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为什么分期销售具有融资性质,希望可以用文字解释下,呵呵,会计分录看过但是不太懂~~请高人指点,多谢~~
会计科目里有这样两个科目很有意思,一个是“应付”,一个是“应收”。
“应付”可以理解为拿着别人的钱办自己的事儿;“应收”可以理解成别人拿着你的钱办他的事儿。前者是无本融资,后者是无私奉献。
分期销售也是同理。你不用一次把物款付清,就等于你多了机会成本的选择,你可以用未支付的钱再去挣钱。
财务上的负债有两类,一类是有本负债,如银行贷款,需要支付利息;一类是无本负债,像应付账款、分期付款等,只需要还本而没有利息。世界500强之首“家乐福”公司,就几乎没有贷款等有本负债,全部是应付账款等无本负债,一直是“拿别人的钱赚自己的钱”。
注:“机会成本”通俗地说,就是同样的钱如果做这个能赚多少,而做那个能赚多少,而你只能选择一项,那么没有做的那项的利润就是你的机会成本。
不知我说清楚了没有。
B.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C. 在会计中具有融资性质的业务有哪些谢谢!
1,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款期超过一年,比如分几年收款的,则具有融资性质专。会计上列长期应收款属科目。
2,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分几年付款。会计上列长期应付款。最典型的最这两种。这两种业务的会计核算都有会计准则专门规范。
融资途径:
1、银行:需要融资的时候您最先想到的肯定是银行,银行贷款被誉为创业融资的“蓄水池”,由于银行财力雄 厚,而且大多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很有“群众基础”。
2、融资平台:由于从银行融资存在一定难度,第三方的融资平台是融资者的不错选择,比如国内最大的第三方融资平台投融界提供了比较专业的投融资信息服务。
3、信用卡:信用卡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结算方式日趋电子化,信用卡这种电子货币不但时尚,而且对于从事经营的人来讲,在急需周转的时候,通过信用卡取得一定的资金也是可行的。
4、保单质押:投保人如因经济困难或急需资金周转时,可以把自己的保单质押给保险公司,并按相关规定和比例从保险公司领取贷款。
5、典当行:典当可能是从古至 今最具生命力的行业。通过典当行取得资金,也逐渐开始为百姓所熟知。黄金、珠宝、家电、房地产、机动车等都可以典当,有价证券可以用来质押。
D. 融资和分期有什么区别
我总结它们间区别主要有如下几点:
1、分期付款是直接融资,而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融资。
2、分期付款客户可直接获得所有权(以设备或其他财产作抵押),而融资租赁的设备所有权在融资期间为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不需要提供抵押物,注重你的实际还款能力。
3、分期付款一般首付较高,期限较短;而融资租赁首付较低,期限较长。
4、分期付款还款方式较固定,而融资租赁较灵活。
5、分期付款对厂家(或银行)的风险较大,而融资租赁风险相对较小,特别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6、分期付款一般不对中小企业公司,对个人,而融资租赁没有限制。
列举6条,供参考!
满意请采纳。
E.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处理有何差异
分期收款销货是指在较长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期限分期收取货款的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当然,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比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货价要高一些,这是因为,部分差额可用来作为销货企业的信贷利息收入,部分差额可用来补偿它采用这种销售方式而可能受到的损失。
特点及原因
特点
与普通赊销相比,分期收款销货具有如下特点:
(1)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应收账款全部收清为条件,在此之前不转让商品所有权。
(2)在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
(3)购销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担保合同。
采用原因
销货方式采用分期收款销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销货方可以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的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另外,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也是一个原因,尽管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为大。
会计处理
由于分期收款销货的应收账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销货在这方面的会计处理与普通赊销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分期收款销货应如何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并相应确定分期销货的毛利。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采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分期收款销货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单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税)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税)
C=(B/1.17)×17% 本金收现
D=E-B 总收现(含税)
E
销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总 额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4200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2871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1476
贷:长期应收款34534
财务费用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3359
贷:长期应收款34533
财务费用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1727
贷:长期应收款34534
财务费用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 (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F. 对分期收款销售,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即企业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G. 分期收款来销售商品为什么具有融资性质
分期收款的销售商品是为占有市场,取得更多资产而收取采用递延方式交易手段,和融资的定义差不多,所以具有融资的性质。融资是指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与普通赊销相比,分期收款销货具有如下特点:
(1)商品所有权的转让一般以应收账款全部收清为条件,在此之前不转让商品所有权。
(2)在销售成立时,购货者需先付一定数额的的定金,之后按合同规定分期付清货款。
(3)购销双方通常需要订立合同,而且常见的合同为担保合同。
采用原因
销货方式采用分期收款销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销货方可以通过这一销货方式,将潜在的消费者转化为现实的消费者,从而为企业的产品打开销路。
另外,分期收款销货的售价通常高于现销或普通赊销商品的价格也是一个原因,尽管分期收款销货由于收款期限较长等原因发生的损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赊销为大。
(7)融资形式的分期销售扩展阅读:
由于分期收款销货的应收账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销货在这方面的会计处理与普通赊销存在着较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分期收款销货应如何确认各期的营业收入,并相应确定分期销货的毛利。
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
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例如:某企业1996年7月1日采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7月1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
企业应作如下分录:
一、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00000
贷:库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三、同时结转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20000
H.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中未实现融资收益怎么理解 CPA考试中折现率需要盾己求解吗
哥闲来无事,特来开导开导你。未实现融资收益主要是通过租赁收入实现,具体分录看书。它是以租赁投资净额(账面价+初始费用)的期初余额乘上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摊率(书上只说明了内含利率,如果出现了合同规定利率,银行贷款利率等,祥见书p437)然后再以固定的租金减去确认的融资收益,得出租赁投资减少额(这个地方新手总有个疑问,为什么要这样减?但这地方实在不好解释,自己理解)……之后就以期初余额减去减少额,得出下一年的净投资额。。。(^^突然发现自己说成租赁那一章的了,那章比这难多了,我也懒的重写,分期销售只是个基础中的基础!!!!)至于折现率?非常的重要!考试不可能把折现率给你。需要用插值法计算得出!当然你别跟我说折现率公式是什么。
I.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销售商品,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是多少
这涉及到税法对于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尚未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税法上是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税务上自然也就不确认应收款项,所以其计税基础为零。
J.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商品具有融资性质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比如出售一个存货1600万,长期应收款
这里不会有差异
分期收款方式,纳税时间为约定。此时,会计记录就是按照税法规定确认销项税的,增值税方面会计与税法一致。
所得税方面,按照应税所得交纳,单看分期收款销售,利润不要调整,会计就按照确认的所得相应纳税,税法也是这样看待,所以照常纳税,即看待分期这件事产生的税务问题,会计和税法意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