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托制属于宪政领域制度吗
信托制度不属于现在领域制度。这个不属于正常的法治。
Ⅱ 信托制度在中国本土化特点和出现的问题
信托是英美法系的独特产物,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律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英国的法学家梅特兰曾说,“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大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理念,我相信再也没有比这更好的答案了。”他还指出之所以是最大的成就不仅仅是因为信托的发明,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满足新的需求和解决新问题的前提下不断发展和变化的信托制度。[1]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制度功能“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对“受益人切实保障”[2]使其成为了一种世界性的法律制度,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如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等。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信托制度的独特功能对于寻求有效财产管理制度的转型期的我国而言,其借鉴意义不言而喻。2001年,我国正式从法律上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时光的指针拨回到亚洲金融危机严酷肆虐的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半期。1998年10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鉴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广东国投”)不能够支付到期债务,从即日起实施行政关闭。
在举世瞩目下,旋即又发生了一系列震动全球金融市场的事件:进入11月,广东国投在香港的两家子公司因资不抵债分别按香港法律宣告清盘;第二年初的1月16日,广东省高院和广州、深圳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广东国投本部及其在境内的三家子公司共四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广东国投数百亿元人民币的债务80%以上借自包括日本、美国、德国、瑞士、香港等国家和地区130多家著名银行。广东国投破产的消息犹如石破天惊,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场上掀起巨大波澜。
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强调,广东国投破产是中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一个个别事件,但是这件事非常重要,它向全世界发出一个信息:中国政府不会为一个金融企业还债,如果这个债务不是由各级政府所担保的话。
“我们如果象以前那样,把广东国投的债全部背起来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可能,但那样做的后果将是极其危险的。广东国投的债政府背了,广东省其他地方、尤其是全国不少地方的企业外债,政府是不是都能背得起?”回忆往事,时任广东省省长的卢瑞华感慨万端。
时任广东省常务副省长的王岐山 (现任海南省委书记)说:“广东国投的债务并没有像过去那样由政府包下来,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这一决定预示着一个重大变化,哪级政府管的事情由哪级政府解决,国家主权信用、地方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要逐步分清。”
王岐山把广东国投破产这一重大决策比喻作“揭房顶,开窗户”之举。事实证明,广东国投破产,使得阴云密布、危机四伏的金融界开始出现了松动,为全面化解我国金融风险“杀开了一条血路”。
广东国投关闭直至破产事件,直接触动了全国信托业的“脱缰野马”开始“收缰”。1998年底,根据中央要求,对信托业的全行业整顿从中央到地方相继启动了。
广东国际信托破产案说明, 2001年《信托法》实施八年来,我国信托业虽然已经走出了之前五次整顿的混乱状态,信托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信托业的财产管理的功能还未能很好地发挥,信托信号还存在一定模糊,以至于在实践中与其他理财制度存在着混淆。本文将就信托制度移植中所遭遇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寻求正确的发展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作用。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起因在于对当时法律的规避,而后逐渐地演变成为一种融资工具。那么,我国要引进的是信托制度的哪个方面,是首先应当明确的。在财产管理制度方面,我国有合同制度、委任代理制度、遗产继承制度等,这套制度行之有效地存在并发挥作用。作为财产管理的功能,信托制度似乎作用不大。但作为融资工具的功能,信托制度对于促进流通、加快资金使用效率有非常大的空间。另外,我国在信用管理、产权登记、诉讼证据的确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把信托制度的财产管理和融资功能全盘引进将会造成制度的混乱。实践证明,信托制度在我国财产管理方面没有产生积极的效果。诺斯认为,所有经济理论的基础都是贸易收益。全球经济一体化对于贸易规则的需求是一致的,在贸易和商业领域,信托制度的作用更容易实现。
信托制度不是要置换原来的制度,而应当是补充,同时填补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说的本土化,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的制度创新。
Ⅲ 什么是信托制度,尽量深入浅出一点.谢谢!
我也不懂。。。以下内容都是在网路上抄的:
http://paneasy.com.cn/fanyi/jiangtang.html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这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对受托人诚信的信任,二是对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产及财产权的转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础。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没有信托财产,信托关系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所以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这是信托制度与其他财产制度的根本区别。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准的权利,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之外,其他任何权利或可以用金钱来计算价值的财产权,如物权、债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③ 信托关系中的三个当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是信托的两个重要特征。
信托关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这是信托的一个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这又是信托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这种信托关系体现了五重含义:一是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后对信托财产就没有了直接控制权;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三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四是这种意愿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依据;五是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种由他人进行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财产管理制度。
信托机构为财产所有者提供广泛有效的服务是信托的首要职能和唯一服务宗旨,并把管理、运用 、处分、经营财产的作用体现在业务中,它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Ⅳ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
国外的信托监管制度是怎样的?下面就向大家介绍英国、美国、日本的信托监管制度。
1.英国信托监管制度英国的信托监管制度分为个人信托和单位信托两种,由于个人受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务的主体,因此受托人要接受法院的监管。
2.美国信托监管制度在美国,信托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单位信托,而信托机构要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Ⅳ 香港离岸信托和家族信托有区别吗
1、离岸信托:
离岸是指投资人的公司注册在离岸管辖区,但投资人不用亲临当地,其业务运作可在世界各地的任何地方直接开展。
信托是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在普通法的定义下,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包含不动产,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交予受托人,让受托人根据信托的主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保管。
离岸信托是指在离岸属地成立的信托。在操作上与信托类似,但因为特定的属地对信托的定义或法条有相对宽松或特别的政策,或受益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多的保护。
2、家族信托: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最早出现在长达25年经济繁荣期(1982年到2007年,被称为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后的美国。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富人一旦把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打理,该资产的所有权就不再归他本人,但相应的收益依然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富人如果离婚分家产、意外死亡或被人追债,这笔钱都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
3、离岸信托和家族信托区别:
家族信托比离岸信托更有优势。首先,《信托法》要求在国内开展信托活动必须持有信托牌照,这意味着,离岸信托的主体资质可能得不到承认,存在潜在风险。
其次,当离岸信托在产生纠纷时,很可能会陷入国内司法鞭长莫及的困境。另外,语言和文化差异的障碍也会带来服务的困难。他预计,国内信托在未来5年内会超过离岸信托规模。
Ⅵ 香港法律制度的作品目录
目 录第一编 香港法律制度总论第一章 香港的法律地位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香港的法律地位一、古代香港二、鸦片战争与香港割让三、英国关于香港地位的立法四、中国对香港法律地位的态度和原则立场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性质三、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四、中央管理的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其他地方行政区域之比较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对外关系中的法律地位第三节 香港居民的法律地位一、香港居民的含义及其构成二、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三、香港居民的义务四、香港居民中永久性居民与非永久性居民的法律地位之比较五、香港居民中中国公民与非中国籍人的法律地位之比较第二章 香港法律渊源第一节 香港法律渊源概述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香港的法律渊源一、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成文法二、适用于香港的英国判例法三、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四、香港本身形成的判例法五、中国清朝的法律与习惯六、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条约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三、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五、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六 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第三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与制定依据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依据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性质 地位和效力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性质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地位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第三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体系结构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基本内容第四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解释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修改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的修改第四章 香港政制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成立前香港的政制一、总督二、行政局三、立法局四、布政司署五、市政局、区域市政局和区议会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制一、行政长官二、行政机关三、立法机关四、区哉组织五、立法 行政 司法之间的关系第二编 香港实体法律制度第五章 香港财产法第一节 概述一、财产的意义和分类二、财产权三、财产法第二节 地产法一、香港的土地所有权二、香港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三、与香港土地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三节 财产担保一、抵押二、留置权第六章 香港信托法第一节 概述一、信托的概念和特点二、信托制度的产生和作用三、信托与一些相似法律概念的区别第二节 信托的种类一、私人信托与慈善信托二、明示信托与默示信托三、法定信托与设定信托四、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五、已执行信托与待执行信托六、完丛成立信托与不完全成立信托第三节 信托关系的内容一、信托关系的建立与受托人的委任二、信托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三、信托关系的终止第七章 香港知识产权法第一节 香港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和特点一、香港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二、香港知识产权法的特点第二节 专利法一、概述二、取得专利的条件三、专利申请程序四、优先权日五、专利权的使用六、专利权的保护第三节 外观设计法一、概述二、外观设计的注册三、外观设计的保护四、外观设计注册的取消第四节 商标法一、概述二、商标注册条件三、商标注册程序四、商标专用权五、商标权的保护六、注册商标的撤销第五节 版权法一、概述二、版权保护的对象和分类三、取得版权的条件四、版权的保护五、版权所有权 转让和使用许可第八章 香港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一、台同的概念二、俣同的种类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诺诺二、对价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四、订约资格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六、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七、明确的合同条款第三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因履行而解除二、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解除三、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四、合同因当事人一方通知而解除五、合同因不能履行而解除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措施一、损害赔偿二、受害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三、实际履行四、禁止令五、撤销合同第九章 香港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二、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三、代理的种类第二节 代理关系的内容一、代理人对委托人的义务二、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义务三、委托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阎的关系第三节 代理的终止一、代理终止及其后果二、代理终止的种类第十章 香港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概述一、有关货物买卖的立法例二、货物买卖的基本含义第二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二、货物买卖合同的要件三、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第三节 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一、卖方义务二、买方义务第四节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一、所有权的转移二、风险的转移第五节 违约的补救措施一、卖方可获得的补救二、买方可获得的补救第十一章 香港运输法第一节 香港运输法的渊源和特点一、香港运输法的渊源二、香港运输法的特点第二节 海上运输法一、概述二、船舶的注册和管理三、海上货物运输四、海事法庭和海事仲裁第三节 航空运输法一、航空器二、航空人员三、航空机场四、民航运输五、飞行安全第四节 陆上运输法一、道路交通法规二、公共交通服务法规三、铁路交通运输法第十二章 香港侵权行为法第一节 概念一、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三、香港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第二节 侵权行为的种类一、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二、侵犯土地三、侵犯财物四、妨害五、疏忽六、侵害人格七、商业侵权行为八、其他侵权行为九、特殊侵权行为第三节 侵权责任的承担一、责任能力二、任任形式三、抗辩事由四 起诉期限第十三章 香港港事组织法第一节 合伙法一、合伙概述二、俣伙的设立三、合伙人的相互关系四、合伙的解散二、上诉三、排他协议第七节 仲裁裁决的执行一、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决的执行二、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三、公约裁决的执行附章:香港与我国内地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第一节 香港与我国内地法律冲突概述一、法域及其法律冲突二、香港与我国内地法律冲突的产生三、香港与我国内地法律冲突的特点第二节 香港与我国内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一、香港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二、我国内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三、香港与我国内地法院的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解决法律冲突的原则、途径和步骤一、解决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原则二、解决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途径三、解决香港与内地法律冲突的步骤第四节 香港与我国内地的司法协助一、诉讼文书的送达二、证据的调查与收集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
Ⅶ 香港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香港合法的信托公司吗
其实这些可以在网上查到的,上网查了一下,香港信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具有香港信托牌照的,如下图所示,在香港信托公司里面排在第42位。图二是他们对外的信托牌照。
望采纳,谢谢。
Ⅷ 香港信托与内地信托有什么区别
美元和港元计价。汇率这一块的风险会存在。
周期上区别。国内信托一般都是2-3年。以债版权为主。海权外信托一般周期上比较长都是十几年甚至更久。
投资标的。国内信托的投资标的比较明确,但是海外信托投资标的不明确。只有一个收益率体现。但是收益率体现往往让客户不是很放心。国内就能够做到专款专用。
Ⅸ 什么是信托制度
信托制度
信托是普通法对世界法律制度的重要贡献之一,他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用益关系,即土地所有人将土地交付他人占有、使用,但是约定土地收益度给原土所有人指定的受益。产生纠纷后,由于普通法院依据所有权转移的理论不保护受益人的权利,英王亨利三世时衡平法院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有关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了公正保护,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信托制度,因此,所谓信托即指财产所有人基于信托将财产交给受托人占有,使用,处分,但是约定将收益交给特定的人或用于实现特定的目的的制度,基于此,人们可以利用遗嘱或契约形成,在民事、商事或公益领域为各种合法目的设立信托,不视为一种深具社会机能的独特的法律构造,在信托法律关系中有四个均成要件,其一为信托委托人,即基于不违法的目的而将财产交付他人占有管理的人;其二为信托受托人,即接受他人委托,并非为自己利益而占有、管理他人财产的人;其三为信托受益人,即虽不占有管理财产,但是有权获得该财产收益的人;其四为信托财产即信托标的物。因此,信托可以理解为信托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给了信托受理人,信托受托人虽然取得了所有权,却不享有为自己的利益或按自己的意志来支配的权利,只是 为信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利益,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支配他人的义务。(注:参加张淳著:《信托法原论》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第100页)旧中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银行设有信托业务,1952年被彻底取消。1979年10月成立了直属中央政府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中国信托实践的开始。2000年 月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确立了信托目的合法性原则,信托财产上的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公平原则、信托继承原则、利益冲突防范原则。
Ⅹ 我国信托制度最早是从哪个国家引入的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