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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没有到期能否触发留购

发布时间:2021-11-05 07:35:13

A. 合同中没有约定,融资租赁合同结束后租赁物归出租方还是承租方

有关租金的规定与一般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有所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不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代价,而是出租人融资的代价。

租金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的经济利益,出租人要从取得的租金中得到出租资产的裣和收益,即要收回租赁资产的购进原价、贷款利息、营业费用和一定的利润;而承租人要租金核算成本,即租赁资产所产生的产品的收入,除了抵偿租金外,还要取得一定的利润。

租金总额一般有下列构成要素:购买租赁物的成本;预计的名义货价,即设备的残值;融资的利息;租赁手续费;出租人的利润、租赁期限等,如果出租人为租赁物投保,保险费也计入租金。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首先允许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时,可能发生下列情况:一是承租人不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行使催告的权利,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立即支付全部租金或者直接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规定的损害赔偿金或相当于残存租金金额的损害赔偿。二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时,如果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返还超过部分的价值。这里“大部分租金”应是指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至少在租金总额的60%以上。

关于第二种情形,可以有个例子来说明:例如,一项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以800万元价款购买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期限为4年,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在租赁期间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在合同履行的第三年结束后,承租人已经支付了75%的租金(即900万元),承租人因资金短缺而无法继续支付剩余的租金。此时,出租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合同,收回了租赁物。如果现在租赁物的价值是500万,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为300万,出租人因运回租赁物所花费的费用为50万,则租赁物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价值为150。对于这150,承租人有权要求全部或部分返还。

期满租赁物的几种处理方式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期限届满后承租人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届满时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一般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留购是指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租赁物残值费(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备条件。

续租是指届满后,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租赁合同,继续承租该租赁物;或租期届满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生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留购。前一种续租方式,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后一种续租方式,承租人按原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直到合同终止。

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时,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下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协议和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

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瑕疵的索赔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是指租赁物的包装、品质、规格、数量、技术性能、零配件等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

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承租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而是由出卖人向承租人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应承担责任,此时,一旦出卖人交付的租赁物出现质量瑕疵,承租人应向出租人索赔。因此,除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应向出租人索赔外,大部分情况下,应向出卖人即供货人索赔。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出现瑕疵,向出卖人索赔又有两种情形:一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承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由承租人直接向出卖人索赔;另一种情形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卖合同部分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的,出租人既可以直接向出卖人索赔,也可以将索赔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人。但索赔权转让与否,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并在签订买卖合同中明确。合同中未订明索赔权转让条款的,由出租人向出卖人索赔,此时承租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协助出租人索赔;合同中订有索赔权转让条款,承租人有资格直接对外索赔时,可自行向出卖人索赔。

B. 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归哪一方

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2)融资租赁没有到期能否触发留购扩展阅读

融资租赁——风险

1、产品市场风险

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2、金融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

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

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

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C. 融资租赁中租赁期满如何处理租赁物

《合同法》第251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

D. 融资租赁的设备没到期限又退回去了怎么做会计分录

那就是提前做固定资产清理,冲掉其他应付款和融资费用之类的。

E. 融资租赁到期了没偿还能力怎么办会判刑吗

看什么情节。
如果是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导致的就不会判刑。
会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条款,回收租赁物,如租赁物价值不足抵偿会依法向融资租赁合同中标明的担保人、抵押物主张偿还。
如果是恶意期满,强行不还款。那可能就会判刑了。

F. 融资租赁中,在期满时,所谓的承租人以象征性的价格购买租赁物,即留购价是如何确定的

可以

留购价定多少是要看租金是怎样设定的

融资租赁简单看就是把标的物的价值一分为三即首付款、按期交付的租金和残值
残值就是租期结束后 承租人还没有偿还完的标的物价值
如果残值定得多 租金和首付款就可以少一点
如果残值为零 标的物的价值就完全摊在首付款和租金中

我们说影响留购价金额的 就是这个残值了
只要能把残值包含在内 可以随意定留购价
或者我们可以确定一个留购价的数值
以此再分配首付和每期租金的数额

G. 什么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期满租赁物归谁所有

在传统租赁中,承租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就是于租赁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中,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一般可以有三种选择权:留购、续租或退租。留购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笔双方商定的设备残值(名义货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续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与出租人更新合同,继续承租租赁物,承租人按新合同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未退回租赁物,出租人同意合同继续有效至承租人退回租赁物或者留购租赁物,承租人按原合同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终止。退租是指租期届满,承租人负责将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租赁物按出租人要求的运输方式运至出租人指定的地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装、运输、途中保险等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在这三种租赁物的处理方式中,出租人更愿意选择留购这一处理方式。实践中,出租人关心的是如何收回其投入以及盈利,而对租赁物的使用价值没有多大兴趣,大多数融资租赁交易均把承租人留购租赁物作为交易的必要条件。如果选择另外两种方式处理租赁物,仍面临着租赁物的最终处理问题,出租人并不希望保留租赁设备。
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依照规定协议补充;不能达补充协议时,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加以确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就租赁物的归属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根据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享有。这是因为,融资租赁与传统租赁一样,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租赁期间届满时,如果承租人未支付名义货价,即使名义货价只值一分钱,承租人也不能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物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
如仍有不懂,可询问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

H. 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期满后对于设备处置方法都有哪些的不同

经营租赁是租赁公司将相关物品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用的租赁方式。对于租入方,不得提起折旧。但可以将租赁费分期在税前扣除。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方式。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对方的,对方计提折旧,我们只支付租金的。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实质上所有权转移给我们了,我们计提折旧、支付租金。

两者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租赁程序不同。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2)租赁期限不同。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3)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有承租方负责。
(4)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5)租赁的实质不同。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I. 融资租赁租期问题

一般来说,租赁期在3-5年,也有长一些的,设备的使用年限基本大于租赁期,所以不知道你是在哪里看到的,也因为此,会计上规定融资租赁业可以加速折旧,在一定程度上,这个规定考虑到了租期短于使用年限的问题,尽量在租期内把折旧都提掉,所以到期了的设备还是有价值的,当然不同的设备不一样。还有就是使用年限到期不一定要报废,继续使用也很正常,到期和报废并不等同,当然啦,大部分设备还是到期报废比较好,就算还能用。

J. 融资租赁最后留购问题

当然是需要在开始订立合同的时候就要讲好残值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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