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土地流转政策是怎样的
一、对于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一)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二)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四)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五)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六)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二)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三)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方案
1、国有化方案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而言,集体土地国有化能够得到中国政治体制的支持,有利于国土综合整治,有利于土地管理和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节,且符合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
但是农民的心里能否接受的问题。在1956年,中国实际农业合作化的时候,就曾提出过国有化方案,之所以没有采纳,主要拍引起农民的误解。“如果说,在当时党风、政风相当廉政,各级政府在农民心中享有很高威信、社会十分稳定的情况下,尚且有这样的顾虑,那么在今天我们受到腐败现象和其他种种社会不稳定因素严重困扰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更应该加以慎重的对待。
总之,国有化方案如果无法克服上述种种困难,而“匆忙的采用政治手段强行推之,将导致另一个‘合作化运动’的悲剧,确须慎之又慎”。
2、私有化方案
这种方案首先不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所接受。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之一,集体所有利的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持土地公有制(土地是集体财产的主要部分)。因此,实行土地私有化的改革必然遭到基础政治制度的强烈反对。
其次,私有化后的土地兼并问题,“土地兼并是中国历史上困扰中国土地制度并影响中国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的一大问题” 。在当代,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其结果不仅仅是扩大农村贫富差距,而且可能导致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给城市的就业、居住、治安等问题增加压力。
3、多种所有权并存的方案
这种方案是部分取消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农村土地混合所有的方式,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并存的局面它在于调和前两种方案。
4、回避集体土地所有权,强调以利用为中心的土地制度改革思路
这种观点主张以物的“利用”为中心代替物的“所有”为中心,通过改革用益物权制度解决农村土地制度问题。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就是这种思路的直接反映、整部法律仅有一个条文间接提到有关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但这种观点和立法思路也是不现实的。
首先,这种思路无法克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中最严重的顽症——所有权主体虚位。由于所有权主体虚位,那么,实际掌握土地支配权的少数乡村干部便可以随意侵害和干涉土地使用人,使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如果不通过一定的法律机制来控制发包方滥用所有权限,那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债权性变为物权性的成效也就要大打折扣。因为无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抑或是物权,对发包方都是有法律的拘束力和不可侵犯性,至于承包方是以违约还是以违法作为请求发包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在后果上是微不足道的。可见,这种改革方案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绝非釜底抽薪之策。
其次,用益物权的种种理论与规则皆是围绕所有问题而顺利展开。对所有权的尊重仍是建立用益物权的必要前提,对财产归属的强调仍然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而,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立法还是不能忽视有关所有权的规定。
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流转模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贰』 关于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与主要内容有哪些
改革的主要内容
1、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1)、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制度
(2)建立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制度
(3)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和办法
(4)完善土地权能,设置土地承包权抵押权
2、提供保障土地产权的制度基础设施(登记、确权)
3、构建平等进入、公平交易的土地市场
(1)、建立两种土地所有制土地权利平等的制度
(2)、明确限定城市土地国有区为建成区存量土地属于国有,新增建设用地用于非农经济建设的,除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征用外,可以保留集体所有。对于建成区内的现状集体所有土地,可以采取“保权分利”或“转权保利”方式,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
(3)、重构平等交易的土地市场
4、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5、建立公平共享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6、建立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土地财产税制度
7、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制度和土地融资制度
8、建立以权属管理和用途管制为核心的现代土地管理制度
三、改革的突破口与先后顺序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四点
1、制定工业用地转商业和经营性用地权属处理和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2、制定公益性用地转产业用地土地收益分配和权属管理办法
3、制定城乡结合部地区集体土地参与城市建设制度规则与办法
4、制定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与农村宅基地处置办法
先后顺序
第一阶段:(2013--2014):
1、在总结现有土地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扩大土地制度综合试点范围
2、完成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确权登记颁证
3、推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存量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改革
4、实施以公平补偿为核心的征地制度改革
5、规范地方融资平台,扩大地方自主发债范围
第二阶段:(2015---2017)
1、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
2、探索国有土地资本化经营模式
3、建立土地财产税制度形成新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4、形成多渠道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
第三阶段:(2018---2020)
1、基本确立两种土地所有权平等、市场统一的现代土地制度
2、建立以规划和用途管制为手段的现代土地管理体制
几大热点问题分析
一、质疑“土地换社保”
1、农民有承包地,又到城市做工,就收回其土地承。这从法理上和逻辑上都说不通,因为农民进城的就业权、社保权,乃是基于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与其拥有的土地财产权是不同的概念,不存在互换的问题
2、农民进城落户后土地处置对策
(1)、必须根本改革征地制度,实现国有和集体同权
(2)、确保农地承包权“长久不变”
(3)、从政策上清理农民承包地具有社保功能的说法
(4)、设计农民承包权的退出机制
『叁』 社保融资用地是什么形式社保融资用地是什么意思
就是用地来换社保,假如一亩田换5年社保,15年就是3亩田,但这田里不是无限期的,有一定时效,超过了田还是你的。和转包租有点像,现在都在试点。不要受骗哦。不是无限期使用哦,一定要问清楚。
『肆』 、土地新政策
2014年土地新政策,通过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体现出来,文件提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和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2015年基本完成草原确权承包和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全国有林区经营管理体制,继续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引导和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各地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规范有序推进这项工作。
【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
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前提下,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有关部门要抓紧提出具体试点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抢跑越线。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切实保证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除补偿农民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外,还必须对农民的住房、社保、就业培训给予合理保障。因地制宜采取留地安置、补偿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长期受益。提高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健全征地争议调处裁决机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监督权。
『伍』 融资租赁有哪些税收政策
一、增值税
(一)税率
1、直租:动产16%;不动产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自2018年5月1日起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6%;不动产增值税税率由11%整为10%
2、回租: 5%。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
1、直租
出租人(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土地、房屋融资物时,出租人应缴纳契税;融资租赁期间,土地、房屋的产权仍属于出租人,不涉及契税;融资租赁期届满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至承租人,则承租人应缴纳契税。因此,对于土地、房屋直租而言,所有权发生移转的,就应缴纳契税。
2、回租
财税【2012】8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房产税
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需要说明的是:
1、房产税由承租人(实质重于形式,虽然法律上的产权人为出租方)按照房产余值缴纳,而非由出租人按照租金缴纳。
2、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在法律形式上,在租赁期间土地使用权在出租方名下,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承租方还应当将相关地价并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原则,因此一般在确保不发生风险的同时,多采取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变通方法处理,以避免缴纳过高的产权转让税。
四、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出租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印花税
国税地字【1988】30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第4条的规定,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第1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拓展资料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 是目前国际上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 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 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
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三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陆』 关于彭水县公租房政策的内容有哪些
彭水县公租房政策如下: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14〕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10〕6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县城乡建委负责协调规划、计划、建设,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研究拟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并会同、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房屋销售价格;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申请对象审核、建库、配租、退出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租金收取、配租对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回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城乡建委、县教委、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县城乡建委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一)在商业楼盘内实行“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实行土地出让供应。
(二)政府所属国有公司及政府委托的建设业主,在单宗地上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行划拨供应。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登记在彭水自治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新建、回购、配建、改建等多种渠道筹集成套住房。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土地出让收益的5%;
(四)发行债券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五)通过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和财政性资金等偿还。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及新征土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和出售过程中的建安营业税及附加、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全额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申请对象及申请方式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我县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本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本县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本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本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本县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18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28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数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城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镇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彭水县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地产权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彭水县城镇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申请方式。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彭工作人员可以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五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应向户口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外来人员在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 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
我县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薄;非我县户籍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
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4.稳定工作和有收入来源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彭企业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应提供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收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就业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离退休人员。
应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单位出具的离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应提供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以合租方式承租的,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有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无住房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应提供无房情况证明。
6.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人力社保局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房屋被征收家庭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协议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二)受理,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等初审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
(三)复审。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于收到初审后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四)公示。经审核,对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将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指定的公众媒体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复审、公示期间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有异议调查属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料。
(六)配租。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根据本年度县公租房的房源情况确定申请人。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均纳入配租范围;在房源不足的情况下,按轮候顺序分配公租房。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电视或报纸适时公布,并且公布摇号配租房屋的地点和时间。
(七)签订合同。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配租确认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彭水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八)公告。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已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配租原则
第十九条 配租原则。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一)申请时间段是指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公布的时间范围。
(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或母子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三)摇号配租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摇号,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第二十条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局、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的公众媒体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但同时需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
(一)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装修情况;
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4.租赁期限;
5.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6.房屋维修责任;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8.其他约定。
(三)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1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租金管理。
(一)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目前,根据不同地段确定3—5元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二)租金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本年后的前20日,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三)租金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设施维护和管理。
(四)拖欠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二)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50%用于专项维修,不足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出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所产生的维修及管理费用,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五)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二十四条 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提出换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二)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三)换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八章 监督、退出和后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 配租监督。
(一)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二)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申报住房、收入等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三)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应不定期会同相关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调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租住资格。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 退出规定。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管理。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不退换保证金、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外,还应同时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后期管理。
(一)管理模式。
1.城镇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导成立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乡镇单宗用地上集中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社会管理,可委托乡镇具体负责。
在商业楼盘内“混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社会管理工作由该楼盘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其承租对象均衡享受该小区商业、教育、交通、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选聘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
(二)监督模式。
县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核查属实的举报及时作出处理。
第九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原则上在租赁5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以综合价为基准,转换成有限产权房的具体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县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
第三十一条 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继承、抵押,不得进行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抵押值不得超过房屋购买原值的70%。
第三十二条购买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城镇获得其他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以及抵押处置时,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或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的,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工业园区内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其管理实施细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土地政策首次明确“三权分离”能给农民带来什么实惠
突破一:放活经营权,同时保障土地不被经营者随意“圈走”
随着全国大范围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过半,许多拥有承包权、但是已经把土地流转出去搞经营的农民担心:他们对土地的承包权会不会丧失?这些土地会不会被现在的经营者“圈走”?
曾是大包干发源地的安徽小岗村,近年来全村超过4000亩土地被流转出去建农业示范田。但大包干带头人严金昌有着隐隐的忧虑:“土地流转时间一长,会不会转着转着就收不回来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越来越多农民进城务工,有他这样担忧的农民不在少数。
针对种种隐忧,意见明确提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样一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不但可以安心地离开土地进城务工,还可以享受到土地流转带来的经济效益。“既放活了土地的经营权,又保障了承包农户的权利。”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
有专家认为,“三权分离”已是很大进步,但要让农民真正吃下“定心丸”,还需要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土地承包关系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成都市新津县袁山村是较早进行农村产权改革试点的村子之一。该村村民袁福清早在2009年就拿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他说:“我以前既没有什么东西能证明,也没有办法变现融资,现在有了这些法定证件,我们才感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则认为,“三权分离”是实践中的产物,这种形态是一段时间内的过渡。从长远看,还是要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变市民的问题。“目前,农民工在城市里就业、居住和社保都不稳定,老家的土地是他们安定的退路,‘三权分离’既给农民留下后路,也放活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激活新时期农村的活力。在这种情况下,‘三权分离’具有积极意义。”
突破二:首次明确适度规模经营的“度”,防止出现“超级巨无霸”
虽然未来农业发展的方向是规模化生产,但是这在一些地方被异化为“超大规模养殖”“巨无霸型种植园”,动辄一望无际的农场往往由于资金不到位、技术跟不上,或市场容量有限而被撂荒。
一位基层干部坦承:几年前“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落到基层,唱成了“鼓励多流转、大流转”的调子。一个区,甚至一个乡镇如果没有一个流转大户,那么农业的成绩单是不好看的。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上一轮部分农村的“圈地运动”。
例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三岔镇龙岗村曾于2011年将全村6000多亩土地整体流转给了当地一家企业,做农业经营。然而,由于农业种植收益低,巨无霸式生产成本畸高,造成大面积土地“返荒”,浪费了宝贵的耕地资源。
这次意见首次明确适度规模经营的“度”:“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适度规模’一直缺少一把尺子,部分地区上一阶段打了政策擦边球,出现盲目流转、贪大求快的问题。”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韩俊说,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既要积极鼓励,也不能拔苗助长,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程国强表示,意见中一个基本共识,是我国农业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和主体,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主体是我国粮食安全的主要依靠力量,今后的农业扶持政策不能偏离了这个基本农情,因此“户均承包面积的10倍到15倍”实际上是现有生产条件下的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坚持了这个导向,盲目追求超大规模种植就可避免。
“必须给大企业下乡设置一道‘高门槛’。一是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承包耕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二是建立风险的动态监管机制,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三是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遭受损失。”中国社科院农村所研究员张晓山说。
突破三:开出4大“负面清单”,缚住滥用权力占地之手
中国耕地退化面积已超耕地总面积40%,违规占地搞非农建设……近年来,一些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吞噬耕地面积,引发人们对于粮食安全危机的担忧。
记者此前在河北、湖北等地调研发现,一个县一年拿到的建设用地指标仅有四五百亩,然而有些企业一个项目就能一次性占地500亩,这其中不乏当地干部“推波助澜”。为了从农民手里拿到土地,村干部欺瞒村民称是租赁土地,实际上是以租代征,搞企业开发。当地干部表示,不给土地指标,招商引资哪有吸引力?“招商引资肯定喜欢个头大一点的,需要的地肯定就要多一点。”
针对种种问题,意见一连用了4个“严禁”: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
“意见中一连串的严禁有着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贺雪峰说,上一阶段土地流转中,一些土地频频出现农地流转纠纷,其中不少就是村支两委在没有征得农民同意的情况下,把土地流转了,甚至偷梁换柱改变用途,损害农民合法权益。这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强迫性虽然少数也有现实无奈,但是由于程序不正义,人为斩断了农民与其土地的联系,影响了返乡农民的退路,成为新时期干群矛盾“新燃点”。
专家表示,意见明确土地流转的这些“负面清单”,划出了土地流转的禁区和高压线,对于基层政府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不过一些地方官员表示,下一步具体怎么监管和问责地方政府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要防止“有禁不止”,就要完善土地管理中的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这两者都还有待制度健全。
『捌』 湖南省政府出新招商政策,有什么新亮点
一、创新招商引资举措
1、明确招商引资主导产业。根据产业发展优势及功能定位,明确各市州和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含省级,下同)的招商引资主导产业并统一对外发布,每两年更新一次。每个市州和国家级开发园区确定1-2个主导产业,纳入全省重点招商产业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各类资本投向《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所确定的相关重点产业,推动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鼓励发展工程机械、轨道交通、汽车与零部件、食品、商贸物流、医药健康、森林康养、旅游、种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和新材料、新能源、文化创意、生物、信息、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湖南制造强省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旅发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放宽投资准入。鼓励和支持外来投资企业参与我省在能源、交通、农业、水利、环保、林业、旅游、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的PPP项目建设,参与我省各级政府发起设立的PPP项目融资支持基金。参与我省PPP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同等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吸引外资投向金融、保险、证券、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医疗、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各级国有企业参与多种形式的国际资本和技术合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着力招大引强。按照我省"十三五"产业发展规划与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对接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以及战略性龙头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的关键链条、关键技术、关键环节,重点引进产业链、价值链上的高端项目,不断实现产业链的"补链、增链、壮链",提高产业关联度,促进产业集群加速形成。(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强力推进湘商回归。大力实施湘商总部回归、产业回归、资本回归、社会公益回归、市场渠道回归、人才回归、科技回归等七大行动计划,鼓励、引导、推动广大湘商回湘投资创业,提升湘商回归对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鼓励各市州依托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设立湘商产业园并研究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省工商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各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精准务实办好重大招商活动。深度参与国家部委主办的相关重大经贸活动,省级层面每年组织1-2次大型综合性招商经贸活动,务实办好"沪洽周"、"港洽周"、湘商大会、湘台经贸合作会等重大招商活动,提高精准度和实效性。支持市县、园区围绕主导产业精心组织特色专题产业链招商活动。(省商务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农委、省外事侨务办、省台办、省工商联、省贸促会、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切实发挥开发区招商引资载体作用。各类开发区要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生活配套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招商引资承载能力。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大胆创新体制机制,以优化服务为核心,促进投资便利化,营造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完善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可按本级权限合理确定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地方税收)划分办法,扶持开发区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园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围绕主导产业开展产业链精准招商,建设特色园区、国际合作园区、飞地园区。培育一批具有招商引资核心竞争力的开放示范园区,并在调区扩区、升级国家级园区等方面给予支持。(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大力实施"芙蓉计划",在平台建设、人才管理、待遇分配、创业基金、服务保障等方面先试先行,将湖南建设成为中部地区重要的人才集聚区和人才高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为外籍投资人员和高层次人才来湘提供出入境便利措施。重大外资项目的外方代表、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申请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天的R字多次签证或者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受60周岁年龄限制,可签发3-5年有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贯彻落实永久居留身份证便利化制度,为外籍投资、创新创业人员和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永久居留资格和使用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集中优势资源和力量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吸引外来投资者在湘设立研发、技术、财务管理、采购和大数据等功能性机构。大力推动和实施产、学、研合作工程,建设院士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科技产业园等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制定专项政策吸引各类高端人才来湘进行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外来资金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生产中心、技术交易市场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省部、省校、省院合作,争取国家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工程支持,建设一批科研试验基地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发展创新型经济。对当年营业收入或对本地区经济发展贡献前50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按规定对其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奖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创新招商方式。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针对性、高密度、高频度、全方位地开展专题招商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大力开展驻点招商和以商招商。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平台,构建QQ群、微信群、APP等立体式招商信息平台,实现网络化、高效化招商。强化项目前期基础工作,建立严格、科学、规范的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程序。从产业政策、法律法规、市场前景和财务分析等专业化角度提高项目开发质量。建立健全省级重点招商项目开发质量评价体系,着力提高招商项目的年度签约率,切实推进项目落地。(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9、支持各地制定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具有创新性、可操作性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享受的具体政策在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支持其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逐步扩大开放型经济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招商引资。支持各级政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平台作用,采取投资入股、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研发补助、设备补贴、物流补贴、培训资助、社保补贴、租金补贴、厂房代建、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方式,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11、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落实国家对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城市和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省财政厅牵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用地保障。对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属于我省优势产业的项目和《湖南省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中的产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70%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省级重大签约招商项目所需用地计划由省级优先保障,对符合产业规划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充分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降低外来投资企业用地成本。工业用地可先以"招拍挂"方式租赁取得,并明确约定正式投产后转为出让建设用地的条件,土地租赁者可按照基本建设报建程序,凭租赁合同等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批准手续办理工程报建手续,达到约定的受让条件后,签订出让合同,转为出让建设用地。鼓励各地以工业用地在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内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实行弹性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允许项目所在地市县和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为企业代为建设标准厂房及配套基础设施,一定期限内免费供企业使用。(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规范涉企收费行为,落实收费目录清单制度。支持各地对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创新型项目所涉及的城镇建设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奖补,法律法规规定专款专用的除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园区,经过审批后,可以实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优先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的水、电、气等生产要素需求,积极争取更多的园区进入国家增量配电试点;支持园区用户积极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支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和重点产业项目进行适当物流补助。(省发改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防办、省电力公司、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支持外来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拓展财政政策与金融工具联动范围,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加大金融机构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多种担保方式。对通过深沪交易所、"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发行私募债券的企业,省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对首发上市融资的,省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享受与内资企业同样的上市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保障企业境内外融资需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引入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股权融资方式缓解融资需求。(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湖南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南省分局、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改善投资环境
15、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推进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取消妨碍公平竞争和开放的政策规定,促进内外资企业、大中小企业、国有民营资本公平竞争,各类投资主体一律依法平等进入,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政府采购、融资渠道、政策扶持等方面依法享受同等待遇。对转移来湘的企业,其经原所在地省级认定的有效期内的相关资质,在我省无需重新申报,报有关部门备案后直接予以认定。积极推动外资医院、民营医院进入省内医保体系。(省发改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严格依法行政,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入推广复制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加快申报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投资领域的改革创新和先行先试,加快推行"多证合一",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构建网上"放管服"平台,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完善服务和监管保障制度,优化服务效能,加强跟踪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对重大项目实行全程代办和专员负责制,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手续。健全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机制,充分发挥省开放型经济投诉受理服务中心作用,积极妥善处理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打造诚信政府。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对在招商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及时纠正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省发改委牵头,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督查室、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开展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引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我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支持我省仲裁机构与国内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建知识产权仲裁与调解分中心,构建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全省各级法院开展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治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等突出问题,着力化解企业"执行难"问题。(省高级人民法院牵头负责)
19、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减少对企业的各项双随机检查,要分类列出企业检查清单,力争利用一年时间,将企业双随机检查项目压缩至2016年的1/2以内。规范整治审批环节的中介机构服务。(省发改委牵头,省编办、省商务厅、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切实加强组织保障
20、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力度。充分发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菜单",高位对接、高层推动。省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抓好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省、市、县政府领导定点联系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制度,省领导定点联系一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并挂牌联系,实施"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全程跟踪服务。(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工作保障。积极引进和培养高素质的招商引资人才,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打造一支专业化的招商引资工作队伍。提升招商引资活动出国(境)便利化,并在工作经费等方面予以保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招商引资工作良好氛围。(省商务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外事侨务办、省发改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加重各级政府绩效评估中的开放型经济指标考核分量,重点评价招商引资在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方面作出的实际成效,对招商引资工作不力的市州、县市区,由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人分别对其分管负责人和商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表现优秀、工作业绩突出的个人进行通报表扬。探索建立招商引资容错机制,鼓励支持干部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培养、选拔干部的重要阵地,把招商引资工作实绩作为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加大招商引资干部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任(挂)职力度,加大对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的招商引资干部使用力度。(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牵头,各市县人民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部门、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通知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差别化配套政策,在工作中主动作为,创造性抓好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发改委和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