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为什么增加了“坏账准备”,同时要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因为税法规定坏账准备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只有在以后期间实际发生时才按实际发生的坏账扣除,所以坏账准备增加不会使得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这里补提了坏账准备,因而形成可抵减时间性差异40万元,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以后如果核销坏账,则
借:坏账准备 40
贷:应收账款 40
假如到年末利润总额100万,无其他纳税调整,则
借: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
(1)融资租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扩展阅读:
一、坏账准备及其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期末对坏账准备进行重新核定,视情况补提或转回,实际发生或收回,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以上简称坏账准备的计转发收。
①月末计提坏账准备10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
贷:坏账准备10万
②转回多提坏账准备2万
借:坏账准备2万
贷:资产减值损失2万
③实际发生坏账3万
借:坏账准备 3万
贷:应收账款 3万
④影响坏账因素消失,收回坏账
借:应收账款 5万
贷:坏账准备 5万
二、坏账准备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计提坏账准备,贷方坏账准备是应收账款的备抵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以影响资产负债表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在利润表中列示,影响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利润总额。计提坏账准备,使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减少;转回多计提的坏账准备,使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增加。
三、计提坏账准备对纳税调整的影响
计提坏账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的借方,影响营业利润,利润总额,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税法不认同,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增。当坏账实际发生时,税法允许扣除,未来少交税,就形成了企业的一项资产,即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计提坏账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10万
贷:坏账准备 10万
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
②转回多提坏账准备
借:坏账准备 2万
贷:资产减值损失 2万
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0.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5万
③实际发生坏账3万
借:坏账准备 3万
贷:应收账款 3万
影响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0.75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75万
计提的坏账准备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才可以税前扣除。坏账准备在账务上计入当期损益,冲减当期会计利润,但是税法不认同这一做法,所有在计算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纳税调增,同时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坏账准备-网络
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对所得税的影响
融资租赁年折旧:10 000/3=3 300
税法年折旧:13 000*(1-5%)/5=2 470
固定资产余值差异:13 000*5%-100=550为永久性差异
年限——————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第一年————13 000-2 470=10 530——————10 000-3 300=6 700
第二年————10 530-2 470=8 060——————6 700-3 300=3 400
第三年————8 060-2 470=5 590——————3 400-3 300=100
第四年————5 590-2 470=3 120——————100
第五年————3 120-2 470=650————————100
故第一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 530-6 700-550=3 280
第二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8 060-3 400-550=4 110
第三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5 590-100-550=4 940
第四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3 120-100-550=2 470
第五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650-100-550=0
以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第一年:3 280*25%=82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820
贷:所得税费用 820
第二年:4 110*25%=1 027.50
1 027.5-820=207.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7.50
贷:所得税费用 207.50
第三年:4 940*25%=1 235
1 235-1 027.50=207.50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7.50
贷:所得税费用 207.50
第四年:2 470*25%=617.5
617.5-1 235=617.5
借:所得税费用 617.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17.50
第五年:转回剩余617.50元
借:所得税费用 617.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17.50
❸ 借 商誉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按照税法规定应该按照资产价值的比例(所得税率)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在未来会计期间缴纳所得税。
❹ 弱弱的问一个问题。。。。由融资租赁入账的固定资产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什么不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我看税法的时候也想这个问题了;回去查书给我的感觉就是,1判断是不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暂时性差异;这个给我的疑惑最大;后来一查书,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未来期间可以抵扣的金额;看来不管是提折旧还是减值还是盘亏。这些都会在资产收回他的价值,也就是每期的现金流中,最终把入账1000消耗到0为止。这些都会影响当期的利润总额。而咱们平时做题那些提减值,折旧的暂时性差异都是,因为税法允许抵扣的时间不同造成的。这个资产丛1000到0过程中,提减值产生可抵扣差异,当期多交税了,他早晚会因为实际发生损失时候税法允许抵扣,从而转回这种差异;这个题资产入账就是最低租赁付款折现额或者公允价,肯定比那么没折现的每期合同付款额小;这种差异产生不会影响利润;
而咱们学的资产负债表账务法都是根据利润总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属于特例,和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是一个道理。这个东西产生就有差异,后期提折旧也不会转回。它属于资产负债表无法使用的,你就当特例记吧;本来资产负债表账务法,不好使的。书上都当特例讲。
最后你问到提折旧影响的是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利润。你就参考那个自行研发的固定资产,假如研究资本化成功了;他有100的账面价。150的计税。这个资本化不会影响本期利润吧,影响利润是在后期折旧,减值,盘亏什么的;后期计算5年折旧。年底剩80.那个120计税。但是你就不能按资产负债表账务法去比他的账面计税了,因为他一开始就有差异。后期也调不回来。你就只能想影响利润的20的折旧。影响计税的30的折旧。你用利润总额目的是算应纳税所得额吧。你看税法折旧允许你扣除30,你算利润只扣20 ,税法还多允许你扣10。你在调利润总额的时候是不是要多算10。但是这种差异因为转不回来,你确认了一个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你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就减少了,那么利润就多了,所有者权益就多了;可是问题回来了他是不影响利润总额的,那个经典公式就不平了就不成立;
我是根据书上写的加上我自己的大白话
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以后少缴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就是以后多缴税 (1)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资产类科目,列于资产负债表中非流动资产项目下。资产的帐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和负债的帐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便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即产生抵延所得税资产。
(2)举例:某公司按照百分之五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而税法中规定按照千分之五的比例计提坏帐准备进行税前抵扣(适用33%所得税税率)。该公司2006年应收帐款借方余额为1000万,则该公司计提坏帐准备为50万,税法计算坏帐准备为5万,则产生45万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45*33%=14.85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4.85
贷:所得税费用 14.85
再看下面: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末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应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由于公允价值和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也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商誉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3)其他的情况
借: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0一16】 A企业于20×6年12月6日购入某项环保设备,取得成本为500万元,会计上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为10年,净残值为零,计税时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相同。A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假定该企业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答疑编号11200301:针对该题提问]
分析:
2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固定资产按照会计规定计提的折旧额为50万元,计税时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100万元,则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4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400万元的差额构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0-17】 甲公司于20×0年12月底购入一台机器设备,成本为525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零。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计税时可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及净残值均与会计相同。本例中假定该公司各会计期间均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该项固定资产产生的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该公司每年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情况如表20-1所示:
表20一1 单位:元
20×1年 20×2年 20×3年 20×4年 20×5年 20×6年
实际成本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525 000
累计会计折旧 87 500 175 000 262 500 350 000 437 500 525 000
账面价值 437 500 350 000 262 500 175 000 87 500 O
累计计税折旧 150 000 275 000 375 000 450 000 500 000 525 000
计税基础 375 000 250 000 150 000 75 000 25 000 O
暂时性差异 62 500 100 000 112 500 100 000 62 500 0
适用税率 33% 33% 33% 33% 33% 33%
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 20 625 33 000 37 125 33 000 20 625 0
[答疑编号11200302:针对该题提问]
分析:
该项固定资产各年度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确定如下:
(1)20 × 1年资产负债表日:
账面价值=实际成本-会计折旧=525 000-87 500=437 500(元)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税前扣除的折旧额=525 000-150 000
=375 000(元)
因账面价值437 500大于其计税基础375 000,两者之间产生的62 500元差异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2 500 × 33%)20 62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20 6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625
(2)20 × 2年资产负债表日:
账面价值=525 000-87 500-87 500=350 000(元)
计税基础=实际成本-累计已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525 000-275 000=250 000(元)
因资产的账面价值350 000大于其计税基础100 000,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3 000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20 625元,当期应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 37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12 37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2 375
(3)20×3年资产负债表日:
账面价值=525 000-262 500=262 500(元)
计税基础=525 000-375 000=150 000(元)
因账面价值262 500大于其计税基础150 000,两者之间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7 125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33 000元,当期应进一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4 12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4 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 125
(4)20×4年资产负债表日:
账面价值=525 000-350 000=175 000(元)
计税基础=525 000-450 000=75 000(元)
因其账面价值175 000大于计税基础75 000,两者之间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33 000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37 125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 12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4 125
贷:所得税费用 4 125
(5)20×5年资产负债表日:
账面价值=525 000-437 500=87 500(元)
计税基础=525 000-500 000=25 000(元)
因其账面价值87 500大于计税基础25 000,两者之间的差异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0 625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为33 000元,当期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2 375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2 375
贷:所得税费用 12 375
(6)20×6年资产负债表日:
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及计税基础均为零,两者之间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原已确认的与该项资产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予全额转回,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625
贷:所得税费用 20 625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因会计与税收的划分标准不同,会计上作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0-18】 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l5 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l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购买日B企业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20-2所示:
表20一2 单位:万元
公允价值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固定资产 6 750 3 875 2 875
应收账款 5 250 5 250 -
存货 4 350 3 100 1 250
其他应付款 (750) O (750)
应付账款 (3 000) (3 000) O
不包括递延所得税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12 600 9 225 3 375
[答疑编号11200303:针对该题提问]
分析:
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下: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12 6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33%)247.5
递延所得税负债 (4 125×33%)1 361.25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11 486.25
商誉 3 513.75
企业合并成本 l5 000
A企业
1)借:固定资产 6 750
应收账款 5 250
存货类科目 4 350
商誉 2 400
贷:其他应付款 750
应付账款 3 000
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5 000
2)
借:商誉 1361.2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361.25
3)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47.5
贷:商誉 247.5
商誉=2400+1361.25-247.5=3513.75(万元)
商誉的账面价值3513.75>计税基础(0),形成暂时性差异。
因该项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当事各方选择进行免税处理的情况下,购买方在免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有关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原计税基础不变。被购买方原账面上未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该项合并中所确认的商誉金额3 513.75万元与其计税基础零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按照准则中规定,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一般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20一19】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对该项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购入投资时,实际支付价款2 500万元,取得投资当年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750万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的调整因素,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225万元。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l5%。乙公司在会计期末未制定任何利润分配方案,除该事项外,不存在其他会计与税收的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均不存在期初余额。
[答疑编号11200304:针对该题提问]
(1)按照权益法的核算原则,取得投资当年年末,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增加225万元,确认投资收益225万元。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在持有期间不变,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25万元。
将投资收益还原成税前的,假设税前利润是X,则
x-x×15%=750
x=750 /(1-15%)=750/85%
甲公司应按适用税率的差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7.6470(750÷85%×30%×l8%)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 476 47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476 470
(2)如果甲公司取得乙公司股权的目的并非为从乙公司分得利润,而是希望从乙公司持续得到原材料供应,同时与其他投资者签订协议,在被投资单位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作相同的意思表示,控制被投资单位利润分配的时间,从各方的协议情况看,不希望被投资单位在可预见的未来进行利润分配。因符合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条件,对该部分225万元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计量
1.对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2.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无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期间如何,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要求折现。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确认的一般原则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因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内,企业无法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使得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经济利益无法实现的,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是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二是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应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
某些情况下,企业发生的某项交易或事项不属于企业合并,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且该项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准则中规定在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20-20】 甲企业当期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项固定资产,该项固定资产在租赁日的公允价值为3 0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2 940万元。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内总的付款额为3 300万元。假定不考虑在租入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答疑编号11200305:针对该题提问]
准则中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甲企业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应为2 940万元。税法规定融资租入资产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付款额以及在取得租赁资产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作为其计税成本,即其计税成本应为3 300万元。
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 94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3 300万元之间的差额,在取得资产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如果确认相应的所得税影响,直接结果是减记资产的初始计量金额,准则中规定该种情况下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计量
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原则相一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应当以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基础计算确定。无论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如何,递延所得税资产均不要求折现。
三、适用税率变化对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
因税收法规的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
参考资料:acc123网
❻ 关于融资租赁的几个公式总结
融资租赁利息计算和谈判是个有趣的东西,不同人理解不一样,甚至有时同一个案例不同的人都会算出不同的结果。实际操作中,有的租赁公司借融资成本算法的不同认识,忽悠企业,这在我的工作中经常遇到。
按照公允的理解,融资租赁的财务成本分是总开支除以实际可用资金再除以租赁年限,其中有以下几个要点,利息、管理费、保证金占用、预先支付,付息方式,计息基数,是否算增值税节省。
利息和管理费比较明确,不多说,该多少就多少;保证金占用和预先支付的开支多了,实际可用资金就减少,实际成本就要提高;付息方式指的是等额本息还是等额本金,不同还款方式在成本上和还款压力上不同,各有利弊;计息基数,这条是核心问题,有的融资租赁,用最初的放款金额作为计息的基数,有的则是按照不断偿还,减少后的本金作为每期还款的计息基数,这两种方式实际成本相差一倍的!这需要根据租赁方案研究推算。
举个实际案例,某企业融资租赁借款1000万,20%保证金,年利率4.5%,管理费1.5%,期限三年,管理费放款时一次性支付,按照最初放款金额计算每期利息,按季还本付息,名义价格1元,设备评估费3万、保险费5万、中介费18万共计25万,放款时支付。
则,企业起初实际可用资金为1000-200-45-25=720万,随着三年按季还本付息,实际可用资金不断递减,三年下来平均使用资金在400万左右,这是分母。
总开支则是1000万乘以6%(4.5%+1.5%)乘以3年,加上25万,为205万,这是分子。
然后205除以400再除以3,实际成本年化16.7%!
但是,融资租赁的利息和管理费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的进项,所以财务成本在增值税环节上是可以节省的,如果按照抵税后的算法,总开支为180万除以1.17为153.8万,加上25万为178.8万,最后实际年化成本为14.9%。
所以不要看纸面利率和管理费低!公允一算,融资租赁实际成本还是比较可观的。融资租赁接触多了,总结以上经验,一起分享,希望对你有帮助!
❼ 融资租赁为什么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主要差异在于计算不同。在租赁合同期内,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计人损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全部计入损益(财务费用)。
因此,计人损益的合计金额为两者之和,为“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初始直接费+最低租赁付款额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
根据税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亦即初始直接费之和,在租赁合同期内,允许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金额为“租金+行使优惠购买权的购买价款+初始直接费”。
从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会计处理可知,以上两个计算式相等,即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价值之和是税法认可的,取得时会计准则确认的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账面价值等于税法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在存续期间进行后续计量时,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照“成本-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计量,未确认融资费用按照“成本-摊销额”进行计量,两者合并为“(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未确认融资费用)-(累计折旧+摊销额)-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而税法按照“成本-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折旧额”进行计量。由于会计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必须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而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只能采用平均年限法摊销,导致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对固定资产与未确认融资费用计量的账面价值产生差异,形成暂时性差异,需进行纳税调整。为便于说明,假定会计规定的折旧政策与税法一致,不考虑减值准备。
会计上按照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归属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❽ 融资租赁的税务如何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一项租赁中,如果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则可称为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下面举例说明出租方未取得融资租赁权开展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2007年11月,柯瑞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由柯瑞公司出资购入设备一台,以租赁方式租给乙企业。租赁合同规定设备于2008年1月1日运抵乙企业,租赁期为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35100元,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2008年1月1日设备运抵乙企业,当日的公允价值为100000元,预计使用5年。
分析:①判断租赁类型: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满足租赁新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项租赁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②由于该项租赁合同规定设备的所有权最终转移给承租企业,按税法规定,柯瑞公司的此项租赁行为应纳增值税。在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③租赁内含利率为22.3%(计算过程略)。
1.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
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行使优惠购买权支付的金额=35100×5+0=175500(元)。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175500
贷:融资租赁资产100000
递延收益75500.
2.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1)未确认融资收入分配表(实际利率法)
2008年1月1日,租赁投资净额余额100000元。
2008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22300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2800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87200元。
2009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9445.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5654.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71545.6元。
2010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5954.6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19145.3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52400.27元。
2011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11685.26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3414.74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28985.53元。
2012年12月31日,租金35100元,确认的融资收入6114.47元,租赁投资净额减少额28985.53元,租赁投资净额余额为0.
作尾数调整(由于实际利率法不是采用直线法以平均分配的方式确认融资收入,所以最后一年须作尾数调整):6114.47=35100-28985.53;28985.53=28985.53-0.
(2)2008年1月~12月,每月确认融资收入时(22300÷12=1858.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1858.33
贷: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益 1858.33.
3.2008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35100
借:主营业务收入5100(35100÷1.17×1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
通过上述涉税会计处理,从而实现了“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期内以不含税金额分配。这样处理也符合所得税的处理规定,因按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就租赁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2009年~2012年的会计处理分录同2008年(2)、3,只是递延收益的计量金额须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租期内各租金收取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计量。
另外,整个租赁期企业开展此项融资租赁实际缴纳增值税=35100×5÷(1+17%)×17%-100000×17%=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