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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融资社会危害

发布时间:2021-11-11 20:12:04

1. 为何要管理大额现金存取

大额现金管理是国务院批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印发的《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在河北、浙江和深圳三个地区展开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工作。

一是从现金实物的角度,建立健全大额现金服务与管理措施,以此来适时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优化现金流通环境和降低全社会管理成本。

二是合理设立大额现金管理的金额起点,绝大部分日常经济活动单笔现金使用量在金额起点以下。

三是分析、引导、规范并重管理,采取银行存取、交易收付和收入申报以及本外币出入境等环节相关措施,大力营造减少不合理使用现金的社会氛围,优化现金服务,整合现有资源,不断提升大额现金管理水平。
应答时间:2021-07-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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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反洗钱义务主体应建立的三项基本制度是

三项基本制度是:所谓客户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具体说明:

1、所谓客户识别制度,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

(2)恐怖融资社会危害扩展阅读

关于反洗钱的刑法立案情况:

2001年12月,为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其中对反洗钱的刑事法律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恐怖活动犯罪。同时,将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也增加规定为犯罪。

2006年8月,根据反洗钱工作实际的需要,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又作了进一步的扩大,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同时,对刑法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窝赃罪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综合以上规定,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反洗钱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关于洗钱罪、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三百一十二条关于窝赃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关于转移、隐瞒毒赃罪的规定等。

3.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3)恐怖融资社会危害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4. 洗钱,恐怖融资,逃税对我有哪些危害

轻则罚款,重则判刑
非法融资的事情最好不要碰,人的欲望是无止境的,一身深陷泥塘就很难再拔出来

5.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随着《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发布和实施,反洗钱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但在现实工作中尤其在基层商业银行还存在反洗钱岗位设置、人员素质、部门间难协调等问题,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过一步开展。基层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1、虽然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对反洗钱的态度上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知道反洗钱工作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性,但基于商业银行内部机构改革、机关部门精简等设置要求,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缺少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更换较为频繁,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发展。2、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机构,在平日工作基础之上,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还可能因为制度的严格执行,影响了客户的信用程度,从而影响了客户关系,对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利润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或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为我国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留下了隐患。3、“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业反洗钱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户商业隐私、银行识别手段等因素的限制,金融机构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大量的个人储蓄客户,只能利用身份证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很难对绝大部分客户进行正确的风险级别判断。 4、随着金融电子化的不断发展,ATM的应用、网上银行、银行卡交易、电话银行等新兴支付交易方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因客户不再通过柜台办理业务,使银行工作人员很难通过直接与客户接触,对客户办理的资金收付及资金流向进行判断,从而给反洗钱资金监测带来了困难。加强反洗钱工作的对策:1、通过多方媒体加强反洗钱宣传力度,强化全民反洗钱意识,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反洗钱工作提高到与日常经营活动同等重要的高度来对待,尤其应多宣传客户到银行办理业务可能遇到因反洗钱法的要求,需客户给予配合的方面,不能因银行宣传不到位,给客户办理业务带来麻烦,使客户对反洗钱不理解而给反洗钱工作带来不利因素。如反洗钱法第十六条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很多客户对出示被代理人证件并未了解,办理业务时难免与银行出现争执,从而对反洗钱法出现抵触情绪。2、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开展,商业银行在设立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时,应有相关文件出台,明文规定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不与调换,因反洗钱工作的枯燥和特殊性,加上人员思想变化,建议每月在经费或补贴上给予倾斜,从而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能够留住人才,使留下的同志能够真正的用心做好反洗钱工作。3、加强联网核查的实效性,有效识别客户身份。目前各商业银行通过网络平台都能对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实时的身份证核查,但有时因网络系统繁忙,无法当时对客户信息进行核实,采用事后补查的方式,失去了核查的及时性,建议采用备用线路或能有备用系统等,同时核查的信息内容进于简单,与身份证上的信息没有差别,应加大核查信息的完整性,如加上常驻地,工作单位等,同时建议客户在填写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申请表时,设计的表格形式最好能参照信用卡申请表格式,多加几项必填内容,便于银行准确了解客户。4、不断创新反洗钱资金监测范围,各家商业在不断加强新兴金融产品,新兴交易方式来满足客户需求,减轻柜台压力的同时,也应加大科技投入,对利用新兴金融产品、新兴交易方式等非柜台交易进行洗钱犯罪的监控系统,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银行卡等进行洗钱资金流通。

6. 根据评估,我国面临的风险最高的恐怖融资资金流动方向是什么

恐怖融资是指有下列行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主义融资是国际恐怖组织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我国目前主要打击的恐怖融资方向包含制造、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等活动,这极大地威胁了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7. 资助恐怖活动罪为什么不为共犯法理依据是什么谢谢!

资助恐怖活动行为可被认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因为这种资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并且这种对恐怖活动的资助行为,一般表现为长时间的资助、持续性的资助、资助的金额较大、资助人的主观恶性大,所以需要单独成立一罪名来处罚。

资助恐怖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对普通犯罪行为的资助行为。恐怖活动是一种对社会不特定多人群或财产的破坏活动,一般带有政治性,对整个社会治安和群众生命是漠视的;而资助者一般是通过资助他人完成恐怖袭击,而使得自己获得政治利益,或者巨大的经济利益;并且很多恐怖活动(大型的破坏),没有资助是无法完成的,此外恐怖活动的定性是全球的,独立一个罪名是很有必要的。

总而言之,所谓的法理依据就是,这种资助行为不是必定从属于恐怖活动的,资助行为有时候还是恐怖活动的发起点。

8. 银监会是如何监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何为大额交易,何为可疑交易

一、监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银监会会有一个专门的反洗钱管理系统,对所有银行账户的交易按大额、可疑类型进行分类管理。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反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二、大额交易

下列交易属于大额交易,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大额交易报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部分):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可疑交易

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属于可疑交易。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8)恐怖融资社会危害扩展阅读: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9. 首次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是在哪一年

2014年。

我国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制度属于“舶来品”,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自然先在金融领域开展,并且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国涉税违法犯罪的特征按发生率看,依次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与骗取出口退税三类案件。

2012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新标准明确要求将税收犯罪定义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把处置税收犯罪所得列入主管部门调查洗钱的职权范围内。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首次把涉税违法犯罪定义为主要的洗钱上游犯罪之一,这是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极大进步。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成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又一有效利器。

(9)恐怖融资社会危害扩展阅读:

我国在税务领域制定了一些制度与措施来反涉税违法犯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2018年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内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实际情况,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标志税收领域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成为国家战略。

为了打击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群众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促进反逃骗税、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制度,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因为日趋严重的跨境逃避税问题,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与欧洲委员会发起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此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利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提高对跨境纳税人的税收服务和征管水平,有助于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10. 金融机构应建立的三个反洗钱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性工作。借鉴有关客户身份识别的国际标准,结合我
国的实践,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金融机构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

为保障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赋予了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有关身份信息的职权。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其中,大额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对规定金额以上的资金交易依法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可疑交易报告,是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反洗钱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要求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或在规定期限内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洗钱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

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

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

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则,规定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自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10)恐怖融资社会危害扩展阅读:

根据我国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制定《反洗钱法》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洗钱法的工作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预算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

2004年3月,《反洗钱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

于2006年4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分别在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了审议。

经过三次审议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

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

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2月21日对外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健全监管机制、明确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

建立银保监会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基本框架。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

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

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

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

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

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反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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