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资租赁合同能中途解除的情况有哪些
(1)协议解除,即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这种解除方式的要件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当事人被认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当事人对自身利益进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够满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解除合同。这也是和融资租赁实务相一致的。事实上,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时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而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中途解约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倾向。尤其是在一些发展迅速,技术更新快,新机型不断出现的行业,中途解约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这实际上是赋予出租人在承租人违反缴纳租金的义务后享有单方解除权。 (3)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出售、转让、转租,以租赁设备设定担保或投资入股,将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权,此时,应该允许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虽未给出租人造成损失,也应当赋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权利。 (4)租赁期间,如果承租人破产,一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应享有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5)租赁物自交付给承租人以后,其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就移转给承租人承担了,且承租人负有维修,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参见《合同法》第239条,247条。)。由于出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责,此时,应允许承租人依具体情况或要求减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6)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有瑕疵,出租人不负担瑕疵担保义务(参见《合同法》第244条。),因此,即使租赁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出租人违反瑕疵担保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干预租赁物的选择,则出租人不可免除瑕疵担保义务。当出租人违反其应当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时,承租人可以向其请求修理、退换等,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为上述行为或虽为了上述行为但仍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则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有效成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在交付期限届满,出卖人未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内仍未交付。如果此时,出租人并未将向出卖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承租人,则交付租赁物首先是出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得以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这种做法已经得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肯定(参见《国际统一法协会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2条。)。 (8)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解除权的情况,当约定的情况发生时,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就可以解除权。 除上述情况外,即使是发生不可抗力,租赁物不复存在,承租人无法再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也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❷ 国际金融条约的解释
国际金融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其金融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定。国际金融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涉及国家经济主权,因此,国家之间达成的国际金融条约为数并不多。
目前主要的涉及金融的国际条约有: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1956年);
国际开发协会协定(1960年);
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88年);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1988年);
国际保付代理公约(1988年);
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1995年);
全球金融服务协定(1997年)。
除多边贸易外,还有大量的双边协定,如货币协定、贷款协定、支付协定、清算协定。
❸ 融资租赁有哪些法律规定
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交易。鉴于其复杂的法律关系,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融资租赁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定义。一般来
说,融资租赁要有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卖人)参与,通常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两个以上合同构成,其内容是融资,表现形式是
融物。我国立法者在借鉴《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其他国家对融资租赁的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融资租赁界对融资租赁比较一致的看法后,对融资租赁作出规定。
3.杠杆租赁。所谓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只出资租赁物全部金额的一部分(一般不低于20%),就获得
租赁物的所有权,租赁物的其他金额则以该租赁物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的一种租赁形式。在杠杆租赁中,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一种无追索权的贷款,但需
出租人以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受让权作为担保。
不能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可以活动。
❹ 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禾下(天津)国际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金,法定代表人夏适,公司主要以汽车销售,汽车以租代购及汽车咨询服务为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夏适
成立时间:2016-11-10
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
工商注册号:1201184000134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公司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4幢-2-3-110
❺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公约内容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包括序言及3章,共25条。
第一章主要是对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定义、特征、适用范围和解释原则等作了规定。公约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
公约适用范围为:
(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营业地要位于不同国家;
(2)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要受同一缔约国的法律调整;
(3)对营业地的确认,如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时,应将与该协议履行关系最密切的那个营业地作为营业地,并应照顾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协议前所了解或设想的情况;
(4)公约适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
(5)公约不适用于个人或以家庭为目的的交易;
(6)供货协议或租赁协议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同意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则公约不适用。
第二章
主要规定国际融资租赁中各方的权利、义务,是整个公约的核心部分。
其内容包括:
(1)出租人对设备享有所有权,并可对抗承租人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包括已取得扣押令状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不影响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除该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对承租人承担因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对供货人的选择或对设备规格的选择时则应除外。
(3)由于设备的原因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出租人不向第三方承担责任,而应由承租人负责。
(4)出租人要保证承租人的合法占有设备的权利。
(5)承租人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设备,使之保持交付时的状态,但合理的磨损和损耗除外。如租赁协议终止,承租人又不行使留购权或续租权时应把设备归还给出租人。
(6)如果供货协议是由承租人和供货人直接签订,并把设备直接供给了承租人时,供货人只向承租人承担义务,而不能要求供货人向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同时承担设备损失的义务。但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和供货人不能私下终止或废除供货协议。
(7)承租人在供货协议中的权利不应由于变更供货协议而受到侵害。
(8)如果设备未能按供货协议的规定交付、推迟交付、或是交付的设备不合格,此时,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但出租人也有改正其错误、重新按供货协议的规定提供设备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既不按原供货协议供货,而承租人又未丧失拒收设备权时,承租人有权拒交租金。
(9)承租人有解除租赁协议的权利,并可收回预付的租金以及其他事先已经缴纳的款项,但要扣除他运用设备,已经获得的合理利益部分。
(10)如果不是由于出租人的过错所造成,承租人不得因不供货、误期供货或供不合格设备而对出租人提出其他请求权。
(11)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交付应付租金、利息和违约金。
(12)如出租人违约,出租人则无权按租赁协议规定催付应付租金。
(13)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机会,使其尽量予以补救,如承租人在能够补救而又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时,出租人有权催付租金和终止租赁协议。
(14)出租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失时,不能取得违约金。
(15)出租人有转让设备的权利,但转让时不应解除其在租赁协议下应尽的义务,也不能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和该公约中所规定的法律待遇。
(16)承租人享有转让使用设备的权利或租赁协议下的其他权利,但是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而且还不能妨碍第三方的权利。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三章是最后条款,其中规定了除该公约中明文规定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其他保留。
第十五条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第十六条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第十七条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第十八条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第十九条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第二十条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第二十一条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第二十二条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第二十三条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第二十四条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第二十五条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2.加拿大政府应:(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❻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目的和宗旨
制订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1)坚持公正均衡原则;(2)主要是为了消除各国在经营国际融资租赁业务方面的法律障碍,及发生纠纷后适用统一的国际规则;(3)鼓励更多人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各方正当权益,而不能因有了国际公约而使其受到限制;(4)该公约主要调整特定的三方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之间的三方关系;(5)要照顾到国际融资租赁中的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
❼ 国际融资租赁具有哪些特征
国际融资租赁在具有一般融资租赁所具有的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等 特点之外在整体上,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国际融资租赁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其中包括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其下属法人企业在同一所在国履行融资租赁的情况。例1: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关系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当事人, 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因此,国际金融法实践中通常将国际融资租赁称为“三边交易”,在某些情况下,一项国际融资租赁还可能涉及贷款 银行和股权投资人。
(2) 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物通常价值较大。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标 的通常是特定化的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第1条规定,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融资租赁标的还可以是基于商业用途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但不包括基于非商业用途而仅供承租人个 人或家庭租赁使用的设备。例2: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物通常是由承租 人选择确定的,其规格和要求由有关协议文件约定,并且仅仅在该出租物经交付验收后才将其特定化,这与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民商法中规定的 租赁关系不尽相同。
(3) 国际融资租赁本质上是含有货物买卖和租赁融资复合属性的综 合性交易。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当事人(特别是提供融资便利的出租人)往往追求和主张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租赁物买卖协议及有关合同文 件的相关性联系。例3:在国际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一般要求同一项国际融资租赁的 全部法律文件一揽子签署,要求在相关法律文件中明确:供货合同的生效以租赁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而供货合同的履行又构成租赁合同履 行的基础,以此排除将同一国际融资租赁项下的不同合同关系分别独立 处理的法律可能性。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的要求,适用该公约的国 际融资租赁至少应保障租赁物买卖协议与租赁协议的相关性,保障其法 律适用的一致性,只有在租赁物买卖协议和租赁协议全体当事人同意的 情况下,方可排除这一要求。
(4) 国际融资租赁是仅移转租赁物使用权的融资性交易。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在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享有,这不仅为融资租赁协议的履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手段,而且可以 避免因承租人所在国担保法上的不便而产生的风险。例4: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实践中,由于租赁物实际上是根据承租人 的选择和订购要求购买的,并且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又享有留购权,因 此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上具有以融物形式实现融资的功能,它往往成为承 租人企业添置大型设备的一种方式;由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租赁埤较长, 其租金支付条款也较为灵活,在有相同投资效益的前提下,国际融资租 赁通常可提供较中长期国际贷款为优的融资效率。
❽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有哪些缔约国
55个国家于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了一项开放性多边公约《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该公约目前因批准国不足尚未生效,由于没有实际生效,也就不存在缔约国了。
❾ 国际融资租赁外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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