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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2021-11-08 12:30:33

❶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基金 信托三者的区别


1、形式和发行抄方式不同袭

集合理财也叫券商集合理财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的一种形式;它和证券投资基金一样,都属于资产管理业务类型;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产品、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分别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管理、运作。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将所持份额赎回或转让。集合资产管理产品和资金信托产品不得公开发行,因而也不能在证券交易场所流通。

2、投资者定位以及投资风格不同


基金是大众化的理财品种,是公募产品;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带有一定的私募性质,它目标群多为中高端客户。券商设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10万元,而设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财计划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不得低于5万元。

券商集合计划的股票投资下限最低可以为0,而基金都有持仓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仓下限为80%。


3、范围不同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 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❷ 资产包转让为什么要成立信托计划

以信托方式将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被法院驳回
将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给资产公司后,资产公司又以信托方式将资产包整体转让给了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在仅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债权催告手续后,便以原告的身份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那么信托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给出明确答案: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对此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与某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实业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利率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当天,建行又与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约定实业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层楼房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费用,并依法办理了他项权登记。两份合同签订后,建行依约向实业公司足额发放了贷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实业公司并没有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建行向实业公司进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与信达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建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并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4年11月29日,信达资产又与东方资产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信达资产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东方资产,也向实业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2006年6月2日,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财产信托合同,约定东方资产将上述债权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及处分。东方资产于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时报》上发布公告,就上述债权设立信托事宜履行了通知义务并进行了催收。信托公司于2008年5月再次以公证及公告的方式向实业公司催收债权,但实业公司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为此,信托公司一纸诉状将实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实业公司清偿信托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万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万余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信托公司对上述债权有权以实业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用由实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托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信托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说
信托公司:清偿借款本金和利息
实业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原告方信托公司认为,法院应当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托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从法律方面分析,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而诉讼作为管理或处分的手段之一当然是受托人的权利。所以原告为管理、处分信托资产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并且该诉权是排他性的,委托人东方资产对信托资产不能再享有诉权。从信托合同约定分析,信托合同明确规定了受托人处理、处置或选择、聘请服务商处置信托财产的权利和职责。未规定委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作为管理、处置信托财产的一种手段,本案原告信托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是涉诉信托不是专以诉讼或讨债为目的的信托。东方资产设立财产信托的真正目的在于提高处置不良资产的效率而非诉讼或讨债。该信托的目的在于通过转让不良资产的收益权而使不良资产相对于委托人而言提前变现,而不需借助某个具体债权项目的债务清偿得以实现。也就是说,即使涉诉债权没有任何回收,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仍然是可以实现的。可见,涉诉信托的信托目的不是专以诉讼和讨债为目的。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方实业公司表示,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其诉请应予驳回。理由有三。

一是债权人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之间只是信托关系,而不存在债权转让关系。作为受托人,信托公司与实业公司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信托公司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东方资产与信托公司签订的信托合同及刊载的债权催收公告均说明了东方资产将其不良资产设立信托,委托信托公司进行催讨,目的就是为了讨债。根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了诉讼或者讨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合同关系无效。因此,信托公司向实业公司主张权利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二是在信托合同及其资产信息清单中,东方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仅为本金450万元,并无利息。信托公司无权对其受托财产之外的利息进行处置,因此,信托公司主张贷款利息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三是在贷款合同中,原债权银行与实业公司并未约定复利。因此,信托公司诉请中包含的复利毫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连线法官

信托公司对受托债权无径行起诉权

法院裁定生效后,记者连线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长邱健,请他就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信托合同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信托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作了分析。

邱健认为,本案债权始于建行与实业公司之间,东方资产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最终受让了该债权后,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债权转让协议即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因此,东方资产取得了债权人地位。就该债权转让协议而言,债权债务双方为东方资产及实业公司,而信托公司则是与东方资产订立信托合同而取得的“债权”。因信托关系是属于一种委托经营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应仅限于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第一条的规定,坚持把信托投资公司真正办成“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以手续费、佣金为收入的中介服务组织,严禁办理银行存款、贷款业务。由此可见,信托公司不具备代人主张债权的经营业务,即使订立了具有该方面内容的信托合同,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规定,也应属于无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信托公司并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张的债权,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方式追讨上述债权的权能。因此,信托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信托公司提出本案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❸ 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有什么区别

资管产品与信托产品的区别:

相同点:

1.必须报备监管部门,信托是银监会监管,资管计划是证监会监管;

2.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本质相同通道不同,都属于投融资平台,都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不同点:

1.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而能发行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公司多如牛毛;

2.资产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强,尤其在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这样的研究团队指引下选择可投资项目,能有效的增加对融资方的议价能力并降低投资风险;

3.信托报备银监会1次,需要募集一定规模才能成立,如果信托计划规模比较大。往往是分期发行,分期成立;资管计划要报备2次,募集开始时报备1次,募集满后验资报备1次,验资2天后成立;

4.信托计划的风控主要由信托公司来把控(具体的风控模式可以阅读本地公众号之前的历史消息,金融狗已经把信托公司的风控体系介绍过了一遍)。资管计划具有双重增信,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层的双重风险审核。

5.信托计划最多有50个300万以下的小额名额,小额额度稀缺。资管计划小额畅打,最多200个名额。

6.收益高,资管计划一般比信托计划高1%/年;期限短,资管计划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今后趋势: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结果,因监管严格、运作灵活,收益较高,小额不受限制、专业管理等优势,未来基金专项资管用来分拆信托或发起类信托产品是一种必然趋势。(毕竟信托现在6-7%的收益客户认可度在逐渐下降。)

首先,“刚性兑付”是监管层的一个态度。资管计划这样的类信托业务,他的“刚性兑付”预期并不比信托弱,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一、监管层面:信托业的“刚性兑付”是 银监会的一个态度,其也并没有明文规定。证监会与银监会同属于一个级别,证监会的监管风格更加稳健。银监会是总量控制,证监会是事前控制,我们通过资管计划的报备次数就可以看出, 证监会虽然放开了资管计划这样的类信托 业务,但是其仍然是审慎的监管态度,通过募集前报备,募集满后再报备一 次,证监会维持其严格的监管风格。

二、行业发展层面:资管计划由于刚开始发展,其初期的业务指引着这个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内的公司都是很谨慎的在操作业务,这也解释了为什么那么多资管计划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对一的专项资管业务”。

三、基金子公司层面: 发行资管计划的公司背靠强大的股东背景,他的风险化解能力同样很强,不比信托差(主要包括产品自身的风控体系化解,大股东接盘,四大资产管理接盘,私募机构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等等)。还有一点,操作资管计划的这样的类信托业务团队几乎都是挖信托的人才,他的管理风格, 风控体系延续了信托行业严谨 的作风。

四、牌照层面:类信托牌照仍然很值钱,这也是为什么政策放开之后,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拥而上,争抢这个牌照, 没有哪家资管公司敢于第一个打破“刚性兑付”,从而被监管层检查,甚至暂停、停止专项业务(即类信托业务)。

五、人员、业务层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过挖掘信托行业的人才,而且都是信托业务骨干,风控骨干,中高层领导, 都是信托业中精英中的精英,他们的业务水准可以说高出信托行业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们对优质类信托项目获取,融资设计,风险把控更加得心应手,从而保障 “刚性兑付”。

信托的化解能力:信托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自有资金接盘、资金池产品过渡、 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样很丰富,主要包括产品的风险控制措施、大股东偿付、资产管理公司接盘、保险资金接 盘、私募机构接盘等等。只比信托少了自有资金接盘,和资金池产品过渡两个手段。

目前资管业务属于初期起步阶段,他们为了占有市场份额,推广自己的品牌,肯定会在项目风控上做的特别严格,而且未来肯定会对信托公司进行很大的冲击,瓜分信托公司的项目。

家庭理财关键是规避潜在风险,保证财产的稳步的保值增值,所以无论投资什么,一定要投资合法合规的产品。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基金子公司名称 成立时间 资产规模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 2013年12月 6240亿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21日 5055亿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5日 4195亿

深圳市融通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 3152亿

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9日 2772亿

北京天地方中资产管理有限公 2013年1月 2246亿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 2245亿

兴业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1日 2148亿

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月 2130亿

上海浦银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1788亿

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 1726亿

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2月 1695亿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 1586亿

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3年1月 1442亿

建信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6月 1336亿

万家共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17日 1113亿

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 1072亿

嘉实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 1033亿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2月 1025亿

北银丰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 1017亿

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 902亿

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815亿

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9号 752亿

国投瑞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724亿

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581亿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564亿

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9日 548亿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24亿

上海金元百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 516亿

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 513亿

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 510亿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06亿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1日 497亿

农银汇理(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482亿

诺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480亿

深圳中欧盛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479亿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469亿

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449亿

瑞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6月14日 399亿

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371亿

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2日 361亿

长城嘉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355亿

富安达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3年1月 342亿

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335亿

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 324亿

上海新东吴优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 297亿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79亿

永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3月 273亿

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4月 268亿

德邦创新资本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2月 232亿

上海兴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2月 217亿

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4日 182亿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6日 172亿

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 171亿

国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26亿

深圳华润元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04年1月 120亿

国泰元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5月 114亿

中海恒信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3年7月 112亿

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2013年9月5日 107亿

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100亿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 99亿

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 90亿

信达新兴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80亿

上海瑞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76亿

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8月 71亿

深圳华宸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3月 68亿

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2月 49亿

天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9月 41亿

北京国开泰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29亿

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 10亿

柏瑞爱建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14年9月 4亿

❹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是什么

资产管理计划:指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可以定义为机构投资者所收集的资产被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过程。实际上,资产管理可以是机构自己的内部事务,也可以是外部的。因此,资产管理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理财服务的行为。

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信托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委托人)的利益或其它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行为。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瞩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❺ 信托计划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简言之,信托是一种为了他人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财产的一项制度安排,也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利用信托原理,一个人(委托人)在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亲自管理财产的情况下。

可将财产权转移给自己信任并有能力管理财产的人(即受托人),并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人)的利益。

(5)资产信托计划扩展阅读: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良好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

❻ 什么是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计划的特点 a) 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性质 b) 信托方式灵活,适应性强 c)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 d) 信托收益稳定,且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是银行定期存款的理想替代品 e) 国家信托计划的发行与运作监管严格,有效的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理财品种,信托计划将成为您投资组合之中中长期、低风险投资品种的最佳选择。 信托计划的分类 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资金信托计划可以分为: 1、流动资金贷款信托计划 2、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 3、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计划 4、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等。 银行参与信托计划的收益 银行应当非常热衷于参与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是非常重要的渠道类客户,可以帮助银行: 1、进入很多非常优质的项目。如很难进入的

❼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计划的区别是什么

相同点:
1、项目发行方均为金融机构,都属于投融资平台,可以横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产业市场等多个领域。
2、项目发行前必须报备相关监管单位,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
3、发行的项目本质相同通道不同,认购方式相同,项目合同、说明书等类似。
4、目前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投资收益均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不同点:
1、信托公司由银监会监管,定向资产管理公司由证监会监管;
2、信托募集结束,款项交至托管银行即可成立;定向资管计划募集完毕后,需交由证监会验资,验资完毕方可成立;
3、未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可通过交易所向其他投资者转让;信托份额转让需双方同时去信托公司办理。
4、定向资管计划为市场新兴产品,为做好品牌目前收取的通道费用较信托低,因此相对信托产品而言,让渡给投资者的收益较信托高。

❽ 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的区别

1、发行的机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为券商发行,信托为信托公司发行。
2、监管方不一样,资产管理计划为证监会监管,信托为引荐会监管。
3、兜底能力不同,信托产品隐形刚兑,资管计划刚兑能力较弱。
补充: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产品本质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募集资金投资行为,只是体现形式不一样,但相对来说市场上信托的口碑较好一点。

❾ 资产支持证券与信托计划之间是一回事吗二者是什么关系

是完全不同的两种金融投资理财工具。
信托计划是有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信托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受国家银监会监管。
资产支持证券是属于证券行业,有证监会监管。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是金融四大产业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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