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融资案件归中纪委那个部门管
中纪委主要监管的是省部级干部,融资案件属于金融口(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海关总署、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中国工商银行等26家机构),由中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负责。
四室负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章以及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的情况;承办联系单位中管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其他比较重要复杂案件的初核、审查;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
Ⅱ 廉政的意义是什么
“廉政”一词最早出现在《晏子春秋·问下四》:廉政而长久,其行何也?其反义词为”腐败“。
现在所说的“廉政”主要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其职能时不以权谋私,办事公正廉洁。
Ⅲ 投融资管理内部管理手册内容应包括哪些
我是一家国企融资部的部长,根据经验,应包括:
1、融资部部门职责、岗位职责
2、融资部工作流程
3、行为规范
4、对银行等机构进行审核评价准则
5、廉政规范
Ⅳ 党风廉政建设39个不得内容是什么
39个不得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8、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9、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10、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1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12、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13、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14、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15、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16、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17、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18、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19、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0、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2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22、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23、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24、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25、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6、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27、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28、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29、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30、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31、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32、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3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34、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35、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36、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37、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38、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39、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Ⅳ 二级支行行长面临的廉洁风险有哪些,如何防范
实行公开公示。
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要求,逐一排查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对各部室、网点的主要职能、查找的廉政风险点及其制定的防范措施,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并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填写《岗位(个人)廉政风险自查表》,《单位(集体)廉政风险自查表》,《岗位廉政风险防范承诺书》。
逐级廉政谈话。
支行行长与公司机构客户营销部、个人客户营销部和四个网点负责人等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廉政谈话;与分管的部、室主要负责人和一般风险岗位人员进行廉政谈话。针对谈话对象职责和岗位风险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了谈话记录。
Ⅵ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哪些其本要求
基本要求如下:
1、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
2、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6)融资廉政扩展阅读
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Ⅶ 遵守廉洁从业各项规定,执行财经纪律要从哪些方面做起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Ⅷ 国有企业领导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Ⅸ 财务党风廉政风险点有哪些该怎么解决
1、私设小金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及监察制度,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制度。
2、私自挪用、侵吞公款。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交叉监督,严禁白条顶库等行为。原始凭证报销需按规定金额报领导审批。
3、大宗物品采购。先经集体议事程序一致同意后,对采购对象实行“货比三家”和落实开支价格后,按规定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后购置。
补充:财务制度是每个单位都是不同的,你可以根据自己单位制定的财务制度中禁止的项目展开一下。这里只提供一些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