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仝孟蛟案判决书
只查到相关报道:
卖官窝案被查8人受贿落马
三门峡原副市长张君贵等官员落马后,市委原组织部长李卫民被立案
9月22日,三门峡市委门口天阴云沉,当地展开反腐风暴已1年有余,多名处级以上干部落马。
河南三门峡市的系列反腐案持续至今已1年有余,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在这场反腐风暴中,三门峡原副市长张君贵、原市交通局局长单向东、原市房管局局长黄国华等8名官员,相继因受贿落马。
其中单向东、原卢氏县交通局局长揣予苏、原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均有卖官情节。仝孟蛟受贿近千万,绝大部分与卖官有关。今年8月27日,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被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河南省纪委初步查明,李卫民在担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干部选拔任用之机,收受他人贿赂。
李卫民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他成为三门峡系列反腐案中,又一名落马官员。
8月27日,河南省检察院反贪局以“涉嫌受贿罪”对安阳市委副书记李卫民进行立案侦查。
而李卫民在被立案之前就已失踪。
今年5月19日,身为河南省安阳市委副书记的他,参加完原海南省常务副省长方晓宇在北京的遗体告别仪式后,乘车返回安阳途中,于石家庄市一家宾馆内失踪。
李卫民是2009年8月从三门峡市调任至安阳,此前是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
在他调任期间,三门峡市掀起一场反腐风暴,包括一名副市长在内的多名处级以上官员落马。
7官员落马1官员出逃
从去年开始三门峡发现系列腐败、落马官员有卖官情节,前市委组织部部长出逃
李卫民调任安阳只工作了9个月。在其出走之前,他周围的一些同事朋友已感到其“不对劲”。一名知情者说,当时好多工作需要他参加,他都没参加。
在李卫民调离三门峡市之际,河南纪检部门业已陆续披露当地的腐败案有5起。
它们分别是:三门峡市原副市长张君贵(副厅级)涉嫌受贿;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局长、党委书记单向东涉嫌受贿;三门峡市房管局原局长、党组书记黄国华涉嫌受贿;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助理调研员田成亮涉嫌受贿,以及卢氏县交通局原局长揣予苏涉嫌受贿。
此外,据记者调查,三门峡官方尚未披露但坊间流传着的另2起案件业已进入司法程序。它们分别是:三门峡市财政局原局长吕万松案和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涉嫌受贿案。
其中,据三门峡市原交通局局长单向东的法院判决书显示,他被认定的受贿事实总共9起,其中4起与用人提拔有关。每次,单向东为他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就会收受数万不等的贿赂,最低3万元,最高10万元。
如2008年下半年,单向东接受薛某某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提供帮助,收了对方3万元;2001年至2009年,单向东接受林某的请托,为其职务提拔帮忙,先后分九次收了对方总共10万元。
判决书未透露这些被提拔者的身份和级别。
目前无证据显示,这些被提拔者和李卫民存在利益关系。只是他们被提拔的时期均是在李卫民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
调查还发现,上述涉案人中,原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长黄国华、原三门峡市财政局长吕万松、原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的职务调整和晋升,也是在李卫民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部长期间。
而据官员任免规定,市直部门正处级官员调整、任命,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调整、任命,都必须先由市委组织部给初步意见,才能进入随后的程序。
三门峡市一名知情者称,李卫民的意见对初级官员晋升很重要。
土地案牵出系列腐败
一块交通用地开发中,市国土局土储中心主任被查出受贿100余万元,牵出原市交通局局长
对于此次反腐风暴的源头,在三门峡市存在着这样一个说法,它是由一名叫代跃进的副处级官员引发的。
代跃进原是三门峡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此前,他是三门峡陕县国土资源局的党组书记和局长。
因为陕县一起土地问题被举报,而牵出了代跃进。
代跃进于今年4月,被三门峡市中院认定,在2003年10月至2007年底其任陕县国土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或房地产公司牟取利益,先后收受“好处费”144万元,获刑12年。
据了解,代跃进所涉案中,其中一笔受贿款涉及交通用地,也由此牵出了包括三门峡市交通局长单向东,以及曾分管交通工作的三门峡副市长张君贵。
调查中,也有受访者称,单向东于去年早已被河南省纪委关注。
公开资料显示,单向东,三门峡人,生于1955年,上世纪90年代,曾任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局长,侦破过三门峡当地领导干部受贿案,后调三门峡市政府任法制科科长,历任三门峡市国土局副局长、三门峡市信访局局长。
2000年2月,单被任命为三门峡市交通局长,一直连任至案发落马。
三门峡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大代表说,单向东的东窗事发,或与内部举报有关。
“人代会上,曾通报过单向东的两个问题,一是被指盖房、修路过程中收受承包商上百万贿赂,再个是帮助提拔一名干部收受贿赂10万元。”上述人大代表说。
单向东的法院判决书显示,早在2009年3月,单向东就已经得到了省纪检委正在查他的信息。单先后筹集资金260万元,欲通过朋友找关系行贿,以阻止对其查处。后行贿未果,赃款被追回。
2009年7月2日,单向东被羁押。同年8月20日,单被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免去交通局局长职务。
2009年12月,单案指定在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异地审理。法院认定,2001年至2009年期间,单利用担任三门峡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个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64万元、美元1万元、港币5万元,获刑13年。
副市长牵连落马
原市交通局长主动交代向副市长张君贵行贿,张被查出利用职务之便受贿400余万元
单向东落马后,三门峡市副市长张君贵也被调查。
据单向东的判决书显示,单向东法庭受审时称,他主动交代向副市长张君贵行贿,应属立功行为,这点后被法院认定属实。
张君贵升任副市长期间,主抓三门峡全市交通工作,与身为三门峡市交通局长的单向东来往较多,关系密切。
据了解,2009年6月15日,张君贵尚出现在督查“三夏”和防汛工作现场,直到那年10月21日,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十七次会议上,才出现检察机关对张君贵采取强制措施的消息。
张君贵,河南灵宝人,与单向东同年,生于1955年,毕业于河南电大财政专业。
1986年7月,张君贵进入三门峡市财政局工作,历任预算科科长、市国资局局长,1996年2月至2002年1月任三门峡市财政局局长、党组书记。2002年2月7日,张被任命为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这个老财政局长为人豪爽,讲义气,在三门峡的口碑不错。”一位熟识张君贵的知情人说,在任财政局长期间,张曾牵涉经济问题,其爱人还被检察院带走调查过,后来风波得以平息。
今年初,河南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郭锝昌通报:张君贵利用其曾担任三门峡市副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60.8万元,接受礼金218万元。张君贵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据张君贵案代理人介绍,张案已于去年下半年移交检察机关,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但尚未开庭。对于案情及异地审理等信息,张案代理人以敏感为由未予透露。
张君贵受贿案,成为去年河南省35起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之一。张也因此成为河南省去年因受贿落马的18名厅级干部当中的一员。
县交通局长助人买官
揣予苏和原市交通局长单向东案有着高度相似,均有提拔他人收取好处费;揣受贿128万元
张君贵、单向东、代跃进于2009年12月22日,被终止市人大代表资格。那天,同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的还有一人:揣予苏。
目前没有证据显示,揣予苏案与上述3人的关系。但三门峡当地一名知情人称,他们几人有一个共同点,都是交通系统的。
揣予苏原是三门峡卢氏县交通局长,现已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09年11月,三门峡义马市法院对其作出一审判决,揣予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28.3万元,另有217万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判有期徒刑12年。
在揣予苏案被公开的受贿案情节中,能发现其与单向东案有着高度相似。
法院判决书显示,揣予苏的多起受贿事实中,2002年春节至2009年春节期间,揣通过帮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职务,每年都会收取数额不等的“感谢费”,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
调查中,记者发现,在单向东案办理的同时,三门峡交通系统还曝出这样一起腐败案,三门峡市交通局原助理调研员田成亮利用曾担任临(临汾)三(三门峡)高速公路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之便,用欺骗手段,违规报销63720元。
据了解,目前田成亮已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财政局长被抓
副市长落马后,原市房产管理局长被查出受贿94.8万元;市财政局长也被移送检察机关
三门峡当地有这样一种说法,副市长张君贵落马后,牵出了原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黄国华。“张君贵早先向组织交代,黄国华曾向其行贿。而在开庭时,张又称自己记错了。”
黄国华的代理律师对此予以否认。
黄国华今年54岁,2000年1月至2008年10月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2008年10月任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至案发。
今年4月6日,黄国华受贿案在许昌县法院审结。
法院审理查明,黄在任三门峡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和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先后收受16人20次财物,受贿94.8万元,获刑7年。
黄国华被抓之后,去年8月,河南本地论坛出现这样的消息,“三门峡‘财神爷’吕万松被河南省纪委双规。”
吕万松原是三门峡市财政局长。
他的仕途从渑池县财政局副局长起步,历任渑池县财政局长、三门峡市信托投资公司经理、三门峡市城市信用社理事长(三门峡商业银行前身)。
今年1月12日,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次会议,免去吕万松三门峡市财政局长职务。
今年4月20日,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许可检察机关对吕万松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据三门峡市检察院一知情人介绍,吕万松现已被移送检察机关,据说涉及一笔50万元的案子,但具体案情不清楚。关于何地审理、是否已开庭等信息均不详。
渑池县委书记受贿千万?
三门峡系列腐败案中,仝孟蛟为涉案金额最大处级官员,很大一部分受贿与卖官有关
三门峡系列腐败案到此并未结束。就在三门峡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同意通过对吕万松采取强制措施决定时,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停止渑池原县委书记仝孟蛟人大代表资格”的报告。
仝孟蛟生于1962年,在职研究生学历,曾任三门峡市水利局长,2007年任渑池县委书记。2009年7月,调三门峡市委任副秘书长,9月被双规。
当地知情人称,仝的落马,与当地企业举报有关。
渑池县一国有企业改制,合同约定由河南天瑞集团参与重组,而随后该国企又被“卖”给一上海企业。河南省优化办会同三门峡市纪委,来渑池县调查,发现仝孟蛟有违规行为,随后查出仝一系列受贿问题。
网上消息称,仝孟蛟涉嫌受贿金额高达2000多万元,是已经披露三门峡腐败案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个处级官员。
对此,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确实主要被控涉嫌收受贿赂,但检方指控的金额不及网络传言,总计不到1000万元。
仝孟蛟的代理人还透露,仝孟蛟被控受贿金额中,确实有很大一部分,来自仝孟蛟为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迁后,收到的感谢费。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8月6日,河南汝州市法院受理的一起正县级领导干部行贿案,行贿对象即为仝孟蛟。
据检方指控:2007年4月,时任渑池县城关镇党委书记的王河渠,在时任渑池县委书记仝孟蛟的推荐和帮助下,被提拔为三门峡市医药总公司(管理局)副总经理(副局长)、党委委员。为表感谢,王河渠于2007年4月向仝孟蛟行贿10万元。
三门峡一政府官员告诉记者,仝孟蛟落马后,渑池县副县长毋世芳也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6月,毋世芳在苏州考察学习期间,被三门峡市检察院带走,“他没有走双规程序”。
这名知情者称,渑池县政协副主席周年生也已被渑池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回避制能否遏制卖官?
仝孟蛟被指借助制度漏洞、有本地为官嫌疑;有人质疑市委组织部为何不严把关
今年9月1日上午,仝孟蛟案代理律师对记者介绍仝孟蛟案的最新进展。他说,三门峡市纪委找仝谈话,仝主动退赃。此案8月份已在平顶山中院开庭。目前在等待法院判决。
渑池一知情人反映,2007年,仝孟蛟升任县委书记后,连续三次调整科级干部,人数达二百余人,并传仝孟蛟在提拔他人过程中大肆收取贿赂。
对于仝孟蛟案中最大的疑问是仝被提拔的程序。有人认为仝是渑池县本地人,2002年为何能调渑池任县长?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回避制度,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以及县(市)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
一名熟悉仝孟蛟的知情人说,当初确实有过关于回避任职的争论,但支持者一方的观点是,仝孟蛟虽是渑池人,但成长地不在渑池,而在附近的义马。
义马和渑池存在这样一种微妙的关系。
上世纪70年代,义马只是渑池县辖区的一个乡镇,直到1981年,随着义马矿区的发展壮大,义马才脱离渑池县成立县级市。
“仝父在义马市人大主任位子上退休,仝很小的时候就举家迁往义马。”前述知情人说,但是,在渑池,仝孟蛟还有很多亲戚和朋友。
“仝孟蛟1962年出生,义马1981年建市,也就是说,仝孟蛟20岁之前,都算是在渑池县,你说渑池到底是不是他的成长地?”三门峡的一位处级干部说。
由于县委书记、县长任命需要市委组织部给于初步意见,所以当仝孟蛟落马、前市委组织部部长李卫民出逃之后,三门峡当地有人产生疑问,李卫民和仝孟蛟是否存在某种利益关系。
记者从仝孟蛟的代理人处获知,检察机关的卷宗内,并不涉及仝孟蛟与李卫民之间的关系。
在李卫民老家——安阳青春村,记者见到其堂弟李食堂。他说,村里在今年六七月份就已知道李卫民出事。但具体什么事,他们一直不得而知。他已有多年未见李卫民,即便去年冬天李卫民回乡祭祖,他们也未谋面。
对于李卫民的出逃,李食堂感到可惜,他说,李卫民是他们村里出的最大的一名官员。
以下官员涉嫌卖官
李卫民
河南省纪委初步查明,李卫民在担任三门峡市委组织部长期间,利用干部选拔任用之机,收受他人贿赂。
单向东
被认定的受贿事实共9起,其中4起与用人提拔有关。单每次会收受数万元不等的贿赂,最低3万,最高10万。
揣予苏
被认定于2002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帮助或提拔他人工作职务,每年收取“感谢费”,少则1万元,多则10万元。
仝孟蛟
仝孟蛟代理人透露,仝被控受贿金额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为帮助他人安排工作及提拔升迁后,收到的感谢费。
□本报记者 刘刚 河南三门峡、安阳报道
B. 华信信托董事长抡锤打伤总经理致其全身14处伤,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不管在什么时候打人都是不对的,解决什么事情都不能用打人这种暴力的处理方式,轻则会影响双方的感情,重则甚至会将人打伤或者是打死,而打人者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不管从哪方面来讲,打人都没有任何的好处。不过有些人还是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华信信托董事长就被爆料殴打公司的总经理王瑾,而华信信托董事长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个人感慨
不管在什么时候,打人都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华信信托董事长已经64岁,年龄这么大却还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造成这样的局面,甚至还要面临牢狱之灾,这对谁来说都不是一件好消息。我希望大家以后遇到事情的时候要保持冷静,可不能因为一时冲动而做下让人后悔不及的事。
C. 货款会坐牢,平安信托为什么说不还钱就会去法
1、无力偿还会面临法院后果的,建议及债权人积极协商,争取延迟还款。债权人也会起诉你,然后申请执行你的财产的。
2、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刑罚。
3、另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D. 第一例判决的民事信托突破与不足
确认了遗嘱信托的效力。
无法突破信托财产登记问题,将房产以折价款计入信托。
案例评析
一、遗嘱信托的效力
1.基金会还是信托?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规定,要把其个人财产装入“家族基金会”,用于其家庭成员的生活目的。不过,立遗嘱人很明显搞混了基金会和基金。所谓基金会,在我国“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按照该定义,基金会是公益(慈善)法人,所有财产要用于公益慈善目的,这显然和本案中的为了家庭成员的利益为目的是相矛盾的;另外,基金会为法人,需要按照非常严格的设立程序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在本案中,立遗嘱人很显然并不清楚什么叫基金会,但是其把个人财产设立一个独立的整体(基金),用于家庭成员生活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所以,一审法院通过合理解释立遗嘱人意愿,尽力辨别出符合立遗嘱人真意的法律形式,帮助私人意愿得以实现。
信托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目的财产,不管是私人目的、公益目的还是其他特殊目的,该财产只为其目的而存在。这个独立财产无论被称为“基金”或者“财团”(patrimony),都不妨碍信托法的适用。可以这样说,每一个非法人基金或者非法人财团,都具备信托的特征,可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信托法。
2.遗嘱的效力
自书遗嘱必须全部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所涉李某4在2015年8月1日所立遗嘱为其最后遗嘱,符合继承法要求的形式要件,且未见存在遗嘱无效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成立并有效。
3.遗嘱信托的效力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文件应当载明信托目的、委托人及受托人姓名、受益人范围、信托财产范围、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该遗嘱在内容上包含了一个有效信托的全部条件。
第一,信托财产为其遗嘱中所详尽列举的财产,“不对遗产进行分割,而是要将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这是一个独立存在的、确定的财产。虽然部分财产后来价值减损降低,但并不妨碍其确定性。
第二,李某4所立自书遗嘱明确其信托目的为管理遗产,并进一步在购买房屋一事上阐明其目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判决认为这“就是要求实现所有权和收益权的分离”,实现家族财富之传承,这也非常明确。
信托法还要求信托目的必须合法,李某4的信托目的在于根据其意志管理遗产并让指定的受益人获得收益,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委托人为立遗嘱人李某4,自无疑问。
第四,通过一个第三方进行管理,组成人员为钦某某、李某5、李某6、李某7,管理方式为共同负责管理,这是对信托共同受托人的指定。遗嘱中还明确了受托人或管理人的报酬。
第五,遗嘱中还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部分财产的用途。受益人为钦某某、李某2、李1,这符合受益人确定性的要求。遗嘱中还规定了受益人以居住、报销和定期领取生活费等方式取得信托利益。
第五,信托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李某4立有自书遗嘱,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法院指出,李某4在2014年11月23日自书遗嘱中也明确表示了“信托”二字,与2015年8月1日遗嘱可相互印证。因此,该份遗嘱的效力,应当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进行认定。
4.遗嘱信托的可执行性
一审判决还探讨了遗嘱信托的可执行性问题。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李1主张,遗嘱中提及了购买一套650万元的房屋,该房屋“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李1认为,对该句的理解应当是指该650万元的房屋或钱款由“下一代”继承,钦某某不属于“下一代”, 说明李某4就该部分剥夺了钦某某的继承权,所以该部分遗产应当由李1和李某2均分。至于“永久不得出售”,这只是李某4的一个愿望,实际无法实现。
而钦某某、李某2则认为,李1对遗嘱的理解是错误的,李某4做出这个安排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李某4的遗产已经没有650万元,因此遗嘱实际无法执行,不能成立信托。
针对当事人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对遗嘱的理解,应当结合遗嘱的目的和上下文来进行。从遗嘱的目的来看,李某4的目的在于保持其继承人及直系后代能够获得稳定收益,将遗产的处分权与收益权相分离。从上下文来看,李某4在遗嘱中明确要把650万元房产并入‘李某4家族基金会’,由管理人统一管理。因此,遗嘱对该650万元房产的安排与其他资产一致,既没有剥夺钦某某的继承权,也没有安排李1、李某2直接继承。遗嘱中的“只传承给下一代,永久不得出售”在法律上并非不能实现,这恰恰正是信托制度的功能之一”。因此,一审法院没有采纳李1的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股市波动等客观原因,李某4的遗产总值已不足650万元,因此遗嘱中关于购买650万元房屋的内容已无法执行。但遗嘱中还有设立信托以及钦某某、李某2可收取信托利益等内容,上述内容与购买650万元房屋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前提关系。只要信托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即具备执行条件,可获执行。因此,部分遗嘱可获执行,钦某某、李某2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受托人问题
根据继承法和信托法的规定,立遗嘱人有权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信托的委托人有权指定受托人。从遗嘱的上下文来看,李某4指定的管理人即为遗嘱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是对于遗嘱执行人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等语焉不详,这对于继承纠纷的解决非常不利。在普通法上,遗嘱执行人和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类似,都是受信人(ficiary),因此似乎可以参照信托法的规定来规范遗嘱执行人的行为。本案中无论是立遗嘱人还是法院都没有特别区分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并无大碍。
钦某某亦为被指定的管理人之一,但其已向法院明确拒绝该指定,一审法院没有将其列为遗嘱执行人和受托人。二审审理期间,钦某某在二审阶段向本院递交《信托管理人申请书》,称:“若贵院判令以被继承人李某4自书遗嘱设立信托,必须成立合法中立的信托机构,申请人申请作为该信托管理人之一”。二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期间钦某某已经明确拒绝了指定,二审在此提出申请有违诚信,不宜再列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托人。李某7、李某6、李某5向法院表示承诺信托,愿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故一审法院确认信托成立,李某7、李某6、李某5为遗嘱执行人、管理人和受托人,有权根据一审判决指定的范围接管李某4的遗产。
本案中,受托人为立遗嘱人的亲属,均为自然人。遗嘱中明确受托人每人每年取得1万元管理费用。取得信托报酬并不能使这些自然人的行为变成“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无必要受银保监部门的监管。
根据信托法第24条规定,非信托机构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并无障碍,过去的一些判决错误理解信托法第4条(此前博文有探讨),造成了不少混淆,借本案再次澄清。
自然人等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有其独特的优点,例如,熟人甚至是亲属关系能很好地解决信任问题。自然人充任受托人的主要的问题在于专业性欠缺,而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问题。例如,自然人也有权对信托财产进行合理的投资,如果自己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也可以根据信托法第30条转委托投资事宜。如前所述,自然人受托人从事投资并不必然构成“经营信托业务”。
E. 花670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2016.08案件处理了吗
原告经鉴定合同签字是假的
10月28日上午9点,王老太诉新时代信托不当得利一案在内蒙古高级人法院二审开庭。王老太因身体原因没有参加庭审。
据了解,此案在今年4月27日曾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王老太一方认为新时代信托不正当得利,要求对方返款6700万及利息。此外,王老太称合同上的签名并非自己签署,要求进行鉴定。5月22日,法院以“事实查明与鉴定事项无关联”,驳回起诉及鉴定申请。王老太不服,向内蒙古高院提起上诉。
王老太的代理律师称,王老太有意购买新时代信托发行的信托产品,所以在2014年4月3日将6700万元汇入了新时代信托的账户。但现有的王老太与新时代信托签署的购买“13博瑞格”信托产品的合同等一系列文件,上面签字并不是王老太本人所签写,所以是虚假合同,“双方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请求新时代信托返还不当得利6700万元。”
律师表示,在2013年4月3日,王老太向新时代信托购买的信托产品是“鑫风1号”,当时签署的购买该产品的合同、交易指令等一系列文件,“一年后到了产品该兑付的时候,有人从王老太家中偷走了‘鑫风1号’的所有文件,之后王老太被告知她购买的‘13博瑞格’出现兑付问题,无法兑付。王老太从来不知道‘13博瑞格’这个产品,虽然新时代信托提供了有王老太签字的购买‘13博瑞格’的合同以及一系列文件。但是,王老太说她没有在这些文件上签过字。我们也找专家鉴定过,这些文件上的签字不是王老太本人签的,那么这些合同就不成立,是伪造的。”
被告本案是投资失败造成的
新时代信托的代理律师称,原告王老太既然向新时代信托账户汇款,且是向一个单一信托账号汇款,原告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且在知道产品出现兑付问题后还曾派人参加债权人会议。故没有必要对合同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
“本案是王老太投资失败之后造成的,投资是有风险的,双方之间确有合同关系,‘鑫风1号’并不存在。”律师说,对于“13博瑞格”信托产品,新时代信托只是做了一个通道业务,收到钱后已将钱转往信达证券。该方出示证据中的转账凭证显示,新时代信托在2013年4月18日,将6700万转到了信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账号上,信达证券是“13博瑞格”信托产品的承销商。
焦点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
庭审中,双方对王老太将6700万汇入新时代信托专用单一信托账号,且至今没有收到兑付款无异议。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该案属于合同纠纷还是不正当得利,以及是否应该对合同上的王老太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双方均没有对签约过程提供证据。
该案最终没有当庭宣判。法官当庭表示,是否要对合同上王老太的签名进行鉴定还需商定。
庭审结束后,记者对新时代信托的负责人提出采访要求,该负责人表示具体问题律师已经在庭上讲清楚,不需再做回答。
F. 中国审判公开网查询张进忠保定市铭鑫信托公司非法集资一案怎么判的
那你给上中国的法律文书网啊,或者是说一些相关的法院网站上去进行查询。
G. 名股实债,小心玩砸
本文由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律师张明君原创。
一个名股实债的故事
前段时间,一桩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的宣判激起了资本市场的波澜,“名股实债”的故事成为了资本界和法律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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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华信托一案,一审法院将名股实债中的资金方认定为权益投资人,而在以往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倾向于做出更加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债权关系认定。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此案中股东登记公示的外观效力过强,而在以往的名股实债案例中,资金方不会出现变更股东登记的类似操作,避免股权之名盖过债权之实。
需要注意的是,之前的类似案例中出现过认定双方合同无效的判决,甘肃世恒案中,法院以双方约定损害标的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认定名股实债条约无效。可见,名股实债的融资模式虽然为金融资本市场所偏好,但在法律关系认定上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名股实债的玩法套利了金融监管,却暴露出法律风险,实务操作中值得谨慎对待。
张明君律师,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H. 华信信托董事长打伤总经理被刑拘,公司内部存在什么问题
看到这个新闻我真是感觉自己都是目瞪口呆,一个是公司董事长,一个是公司总经理,两个人都是高学历人才,居然做出了这种事情打架,真是想不通原因。
对于这起董事长打伤总经理案件,我们也非常期待警方公布调查结果,也算是给大众一个交代,毕竟作为一个公司董事长做出这样行为实属不应该。虽然公司目前出现短暂困难,需要引进资金还救活自己,公司负责人有分歧可以通过正常方式来解决,没必要使用暴力手段,这样反而会让投资者因为这个事件打消投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