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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结构

发布时间:2021-03-05 11:22:44

Ⅰ 什么是结构融资

融资结构简单说就是你借来的钱有多少是需要还的(债权) 有多少是不需要还但是要给出资方定期分红(股权) 也就是借来资金的权益负债比。楼上说的有些麻烦而且是复制过来的。

Ⅱ 怎么理解融资结构要合理,规模要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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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债权人和企业投资人对融资结构分析的侧重点有何不同

债权人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及借款利息回报,对企业融资结构希望提高所有者权益比例,即发行股票方式筹资。
企业投资人关心的是每股收益,对企业融资结构希望提高债务比例,不希望增发股票,以免摊簿每股收益。

Ⅳ 为什么要对企业的融资结构进行分析

企业的融资方式从来源上可以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是指通过的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来转化为企业的投资,即将留存收益和折旧作为企业扩大规模的资金进行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不需要企业支付利息或者股息,成本比较低,并在股权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企业的融资目的。内源融资一般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利润水平,具有低风险性、低成本性和自主性的特点,是促进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往往作为企业首选的融资方式,当内源融资获得的资金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时,企业才会通过外源融资方式获得资金。外源融资主要是指从企业外部获得企业发展的资金,并转化为自身投资的过程,一般按产权关系可以将外源融资划分为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其中权益融资又可以分为私募股权和公募股权,私募股权是指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股票而筹集资金的过程,公募股权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而筹集资金的过程,权益融资不需要到期还本付息,没有偿还资金的压力,一般被称为企业的永久性资本。债务融资又可分为银行贷款、公司债券、融资租赁、商业信用等,除靠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进行的短期融资外,其他债务融资一般都要求企业定期还本付息,企业面临的压力较大,融资成本较高,而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主要来源于债务融资%外源融资使企业筹得的资金远远高于内源融资,尤其是需要筹集大量资金的企业,单纯的内源融资无法筹集企业所需要的全部资金,往往还要采取外源融资的方式。
■项目的贷款方除了要求他们出借的资金安全之外,也希望这笔钱能用到项目的建设上去,而不是其他方面。一旦有突发情况出现,如费用严重超支,他们可以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
■项目的承包商需要签订一项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具体的价目和工期,如果未达预期目标,会有相应的处罚条款,所以承包商需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项目的供应商会与项目公司签订一些合同,其需保证不会索取垄断价格,供应需充足且及时,否则,需相应赔偿。
■当只有少量的采购者时,项目公司会和项目产品的采购者签订长期供给合同从而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采购者身上,除此之外,来料加工合同也能起到同样的效果,例如菲律宾Navotas项目,项目公司只是将电能需求者送来的能源转化成电能,收取部分加工费,至于电能如何销售,它是不在意的。正因为如此,所以采购方需要谨慎的选择自己的产品需求数量。
■当产品有大量的需求者时,签订长期供应合同是不现实的。例如收费公路,这种项目容易受到政策和其他运输方式影响,所以其很难向私人融到资金。
■政府还需要为一些项目建立一些配套设施,如高速公路、变电所等等,如果配套设施跟不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有时是无法估量的。

Ⅳ 简述项目的投资结构、资金结构、资信结构和融资结构。

国际项目融资法律问题
第一节 国际项目融资概述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概念
国际项目融资是指向一个特定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以该项目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经营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的附属担保物的一种跨国融资方式。

二、国际项目融资的特征
1.政府提供间接保证
虽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合同价值高,收人稳定,但存在着投资回收期长等不利因素。鉴于私人资本的逐利性和短期行为性,无政府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私人资本是不会投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的。
2.融资安排以项目为导向,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而非项目投资人本身的资产和实力。

3.项目贷款人的追索权受到限制,项目融资多表现为有限追索权融资
有限追索即当债务人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主办人仅以投入到项目中的资产为限,不能要求项目主办者承担项目举债的全部责任。
4.风险分担
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项目投资者、借款人以及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分担,使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项目的风险责任。
5.融资结构复杂、融资时间长、融资成本高
项目融资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工作。这就必然造成复杂的融资结构,长时间的融资谈判和高额的融资成本。

三、国际项目融资的组织形式
(一)契约式合营方式
契约式合营方式,或称合作经营,是最常见的一种项目组织方式。它可分为法人式和非法人式两种类型。
“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以该法人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非法人式”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双方不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合营实体,双方都是独立的法人,各以自身的法人资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在法律上承担责任。

(二)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
股权式合资经营方式,是由合资双方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并按股权额进行利润分配。
在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时,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合资企业的资产作为贷款的物权担保,以企业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项目主办人除向贷款人作出有限担保外,不承担项目公司(借款人)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承包方式
承包方式是由项目国政府或其机构作为项目主办人,自行投资、自负盈亏地独立经营,并以承包合同的方式将部分工作交给承包商负责,给承包商一定的报酬。
在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时,借款人可以用项目资产和收益作为物权担保,其中包括将承包合同中的部分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作为还款担保。
鉴于承包人同贷款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贷款人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时,主要考虑项目主办人的资信、经营管理能力及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等因素。

(四)三种项目融资方式的比较
1.项目主办人建立一个与其总资产相分离的经济上独立的项目单位,从而使项目主办人获得多方面的好处
项目的债务不列人项目主办人的资产负债表,因而不会影响主办人的资信
项目主办人对贷款人仅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贷款人易于对独立分离的项目作出比较精确的评估,并能得到可靠的物权担保

2.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同于通常情况下的国际商业贷款
在项目融资条件下的国际商业贷款,贷款人获得的担保是非常有限的,它看重的是项目预期的收益,贷款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承担着项目失败的风险。项目融资规定借款的用途就显得非常重要
由于项目融资条件下国际商业贷款的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大,因此其利率的规定比一般国际商业贷款的利率高一些

四、项目融资的框架结构
(一)项目的投资结构
项目的投资结构,即项目的资产所有权结构,是指项目的投资者对项自资产权益的法律拥有形式和其他项目投资者之间(如果项目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投资者)的法律合作关系。
采用不同的项目投资结构,投资者对其资产的拥有形式,对项目的现金流量的控制程度,以及投资者在项目中所承担的责任和所珍及的税务结构也会有很大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对项目融资的整体结构设计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项目的融资结构
项目融资通常采用的融资模式包括:投资者直接融资;通过单一项目公司融资、融资租赁、BOT模式和ABS模式等几种方式。
融资结构的设计可以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对几种模式进行组合、取舍,以实现预期目标。

(三)项目的资金结构
项目的资金结构设计用于决定在项目中股本资金、准股本资金和债务资金的形式、相互之间比例关系以及其资金来源。
经常为项目融资所采用的债务形式有商业贷款、银团贷款、债券、商业票据、政府出口信贷、融贷租赁等。

(四)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项目融资的安全性来自两个方面:
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
项目未来的现金收益和自身的资产价值
来自项目之外的直接或间接的担保。
担保可以是由项目的投资者提供的,也可以是由与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方面提供的
担保可以是直接的财务保证,如成本超支担保、不可预见费用担保等,也可以是间接的或非财务性的担保,比如长期购买(或租赁)产品的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
这些担保形式的组合构成了项目的信用保证结构。
一般而言项目的经济强度高,信用保证结构就会相对简单,条件就相对宽松;反之,就会相对复杂和相对严格。

五、国际项目融资的参与人
(一)贷款人
贷款人可以是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政府的出口信贷机构及国际金融组织
(二)借款人
一般是项目投资者专门为某特定项目融资而成立的一家单一目的的独立项目公司
(三)主办人
项目主办人可以是政府或公司。大型工程项目的主办人除东道国政府或私营企业外,一般都吸收一家外国公司参加,以便利用外国公司的投资和专门技能,并可利用外国公司的信誉,吸引外国银行的贷款。

(四)项目使用方或项目产品的购买方
项目使用方或者项目产品的购买方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产品的长期购买合同或者项目设施的长期使用合同保证了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
(五)保证方
国际项目的贷款人为了降低贷款风险有时还会要求东道国中央银行、外国的大银行或大公司向其提供保证,特别是完工保证和偿债保证。
(六)项目建设的工程承包方
工程承包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建设合同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工程承包公司的信誉、工程技术能力和以往的经营历史记录,在很大程度上可直接影响到贷款人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

(七)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
项目设备、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方与项目公司签订供应合同,向项目提供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设备、原材料和能源
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或低息出口贷款的安排,以及项目原材料、能源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条件为项目提供原材料和能源,对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降低项目成本和风险都非常有利

(八)中介机构
项目融资通常结构复杂,规模巨大,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项目投资者或者贷款人往往需要聘请具有专门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来完成组织安排工作。这些中介机构有项目融资顾问、法律、税务顾问、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等等,他们在项目融资活动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决定项目融资成败的关键。

1、项目融资顾问
一类是只担任项目投资者的顾问,为其安排融资结构和贷款,而自己不参加最终的贷款银团
另一类是在担任融资顾问的同时,也参与贷款,作为贷款银团的成员。
2.法律、税务顾问
项目融资中大量的法律文件需要有经验的法律顾问来起草和把关
项目融资结构要达到有限追索的目的,必须有具有丰富经验的会计或税务顾问来检查这些安排是否适合于项目所在国的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潜在的问题或风险。
3.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
受托银行主要代表贷款人的利益设立托管账户,负责托管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收益监管,确保在从工程项目的收益中拨出足够的款额来清偿贷款以前,不让项目主办人动用这笔款项。

(九)政府机构
微观方面,政府部门可以为项目的开发提供土地、良好的基础设施、长期稳定的能源供应、某种形式的经营特许权,减少项目的建设风险和经营风险;政府部门还可以为项目提供条件优惠的出口信贷或贷款担保、投资保险,这种贷款或贷款担保可以作为一种准股本资金进入项目,促成项目融资的完成。
宏观方面,政府可以为项目批准特殊的外汇政策或税务政策等种种优惠政策,降低项目的综合债务成本,提高项目的经济优势和可融资性。
第二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
一、国际项目融资风险概述
国际项目融资的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事件或状态。
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最初,不管是项目的主办人,还是贷款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是风险的识别。因为只有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才有可能有效地降低和防范风险,保证贷款人的贷款得以偿还,投资者的利益得以实现。
国际项目项目融资中的风险大体可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

二、系统风险
与宏观环境有关,自身不可控制的风险
(一)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是因借款人所在国发生某些政治性的意外事件而引起的风险。当签订合同时的基础情况巳经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变得相当艰难或根本没有可能,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都规定可以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二)法律风险
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风险是指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潜在法律因素。
对于贷款人来说,它既包括与国家信用相关的法律风险,又包括与借款人自身信用有关的法律风险。
对于借款人来说,贷款人常常处于优势地位,贷款法律文本一般由贷款人起草和提供,处于弱势地位的借款人须识别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可能出现的“霸王条款”,防止掉人法律陷阱,随时准备抗辩。

三、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指可以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它包括完工风险、经营维护风险等。
(一)完工风险
项目建设开发阶段的风险又称为完工风险
1.不能完工或迟延完工风险
如果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则不能产生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收益,造成项目公司违约。
2.超预算完工风险
引起超预算完工的原因经常是因为预测和安排的不正确,如果没有额外的资金支持,甚至会造成项目停工,而且即使筹措到新的贷款,也会减少今后的利润,甚至可能引起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无力偿还本息。

(二)经营维护风险
项目一旦完工进人生产运营阶段,其主要的风险是能否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来偿还贷款和支付投资者的股息。
如果现金流量不足,不但项目主办人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而且贷款人的贷款偿还也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
比起建设开发而言,生产运营阶段要长得多,因此,生产运营阶段的风险也是项目融资的核心风险之一,包括能源、原料的供给,市场和营运风险、财务金融风险、技术风险等。
第三节 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
一、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文件概述
1.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
股东成立项目公司的文件是项目融资中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包括:各项政府特许、批准文件;项目发起人之间的合资文件;股东合同;项目公司的组织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技术顾问合同;项目建设文件和分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履约保函和预付金保函;项目的各种保险文件;使用合同;技术和运营许可证;计划部门和环境部门的批准书等

2.项目公司与原料供应商的文件
包括各种供货合同、基本设施供应合同等
3.项目公司融资文件
包括基本融资合同;担保文件;项目融资人和担保权益托管人之间的信托、协调或共同贷款人合同;融资文件;发行债券、股票融资的承销报价文件等
4.支持类文件
包括竣工保函、运输合同、供销合同、保险合同、外汇供应合同、出口信贷担保、多边机构担保文件等。
5.法律意见书
包括各参与方行使其项目文件或信贷和担保文中规定义务时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借款人责任的平等地位,当地法律给予某一贷款人优先地位;当地法院发布涉及外国货币的判决的可能性;所选择的用于解决纠纷的法律和法院的有效性,国外判决和仲裁的有效性;是否有诉讼或资产扣押的豁免权,以及豁免程度等。

二、国际项目融资所涉及的主要合同
国际项目融资是通过一系列独立的合同有机连结起来的,项目融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通过这些合同法律文件确定下来。
(一)贷款合同
项目融资人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融资,需要签订贷款合同,就诸如贷款本金、贷款期限、利息支付、还款安排以及违约责任、争端解决等合同事项作出约定。
由于国际项目融资一般都涉及多方贷款人,因此经常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有时贷款人还包括政府机构、出口信贷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那就会采取联合贷款的方式。

(二)投资合同
项目的主办人和项目公司需要签订确保项目公司具有偿债能力的投资合同。通常由主办人向项目公司按以下两种方式提供一定的资金:
主办人以参加银团贷款的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以保证项目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
由主办人为项目公司提供一笔与贷款额相等的资金,以确保项目公司还债
(三)特许合同
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东道国政府代表所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东道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四)完工担保合同
在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签署的为了维护贷款的安全,要求得到项目主办人对完工期作出实质性的保证和担保的合同。一份完工担保合同通常涉及以下几方面的保证
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里建成项目
如果出现项目建设费用超支的情况,由项目主办人承担对项目的超支进行追加融资的责任
主办人保证项目公司必须满足有关项目完工的特定的财务检查等

(五)提货或付款合同
是项目公司和项目产品的买主间签署的关于买主无论是否取得项目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需付款的合同。不管项目公司是否交付产品,买主都必须支付规定的货款,而且该货款必须能够偿还贷款和项目经营的费用。
这种合同实际上是项目产品的买主给予项目公司的信贷。

(六)经营管理合同
为加强对项目的经营管理,提高项目的成功把握从而收回贷款,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与第三人订立长期的项目经营管理合同。
借款人与非东道国的管理公司订立这种经营管理合同有时需要获得东道国政府的批准,因为有的国家限制外国人参与大型项目的经营管理。
东道国政府也会要求在该合同中包括进一步雇佣和培训当地员工和促进技术转让的条款。

(七)购买合同
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之间规定当项目公司违约的时候,项目主办人将购买相等于贷款金额的货物的合同。
(八)先期购买合同
通常是由贷款人拥有股权的金融公司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规定,金融公司同意向项目公司预付购买项目产品的货款,项目公司得到该笔款项之后,可用于项目的建设,并对该款支付利息。项目投产后,项目公司应按合同把产品交付给金融公司,再由金融公司把这些产品转售给第三者,销售所得即用于偿还预付款。

(九)产品支付合同
一般在贷款人和项目公司之间签订,主要用于自然资源开发项目。
合同通常规定,项目公司把一定比例的自然资源的权益和销售资源的收益转让给贷款人,这种转让一直到项目公司全部偿还贷款为止。但是贷款人只获得转让部分的自然资源产品的所有权。如果该部分产品的销售不足以还清贷款,贷款人则无权再请求补偿。
第四节 政府在国际项目融资中的作用
一、政府特许
特许合同是由项目主办人与项目所在国政府的代表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它表明项目所在国政府授予项目主办人以勘探、开发和经营特定项目的权利,确定了该项目在开发和经营管理方面所应遵循的原则。
由于对很多大型项目来说,如果不先取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或许可,就无法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因而特许合同往往是进行项目融资的基础,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融资所采用的法律结构。

特许合同规定的内容:
特许权利的授与、特许经营建设的范围、特许合同的期间及特殊情况下的延长等
项目建设、经营阶段的有关问题,主要包括项目工程设计、建造施工、经营和维修的标准,项目产品的质量标准,项目与现有设施的配套、工期及延误工期的责任等
政府提供的协助,包括政府提供的财务协助如是否提供融资、保证等及其他协助,如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收益的保障等,以及上述协助的提供方式
财务问题,包括项目成本计划与回收方案,外汇的兑换及其汇出以及税务等
所有权问题,包括在项目建设、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是否拥有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是否有权以项目设施对外抵押或提供其他担保,以及期满时移交的程序及其保证
其他事项,如保险、特许合同终止、违约处理、争议解决、法律适用以及不可抗力等

二、政府承诺
项目融资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与态度。
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承诺一般涉及税收优惠、外汇风险、原材料供应和土地征用等。
政府对国际项目融资的承诺,不同于一般外资项目的保证,政府只是针对项目融资中“特许合同”而作出承诺。

项目主办人/贷款人在项目融资中所获得的政府承诺与民法上的保证的区别:
1.主体不同
民法保证:第三者出面而进行的担保
政府承诺:主要是政府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承诺
2.内容不同
民法保证:针对当事人一方的某种具体行为包括经营方面的损失
政府承诺:是对官身行为或事实承诺,主要针对政府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会为经营损失承担责任
3.有无主从合同关系
民法保证与原合同有主从关系
政府承诺则无主从关系

4.责任承担形式不同
民法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就约定的具体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政府承诺仅为追究政府责任提供了前提性、可能性
5.适用规范不同
民法保证适用民商法
政府承诺可能导致国家间的纠纷,因而是具有国际公法规范的性质
6.行为性质不同
民法保证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的活动,属于私法行为
政府承诺是对其愿意承担的政治风险、违约责任的承诺和放弃豁免表示,与国家主权、政策等政治关系密切联系,可视为公法关系

三、政府推动
1.政府通过“排他条款”维持主办人对项目的独占性
政府通过“排他条款”解决项目融资中的市场禁入问题
2.“最优惠待遇条款”确保项目公司在竞争中不处于劣势
“最优惠待遇条款” 通常规定,政府对项目公司采取不歧视政策,政府对项目公司承诺使其享受其他从事相同业务的项目公司能够享受的一切待遇

3.“介入条款”和“替代条款”使贷教人获得指定替代人的特权
“介入条款”是指项目公司发生违约事件后,项目主办人和贷款人有权获得较长的更正期间。除了贷款人决定放弃项目,否则政府不能立即终止合同,收回项目
“介入条款”通常由“替代条款”来支持
“替代条款”赋予贷款人推荐第三人来替代项目公司的权利

四、政府监管
1.政府对项目公司的价格控制或审核
为防止项目公司对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垄断,在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架构中,在约定独占性条款、赋予项目主办人以独占权的同时,也了“价格控制或审核条款”,对项目主办人作相应的限制
一个由政府机构代表和项目公司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进行审核。该专门机构对项目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定价有否决权

2.政府对项目公司正常营运的监管
在项目公司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是该领域中某项产品或服务的唯一或主要提供公司,政府对项目管理承包商的任命具有否决权
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自己介入并接管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
3.政府违约事件的更正期
根据更正条款,对于政府的任何重大违约,在项目公司向政府发出要求更正违约的书面通知之后,政府享有一定期限的更正期
4.政府对项目的收回权
第五节 项目融资及其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法律规定
1.我国立法对境外项目融资的定义
境外项目融资是指以境内的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的预期收人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
2.境外项目融资的适用领域
从国际经验看,项目融资主要用于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和少数重化工行业
在基础设施行业,项目融资主要用于电力、收费公路和桥梁、电讯行业、供水及污水处理等项目
在其他行业包括炼油、石油、天然气开发等项目

3.境外项目融资的资金来源
商业银行提供的银团贷款或出口信贷
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者商业票据
国际金融组织中的私人贷款部门,如国际金融公司、亚洲银行私人贷款局等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或联合融资
当项目涉及大宗设备或产品出口时,有关政府出口信贷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或者出口信贷担保。

4.我国对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管制度
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我国境外项目融资的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对投资主体提出了严格要求
对项目的法律程序和法律文件有明确的要求
对项目的担保作出严格限制
对项目公司的外汇调度及外汇账户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将项目融资纳入外债监管范围
对于外方债权人的利益,体现了国民待遇原则

二、我国有关境外项目融资的实务发展
深圳沙角B火力发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项目合作中方为深圳特区电力开发公司(下称“深电公司”)
合作外方是香港著名实业家胡应湘的合和财团、日本兼松商社和中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项目而专门注册的公司—合和电力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合和公司”)
项目合作期为10年。

在合作期间,深电公司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提供项目适用的土地、工厂的操作人员,以及为项目安排优惠税收政策
第二,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或付款”性质的煤炭供应合同
第三,为项目提供一个具有“提货预付款”性质的电力购买合同
第四,为合和公司提供一个具有“资金缺额担保”性质的贷款合同,同意在一定条件下,如果项目最后支出大于项目收入,则为合和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贷款。

合和公司承担的合同义务是安排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组织项目建设,并在合作期内经营电厂。
合作期满,合和公司将深圳沙角B火电厂的项目资产无偿地移交深电,退出项目。
合和公司的合同权利是获得除项目经营成本、煤炭成本和支付深电管理费之后的百分之百的项目收益。

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政府指定的担保人为深电公司在合同中承担的责任担保,该担保的权益被转让给美国花旗银行为首的46家国际银行。同时广东省政府也以自己的名义为深电和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安慰信。
根据合作合同安排,深圳项目的全部外汇资金由合和公司安排,合和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以美国花旗银行为首46家国际银行借款,合和公司利用深电公司提供的信用保证安排了一个有限追索结构。
案例4.2 广西来宾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广西来宾电厂采用国际项目融资方式,利用国际资金达6.2亿美元。
该项目由法国电力中标投资。后总装机容量达25万千瓦的来宾电厂A厂以TOT方式出售15年经营权给外来投资者。
该项目获得美国《资本市场》最佳融资奖。
日照电厂国际项目融资案
日照电厂项目第一次成功地从海外获得无中国政府和金融机构担保的35亿美元贷款。
日照项目的合同结构是相当繁复的。整个合同以中外7家合作公司的合营合同为基拙,又分为两大部分5个层次,这些相互交又的合同或文件一共有20份,在各式合同文件上签字的不仅有各投资方、贷款银行、项目总承包商,而且还包括了国内相关电力燃料公司、电网公司、国内外设备供应商以及相当一批负责设计、施工、调试的国内企业,总计30多家。

Ⅵ 如何调整企业的融资结构

如何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关键,是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的有利武器。一个健康发展的企业不但能充分地利用好内部资金来源,还能有效的从外部融入资金。

简单来说,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个渠道,其中内源融资主要是指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积累部分;外源融资即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部分,主要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类方式。直接融资是指企业进行的首次上市募集资金(IPO)、配股和增发等股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股权融资;间接融资是指企业资金来自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等债权融资活动,所以也称为债务融资。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外部融资已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方式。外部融资又可分为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

按照资本结构理论,企业的融资结构影响着企业的市场价值,在税收不为零的情况下,由于债券有“税盾”作用,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可以增加企业的价值,这样就形成了“啄食顺序理论”,企业理性的融资顺序应为:内源融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

当前随着我国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企业融资决策和资本结构管理环境正在发生显著变化。企业融资渠道和方式变得多种多样,不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其融资的难易程度、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也是不同的。既然要从外部融入资金,企业就必须考虑融资以后应当保持一个良好、合理的财务结构和资本结构,使得财务风险处于安全水平,同时综合资金成本又有所降低。在这种总体的融资战略下,设计多个融资方案,对这些方案进行财务上的优劣排序,以便在具体的融资实践中实施动态选优。

当然,总体的融资战略又必须与具体的融资实践结合起来。比如,按照一般财务理论,股权融资(比如: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等)成本要高于债权融资(比如借款,发行债券)成本。因此,发达国家的企业在财务风险允许的波动范围内,总以考虑降低综合资金成本的债权融资方式为重点。而在我国的资金市场,到目前及其未来的一段时间为止,情况就有所不同了。由于我国的大部分企业效益普遍不高,所以投资者对回报的预期一般都比较低。况且,国内外财务学界的实证研究还没能证明中国企业股权资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债权资金的融资成本。事实上,只要注意到我国的大部分企业效益普遍不高,资产债权率较高,财务风险和压力较大这一现实情况,企业在对外融资时就应该知道怎么做了。

有关股权融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和发行股票等。对于采用吸收直接投资融资方式的企业来说,应当尽可能要求股权投资方直接全额注入现金,避免以实物作价进行直接投资,以便达到资金充分使用的目的。对于采用发行股票融资方式的企业来说,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新股发行的暴利效应,新股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所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的企业是没有风险的。并且,我国大部分的上市公司每年给予股东的红利回报微乎其微,可以想象企业使用股权资金的成本肯定不高。最近一年里,中国股票市场上又出现了一种新的股权融资方式,即所谓增发新股。由于管理层关于增发新股的条件制订得比较宽松,主要以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与及其发展方向作为取舍依据,使得不少经营业绩一般,财务状况较差,上市以来长期得不到配股资格、资金非常短缺的企业获得了采用股权融资的一次极好的机会。它们提出了与国家提倡、鼓励和扶植的产业方向相一致的投资项目,据此作为新的创业的开始,结果取得了增发新股的资格,股权融资计划得以实现。

因此,根据我国融资的具体情况,只要企业自身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市场信誉和行业发展前景等条件允许,外部环境又比较有利,就应当尽可能采用股权融资方式。企业这样做不仅在资金使用上会有很大的自由度,还可以有效地避免财务风险,可以使资本结构更趋稳健,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与此同时所付出的资金成本却不见得高,对企业来说何乐而不为呢?当然,采用股权资本的融资方式难度相对要大一些,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获取资金的时间和过程也要长一些,但对有较好的投资项目而又需要资金的企业来讲,千万不能放弃采用股权融资、尤其是股票融资这种方式。

而对于监管层来讲,则应该平衡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大力发展企业债券流通市场,完善和健全债券流通的“通道”,在债券的交易市场上,要开辟新的交易“渠道”,形成一个充满竞争性的、交易活跃的统一市场体系;另外,要加大企业债券品种创新力度。目前的企业债券品种单一导致企业债券不能充分适应企业的需求。应增加短期债券和长期附息债券,同时应逐步推进债券衍生品种市场的发展,适时推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等新品种,以适应不同企业对不同融资方式的需求。(完)

Ⅶ 结构融资的分类

通常我们说的“结构融资”主要从报表的结构考虑。有资产融资和资本融资内两大类。
资产融资主要有:容
流动资产类的:现金融资(存一贷三);应收帐款融资(保理、帐期);存货融资(仓单融资);定单融资(信用证打包贷款、红色条款信用证)等。 固定资产类的:抵押贷款、分期付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回租等。
资本类的主要有股权融资、所有者权益融资等。

Ⅷ 怎样分析企业的融资结构以及融资后如何看

一般来说,在供应链中,核心企业往往在交货、价格、账期等贸易条件方面对上下游专企业要属求苛刻,而上下游配套企业大多是中小企业,难以从银行融资,结果造成资金链紧张,整个供应链出现失衡。
而供应链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以核心企业为出发点,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为供应链提供金融支持。一方面,将资金有效注入处于相对弱势的上下游中小企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供应链失衡的问题;另一方面,将银行信用融入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行为,增强其商业信用,改善其谈判地位,促进中小企业与核心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协同关系,提升供应链的竞争能力。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供应链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向银行办理融资的模式。
第二,保兑仓融资模式。经销商往往需要向上游的核心企业预付账款,才能获得企业持续生产需要的原材料和产成品等,采用保兑仓融资模式可对中小企业的预付账款进行融资。
第三,动产质押融资模式。动产质押融资也称为“存货融资”,是企业以存货质押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业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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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怎样从财务报表分析融资结构

资产负债表中的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一般是向银行融资;应付债券是发债融资专;属利润表项目的财务费用里面有融资利息支出;现金流量表里面融资活动现金流量里面有关于融资的现金流向。

财务报表是以会计准则为规范编制的,向所有者、债权人、政府及其他有关各方及社会公众等外部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财务报表是财务报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报告、管理分析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列入财务报告或年度报告的资料。

Ⅹ 从哪些方面分析一个中型企业的融资结构不合理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我国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困难的现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融资途径不畅通
从内源融资来
看,我国中小企业的现状不尽人意,一是中小企业分配中留利不足,自我积累意识差。二是现行税制使中小企业没有税负优势。三是折旧费过低,无法满足企业固定
资产更新改造的需要。四是自有资金来源有限,资金难以支持企业的快速发展。从外源融资来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公开融资和私募融资等三种
渠道,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渠道方面并不畅通。
(二)融资结构不合理
主要表现在:(1)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严
重依赖内源融资,外源融资比重小。单一的融资结构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并且在外源性融资中,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向银行申请贷款,主要表现
为银行借款;(2)在以银行借款为主渠道的融资方面,借款的形式一般以抵押或担保贷款为主;(3)在借款期限方面,中小企业一般只能借到短期贷款,若以固
定资产投资进行科技开发为目的申请长期贷款,则常常被银行拒之门外。
(三)融资成本较高
企业的融资成本包括利息支出和相关筹资费用。与大
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借款方面不仅与优惠利率无缘,而且还要支付比大中型企业借款更多的浮动利息。同时,由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多采取抵押或担保方
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为寻求担保或抵押等,中小企业还要付出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等相关费用。正规融资渠道的狭窄和阻塞使许多中小企业为求发展不得
不从民间高利借贷。所有这些都使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原因,分别来自于企业本身、银行与政府三个方面。
(一)企业信用等级低,融资意识淡薄

小企业自身信用等级低,这是其普遍存在的现象。中小企业自身规模有限、资金缺乏、信用水平低、没有完整的企业规划、倒闭率高、贷款偿还违约率高。中小企业
一般是由具有血缘关系的人共同创立,大多实行家族式管理,产权结构不明晰,企业经营效率不高,开拓新的市场难,不能有效地避免市场风险,影响了中小企业的
偿债能力,造成了其履约能力的下降。银行的首要目标是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然而中小企业的高倒闭率和高违约率使得银行难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则,导
致银行不愿放贷。
同时,中小企业对金融系统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嗅觉不灵敏,主动出击意识不强,而且缺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对金融市场和融资工具生疏和不懂得树立和宣传自身金融形象,从而束缚自身开拓融资渠道的可能性。
(二)金融体系不完善,银企信息不对称
1.
缺乏市场化的利率调节机制,损害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从国外的情况来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一般都要高于市场的平均利率水平。美国的银
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利率就比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水平高出1~1.5个百分点左右。但是中国中央银行目前对利率和收费的规定是固定的,自由浮动的范围十分有
限,这种机制不利于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限制金融机构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收费会挫伤金融机构调查和收集中小企业信息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向中小企业提供
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
2.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中小企业寻求担保困难。我国从1999年才开始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工作试点,存在着担保
机构不多,担保资金不充足,担保手续繁杂等诸多问题。而且,许多担保机构实行会员制,中小企业需要交纳一定的押金才能成为会员,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也
增加了担保的难度。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银行则在中小企业的担保贷款问题上又比较谨慎。同时,银行对抵押物的要求十分严格,目前国内银行一般偏好于房地
产等不动产的抵押。而中小企业大多受经营规模所限,固定资产较少,土地房屋等抵押物不足,一般很难提供合乎银行标准的抵押品。
3.银企信息不对称
和银行的不利选择。许多中小企业为实现融资目的,往往会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惜弄虚作假。这不仅会产生有损银行与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亦会进一步损毁企
业自身的社会公信度。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只有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否则银行的贷款违约率将会很高。同时,由于中
小企业对资本和债务需求的规模较小,金融机构为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和降低经营成本,只有选择不向中小企业贷款。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政策不配套

府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家都设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在我国,长期以
来,政府在资金、税收、市场开发、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一直给予国有大中型企业特殊的扶持,造成了中小企业市场竞争环境的不确定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同
时,由于政策原因导致我国中小企业基本无法进行直接融资。深沪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这使处于成长期的效益好但规模较小的企业难
以进入证券市场。同时债券市场上,受到“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约束,中小企业也很难以发行债券方式筹集资金,因此直接融资渠道基本没有。
我国2003年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了保护和支持。但是该法在内容上相当原则,缺乏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也缺少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制度,最终导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很多都没有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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