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转是否需要国资部门批准
如果信托公司为国有性质,其股东背景为国企央企性质,那么根据
相关规定是需要国资部门批准的。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
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
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
审批。
『贰』 股权收益权信托是什么 有何功能
股权收益复权信托是股权所有制人将股权收益权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处分股权收益权的信托关系。
股权信托收益权信托,之所以能得到社会的青睐和追捧,足因为这种信托产品具有很好的融资功能,对于委托人来说,既能融资又不失去控制权。
在股权收益权信托中,委托人以两年或三年的股权收益权换来了一笔巨大的资金,实际上是以可能存在的两年或三年股票的股息、分红为杠杆筹措了一笔巨资。企业可能由于很多原因不能顺利从银行贷到款,并且从银行贷款要接受很多的审查,还有贷但在股款用途的限制。信托公司推出的股权收益权信托,则没有那么多的限制,能很快从社会闲散资金中筹措到很大的资金来。并且,委托人只是用股权中的收益权设立信托,不用转移投票权等其他股东权利,既取得了资金,又保留了投票权而不会使控制权旁落。这实在是一种聪明快捷、效率很高的融资途径。
『叁』 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信托”
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信托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设立资金信托,以受托人名义投资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受益权,并签署股权受益权转让合同和质押合同。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分股权受益权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向委托人分配投资收益。其中,管理、运用或处分股权受益权形成的收入主要包括:(1)自《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署之日起目标股权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2)自《股权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签署之日起目标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3)因目标股权和派生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等;(4)因目标股权和派生股票产生的其他收入。 上市公司股权受益权信托具有如下优势:一方面可以为持有这部分资产的委托人(自然人、法人等)提供有效利用这部分资源的途径和方式,融通资金、增加收益;另一方面也为追求资金安全性和较高收益的现金持有人提供可购买持有的信托产品,提高了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肆』 股权收益权信托是财产权信托还是资金信托
股权收益抄权信托是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收益权转移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管理和处分股权收益权的信托关系。
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具体操作流程大致如下:
1.公司股东(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受托人)磋商并签订信托合同,股东将自己股权中的收益权有偿转让给信托公司,允许信托公司将股权的收益权转让给社会投资者。除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仍由委托人行使。
2.信托公司(受托人)与社会投资者(受益人)签订股权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信托公司将股权信托收益权分成若干份卖给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按照股权信托收益权投资信托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股权收益。
3.信托公司向公司股东(委托人)支付信托转让收益权的价款。委托人将出资凭证转移给受托人,并将信托合同副本交给公司;受托人应将出资证明交还公司,由公司换发新证,或者在原始凭证上签章注明该收益权已经信托,并在股东名册上予以说明,受托人凭新证或签章后的凭证行使收益权。
4.该种信托一般都有收益权回购协议。信托期限届满,由委托人按照约定回购股权收益权,一般还有第三方保证回购,从而使股权恢复圆满状态。
『伍』 股权信托的风险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股权信托是向本企业的职工定向募集,信托公司在此承担的是事务管理型工作。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于受益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度负有限清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已尽其职责,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财产的损失,受托人也不承担责任。所以,信托公司在股权信托操作中的面临的风险与其他信托品种截然不同。
一、取得信托股权的合法性风险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股权信托受《公司法》和《信托法》以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共同约束,如果持股的目标企业为国有企业,还需遵循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所以,接受股权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明确其职工持股行为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如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和国资部门审批等,对于交付的资金,需要确认其合法来源等等。
二、股权管理中的操作风险
股权信托中,虽然信托公司不负有保值增值的义务,但是应特别注意操作层面的风险。如:在股权信托设立时应向职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职工持股信托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并与相关各方当事人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以及其他补充协议。并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责条款。
『陆』 债权和股权信托有什么区别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柒』 设立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捌』 信托中股权转让回购的形式与直接贷款的区别
股权回购型信托,表面看属于权益性股权投资信托,但实质上是一种结构性信托融资安排。信托投资公司在将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之前,实现与资金需求方签署一个股权回购协议,在规定期间内(通常是在信托计划终止时),由信托资金的使用方或者其关联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诺按照一定的溢价比例,全额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持有的股权全部回购,进而确保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归还和信托收益的实现。2009年,股权+回购型的信托已经被叫停。目前比较多使用的是股权收益+回购的模式。
直接贷款从性质上属于债权,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玖』 部分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把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措施……
『拾』 公司股权托管与股权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股权托管与投票信托的比较分析
与股权委托另外一种极其相似的制度是英美法中的'投票信托'制度。委托是大陆法系民商法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财产法中创设的信托制度与委托有相似之处,但是在财产的所有权与受托人对外执行事务的名义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委托关系中,委托财产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即受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而信托关系中,受托财产的'法律所有权'一般让渡给受托人,信托人只享有管理该信托财产的受益权;其次,在委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执行委托事务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作出的,而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对外管理、处置受托财产是以受托人自身的名义作出的。在美国公司法中,依据信托法的理论规定了'投票信托'(votingtrust)制度。投票信托的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受托人',委托人原来是公司的股东。在建立投票信托时,委托人将股票的'法律所有权'(legaltitle)和投票权转让给受托人,自己只保留股票的股息权和其他财产分配权。从法律角度来看,受托人是股票的'法律所有人'(legalowner),委托人是股票的'收益所有人',在公司的股票过户登记本上,股票的所有权登记在受托人的名下。各州的公司法规定投票信托的有效期为10年,行将期满时可以延期。我国的《信托法》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在今年10月1日生效,对于股权托管是否可以改变为信托这种方式运作,其中关键在于股权信托须作信托登记,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股权,而《信托法》对于信托登记的性质、效力没有界定,还须相应的配套法规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