组织的条约和协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区域性开发银行(如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规则和决议,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家间或各国之间关于融资活动而签订的协议,各国关于国际融资的法律规定,调整国际融资的国际习惯,国际融资实践中形成的相关惯例和惯行做法等,所有这一切构成了一套对国家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融资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的是,在国际融资法上,制定法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并不多,即便有也往往只作一些政策性、原则性规定。在国际融资实践中,真正起到具体规范作用的是大量的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在国际融资活动中,那些颇具影响的国际习惯、惯例、不成文的协议或惯行做法、甚至当事人之间通过磋商达成的“君子协议”式的默契往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很大的效力,这正如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官员格林所指出的那样,“为取得在经济问题上的谅解可以不必诉诸严格的‘游戏规则’”。
三、对国际融资的依法规制和依法自律
正如上文所强调指出的那样,国际融资是一个发展很快、复杂多样、风险较高但又缺乏明确、完善的法律规制的领域。不可否认,由于科技和金融创新的推动,国际融资也不断推陈出新,带来许多新的法律问题,制定法形式的国际融资法律往往跟不上实践发展,也不可能对很具体的实际问题作出预见和规定。所以,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事实上成为国际融资法的主体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制国际融资实践活动的重要作用。在国际融资活动中采用这些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无疑有利于便利交易,提高安全,降低和避免风险。但是,这些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往往又非常复杂,专业性很强,必须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才能比较好地掌握。而且对于非发达国家的金融从业人员来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这些有关国际融资的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的了解更是基础薄弱。因此,鉴于国际习惯、惯例和惯行做法在实务中的重要性、复杂性和专业性,我国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学习国际融资法和从事国际业务时必须对它们给予充分的重视和注意。
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通过制定法律,缔结条约和编纂整理国际习惯、惯例不断完善对国际融资活动的有效规制,这只是一方面。在另一方面,国际融资活动的当事人,尤其是各商业银行,在开展国际融资时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依法自律,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安全地发挥国际融资的作用,预防和避免金融风险的发生。因为,在国际融资法中,大量的规范是以国际惯例和惯行做法的形式存在的,需要当事人通过在合约中的约定才能确立其效力。“有约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这是一条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依法订立的契约(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也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适用的惯例和惯行做法作出明确的约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毕竟,如果当事人自己没有法律意识,毫不自律,那么将很难防范风险的发生;即便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恐怕能做到的也只有事后补救了。
E. 企业融资合法吗真正懂法律的高人解决问题
民间融资是为满足企业、居民家庭的生产生活需要或其他合法的特定目的的融资活动,它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
企业向民间融资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优化资源配置。企业民间融资盘活了社会闲置资金,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缓解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实现了企业规模扩张和效益的提高,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是补充正规金融的不足,缓解了银行业贷款压力。
三是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民间融资的活跃和发展必然与中小金融机构争夺信贷市场,加大其经营压力,因此会促进其改善服务,加大信贷营销力度,提高竞争力。
四是支持了生产、活跃了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
企业向民间融资也存在不利影响:
一是不利于国家产业政策的全面落实。如一些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正规金融部门不贷或少贷。在利益驱动下,这些企业往往通过民间融资扩大生产经营,边缘化国家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是干扰金融秩序,影响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效果。
三是企业民间融资潜在风险。按规定,民间融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但个别融资利率远超此限。依靠高成本融资支撑的企业必须有高利润回报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否则长此将难以为继。企业民间融资多采取信用无担保方式,还要背负较高利息成本,一旦经营不善,将导致企业无力按时还本付息。
企业向民间融资处在法律的边缘,可打擦边球。
李总理说了,法不禁则可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禁止的,明显是违法;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法是不禁的,则是合法的。同时有政策和法理可依。
“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都明确提出促进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方针,为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政策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可见,企业的民间融资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既不会一棒子“打死”不让开展,也不能任其无序去发展,只要操作上掌握好尺度则不会违法。
F. 个人融资算犯法吗
个人融资算犯法吗?融资本身并不是违法的,但融资行为不当有可能造成违法和犯罪内,例如非法集资容、贷款诈骗等就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危害: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四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G. 信用合作涉及非法融资吗
农九州客服回复您:首先,合作社“三位一体”包含了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我国有合作社法的。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很多业务运营上也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就不涉及。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H. 根据融资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信用形式可以分为
的 “信用” 含义不同。 “信用缺失” 中的 “信用” 指的是道德范畴,即诚信,是经济主体通过诚实履行自己承诺而取得他人的信任。 “消费信用” 中的 “信用” 指的是经济范畴,即一种借贷行为,表示的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范畴的信用密切相关。诚信是交易、支付和借贷活动进行的基础。如果没有当事人之间的最基本的信任,就不会发生借贷活动。诚信是借贷活动的基础。 2. 答案要点: 信用是怎样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信用是 指一种借贷行为,表示的是债权人(即贷者)和债务人 (即借者)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偿还性和支付利息是它的基本特征。 信用是在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 社会分工的发展和商品交换的扩大,加速了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贫富差别和分化。一部分家庭因贫穷被迫向富裕家庭告借,信用随之而产生。最原始的信用是高利贷,它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占主导地位。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高利贷逐渐丧失其统治地位,现代信用制度逐渐建立。在信用货币制度下,信用和货币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整个货币制度是建立在信用制度基础之上的。货币和信用相互渗透并由此形成新范畴 —— 金融。 3. 答案要点: 从不同的角度 , 现代信用活动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信用活动涉及的地理区域可以分为国内信用和国际信用;根据融资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可以划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按融资活动中参与主体的性质可以分为企业信用、个人信用、 银行信用和政府信用;按法律规范性可以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即民间信用)等等。 4. 答案要点: 现代信用活动有哪些特征 信用是一种借贷活动,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表现,现代信用活动的基础就在于现代经济中广泛存在着盈余或赤字单位,它们的盈余或赤字需要通过信用方式来调剂。 现代信用活动有以下特征:首先,信用关系成为现代经济中最普遍 . 最基本的经济关系,对社会各个经济主体来说,盈余和赤字交替出现,债权和债务并存。其次,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风险与收益是相互匹配的。要想获得比较高的收益,就要承受比较大的风险,相反,风险小,收益就低。第三,现代信用活动中,信用工具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以适应不同融资需要,更大限度发挥信用的资金调剂作用。第四,现代信用活动越来越依赖于信用中介机构及其服务,以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效率。 5. 答案要点: 商业信用指工商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其典型形式是赊销。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任何商品生产者都不可孤立生存,它们之间存在着种种经济联系--原材料工业与加工工业的联系,批发商与零售商的联系,国内工商业与进出口贸易商的联系,等等。稳定顺畅的联系是商品生产正常进行的必然要求。若在经济联系过程中,购买方缺乏必要的资本,卖方如有能力提供商业信用,则能弥补缺乏资本给联系带来的阻碍。这种商业信用广泛存在于商品推销和国际贸易领域中,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着润滑生产和流通的作用。 6. 答案要点: 银行信用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信用,属于间接信用。它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广泛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 1 )银行通过存款活动,把社会上闲散的货币资金集中起来,汇集成大额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小额资金 、大额信用资金的需要,克服了商业信用在信用规模上的局限性。是一种能够适应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现代信用形式;( 2 )银行信用是用货币资金的形式而非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方向上的局限性,使社会资金得到灵活使用;( 3 )银行吸收的资金有长 期闲置,也有短期闲置的,在调剂资金期限上具有灵活性,可以满足存贷款人各种不同的需求。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期限上的局限性。 7. 答案要点: 由于风险不同,相同期限的金融资产因此而产生不同的利率,被称为利率的风险结构。其中所指的风险是包括违约风险、 流动性风险和税收风险。 8. 答案要点: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为因素或非经济因素限制利率作用的发挥,主要有: ( 1 )利率管制,即国家制定各种利率,规定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它有可能因制定的利率水平不当或调整不及时,限制利率作用的发挥; ( 2 )授信限量,包括授信配给制和授信条件。它可能导致信贷资金的供求矛盾进一步激化,利率体系的结构和层次扭曲,阻碍利率机制正常发挥作用; ( 3 )经济开放程度,取决于资金流动度与市场分割。经济开放程度低会使整个利率体系失去有机联系和弹性,利率作用的发挥就有很大局限性; ( 4 )利率弹性。某一经济变量的弹性高,对利率变动的反应就灵敏,因此利率变动对经济变量的影响就大,作用就能充分发挥出来。 9. 答案要点: 要使利率充分发挥作用,须具备以下条件: ( 1 )市场化的利率决定机制,即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以真实灵敏的反映社会资金供求状况; ( 2 )灵活的利率联动机制,即在利率体系中,一种利率发生变动,其他利率也会随之上升或下降,进而引起整个利率体系的变动; ( 3 )适当的利率水平,即利率真实反映社会资金的供求状况,并使资金借贷双方都有利可图; ( 4 )合理的利率结构,包括期限结构、行业结构以及地区结构等,以体现经济发展的时期、 区域、 产业及风险差别。 10. 答案要点: 首先,商业信用可以克服在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卖方商品积压、买方又缺乏资金的矛盾;其次,厂家向商家提供商业信用有利于商家减少资本持有量,提高商品流通速度,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业信用得以充分发展,成为现代商业信用制度的基础。由于商业信用是厂商之间以商品形式提供的信用,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商业信用的规模受到厂商资本数量的限制,二是商业信用受到商品流转方向的限制。而银行信用是由银行、货币资本所有者和其他专门的信用机构以贷款的形式提供给借款人的信用。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大大扩充了信用的范围、 数量和期限,更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成为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尽管银行信用是现代信用的主要形式,但是,商业信用依然是现代信用的基础,因为商业信用能够直接服务于产业资本的周转,是厂商首先使用的信用形式,并且银行信用的大量业务仍以商业信用为基础(如票据贴现)。 11. 答案要点: 所谓“流动性偏好”,是指人们宁可持有没有收益但可灵活周转的货币的心理倾向,其实质是人们的货币需求。 凯恩斯认为,利率是由人们的流动性偏好即货币需求与体贴币供给决定的。由于中央银行的货币供给是相对确定的,流动性偏好就成为决定利率的主要因素。凯恩斯认为,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主要有交易动机、预防动机与投机动机。交易动机是人们为进行日常交易而产生的货币需求,预防动机是人们为应付意料之外的支出而产生的货币需求,投机动机是人们进行债券而持有闲置货币。交易动机和预防动机的货币需求是收入的增函数,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是市场利率的减函数。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函数为: M=M1+M2=L1 (Y) +L2 (r)。 人们对货币需求动机的多样化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在货币供给相相对确定的情况下,利率在很在程度上受货币需求的影响。当利率低到一定程度进,整个经济中所有的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从而所有的人持有货币而不愿意持有债券,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将趋于无穷大,若中面银行继续增加货币供给,将如数被人们无穷大的投机动机的货币需求所吸收,从而利率不再下降。这种极端情况即为所谓的“流动性陷阱”。
I.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有哪些
风险太多了,自己不是很懂的话,还是去找类似恩美路演这些FA顾问吧,不然有可能会吃亏
J.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10)信用融资法律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