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资租赁的4种业务模式,哪种最合适
一、直接租赁(新设备新厂房投资)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产品买卖合同;
③产品交付及技术服务协议。
该模式功能:
1)降低企业购置设备、厂房自筹资金比例,缓解企业前期资金压力;
2)企业可灵活租金支付方式,实现现金支出与流入匹配。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厂房、大型设备技术改造升级的企业;
2)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增长趋势良好,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二、售后回租
①产品买卖合同;
②融资租赁合同。
该模式功能:
1)最高可得到设备净值70-80%的融资,有效缓解企业营运资金不足;
2)无需抵押物等附加条件,降低融资门槛;
3)有利于企业优良资产的保值增值。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拥有大量存量资产(厂房、设备)而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
2)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增长趋势良好,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三、厂商租赁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产品买卖合同;
③产品交付及售后服务协议;
④租赁物回购承诺。
该模式功能:
1)能够迅速扩大厂商服务产品销售规模,加快企业市场的扩张步伐;
2)提高应收账款的管理水平,加速回收销售款,提高资金流动性,优化财务结构,提升信用等级;
3)避免货款催收等麻烦,在降低管理成本的同时,企业将更多宝贵的资源和精力用于产品研发等主要管理方向。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提供设备生产和集成服务类产品的厂商;
2)企业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产业带动性强,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3)产品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四、风险租赁
①产品买卖合同;
②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合同;
③服务协议;
④租赁物回购承诺。
SPV公司由制造厂商或制造厂商股东设立
该模式功能:
1)通过“体验式营销”及为用户提供增值服务进行新产品推广,提高新产品的知名度和认知度,快速占领市场。
2)加速贷款回笼,改善厂商现金流状况。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急于对新产品进行市场推广的企业;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五、创投租赁
①融资租赁合同;
②租赁债权转股权协议;
③产品买卖合同;
④设备交付及售后服务协议;
⑤股权转让协议。
该模式功能:
1)让经营历史短,信用记录缺乏的企业融资更为容易;
2)股东权益的部分风险转移给租赁公司,降低风险;
3)减少企业投资额,提高投资回报率,使核心管理团队获得较高的报酬;
4)创投租赁出资人不寻求对企业资产及管理的高度控制权。
该模式适用企业:
1)适用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企业;
2)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研队伍完善,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或商业模式成熟,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Ⅱ 梦里花落 关于融资租赁企业考核方式知多少
1.利用BSC作为绩效考核工具
企业首先确定自己的战略目标,融资租赁公司的绩效考核方式根据分值来发放客户经理的薪酬,内部流程维度以及学习与成长维度四个方而确定指标体系,决定其职位的升降以及岗位工资的等级。基本都是单一的从财务方而对客户经理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根据拟定的各个指标进行计分,然后从财务维度、客户维度、是从企业各个方而进行考核的,而BSC作为绩效评价中最经典的工具,激励员工,实现战略目标。最后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指标分配权重。
2.指标体系的设计与执行
其次、公司应当根据每个维度设定在该维度上实现哪些战略目标,并且根据指标所占权重的多少为每个指标赋予相应的分值。对于考核指标的设计,然后根据这些战略目标设定相对应的指标。
根据评分,由每个指标给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分值,企业对每个经理进行薪资方而、岗位方而、对于考核体系的执行,首先要通过每个维度对应各部门的管理系统来获取每个客户经理指标计分,最后得出客户经理各方而的得分以及综合得分。
3.建立沟通桥梁
最后,融资租赁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和成长以及未来发展方而进行调整。反馈小组将各指标汇报给管理者,及时修改指标中不合适的地方,不能实时对每一个指标进行监管,使得管理者和客户经理可以进行双向沟通。因此,应当成立一个专门的反馈小组,管理者从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得整个体系更加完善。
Ⅲ 如何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评价指标
租赁资产规模、不良资产率、出shou/回租占比、 ROE 股东收益率、无追索资产比例、ROA 资产收益率、资本充足率、单一客户租赁规模
Ⅳ 融资租赁的内部收益究竟是多少
融资租赁的收入是每期收到的租金中的收益部分(即租金总额扣除本金部分,也可以说是投出去赚得的利息),融资租赁的成本则是相匹配的融资成本,也就是借款利息(融进来要付的利息),毛利润大致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当期的息差部分(就是投出去赚得的利息减去融进来要付的利息)。
所以毛利润率高,其实是因为融资少,杠杆使用倍数低,或者融资成本也低(要付的利息少),如果纯粹是自有资本而不使用杠杆(即不负债经营,没有融资成本),那么毛利率就会是百分之百。
所以金融业或者这类金融服务业的报表不能同生产制造业相比较,毛利率也绝不是判断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管理成果的很好指标,这点和生产制造业是完全不同的(生产制造企业的毛利率受限于收入和成本,受竞争影响,除非具有极强的核心优势,否则毛利率不可能超出同行业平均水平太多)。所以分析报表时应结合不同企业类型来看并深入数字背后去解读,单纯看数据看指标得不出有价值的结论。
正常来讲目前融资租赁项目的内部收益率大概在10%-20%之间,低不会低过8%-9%(城市地铁等业务),高不过20%-30%(个人汽车重卡类业务),这是融资业务的收益率。但如果项目又涉及到经营性租赁,收益率会比纯粹融资业务高,因为可以通过资产经营,在贸易环节和处置环节等获取更多利润,但目前这部分业务国内微乎其微找不到好的例子。但不管怎样融资租赁都非暴利行业,风险和收益都是相对应的。
Ⅳ 你好 我想问问一下 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到底在哪些业务范围上有区别
融资租赁又称设备租赁或现代租赁
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金融租赁
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
二者区别:
一、行业划分不同
按照行业划分,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业(J门7120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尚未见到明确的产业归属,只有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7310大类)中见到租赁业中的设备租赁。
二、产业差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是非金融机构企业。虽然融资租赁公司总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融资租赁等非金融机构要严格界定业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要依托适宜的租赁物开展业务,不得转借银行贷款和相应资产。”严防租赁公司从事影子银行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银行嫌疑之内。金融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虽然多来自同业短期资金市场。因其已纳入信贷规模管理,不是影子银行,充其量属于类银行的金融业务。
三、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前置审批和监管,并出台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里面有审批和监管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进行前置审批和监管,
因为法律授权问题,目前无法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能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里面只有监管,没有审批事项。
四、存款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除银行系外,可以吸收股东存款。经营正常后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融资租赁公司中外资企业,只能从股东处借款,不能吸收股东存款。也不能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五、法律授权
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审批和监管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目前尚未见到人大通过的法律文件允许商务部对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和监管进行授权。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均没有授权过去的外经贸部或现在的商务部对融资租赁业进行监管和审批的法律条文。
六、监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放款人监管。租赁公司在监管部门批准的信贷规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租赁资产发生变化时,每日都要上报。监管部门对租赁公司的银行账户有可靠的监控。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部门按照不允许开办金融业务的方式对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要求租赁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监管部门并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租赁公司的资产实际状况和资金流动情况。租赁公司在金融机构批准的授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七、租赁标的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标的物限定在“固定资产”。在实际监管中还有窗口指导,调整固定资产的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的标的物限定在“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标的物的灵活性与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不符,容易产生行业的潜在风险。
八、风险管理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按照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进行风险控制的。依照《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不能低于8%。融资租赁公司按照“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的要求进行风险管理。实际运作中,这个指标由出资人按照市场风险来考虑,与政府监管无关。
九、对外开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目前没有外资企业或金融机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从引进中国那天就允许外资设立非金融机构的合资或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十、计提呆坏账准备金不同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金融租赁公司形成的“金融资产”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金融租赁公司是按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允许金融机构在没有发生损失前也可以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不属于“金融资产”,不能税前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发生了损失才可以计提准备金,没有发生损失就不能计提准备金。
十一、租赁资产登记
金融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在人行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融资租赁公司被监管部门要求将租赁资产每个季度向《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传入经营数据,以此作为公示登记。
十二、海关监管不同
《海关免关税进口申请程序》中规定: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手续时,特定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限于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仅限定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在此范围内。
Ⅵ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产品设计的几种模式
一.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内保内贷、内保直贷融资
二.信托融租
(一)信托贷款模式/融资租赁集合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发行融资租赁集合资金信托募集资金,然后把资金贷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用该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公司以出租该资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托公司偿还贷款本息,实现投资者信托收益。
(二)融资租赁收益权受让信托——附带回购条件模式
融租公司将一个或多个租赁项目未来的租金收入打包在一起,形成一个租赁资产收益权,然后进行转让,信托公司针对该转让收益权项目,发行租赁资产收益权受让集合信托计划,用信托资金“买”该租赁资产的收益权,信托期满后,租赁公司溢价回购收益权。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 以信托资金购买租赁收益权模式
2.以收益权募集资金模式
(三)通道模式——银行理财+单一信托计划+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此模式的整个交易过程由银行方面主导,提供项目和资金来源,租赁公司也多为银行方面指定,信托扮演的角色相对被动,资金来源为商业银行发行的相关理财产品。由银行发行融资租赁理财产品,将募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用以向融资租赁公司受让租赁资产收益权。
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以租赁应收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公司(发起人)将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且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租赁债权集合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信用评级、信用増级等),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过程。租赁资产证券化本质上就是一个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证券、融通资金的多主体、多环节的运作过程。
四.外债融资
(一)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母公司举借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母公司专门在境内成立租赁公司办理直租业务,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将富余资金直接借给境内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2.适用类型:在境外有实体经济背景,且境外境内均有从事制造业的实体公司。
(二)境外融资并借贷模式
1.操作方式: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经营平台公司,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或通过发债筹集资金后再贷给境内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的政策便利,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为中资企业办理售后回租等业务。
2.适用类型: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常为大型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其在境外设立壳公司后,再返程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三)“担保+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利用境内银行对中资企业的授信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举借外债提供人民币或外币的对外担保。外资租赁公司使用人民币外债或外币外债结汇支付给境内中资机构,购买其已使用的资产。
2.适用类型:租赁公司为中资企业、医疗机构、学校等无外债指标的内资机构办理的售后回租业务。
此类人民币对外担保不纳入担保余额指标控制,加上存在对境内企业的授信,境内银行开出此类保函并无顾忌。有些银行还办理交叉货币的对外担保,即境内银行出具人民币对外担保,境外机构提供外币外债,银行也未将此类担保纳入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管理。
(四)购买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
1.操作方式:购买境内其他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再次借入外债模式,是指国内具有租赁资源,但融资条件或渠道受限的公司,通过出售租赁资产的方式获得另一家具有较好的融资渠道公司的融资资金,再去开展新的租赁业务。
2.适用类型:经营范围中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业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五)以办理试点保理业务的名义举借外债
在上海试点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保理业务,允许租赁公司通过购买应收账款,为生产制造类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即可借办理保理业务的名义借入外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