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托主体的信托主体的组成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
1、委托人是信托关系的创设者,他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确定谁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指定受托人、并有权监督受托人实施信托。
2、受托人承担着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责任。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但一般是法人。受托人必须恪尽职守、履约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必须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托文件的法律规定管理好信托财产的义务。
在我国受托人是特指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3、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儿。公益信托的受益人则是社会公众。
委托人和受托人是信托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而受益人则是信托关系的落脚点。三个信托关系人之间,有时其中两者是统一的,有时则不统一,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委托人等于受益人时是自益信托;委托人等于受托人时是宣言信托;当受托人等于受益人时,不存在设立信托的必要性,应当被禁止。但是,当受益人为两人以上、而受托人为受益人中的某一个人时,是允许成立信托的。
简单来说,在信托过程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建立的经济关系叫做信托关系,三方之间互称信托关系人。
2. 信托收益和风险的承担主体是
法律上是信托投资者,就是购买信托合同的人,但是信誉对信托行业的重要性至关重要,所以即使有一部分信托出现了风险,只要在信托公司的承受能力范围内,信托公司都会为客户垫付这部分损失的,因为信誉 的丧失远比金钱的损失危害大。
3. 商业银行代销售信托计划时,承担什么风险
政策风险:商业银行不能代销信托,只能做信托的代理资金收付。
兑付风险:万一出现损失,老百姓一闹,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兑付责任。
4. 信托产品中托管银行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什么求详解
托管行的引入更利于银行监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回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中国答国内第一只引入托管行的信托产品是5月9日中国外贸信托发售的凯晨广场信托计划。该只产品中,外贸信托引入的托管行是招商银行。但是该产品并未引起媒体太多的注意。在存在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托管行的引入更有利于银行监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
有业内人士分析说,因为信托计划结构相对复杂,信托资金的用途也非常广泛,如贷款、股权、房产等,不同的信托产品对监管也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监管难度要比证券投资基金等高很多。托管行也只能监督信托公司是否把信托资金发放到约定的借款方。而资金贷给借款企业之后,资金如何使用,使用得怎样,托管行就难以监管。
5. 商主体和民事主体的关系
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的联系、区别
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等主体都属于商法所规范的对象。只不过在商法中体现出不同的特性罢了。具体来讲,商事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国家不能直接从事商事活动,其商事活动是通过其授权投资机构或部门来实现的)。
正如前面所言,商法作为民法的部门法,商主体因而是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形式。故其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性,即主体的“自由与平等”性。但它又有不完全等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因而“独立与自由”便是民法的终极价值,在民法的规范下,各民事主体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同于封建社会中人与人的“新关系”,它突出的表现为,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主体(人格独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主体(人格平等)。而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商事法,“安全与效率”便成了其终极价值。在其规范下的商事主体们以追求营利作为他们的最高目标。与此相适应,为了保障整个市场秩序的建立与良性运转,商事法对进入市场的主体都进行了严格限制。实行对当事人严格义务和责任规定的严格责任主义。并且,民事主体相比,当代商法主体观念还明显的体现出从商个人向商法人倾斜的倾向,总的来说两者的不同具体表现在:
1、民事主体一般以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统一为基础。但是,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构成之必备要件,行为能力则是非必备要件,权利能力可以独立于行为能力而存在,如未成年人,虽不具有行为能力,但已有权利能力,他就可以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成为民事主体。与其不同,商主体之构成必须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者,所实施的行为在商法上应属无效。因此,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互为依存。
2、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不同时产生。一般情况下,就自然人而言,权利能力产生在先,行为能力在后,但商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总是同时产生的。
3、许多公法上的主体,如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财产的所有者,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但其不得成为商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这就是各国法律所奉行的政府部门不得成为商事主体,不得直接经商办企业的原则。
4、特定法律关系中的民事主体之构成,既有行为人积极行为,更有行为人消极行为的结果,如财产的继承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等之中主体的形成。而商主体之构成,一般必须是行为人积极法律行为的结果。这是因为商行为是行为人积极的、有意识的行为,非行为人自愿的、有意识的行为,将导致商行为无效。
5、商事主体的资格的取得一般需要在国家指定机关进行登记注册。因此,其主体资格存在取得与丧失的规定。而民事主体的自然人不存在此种情况。其主体资格与生具有。
6. 在信托中,什么人承担无限责任,具体内容是什么
信托产品中,来你一般会看到有限合伙源这个字眼,有限合伙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就是说亏了钱了,你投资100万,最多就亏这个钱,其他责任不用承担。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责任,比如项目投资了100万,亏了200万,他必须承担另外100万的债务。
有限合伙制度里面,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而总合伙人的人数限制为50人,有限合伙企业必须当工商局注册备案。
7. 信托如果违约,法律关系上应该由哪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这要具体看产品属性,如果是工商企业为贷款主体的项目,优先受益权人和一版般受益权人同权时认购信托资产优先级和次级,如果信托资产出现违约,优先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都是债权人,贷款企业是债务人。其他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8. 什么是工商企业信托
工商企业信托是指信托资金的用途是为生产、服务和贸易等类型企业提供并购资金、流内动资金以及项目资容金的信托计划,一般可采用股权、债权及夹层融资等多种方式运用信托资金。工商企业信托与基础产业信托、房地产信托、金融类信托等并列,组成了当前我国主要的信托产品类型,为企业提供了一条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融资渠道。
工商企业信托,通过信托公司发行产品来募集资金,信托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流动资金需求或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需求。信托到期后通常以公司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本息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