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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融资服务

发布时间:2021-11-19 11:54:29

A. 政策性融资需要什么程序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一定的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是中国对外经贸支持体系的重要力量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及各类境外投资等方面政策性融资的重要渠道,在支持中国企业开拓海外市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促进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的政策性融资,既包括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的融资项目,也包括政策性银行管理的融资项目。政府通过政策性融资,提高财政投资效果。

政策性融资指基于政策目标的融资安排。它具有由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政策目标明确、限定在商业性融资不愿做或做得不充分的业务领域等特征。政策性融资与商业性融资是互补关系。
政策性融资是根据国家的政策,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的,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一定的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主要以低利率甚至无息贷款的形式,其针对性强,发挥金融作用强。政策性融资适用于具有行业或产业优势,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通常要求企业运行良好,且达到一定的规模,企业基础管理完善等等。政策性融资成本低,风险小。缺点是适用面窄,金额小,时间较长,环节众多,手续繁杂,有一定的规模限制。

B. 如何建立全面的融资服务体系

第一,完善担保服务体系。企业担保机构作为连接企业与银行的信用桥梁,对解决企业融资难、提高企业信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应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建立“一体两翼三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两翼”指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性担保为两翼;“三层次”指省、市、县(市、区)分级组建各类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中省级担保机构主要为一般担保企业提供再担保,分散一般担保企业的风险压力。

第二,加强管理,提高担保机构素质。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开展对担保机构的资信评级和绩效考核,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多层次培训,提高担保机构资信水平和业务能力。拓展担保功能,鼓励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等创新业务,增强担保机构实力。

第三,加大对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企业融资担保风险高、收益低,社会效益高、自身的经济利润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因此,要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对担保机构按照实际担保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综合利用营业税减免、各项准备金税前提取、资本金注入等扶持政策,提高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将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由直接投入企业向重点支持担保体系建设上倾斜,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第四,扩大抵押担保品范围。一是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完善土地、房屋、设备等物权作为抵押担保品的制度体系。二是鼓励使用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抵押担保品。三是支持将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应收账款、仓单等纳入抵押品范畴。

提高企业自身素质,增强企业融资能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说还需要企业练好内功、提升素质。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改善和规范财务运行质量。要加大企业的培训力度,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创业培训、财务知识及信息化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有关部门要围绕促进企业创业成长这一主题,积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建立企业信息库,对不同行业、规模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解决企业面临的问题。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企业、大集团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依托大企业加快发展。

强诚信体系建设,改善企业信用环境。信用不足或缺失是影响企业融资能力的重要因素,企业数量多、规模小,需求信息及风险信息收集难度大。因此,政府要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组织相关部门构建统一的企业社会征信系统和运行机制,扩大征信系统的覆盖面和信用信息的采集面,尽可能详细地提供企业纳税情况、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个人银行信用记录、对外担保、法律诉讼、履约情况等信息,增加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实用性和透明性,对企业自觉履约形成约束,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高融资能力。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约中小企业的惩罚力度,坚决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失信行为,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

C. 融资中间服务费,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是什么最高比例是多少

融资中间人服务费都属于合同法里的居间合同,服务费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是一般在5%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3)政策指导融资服务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

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

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

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

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D. 国家资助项目申报与融资研究编委会咨询服务中心是什么机构

国家资助项目申报与融资研究》简介

一、项目创新研发指导

1、首先论述了项目创新研发与产业化的八项客观规律、八项基本原理,指出了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三分之二在1—3年内死亡的根本原因所在,论述了越过“死亡谷”,实现国际发达国家200%--500%跨越发展速度的韬略和原理。

2、详细阐述了本中心独创的“项目大厦”认知模型,论述了高新技术项目创新研发与产业化,与容易想象和理解的摩天大厦营造之间的对应关系,帮助企业加深对高新技术项目的认知程度,实现项目的跨越式发展。

3、详细论述了技术创新原理。阐述了狭义技术创新与广义技术创新的区别和含意,强调了市场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对项目发展的关键作用。

4、详细论述了项目研发管理方略以及与项目申报与融资的关系,论述了快速、优质进行高新技术项目研发的一系列方法和策略。

二、项目申报与政策性无偿融资

1、首先是申报方案筹划,然后综合归纳了几乎所有国家、省市资助计划申报材料编制提纲条目,分成中试转化和产业化两大部分,进行同类项合并

2、分为编写导论、编写规范、成功案例三部分,以便企业学习、研究、参考和模仿。

3、对企业较为生疏的项目概念,如项目技术创新结构、技术创新点、创新程度、创新难度、技术含量、技术原理、工作原理、成熟程度等,在全国唯一权威性的进行定义以及内涵与外延的详细诠释,

4、不仅能使企业顺利编写各级、各种资助计划的申报材料,而且对项目创新研发与产业化实践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三、项目政策性有偿融资和商业技术融资

1、下册详细阐述了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的概念、原理、技能、技巧与方略,全面论述了大中型、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模式。

2、详细阐述了信用担保贷款、创业引导投资基金、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项目贷款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方略。

3、针对中小型企业全面汇集了三十种融资模式,以期提升融资技能,突破资金瓶颈。

4、运用较多篇幅详细阐述了融资项目论证与评估以及投融资项目商业计划书的编写方法、技巧与成功案例,使企业既可以深入学习研究,又可以轻松模仿编写。

5、详细介绍了三家国家政策性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十余家商业股份制银行,八家国内外资银行的详细具体的融资业务,以便能使企业达到实务操作的程度。

E. 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什么指导方针和政策要求吗

“虽然民间投资增速回落对实现2017年全年经济增长目标影响不大,但如果2018年民间投资增速继续回落,则稳增长压力肯定会增加。”李迅雷说。

为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破解融资难题、为民间资本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等10个方面提出了指导方针和政策要求。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日前透露,国家发改委将对照《指导意见》加强督导检查,并组织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核查和政务失信专项治理两个专项行动。此外,发改委将狠抓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及国家行政学院开展的第三方评估落实工作,抓紧研究制订整改落实方案并加快整改进度。

章俊建议,政府除了在政策方面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之外,需在风险共担和风险补偿机制方面给出实质性安排,打消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

李迅雷认为,要想长期带动民间投资持续增长,除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外,最重要的是提高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收入,刺激该群体的消费需求。

F. 我国政府为促进商业企业的发展在融资方面提供了哪些便利政策 _

商务部: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缓解融资
商务部2014年12月4日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健全服务体系、加大政策支持、缓解融资困难以及完善营商环境四方面,明确了支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根据指导意见,商务部将支持融资机构开发符合商贸流通行业特点的融资产品,鼓励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集中与商业银行对接,支持物流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业务,推动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同时,加快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将内贸流通领域涉企服务职能委托服务平台承担,逐步将服务范围扩大到所有中小企业的商贸活动。
此外,商务部还将认真落实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推动已经明确的减免税收、降低费用等政策加快落实,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评价。
根据指导意见,商务部将抓紧组织编制当地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规划,加强流通法制建设,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创造法制化营商环境。
商务部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布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商务服务、居民服务、仓储物流等众多行业,占全国商贸流通企业总数的99.8%,占全国中小企业总数(含个体工商户)的78.5%,从业人员1亿多人,既是活跃市场、便利消费的主体力量,也是吸纳创业、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提升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组织化、品牌化、规范化水平,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建立完善规范的服务机制,形成优质高效的服务体系,重点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市场、人才、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生存环境明显改善,发展能力持续增强。

商务部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全文点击以下商务部网站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412/20141200820779.shtml

G. 行政监管机关颁布的指引的效力是什么如银监会颁布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行政指导(administrative guidance)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版会管权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H. 什么是政策性融资

政策性融资是指根据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政策而得到无偿或者优惠的扶持创业的资金。各地政府部门为了调节产业导向,为了鼓励大学生或者下岗员工等个人创业,每年都会拿出一些扶持性资金。这些资金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业者,一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为创业者提供创业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例如,近年来许多城市建立了高科技园区,为有发展前途的高科技人才提供免费的创业园地,北京地税部门规定,自2006年起,北京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优惠政策。与往年不同的是,去年的优惠政策又有了一定幅度的扩大,新减免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国土资源部三部门的收费。这意味着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免交八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充分体现国家制定政策支持就:业的力度和决心。创业者可以利用这些优惠的条件减少资金的困扰。二是建立创新基金,这是国家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而设立一种引导性资金,其目的是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项目的支持来扶持创新企业的发展,增强其创新能力。例如,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发布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就是一个例子。如果创业者的项目符合以上要求,就要尽可能争取到创业资金。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国家还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如2005年国家就出台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政策,为他们提供税费优惠和小额贷款,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和跟踪辅导等服务。所以创业者一定要随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好好利用这些政策,为自己创业争取到更多的创业资金。

I.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改革创新

(一)深化认识、转变观念,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金融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切实改变经营和服务理念。要把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扩大中小企业信贷投放作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经营业务的重要战略,确保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要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增量要高于上年。
(二)改造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对中小企业设立独立的审批和信贷准入标准,压缩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升贷款审批效率。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为中小企业开办一站式金融服务。积极推广灵活高效的贷款审批模式。研究推动小企业贷款网络在线审批,建立审批信息网络共享平台。
(三)坚持有保有压、明确支持重点,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优先满足中小企业符合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兴业态项目资金需求,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品、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拳头产品中小企业的支持,提升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严格控制过剩产能和“两高一资”行业贷款,鼓励对纳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投资项目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东部地区先进中小企业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合作,有序实现产业转移。加快推动发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其他就业吸纳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四)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审慎的小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细则,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技术和监管有效性。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进一步落实小企业金融服务“四单”原则,既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构建专业化的经营与考核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增强风险管理意识,针对小企业客户风险状况,制定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培养熟悉小企业业务的风险管理经理,逐步建立与小企业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完善、可靠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对小企业授信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小企业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切实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五)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出口退税池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福费廷、票据贴现、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依托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等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信贷模式创新。加大电子银行业务宣传,引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电子商业汇票在中小企业客户中的使用率。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同业合作,稳步发展贷款转让业务,合理调剂信贷资源,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
二、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多层次金融组织体系
(六)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切实做到单独统计和调控,完善评审机制,使专营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要加快改造机构网点,完善小额贷款功能,创新信贷产品,提升对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重点客户的金融服务。
(七)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要准确把握“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建立稳定的信贷员队伍,以适应中小企业特点为标准,探索提供延伸服务,较好满足中小企业的特殊金融服务需求。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八)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坚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拓宽符合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多元化融资渠道
(九)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鼓励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等设立创业投资企业,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创业资本筹集机制和市场化的创业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促进风险投资健康发展。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支持自主创新和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发行上市。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加快发展创业板市场,努力扩大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积极推进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适时将试点扩大到其他具备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完善监管和交易制度,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十)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适当简化审批手续,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培育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市场创造条件。进一步完善风险控制、信用增进等相关配套机制,为优质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阶段提供信用增进服务。
(十一)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完善融资租赁公示登记系统,加强融资租赁公示系统宣传,提高租赁物登记公信力和取回效率,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指导监督,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化,管理统一化,合同统一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保证融资租赁有序、规范发展。
四、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
(十二)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督促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合规审慎经营,严格控制风险集中度和关联方担保。指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资本金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贯彻落实担保行业各项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建设,尽快形成以出资人自我约束为监管基础,以地方政府部门为监管主体,全国统一规范运营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性担保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十三) 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继续推动科技保险发展,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风险保障。积极发展信用保险和短期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提高保险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的积极性。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十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宣传,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多渠道采集中小企业信息,扩大、丰富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结合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发挥信用担保、信用评级和信用调查等信用中介的作用,增进中小企业信用。开展信用培植、延伸金融服务,提高中小企业融资机会。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十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提供交流合作的机会。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生产经营信息的透明度,有效减少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建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争取在信息搜集、客户筛选、风险防范等方面取得成效。
五、多举措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
(十七)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为中小企业提供便利。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
六、加强部门协作和监测评估机制建设
(十八)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在政策规划、机构建设、人员培训、宣传服务等方面加强合作交流,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内金融机构,并协调做好本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J.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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