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资金管控排查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 资金决策
第一条 资金决策是公司经营决策者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依据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通过收集情报、设计方案、抉择筛选和审查结果等过程所形成的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的方案。
第二条 公司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司资金决策管理工作,制定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和财务部门以及生产、销售、供应等部门领导都要共同参与讨论、研究资金的筹划决策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第四条 资金决策和筹划要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防止和杜绝资金的沉淀和资金的短缺。
第五条 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实际,了解掌握市场信息和实际变化,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资金决策方案,确保资金决策的有效执行。
第二章 资金计划
第六条 资金计划是公司财务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司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的资金决策方案和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制定的资金管理预算。
第七条 财务部门要组织做好资金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予以配合,资金计划主要包括:
(1)货币资金计划:按照现金流量表项目分类编制,坚持节约挖潜方针,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加快资金周转。
(2)预付账款回收计划:预付账款平均占用额应严格控制在存货总额5%左右,预付账款要及时冲账,避免重复付款,防止发生不能收回情况。要严格落实责任人,在可能情况下尽量减少预付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
(3)应收账款回收计划:应收账款应控制在销售收入的5%—10%以内,并做到一年之内回收,防止长期拖欠。对已形成的长期拖欠,要制定催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催收;应收账款占用过多的企业,应由公司领导亲自挂帅,销售部门负责人负责限期收回,回收困难的要通过多种方法,包括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4)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的发生。财务部门要通过分析年初余额形成原因,逐项清理;业务经办部门应按季度、月度制定其他应收款回收计划,由专人负责及时回收;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亲自检查此项工作,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5)存货计划:要加强存货管理,按照节约、挖潜、增效的原则,建立存货定额管理制度,产、供、销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金占用定额进行本部门的存货管理,加强对存货占用资金的控制,防止积压和超储。财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定额进行考核,并根据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比例予以奖惩。
第八条 公司在编制资金计划时要注意调整安排好资金结构。
(一)必须重视安排好流动资产内的占用结构。提高经营资金的经营效果,压缩结算资金的占用,减少沉淀资金总额,盘活存量资产。
(二)必须重视安排好净资产与投资规模的结构。公司要量力而行参与投资,对外投资要实施跟踪管理,效益不佳的项目要及时采取措施将投资收回。
(三)必须重视调整好资产与负债的结构。通过各种途经补充自有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水平,其中尤其要安排好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结构。
(四)必须重视安排好商品的库存结构。根据市场销售情况安排库存额度与商品品种结构,做到以销定进,少留、不留库存。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货币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那一部分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条 公司货币资金来源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借入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如拨款等)。公司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原则,关注资金成本,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公司在办理借款时,必须有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的合规性决议,公司财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融资。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二)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四)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六)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七)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现金的管理
(一)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二)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四)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五)出纳人员必须逐笔根据现金收支业务登记现金日记账,日清日结,确保账款一致。
(六)财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防止白条抵库、贪污挪用、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七)出纳人员对银行派出监督现金管理执行情况的检查人员应主动配合,积极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八)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保管,要符合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确保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公司应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三)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应及时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未达账一般不应超过二个月,超过二个月后应逐笔分析、查找并附说明。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四)经办人领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出纳员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妥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
(五)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六)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付款有关条款,由单位领导及经办人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七)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束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呆(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八)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公司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十)财务负责人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对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核对。
第十四条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对外发生的经济往来,除用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外,还可采用其他货币资金结算办法,主要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和保函押金等。
(二)使用上述结算形式,必须建立健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责任人应经常与财务部门核对余额,业务结束后应立即清理,余款退回银行账户。
(三)不允许以公司账户办理个人信用卡,原已办理的要组织进行清理并通知个人办理有关业务报销清理手续,并将个人信用卡上的余额限期交回财务部。
(四)公司经营层因工作需要,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其他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允许办理企业信用卡。
第十五条 工资的结算管理
(一)公司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应当按规定纳入工资总额。
(二)统一发放的工资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公司,应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合同,代发工资银行一般应选国有商业银行。
第十六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二)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四章 资金控制
第十八条 资金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应依据预定的资金计划,运用各种可行的方法进行资金管理和监督,通过比较和分析,衡量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成果及资金运作情况,同时严格限制不利差异,达到预期目的。
第十九条 公司各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共同搞好资金运用各重要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一) 要强化货币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公司适度筹资政策,严格货币资金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制度,严格现金日清日结、银行存款日清月结、其他货币资金及时清理制度。
(二)要强化商品采购环节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建立商品进货比价采购制度,真正做到“货比三家,择优选择”。
(三)要强化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控制赊销商品的管理权限,通过商品的优质服务做好现销工作;加强对收入票据的管理,防止票据给企业带来损失。
(四)要强化货款回笼环节的管理与控制。严格落实“货款回笼责任制”,谁经手赊销,谁负责收回货款,发生问题必须追究经手人责任,并将催收货款回笼与经手人的经济利益挂钩列入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
(五)要强化对外担保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对外担保程序,严禁违规越权办理担保事宜,同时要加强对对外担保的日常动态监控,防范担保风险。
(六)要强化对外投资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对外投资核算,严格对外投资权限,确保对外投资收益最大化。
(七)要强化委托贷款的管理和控制。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对富余资金,可以严格按程序办理委托贷款,并按期收本收息,进行动态管理,注意防范贷款损失。
(八)要强化资金平衡会议制度。对于公司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须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直接审批,对于预算外项目和超大数额资金调度应建立公司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联合审批制度,必要时还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决定。
(九)要强化财务监督环节的管理与控制。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对于不符合手续、制度的款项做到坚决不付,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事项做到坚决不予办理。
(十)严格和完善资金的体内循环制度,资金收支必须统一经过公司财务部门进行,做到收支两条线不允许发生资金分流和体外循环现象。
第二十条 建立公司银行开户登记备查制度,加强对公司银行开户行为的管理和控制并制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归本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② 国有企业融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规定
您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持配合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开展当期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失泄密。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严格执行“六要六不”行为规范,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 工作联系机制
第五条 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 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厅(室)、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审计、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监督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及主要职能部门向监事会汇报企业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支持配合监事会与有关人员谈话工作。
第八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为职工监事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企业应当为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行政保障,协助做好监事会对所属企业监督检查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与企业商定支持配合具体事项和要求,确定重点联系人负责与企业日常联系工作。
第三章 重要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报告涉及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动态,以及出资人关注事项等重要情况。
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的范围、内容、报送形式和时限等,由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涉及企业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薪酬分配、业绩考核、利润分配、主要领导人员出国等重要情况应当事前报告监事会。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发生重大经营危机、违法违纪违规、法律诉讼和仲裁、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等重要情况,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监事会,并通报后续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企业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作出灵敏有效反应,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信息,加强企业风险分析,及时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四章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涉及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他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应当通知监事会列席。
第十六条 监事会列席的企业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二)年度(年中)工作会议;
(三)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经济形势)专题分析会议以及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重要会议;
(四)监事会主席认为需要列席的其他重要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列席的有关会议,企业应当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提前通知监事会,并提供相关材料。
会议通知一般应在会议召开5日前送达监事会,会议相关材料及早报送监事会。企业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应提前送达监事会。
第十八条 企业重要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报送监事会。
第十九条 监事会收到企业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企业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主席和办事处报告。
监事会可通过视频、电话等形式列席企业会议。
对未列席的企业重要会议,监事会应当在会后查阅相关会议记录、纪要等文件材料。
第五章 信息资料报送
第二十条 企业与监事会协商确定报送信息资料范围、程序及相关责任等,及时提供财务和管理信息资料,开放企业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照监事会有关要求,做好《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由相关负责人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按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信息资料日常报送制度,及时将有关规章制度、财务和生产经营动态及分析资料等报送监事会。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中已反映、借助企业信息系统以及列席企业会议可以获取的信息资料,不重复报送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应当同时抄送监事会。
企业接受国家审计等情况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和企业情况,合理确定资料收集范围和程序,对获取的企业信息资料应当妥善保管、有效利用。
重要及涉密文件资料应编制交接清单,需退还企业的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第六章 协同配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沟通,就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安排等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协调。
在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业务约定书中,应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与监事会沟通,将监事会关注事项纳入审计计划,相关工作底稿供监事会查阅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和审计报告阶段,就重要审计事项交换意见的有关会议,应当请监事会参加。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内审部门年度或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等资料应报送监事会。审计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案件及查处情况报告监事会,重大案件及时与监事会沟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将监事会要求自行核查的有关问题或事项,纳入内审、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审计或检查,审计报告及检查结果报送监事会。
第七章 交换意见和整改落实
第三十条 监事会在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的前提下,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问题,通过座谈会、签发提醒函件以及监事会主席向企业负责人提示等形式,及时与企业交换意见,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落实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的问题,并及时向监事会反馈。
附件: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企业提供信息资料范围
一、企业年度工作报告
二、企业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三、企业财务有关资料
(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年报审计材料,企业财务快报(含重要子企业);
(二)企业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
(三)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四、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情况及分析资料
五、企业当期重要事项情况资料
(一)企业重大投融资、改制重组、产权转(受)让、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及招投标、非主业及高风险业务投资、对外担保、业绩考核、收入分配、主辅分离、关闭破产清算等资料;
(二)企业负责人职责分工、薪酬和职务消费、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情况;
(三)重要机构及人事变动、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诉讼和仲裁、违法违纪违规等资料。
六、企业及其重要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七、报送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八、企业董事会会议、党委(党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会议纪要,年度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资料
九、与企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行业发展及市场状况等资料
十、国家审计及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情况资料
十一、监事会需要的其他信息资料
③ 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廉政风险有哪些
廉政风险主要有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等三种类型。
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产权明晰、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配置科学、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固定资产管理新机制,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固定资产管理水平,促进了廉政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加强固定资产配置管理,有效控制管理成本。该区规定,区直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应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规定进行配置。对经批准配置资产须纳入政府采购,并在购入7日内完成固定资产台帐建立和入帐工作。由单位配置归个人工作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者离、退休或调离单位时,应交回单位按规定处理。
④ 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廉政风险有哪些
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防范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是当前财政管理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针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管理存在制度不够健全、资金分配管理欠规范、监督制约乏力等问题,武汉市财政局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从优化再造流程、全面重构财政工作管理制度入手,在构建财政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效。武汉市财政局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经验得到财政部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财政系统推广。
一、加强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做法
近年来,我们根据中央、省、市廉政风险防控的精神与要求,紧密结合财政实际,扎实开展了以“全面进行权力搜索、全面进行流程清理、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全面实施制度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财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过优化再造流程,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全面重构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了财政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一)基本思路 按照财政部规范权力运行、加强财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经过反复研究,确定财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紧扣三个重点:一是紧密结合财政业务,把财政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具体财政业务工作中,融入权力运行的关键领域、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通过财政工作管理制度的重建,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强化监督制约,突出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防范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风险。三是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从制度建设入手,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实现财政工作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理念。
具体地说,就是实现一个目标,解决两个问题,把握四个要素,做到八个着力。实现一个目标,即安全目标,就是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安全。解决两个问题,即从制度上解决“堵漏”和“防腐”两个问题。堵漏,就是通过工作流程再造,堵住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漏洞,防范制度风险;防腐,就是加强监督审核,根治腐败滋生的温床,防控廉政风险。把握四个要素,即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支出和具有审批(审核)职能处室为重点,以防范岗位责任风险为切入点,以风险管理和预警监控为手段。做到八个着力,即在预算编制调整上着力,在资金拨付上着力,在审核工作上着力,在防控岗位责任风险上着力,在防控权力寻租风险上着力,在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制和运行机制上着力,在制度体系建设上着力,在干部队伍建设上着力。
(二)主要作法
1、找准风险点,优化再造工作流程。根据财政部门涉及的业务范围广、资金项目多、资金性质有别、政策要求不同、管理程序差异的特点,从项目性质、依据、资金、管理入手,在全面清理原有流程的基础上,按规范和效率的要求,实施流程优化与再造。一是对涉及绝大部分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清理与规范,在统一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三个共性流程的基础上,特别对156项财政专项资金流程进行梳理、规范与再造。二是将流程与具体岗位紧密结合,即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将岗位工作内容、依据、方法、标准、程序、责任、要求和办理时限在流程图中予以设置和固化,使岗位职责的履行更加清晰,一目了然。三是对流程图中查找出的风险环节及风险点,特别是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审核和财政管理等关键环节、关键部位,根据风险性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四是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调整等流程,各相关处室在程序、管理及指标的上报、下达、接收转换等环节实行衔接和无缝对接。五是在制定一般工作流程的同时,设计应急工作流程,将由多岗位、多处室完成的工作进行流程压缩,设定办结的应急时限,对相关重要事项、涉及民生的突发性事件等工作,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高效运转。
2、把握关键点,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制定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突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确保有权必有责、权力受制约、用权被监督。
(1)强化权力纵向控制。对业务处室资金分配及支出审核、财政审批事项,按照经办人、主管责任人、分管处长、处长的程序,实行纵向层级把关。
(2)强化权力的横向分权配置。一是处室内部横向分权,将资金按预算指标、支出计划、支付审核、拨付办理、会计核算等环节拆分,由同职级不同岗位分别行使,形成岗位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二是处室之间横向分权,按资金管理的流程与形态,在处室之间进行分权,形成处室与处室之间的相互制衡。
(3)规范权力运用。通过优化再造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排查风险点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细化业务操作规程等,切实规范审核内容、依据、方法和要求,合理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权力使用,建立权力运行的风险防控机制。
(4)强化国库动态监控。开发出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每笔支付信息实施动态监控和及时反馈处置,对国库集中支付的大额资金、大额提现和限额以上公务卡转账还款等,实行事前预警防范,对异常违规情况,实施拦截纠偏。
3、突出着力点,全面实施制度重构。完善处室职责、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规则、业务规程等制度151个,着力从源头上堵漏防腐。
(1)重构处室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进一步细化处室工作职责,并按处室业务内容,重新设定内部各个岗位,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并一一对应到人。同时,设立处内综合督办岗,负责处内资金指标管理及督办工作,对处内指标实行“管”、“办”分离,增加一道资金指标复核屏障,确保资金管理责任到人。
(2)重构处室工作规则。结合业务特点,从组织制度、议事决策、公文处理、岗位责任、安全管理、政务公开、作风纪律等7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如推行岗位AB角管理,各处室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到各组组长、经办人员,每一项工作都将主办责任人设为A角,协办责任人设为B角,使之在工作上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避免一人独办、业务管理不透明。
(3)重构处室业务规程。以资金管理、财政审批事项管理、其他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拨付方面,制定了77项财政业务管理规程,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二、加强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成效与体会
(一)主要成效 为规范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政治安全,我们制定出台包括总规则和19个处室(单位)的岗位工作职责等5个部分,共43万字的《武汉市财政局工作规则——廉政风险防范手册》。排查出风险点358个,制定防范措施418条,再造工作流程223个,重构处室职责、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规则、业务规程等制度151个,制定处室廉政承诺书19份。为全面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构建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具体地说,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取得以下初步成效:
1、财政管理更加规范。通过岗位职责、规则、规程、流程的制定,从制度上弥补了财政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从而有效防范财政工作中潜在的风险。将各项工作以流程图的形式清晰展现,使财政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进行规范操作,并明确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能。
2、工作标准更加精细。通过全面实施制度重构,制定和规范各项财政工作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为财政工作 “干什么、怎么干”树立了一个标杆。如通过制定190项经费支出编制标准,彻底规范了各项财政资金预算到底怎么编、编多少的问题,也为预算审核提供了方法和依据,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
3、监督制约更加有力。通过晒权、量权、分权和制权,严格执行处室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工作规程及流程,科学合理界定权力行使内容、行使方式、行使程序,保证了各项权力行使更加规范、科学、透明。
4、廉政意识明显增强。将风险防范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使财政廉政建设更加有的放矢,财政干部守职履责、审慎用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财政工作反腐防控能力和廉政建设的合力不断加强。
(二)几点体会
实践表明,要有效防范财政廉政风险,就必须充分认识到财政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性,紧密结合财政业务工作,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规范资金审核与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一,必须从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源头治腐的高度,认识财政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财政管理上存在的风险,会导致财政政策执行失误、财政资金损失,这不仅会阻碍财政事业的发展,甚至会导致腐败问题频发。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财政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作为财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从而使财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顺利推进,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必须从财政业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堵住产生风险的关键节点。我局紧紧围绕财政业务工作,牢牢抓住财政资金审核和拨付这两个关键环节,将风险防范纳入到财政工作整体中考虑、规划和安排,从制度建设、工作流程、监督制约等方面,强化措施和手段,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各环节的标准与程序规范,加强预算、国库这两道重要闸门的把关和内部控制管理,确保资金管理各个环节规范、安全、严密,有效防范资金分配与管理上的风险。
第三,必须通过分权、制权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防范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我们通过晒权、量权、分权和制权,按照处室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对权力行使内容、行使方式、行使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在工作流程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并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财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同步进行,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防范制度就建立到哪里,防范措施跟踪落实到哪里。
第四,必须强化执行力和制度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财政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后,不能束之高阁,应认真抓好落实。要将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切实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我们制定出台了《中共武汉市财政局党组关于全面实施市财政局<工作规则>的意见》,建立健全落实《工作规则》的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目前正着手拟定效能考核、预算编制及调整考核、资金拨付考核、干部实施《工作规则》考核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处理等五个办法,推行处室(单位)每周例会制度、周工作安排制度、工作台账单位制度等三项制度,从而形成一套组织科学、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确保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⑤ 怎样才能做到工程优质,资金安全,干部廉洁
制度设计是关键,做到三权分立,采购监督验收,
⑥ 怎样把国有企业的纪委廉洁工作做出新意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担负着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任务,切实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为重点,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有力地推动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新世纪新阶段,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新的情况和新的变化。我们必须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出发,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新的实践,坚持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形势,不断赋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新任务新要求。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部署,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要加强教育,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强化监督,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在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入手,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作风正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其主要任务是:在继续贯彻中央纪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上,着重落实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五项要求(以下简称“五项要求”) ,即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各地区、各企业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五项要求”,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教育,不断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加强教育,提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是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基础性工作。要围绕“五项要求”的贯彻落实,针对廉洁自律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重在提高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水平上下功夫。各企业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胡锦涛同志的“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牢记“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作风,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开展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的教育、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意识的教育、依法经营和勤俭办企业的教育、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教育、正反两方面典型的教育等,使企业领导人员正确对待荣誉、地位,在金钱、美色面前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不断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要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教育,使他们成为依法经营、廉洁自律的模范,自觉接受组织和职工的监督,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
三、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行为
加强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重要措施。企业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廉洁自律的要求,坚持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结合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继续坚持企业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集体决策的制度,在财务管理、采购销售、工程项目、资产流动等环节,推行财会审计、比价采购、招标投标、规范交易等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决策和管理行为;要继续坚持和严格执行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要继续坚持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汇报、诫勉谈话、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职与公务回避、从业承诺、廉政档案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党风廉政制度。要认真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和奖惩措施,并将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四、强化监督检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
各地区、各企业要围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五项要求”,切实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自查自纠,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领导人员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对贯彻落实“五项要求”的专项检查。国有企业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效能监察等形式,把有效的监督融入经营管理之中。要注意发现和解决在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过程中,特别是当前企业重组改制、资本运作、产权交易等经营活动中的突出问题,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充分发挥企业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企业领导人员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五项要求”的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对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根据其错误事实,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总之,要通过严肃纪律,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保证廉洁自律规定的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监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特别是“五项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收到实效
各级党政领导和企业领导人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领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各级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符合国有企业特点的监督管理新机制,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工作放到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大局中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各地区、各企业要把中央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与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根据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通过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不断深入,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