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融资中介
融资中介就是在融资活动中起到中介作用的公司或机构。
中介的作用是:
内由于交易双容方在交易前互不了解,因此可能寻求一位具有中间立场并且具有一定素质的的人或者公司,来对交易进行经济或者信誉上的的担保,以推动买卖顺利进行。
融资的概念: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2. 投资中介机构有哪些特点
中介机构在风险投资运作过程中之所以能起重要作用是因为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专业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为高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高科技等快速成长型风险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有明确的专业领域和业务重点,强调对目标行业的整体状况、发展前景、管理体制、技术水平、项目特点及金融运作的综合研究和全面评估,以保证其专业服务的权威性。
2、全面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注重为风险企业的全面发展提供长期性、阶段性、战略性的财务计划。同时,在风险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制定商业计划、优化人才结构等诸多方面长期提供协助和参与监控。
3、审慎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在项目的金融包装和运作中注重"审慎、严密"的原则,充分保障各方的权益。
4、独立性。风险投资中介机构坚持以策略性业务为主,保持媒介资金需求的纯正角色和独立地位,只与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公司建立服务供求的客户关系,所以能够广泛服务于各种类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投资客户,避免潜在利益冲突,在出资者与筹资者中间架起一道桥梁。
3. 中介机构的分类
金融中介机构(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金融中介机构是指从资金的盈余单位吸收资金提供给资金短缺单位以及提供各种金融服务的经济体.金融中介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创造、清算支付、资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设立的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3.有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原《证券法》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新《证券法》取消了这种划分,而是对经营不同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规定了不同的注册资本限额。根据《证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上述规定的限额。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并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证券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监事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1.在资产管理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的净资本,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净资本与自营、承销、资产管理等业务规模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以及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作出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在人员管理上,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3.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与业务隔离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5.健全业务管理制度。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
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与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6.证券公司监管制度。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证券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对其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2)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3)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4)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5)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6)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7)撤销有关业务许可。
证券公司整改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上述有关措施。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在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证券公司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在证券公司被责令停业整顿、被依法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清算期间,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对该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和职能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集中登记包括对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挂失等证券账户管理登记,上市证券的发行登记,上市证券非流通股份的抵押、冻结以及法人股、国家股股权的转让过户登记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等。存管包括上市证券的股份管理,证券存管与转存管,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等。结算服务指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包括证券交易的清算过户,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和新股网上发行的资金清算等。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设立与解散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证券登记结算字样。
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章程、业务规则应当依法制定,并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证券的登记与存管
证券登记是依法确定证券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包括确定当事人对证券所有权的产生、变更和消失。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应当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以投资者本人的名义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申请开立账户,必须持有证明中国公民身份或者中国法人资格的台法证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得挪用客户的证券。
(四)证券的结算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成交之后对买卖证券双方应收或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计算核定,并转移证券和资金的行为。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结算两个方面,在证券交易成交后,卖出方卖出的证券应划转到买人方的账户上,同时将买入方买入证券而需要支付的资金划转到卖出方的账户上。对实物证券交易的结算,需要对证券进行清点、鉴别,并在买卖双方之间交付,对记名证券上所载持有人姓名还须进行更改。对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电脑记载的有关数据资料作出更改。
证券结算有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方式。逐笔交收是每成交一笔证券交易,就进行一次应收应付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净额交收是由买卖双方约定交收期限,到期时,对买卖双方进行的证券交易进行清算,得出应收应付净额,然后进行交收。采用逐笔交收方式可防止风险积累,但过于烦琐,一般适用于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采用净额交收方式可以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般适用于以小额交易为主、成交笔数多证券市场。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交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上述财产。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制度
1.做好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工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证券发行人提供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有关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
2.要采取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具有必备的服务设备和完善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
(2)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和安全防范等管理制度;
(3)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3.保存原始凭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4.设立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设立结算风险基金,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收人和收益中提取,并可以由结算参与人按照证券交易业务量的一定比例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应当存人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风险基金赔偿后,应当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四、证券服务机构
(一)证券服务机构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估的机构,包括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主要是指经批准可以兼营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格
《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鲥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两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三)证券服务机构行为规范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或者收费办法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4. 金融中介机构的机构类型
(一)根据所发挥的作用分类
1、商业性金融中介机构是指那些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中介服务,运营资金以实现利润最 大化的金融中介机构。根据资产和负债业务的不同,将具体分为存款类机构、合同储蓄类机构和投资类机构三种类型。
2、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是由政府投资设立或担保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发放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特定的资金来源,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基本任务是为了向特定的部门或产业提供资金,促使该部门或该产业的发展。我国,政策性金融中介机构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
3、管理性金融中介机构也称为调控型金融机构,它是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利用一定的金融政策来对金融活动进行调控的机构。管理性金融机构主要指的是一国的货币当局,即中央银行。
4、国际性金融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全球性的金融中介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区域性金融中介机构如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
(二)根据宏观金融管理分类
格利和肖(1960)货币性金融中介机构: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中介机构。
非货币性金融中介机构: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纯信用中介机构。
戈德史密斯(1969) 负债为“货币”的金融中介机构
负债不是“货币”的金融中介机构
(这里的货币指的是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被人们普遍接受的通货和支票。)
5. 融资平台有哪几类
有地方融资平台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地方融资平台就是指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作为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肥瘠不一的项目。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成立的以融资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公司,包括不同类型的城市建设投资、城建开发、城建资产公司等企业(事)业法人机构,主要以经营收入、公共设施收费和财政资金等作为还款来源。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
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业务为企业技术改造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采取融资融物相结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产设备和技术的引进速度,还可以节约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
6. 融资类金融中介包含哪些类型的金融机构
金融中介的分类:
A 按照活动领域可分为:直接金融中介和间接金融中介。
B 按照职能作用可分为:金融调控、监管机构和一般金融机构。
C 按照业务特征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D 按照在金融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可分为:融资类金融中介、投资类金融中介、保险类金融中介、信息咨询服务类金融中介。
E 按照资金来源方式可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契约型储蓄机构和投资性中介机构。
7. 融资机构有哪些
为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依据《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督管理部门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公开、高效的原则,确定本辖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方式。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简称,其他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统一编制,并实行编号终身制。
(7)投融资中介机构分类扩展阅读:
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要求规定:
1、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收到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回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交回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收缴。
2、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或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
3、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8. 投融资中介平台有哪些
如果要找三方融资平台,尽量不要选会员制的费用太高,选那种能自助申请一对一和投资人直接电话沟通的平台,要选和你项目行业阶段相匹配的,电话沟通比较高效,而且能相对和投资人更详细的阐述你的项目,聊完还能加投资人微信,这样更有助于你的项目被投资人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