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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土地融资定义

发布时间:2021-11-12 18:48:39

㈠ 土地金融的性质

土地金融的特点
土地金融与其他部门金融不同,有以下特点。
1.土地金融是有担保的金融土地金融属于长期信用,因此要以土地进行抵押为融资提供担保。担保包括人的担保(即信誉担保,具法律效力)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通常是由信誉卓著或资本雄厚的第二人(可以是个人或企业)为债务人的债务清偿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合同时,该第三人具有代为履行偿还贷款的责任;物的担保,就是以特定的财物为借款人债务的履行作担保,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债权人有权行使该担保物权,无论债务人是否还负有其他债务或是否将该担保物转让他人,都能从该担保物权的执行中获得债权的优先清偿。其中,人的担保较为方便,物的担保比较安全。两种担保可选择其一,也可同时采用。台湾学者纪伟就说,要取得融资,必有为人所信赖的基础,此基础不外人与物,个人生命及工作能力有限,短期尚足为信用基础,若就长期而论,则非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可,因此,土地金融的债权必须以物,即以土地及其定着物作担保。但通常,出于土地金融的安全性考虑、往往是二者同时采用,如英国的房地产抵押贷款,除考察抵押物的价值外(即物的担保),还非常重视对债务人偿还能力.(即人的信用)的考察;而美国大部分的抵押除了要求房地产的担保外, 还须有政府担保机构的担保。当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同时并存时,原则上应先行使担保物权,因为人的担保属债权范畴,而物的担保属物权范畴。
2.土地金融以抵押权为基础土地金融以土地抵押为前提,以土地抵押权的设立为开始,并以抵押权的注销(债权如期清偿时)或执行(债权不能清偿时)为结束。中国台湾学者黄通强调:抵押权实为不动产金融之基础。①所谓抵押权,就是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拥有从其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作用仅仅是为了担保债权的清偿,因此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将随着债权的清偿而消失。(2)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同一债务有多项债权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优先清偿。(3)用益物权可设立抵押权,抵押标的除了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外,用益物权如使用权等也可设立抵押权。
在我国,可以抵押的房地产有:(1)依法获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2)依法获得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3)依法获得的期房所有权②;(4)依法可抵押的其他房地产。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前原有的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应当同时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全部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以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上的部分房屋抵押的,该房屋相应比率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期房所有权抵押时,必须符合房屋预售和建筑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
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包括:(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7)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巳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8)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9)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3.土地金融一般要实行证券化一般地说,土地金融和其他金融一样,其负债大多为期限较短、流动性较强的短期负债,但其资产则具有期限较长、额度较大的特点,当该项信贷资产规模占银行信贷资产总量的比重达到一定比例,通常为25%~30%时,银行便可能面临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为了使这部分长期资产短期化,即使资产具有流动性,有必要对房地产抵押贷款进行证券化。
房地产的证券化包括:(1)房地产本身或所有权(在我国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证券化,就是将房地产本身的价值或产权进行小额分割,并以证券的形式表示,使大额的不易流动的土地和房屋价值具有了较好的流动性;(2)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是将期长额大的抵押债权进行小额分割,以有价证券的形式,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使得长期的抵押贷款资产具有了很好的流动性。
4.土地金融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土地金融是受政府政策干预较强、获得政府补贴较多的金融部门。一方面,农业土地利用、城市规划、都市发展计划、产业政策等对土地金融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政局的稳定,因此政府通常要透过房地产金融部门,通过各种奖励、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手段,来支持购房贷款的发展,从而实现居民的安居乐业。
5.土地金融业务成本较高,但收益较好一般讲,一宗房地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经历:借款人资信调查、房地产抵押物估价、抵押物保险、抵押权的设立到注销,有时还需执行抵押权(当债务不能履行时);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和土地管理部门、产权登记机关、保险机构、评估机构等部门进行联系;需要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协作,如:土地估价师、资信评估人员、律师、会计师、经纪人等的配合,因此,操作较为复杂,这使得土地金融的经营成本较高。但另一方面,因其涉及的步骤较多,使得房地产金融的业务派生性较强,即可带动一些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为金融部门带来了可观的手续费收入。
土地金融的种类
土地金融包括市地金融和农地金融。
市地金融 市地金融就是围绕城市土地及其建筑物的开发、经营和消费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包括:(1)房地产取得金融是对购买土地或建筑物(包括住宅)所进行的资金融通;(2)房地产改良金融是对土地及建筑物开发、建造所进行的资金融通;(3)房地产经营金融是对土地及建筑物的经营,如租赁经营进行的资金融通。
农地金融农地金融是围绕农地开发、生产、经营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包括:农地取得金融是对购买或租赁农地进行的资金融通;(2)农地改良金融是对农地的开垦、整治、农田水利、土壤改良等所进行的资金融通;(3)农地经营金融是指对购买牲畜、肥料、农机具以及进行农业经营活动进行的资金融通。农地金融与市地金融相比,期限较长,盈利性较差,风险较大,政策性较强,所以通常由政策性专业银行经营,并需国家以信贷的途径提供补贴。本章以市地金融为主要对象。
在美国,根据资金融通对象的不同可将房地产金融分为购屋金融(mortgage)、收益性房地产(incomeproperty)金融、土地开发(landde-velopmmt)金融和建筑(construction)金融四种。
(1)购屋金融是指围绕居民购买住房所进行的资金融通,也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房地产金融的重要内容。
(2)收益性房地产金融是围绕投资者购买经营性房地产(也称非住宅类房地产),如商场、写字楼、厂房等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投资者购买收益性房地产不是用于消费,而是作为投资,在买入和卖出之间获得差价利润,或用于出租经营获得租金收入,或作为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这类房地产融资因其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经营收益,因此,对其偿还能力的考察与个人住房贷款不同,应更为谨慎。
(3)土地开发金融是围绕土地开发,如七通一平,三通一平等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其现金量具有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投入、一次收回的特点,期限通常在1~2年,但大面积成片开发的期限有时较长。
(4)建筑金融是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所进行的资金融通。其现金流量也有分期投入、一次收回的特点。有时建筑物和土地开发融资是不可分的,在我国称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另外,因后三种房地产金融形式贷款时间较短,盈利性强,并多由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所以也常归为商业(commercial)信贷一类。
根据有无中介机构的参与,可将房地产金融分为房地产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间接金融是指借款人通过金融机构(如银行)获得资金融通,金融机构并非真正的资金供给者,而是资金供需双方的桥梁,故称间接金融;直接金融是指借款人直接通过有价证券,从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的活动。借款人包括个人和法人。个人为了购买、建造或修葺自用住房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法人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他购买房地产的非房地产企业客户。房地产开发公司通常是为了获得房地产取得、开发或经营资金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非房地产企业的客户主要是为了购置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或出于投资的目的而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以上的融资行为构成了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当个人住房贷款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时,银行有可能将个人住房贷款从其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二级市场的投资人,通常为机构投资者,以便迅速收回资金,改善其信贷资产的流动状况;而法人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发行的有价证券也可在投资人之间进行转移。以上构成了房地产金融的二级市场。

㈡ 银监会43文后,土地储备中心怎么融资

债务性融资基本没戏,租赁性融资、股权性融资或者搭建第三方影子基金

㈢ 企业如何通过土地融资

近年来,以土地使用权抵押为融资条件的信贷业务发展十分迅速,这一融资形式不仅为企业、个人提供了急需的发展资金,也提高了银行资金的利用效率,对促进房地产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据《2009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 84个城市土地抵押面积 21.7万公顷,抵押贷款 2.59万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 30.9%和 42.8%。然而,土地抵押贷款业务的过度扩张使银行在共享房地产业利润的同时,也承担了巨大的金融风险。

土地抵押贷款的两大风险

从国内外各类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成果来看,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一般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内部风险主要是因土地评估、抵押、贷款和登记等业务流程的不规范导致的风险,如违规办理抵押登记、违规放贷、骗贷、虚高评估土地价值等;外部风险主要因为宏观经济波动导致的风险,如宏观经济波动导致土地市场萎靡、土地贬值等。笔者认为,外部风险属于宏观风险,存在综合性及不确定性,如粮食安全、地震自然灾害等公共危机都可以导致风险产生,而且此类风险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调控。因此,本文以研究内部风险为主。

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有关资料显示,担保信贷作为最常见的一种担保贷款形式,在我国信贷总量中占80%以上。土地抵押贷款风险主要存在于土地抵押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的两个主要主体:土地登记机构和银行,对应地,笔者将土地抵押贷款的风险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风险一:土地登记机构违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的风险

一是依法不能抵押的土地办理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物权法》、《担保法》规定不能抵押的各类土地,如农村宅基地、公益性用地等。

二是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或违规依出让金缴纳比例办理分割登记并抵押的。

三是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的。如土地权利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未经当事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共有土地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等。

四是土地权利存在查封、预查封的或存在土地违法的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后抵押的。

五是为了土地抵押融资需要,一宗土地办理多个土地权利证书,导致重复发证的。如储备用地,可能存在储备范围内原土地权利尚未注销,就办理了储备用地登记发证并抵押。

六是同一宗土地不按照规定,依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擅自改变土地抵押顺位的。

风险二:银行违规放贷的风险

第一,银行擅自扩大放贷比例。如有关政策规

定储备用地抵押贷款率为70%、首套房屋个贷30%等,而银行则扩大比例放贷。

第二,银行违背产业政策放贷。如对落后、淘汰产业,“三高一资”(高成本、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业放贷。

第三,银行虚高土地价值放贷。(土地价值无论是依评估机构评估或借贷双方当事人认定均需银行认可确定)。

第四,银行不审慎地延长贷款周期放贷,导致贷款周期结构不合理,比如中长期贷款过多。

第五,银行降低贷款利率放贷。如一些城市储备用地抵押贷款利率较同期市场利率至少下浮10%。

第六,银行违背房地产调控政策放贷。

第七,银行超出土地权利使用期限放贷。

第八,银行超过信贷审批权限放贷。

第九,非金融机构违规放贷。

第十,其他情形。如贷前、贷中和贷后没有履行监管职责等。

除上述风险外,同一宗土地重复放贷的,顺位靠后的抵押权人可能无法受偿,风险较大;土地或房屋单一抵押,因登记机构的不统一,可能房屋抵押后土地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当事人凭土地权利证书再次抵押,造成重复抵押风险;依据地方政府或人大担保函等无效文件放贷的情形,也是产生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实践中需高度关注的两大风险域。目前,从实践来看,储备土地抵押和农村集体土地抵押风险值
得高度关注。

风险域一:储备土地抵押

据国土资源部统计,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84个重点城市储备土地抵押3547亿元,占84个城市土地抵押金额的14%,2009年新增土地抵押贷款中有1/5流向储备土地抵押,储备土地抵押贷款
超过工业用地抵押贷款。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形式,储备土地抵押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在储备用地办理土地登记和抵押登记过程中,登记操作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有关要求不符,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目前,针对储备土地登记及抵押登记办理没有明确的依据和规范。实践中,地方将储备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使用权类型填写为“政府储备”、土地用途填写为“储备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填写,这与《土地登记办法》以及土地证书填写的关要求均不符,如土地分类中根本没有“储备用地”一类,一旦进入诉讼或其他司法程序,极有可能因土地登记不规范败诉。

二是在政府储备土地中很多“绿地”、“道路”等代征地一并打包由储备机构收储,在储备土地抵押贷款过程中,这些代征地并没有剥离出来,而是一并抵押。但这些代征地将来都是公益性事业用地,不可能通过招拍挂供出,也不会有土地出让收益,因此将这些土地一并抵押贷款明显存在风险。

三是目前储备机构融资渠道比较单一,仅仅依靠储备用地抵押,还款来源主要是土地出让收益,存在较大外部风险。储备用地抵押不仅涉及面积大,而且贷款金额高。如,北京市2009年累计实现储备土地投资1165亿,涉及地面积约1.8万公顷。在此规模下,一旦土地市场出现波动,土地需求下降、价格下跌,储备土地无法供出,土地出让收益无法保障,储备机构将无法按时还款,资金链条断裂,金融风险凸显。

四是各类商业银行对储备用地抵押放贷意愿强烈,有可能降低贷款门槛放贷,导致金融风险。储备用地是最稳定保值的担保品之一,有政府作后盾,且规模大,放贷收益较高,各类商业银行都愿意放贷,甚至降低门槛放贷,出现了违规低息、超规模放贷等现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风险域二:集体土地抵押

对于集体土地抵押问题,《物权法》、《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集体土地不能作为抵押,但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抵押:一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光地不能抵押,必须连同土地上的房屋建筑一起抵押。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以后,金融机构纷纷在农村开展了集体土地的抵押融资试点和尝试,尤其是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为主要内容的尝试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一旦以农村房屋、宅基地抵押的抵押权实现时,集体土地却无法实现处置,其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成为不良资产,无疑是巨大的金融风险。

防范风险,确保土地“借=贷”

土地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违规放贷风险(包括中介机构违规评估土地价值风险);二是土地登记机构违规登记风险。从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来看,出于制度约束和职业道德,上述风险单一出现的机会较小。但是,除法律法规外,上述两个部门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文件的部门局限性等,一旦一方违规,另一方在不熟悉他方政策或者没有职责遵守他方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的情况下,违规土地抵押登记贷款便会产生,风险也随之而来。因此,防范风险的主要办法应是加强涉及土地抵押贷款各方主体的沟通和协调,建立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

积极推进相关信息的对接与共享,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土地资本化的方式、节奏和规模呈现多样、快速和扩大的趋势,土地与信贷、证券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建议国土资源部、银监会和证监会加强沟通合作,将包括土地抵押监测数据在内的土地登记基本信息、上市房地产企业资金和用地情况、房地产企业信贷和用地情况等数据对接共享,实现以土地为基础的土地资本化全方位、全过程监管,构建土地、银行和证券联手防范金融风险的新机制,化解政府融资平台矛盾,更加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土地登记部门加强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服务,银行加强贷前、贷中和贷后土地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全过程监管,实现土地登记资料、放贷政策信息对接和共享。

㈣ 什么是融资用地

一、土地融资,是金融行业中的经营模式之一,其实质是将土地作为信用抵押,以获取资金维持经营的一种模式,其已经成为国际通用的金融模式。

二、融资用地不等于卖地。

土地融资起源于199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条例》赋予了我国地方政府出让土地的权力,使地方政府可将土地出让以获得土地出让金、土地税费等收入,并将其作为地方财源的政策支持。

在地方财政收入远远满足不了城市化快速发展需求、土地管理新政策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土地融资则顺运而生。

(4)银监会土地融资定义扩展阅读

内部融资方式包括:

(1)企业自有资金:包括企业设立时各出资方投入的资金,经营一段时间后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主要由接受捐赠、资本汇率折算差额、股本溢价等形成)等资本由企业自有支配、长期持有。

自有资金是企业经营的基础和保证,国家对房地产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有严格要求。开发商一般不太愿意动用过多的企业的自有资金,只有当项目的赢利性可观、确定性较大时,才有可能适度投入企业的自有资金。

(2)预收账款:是指开发商按照合同规定预先收取购房者的定金,以及委托开发单位开发建设项目,按双方合同规定预收委托单位的开发建设资金。对开发商而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提前筹集到必需的开发资金。其中预购房款主要指购房者的个人按揭贷款,是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的重要来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地产融资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融资规划

㈤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定义

一般而言,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指“地方投融资平台”,除非特别说明,均指专地方各级政属府专门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发〔2010〕19号文件定义)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表述如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㈥ 什么是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是目前各种融资类项目的核心风控措施之一,由于抵押土地的类型各异(包括出让地、划拨地、储备地等),处置方式也不尽相同,故对土地抵押问题的探讨就显得极为必要。
一、土地抵押的客体是土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以,我国的土地从所有权的角度讲,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的规定: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所以,目前我们所讲的土地抵押,实质上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具体的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取决于法律规定
根据土地所有权的不同,土地使用权首先被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对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分,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土地二元结构。
1、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谓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和其他地上物建设的权利。所谓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家庭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
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和权力内容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依据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取得,有一定的期限和用途限制,可以依法转让、抵押,是目前最为自由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特定的国有企业或者公共事业单位、机关等,以无偿的方式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利本身没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和抵押,其抵押,须经土地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并且在实现抵押权时,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国有土地用于农业用途的,土地使用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称为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内容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区别。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家庭承包经营权,至少耕地的家庭承包经营权,被允许转让,但严禁抵押。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则可以自由转让和抵押。

㈦ 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中关于项目融资定义,是否是指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的贷款才是项目融资贷款

是要同时满足。这三项都是项目融资贷款的基本特征。

㈧ 融资的定义是什么

1,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版得资产而集资权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2,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3,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

㈨ 什么是融资土地

已经交易的土地

㈩ 请问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三者有什么区别吗谢谢

土地(挂牌、拍卖、招标)、土地招商、土地融资的区别如下:

1、土地(挂内牌、拍卖、招标):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四种: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2、土地招商:

土地招商是指招商人提供土地,投资人提供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变更性质和用途费用。

3、土地融资:

土地抵押融资,准确的说应该是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融资,即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进行融资担保,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以其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为。

(10)银监会土地融资定义扩展阅读:

土地金融:土容地金融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在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过程中的国防费、警察费、贷款、存款、投资、信托、租赁、抵押、贴现、保险、证券发行与交易,以及土地金融机构所办理的各种中间业务等信用活动。

挂牌主持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明确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应当由符合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条件并取得资格的人员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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