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多样,但并非所有结构都适合不良资产在信用风险、现金流和流动性上的特殊性,NPAS常用的基本交易结构有三种: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结构(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y,CMBS结构)、抵押贷款债务证券结构(Collateralized Debt 0bligation,CDO结构)、清算信托结构(Liquidation Trust Structure,LT结构)。
1.CMBS结构
20世纪 90年代初期,RTC采用CMBS模式发行了140亿美元的与商用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促进了全球CMBS市场的迅速发展,不少银行也采用该结构对与房地产有关的重组贷款、准不良贷款和抵债资产进行证券化,推进了CMBS结构的进一步演化。相对于住宅按揭贷款证券化(RMBS),CMBS结构的特点为:
(1)基础资产池以商业房产或多单位住房按揭贷款、与房地产有关贷款和能产生现金流的房地产(包括抵债房产)为主。资产池现金流包括贷款利息、计划分期支付本金、到期支付本金、提前支付本金、房产变现收入。因贷款有限制早偿机制(12),且CMBS多通过利率掉期对冲利率变动引致的提前还款,因此影响现金流的主要是信用风险,还款资金来自于房产租金或变现收入,受经济环境、房产位置、用途、承租人信誉等因素影响不稳定,违约后银行对房产外的其它资产无追索权。
(2)采取多层高级-次级结构,每一层证券均由所有比其更低级的证券提供信用增强。高级证券预期期限短于次级证券,实际期限不确定。本息采取DPP序列支付(sequential payment)方式:高级债券利息→次级债券利息→高级债券本金→次级债券本金。现金流不能继续投资于新的贷款。由于基础资产为气球型按揭 (balloon mortgage),本息集中在后期支付(14),因此债券前期摊销量小(甚至不摊销)(15),按月或季付息。
(3)利益转移结构(shifting Interest structure)
―― 利息可以设计成对所有层次债券同时支付,或按高级-次级顺序支付;贷款预定还本额按债券余额比例在高级-次级结构中分配。提前支付、违约房产清算收入等非预定现金流向高级债券进行倾斜支付,使高级债券的次级率(信用增强率)提高:将非预定现金流入的全部高级债券部分(按上一期高级债券在总债券余额中的比例计算)、次级债券部分(按上一期次级债券在总债券余额中的比例计算)的一定比例分配给高级债券,在最初几年比例可能为100%,之后随时间降低,转移比例为零后,按债券比例分配。
―一贷款违约损失按照次级-高级顺序依次核销债券本金,最低级债券为“最先损失级”(first- losstranche);低级债券注销后不能重新进入流通;损失分配导致各级债券余额及其比例产生变化,下一期利息也随之调整。如在85/11/4的高级-次级结构中,如10%的贷款发生违约,其中收回4%,损失6%,则最低级和部分次低级证券退出流通,新结构比例为81/9。如果提前还本和违约损失很大,则高级证券很快得到本金偿付、低级证券很快注销,两者期限都可能最不稳定。
――采用现金储备、对某一级别债券提供本息担保、服务机构预付 (Servicer Advances)的方式提供流动性和信用支持。后者是指由于贷款拖欠而无法支付计划付款额时,由服务机构提供预付款。违约房产清算收入先偿还服务机构预付款及其利息,再按先息后本支付给投资者。
――由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决定违约后房产和贷款的处置,如贷款重组、取消房产赎回权、变卖房产,或继续经营,甚至转换用途以取得更大的回收值。
(4) 高级-次级超额抵押结构(Sr-Sub OC Structure)为高级债券提供更强的信用增强,1997年引入后便取代了利益转移结构:由抵押资产价值大于债券本金提供初始超额抵押(over- collaterallization);由多余现金流(excess cash flow)提供进一步超额抵押。剩余利息(excessspread)、提前还本、以及违约房产清算额统称为多余现金流,全部用于高级债券的依次提前还本,这导致超额抵押比例逐渐升高;一定期限(如三年)或次级债券比例达到一定水平(如最初比例的2倍)后,多余现金流在弥补资产损失后释放给余值持有人;该结构仍然对损失按低级-高级顺序分配。
(5)0%超额抵押高级-次级结构避免了次级债券的提早退出,保证债券本息的稳定:
―― 多余现金流首先弥补当期损失,再用于冲回前期已注销的低级债券,剩余部分支付高级债券本金。如当期损失不足以被多余现金流抵消,则注销最低级的债券。这种结构已逐渐模糊本金和利息在债券支付上的界限,不再局限于利息收入支付债券利息,本金回收支付债券本金的做法。同时,通过当期和跨期收入与损失的轧差,避免债券现金流和期限结构受单个资产回收损失或盈利的影响而带来太大的不确定性。
――由发起人持有的股权形式的余值索取权对债券提供进一步信用增强。这尤其适合于不按面值发行、最终回收额可能高于预期值的证券(尤其是NPAS)。股权起到了现金流波动的缓冲器作用:基础资产损益体现在股权价值的波动上,贷款违约损失基本能由股权全部吸收,延迟损失分配,尽量避免了较低级债券的提早退出。这使得一定程度的损失发生后仍能维持稳定的交易结构比例。
2.CDO结构
最早利用CDO结构进行NPAS可追溯到80年代末期GrandStreet Bank将高风险债券和贷款进行证券化。2000年12月,Fleet Boston Corp.私募发行了由超过15亿美元违约贷款和问题贷款支持证券ArkCLO 2000-1。此后CDO被广泛作为NPAS的主要结构。CDO适应了银行进一步将无房产抵押、担保或无担保的商业贷款、循环信用、债券等异质不良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要求。据统计,为达到转移风险、套利和提高盈利能力的目的,目前美国银行的所有新增非投资级贷款的40%都通过CDO形式被证券化出售,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NPAS也多采用CDO结构。CDO的特点在于:
(1)基础资产池以无抵押贷款为主,数量在100-200笔左右;现金流更不稳定,多数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甚至没有确定的到期日(如循环信用贷款);种类繁杂,相互在借款人、地点、行业、贷款类型等方面不具相关性;信用风险取决于借款人的个性化特征和单笔贷款类型;违约后不以处置房产为主,需要采取多种追偿手段(21),回收难度更大。
(2)绝大部分 CDO以私募方式发行。根据资产性质和资产管理方式,CDO的基本结构分为现金流CDO和市场价值CDO。现金流CDO是用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偿还证券的本息,适合于在回收或债权到期前有一定现金流入的资产。市场价值结构是用出售资产所得现金流来偿还证券本息,适合于到期前现金流不多,现金回收主要取决于资产变现所得的资产。部分CDO会设立再投资期(通常为证券发行后的最初三到五年),允许将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进行再投资,只要资产池能继续满足某些指标(如超额抵押测试等)。再投资期过后为分期还本期。
(3)现金流CDO根据发起人动机分为套利CDO(委托证券化的一种)(22)、表外交易CDO(直接证券化的一种)(23),根据结构差异分为现金结构和合成结构。现金结构――通过发行证券所得的现金来购买资产。合成CDO一―发起银行不是将资产而是将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转移到SPV,从而转嫁到投资者身上。所募资金不转移给发起人,而是投资于AAA级债券以保证投资者的本金偿付,同时由SPV向发起银行出售信用违约掉期合约。如不发生违约,投资者能得到掉期费加上AAA级债券投资的收益。出现违约时银行会要求SPV赔付,投资者承受相应损失。其优点在于:可进行结构分层,避免了资产转移的法律(通知借款人)和税收问题,同样能达到降低风险资产的目的。
(4)市场价值结构的特点为:
―― 不要求资产能产生可预期的现金流,但必须有价值、可交易变现,最终变现应能实现正收益以保证证券本息偿还。该结构对于不良债权组合证券化具有非常大的吸引力,且能很好地解决传统证券化结构中基础资产的期限长于证券化交易期限而必须对基础资产强迫性出售的困境问题,在最初定价上就将强迫性出售资产的流动性折扣考虑进来,从而使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必受期限限制。
――信用增强主要由基础资产市场价值和证券面值之间的差额提供。因此,在分层结构中,会根据每层证券的评级规定相应的折扣率(或超额抵押率),定期(如每两周)进行“超额抵押测试”。如抵押品市场价值相对于证券面值下跌到预先设定的水平(通常大于1),则必须将资产变现并加速对高级证券还本支付,直到该指标恢复到设定水平之上。
――资产管理人是决定收购、处置资产的机构,优秀的管理人能发现隐含在资产中的各种风险,以低价买入资产,并以高价在行情恶化之前卖出。管理人在经验、信贷分析系统和专有技术等方面的优势有利于使证券获得更高的评级。
―― 在现金流分配上允许证券发行费用先于对证券本息的支付,资产管理费后于对所有有评级证券的利息支付。为刺激资产管理人的业绩,通常会设立奖励机制,如果资产管理人能使股权持有人的收益达到某个目标,则可以提取一定的奖励费(由资产管理人持有一部分股权),分享资产价值上升的潜力。
3. LT结构
“清算信托”源于破产法中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安排,是指将破产企业的房地产等资产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清算变现,以降低成本增加债权人的回收率。清算信托的受托人在将资产变现时不受破产法对变现程序的限制,清算收入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支付。利用LTS进行证券化的最大特点是只通过清算来达到偿付证券本息的目的,因此该结构适合任何只要能变现的资产,可以任何类型的资产作为支持发行证券,这对于现金流主要来源于贷款最终回收额和资产清算收入的不良资产非常适用。
同时该结构在清偿安排上天然符合证券化中的现金流分层分配结构和信用增强安排。LTS在美国、日本和意大利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中得到广泛应用。据统计,全球已有100亿美元的不良资产通过LTS进行资产证券化。该结构的特点有:
(1)现金流来源于基础资产池的变现收入,所得现金流以保证证券尽快偿付为目的,不得进行再投资。
(2)采取高级-次级-初级债券结构,通常由发起人保留初级(股权)部分。证券发行额依据基础资产市场价值而非面值确定。所发行证券期限相对于CMBS和CDO都要短。债券利息支付频率降低,不再是按月付息,而通常采取按季、半年甚至年支付。
(3)由于市场环境、出售时机对实际变现价值有很大影响,因此证券评级需要考虑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下资产组合的价值,根据各级证券的可收回金额及其概率分布,赋予不同的评级。这符合不良资产估值方法中强调回收额分布的特点。
(4)在流动性安排上,通常采取利息储备或提供担保的方式。作为现金流蓄水池的利息储备一般要求达到能支付三到六个季度利息的水平。在回收资金不能满足当期债券本息支付时可动用利息储备。如果清算速度较快或清算收入高于预期值,则所得资金在支付当期利息、预定摊销额后,补充利息储备。
(5)现金流的分配顺序:清算现金流在支付信托和资产管理费后,用来先支付债券利息后,再按照一定的摊销目标分期偿付债券本金。只有在达到分期偿付目标后,发起人才能获得一定的股息(通常不超过15%)。余下资金用来支付债券本金,最后剩余资金由股权投资者获得。
(6)由专业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资产的管理和清算,管理机构的回报和资产池的表现直接挂钩。
在上述三个基本结构中,CMBS结构适合于不良房产按揭贷款或抵债房地产的证券化,不适合无担保无抵押不良贷款。CDO适合于任何类型的不良贷款和重组贷款的证券化,不适合抵贷资产。LT更适合需要以变现方式来处置的不良资产。这些基本结构必须根据具体的资产类型、证券评级和市场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构造符合投资者需求、具有特定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结构都是由具体的现金流技术、信用增强技术、风险管理技术构成,这些技术手段如同基本组件,可根据需要相互组合、搭配使用,因而NPAS的结构设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没有唯一的模式。当然,尽管NPAS结构会因不良资产组合的不同而呈现差异,但在整体上仍然会表现出和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化不同的
❷ 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而且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到目前为止仅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
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 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 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近期,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些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来处理我国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总计 1.4万亿的不良贷款。实践中,这四家公司在“债转股”的过程,积极综合运用出售、拍卖、招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更希望借助国外运行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能够剥离、加速处理不良贷款。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托产品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已开始逐步兴起。
❸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1、诉讼追偿
司法诉讼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企业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开国有机构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烦琐的报批手续。
2、资产重组
资产的重组包括债务重组,企业重组,资产转换和并购等,其中债务重组包括以资抵债、债务更新、资产置换、商业性债转股、折扣变现及协议转让等方式。其实质是对债务企业做出债务重新安排,有的在还款期限上延长,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应收利息上做出折让,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适当折让。对债务人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是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种方式。
3、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指经过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将银行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对企业的债权转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由资产管理公司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所持股权进行经营管理。
4、多样化出售
(1)公开拍卖
公开拍卖又称公开竞买,是一种通过特殊中介机构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和交易活动。不良资产采用公开拍卖处置方式,具有较高的市场透明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能体现市场化原则,是当前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押资产中使用较多的方式。该处置方式主要适用于标的价值高、市场需求量大、通用性强的不良资产,如土地、房产、机械设备、车辆和材料物资等。
(2)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是指在通过市场公开询价,经多渠道寻找买家,在无法找到两个以上竞买人,特别是在只有一个买主地情况下,通过双方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不良资产转让价格进行转让地方式。它主要适用于:标的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合适地买主极少,没有竞争对手,无法进行比较选择地情况。
(3)招标转让
招标转让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转让信息和竞投规则,投资者以密封投标方式,通过评标委员会在约定时间进行开标、评标,选择出价最高、现金回收风险小的受让者的处置方式。具体有公开招标转让和邀请招标转让两种。该处置方式适用于标的价值大,通用性差,市场上具有竞买实力的潜在客户有限,但经一定渠道公开询价后,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资者。
(4)竞价转让
竞价转让是指通过一定渠道公开发布转让信息,根据竞买人意向报价确定底价,在交付一定数量保证金后,在约定时间和地点向转让人提交出价标书和银行汇票,由转让人当众拆封,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适用于处置资产市场需求差,竞买人很少,拍卖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卖,又不适合招标转让的各类资产,包括债权、股权、抵债实物资产的转让出售。
(5)打包处置
打包处置是以市场需求为出发点,按照特定的标准(如地域、行业、集团等),将一定数量的债权、股权和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资产包,再将该资产包通过债务重组、转让、招标、拍卖、置换等手段进行处置的方式。它适用于难度大、处置周期长的资产。打包处置分为两大类:一是债务重组类打包处置。二是公开市场类打包处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5、资产置换
资产置换是指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营需要,在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从而实现双方无形或有形资产的互换或以债权换取实物资产及股权的行为。目前资产置换大都发生在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非上市公司通过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产置换,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并通过上市公司所具有的连续融资的渠道来实现自身的发展。
6、租赁
租赁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者通过采取契约的形式所出租的财产按照一定的条件、期限交给承租者占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纳租金。租赁终止时,承租者将财产完整地返还给出租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最终目的是收回现金,但在实际处置过程中,经常会收回一些非现金资产,其中包括机器设备等生产要素,也会出现取得企业所有权的情况。
7、破产清偿
破产清偿是指债务人依法破产,将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变卖后按照偿付顺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偿付。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一些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或不能适应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需要,造成资不抵债,不能偿付到期的债务,企业继续经营无望,对这样的企业进行破产有利于整个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采取破产清偿的办法是不得已的办法。
❹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障碍及建议
1、法律限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法制建设的速度有所加快,《担保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经济立法相继出台,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创造了一定的法律条件。但是,作为新兴事物,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还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主要体现在: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证券化交易的中介,是资产证券化的特别之处。 SPV业务单一,无需经营场所,也不需要较大的资金投入(为了降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成本,也要求尽可能少投入),只需要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因此,它实质上是一个“空壳公司”。对这种特殊的实体,中国法律还没有专门的规定,并且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它属于限制的对象。《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在运作上,SPV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体,而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得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并且,累计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该公司的净资产额的 40%;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的利息。而设立SPV,不可能也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产并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三年就设立。这些都给SPV 的运作造成法律障碍。
中国应加快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立法建设。立法体系必须着眼于交易成本的最低化和效益最大化。只有从资产证券化交易有关当事人的成本和效益角度考虑,才能真正促成有关当事人积极投身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充分发挥证券化在解决不良资产问题中的作用。
2、税收限制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一般都较大。因为考虑到成本和规模效益,如果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较小,单位成本将太高,使得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无利可图。美国学者阿诺德在1986年就曾估计,只有当其资产规模大于1亿美元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才有利可图。但如此大的交易额,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一是商业银行将资产销售给SPV过程中的所得税、营业税和印花税,二是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三是SPV的所得税。这将造成资产证券化的税务成本过高而使资产证券化难以开展。
从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顺利开展、尽快解决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的角度出发,中国应对不良资产证券化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因为税收而导致证券化融资成本大幅度上升使证券化融资在税制上缺乏效率。
3、市场限制
一种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销,需求一个决定性因素。如前面所述,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在中国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潜力,但由于目前中国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这些潜在的市场需求还无法转化为真正的市场购买力。因此,从为证券化产品市场培育投资者,也为更好地实现各种基金的保值增值出发,政府应适当放宽对投资基金、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的范围限制。
❺ 资产管理公司是如何处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的
第一种模式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
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
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
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模式是不良资产证券化。
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
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
(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4)联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
❻ 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做,怎么做
一、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具体实践看,最简单的方式就是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第二种模式是合作处置。在政策性接收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资产管理公司对债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第三种模式是反委托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第四种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买断不良资产包后,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重整资产支持证券,向投资者出售。至于不良资产后期的管理,仍然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2008年以后,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此项业务也被叫停。2015年,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范围仅限于本省。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
(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4)联合地方政府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子公司。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
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资产快速增加的背景下,虽然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无限商机,但是受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机制,也面临较大的“去化”压力。对于交易到手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分类管理,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对于债权类不良资产,基于“冰棍效应”,由于本金部分并不会发生变化,收益来源是利息或罚息,利润空间比较有限,因此应该迅速化解;而对于物权类不良资产,基于“根雕理论”,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选择长期持有及精雕细琢,以时间换空间获取更高的收益。
二、银行相关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银行更多是通过债务清收、内部分账经营、坏账核销、发放贷款增量稀释、债务延期或重整、招标拍卖、债权转股权、实物资产再利用等多种传统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受制于处置效率,在不良资产急剧增加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创新处置方式。
在严格的考核压力下,不少银行在季末或年末等关键时间节点利用同业资金或者理财资金对接不良资产,实现不良资产出表,以降低不良率。亦因此,不良出表的定价一般由银行当年的核销额度来确定。具体而言,不良出表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
(1)资产管理公司代持模式。银行为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授信,或者认购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债券,将资金注入资产管理公司,然后资产管理公司利用从银行获取的资金接收银行的不良资产,达到银行出表的目的,同时银行承诺未来回购资产管理公司接收的不良资产。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扮演的是通道的角色。
(2)银银互持模式。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再由银行与银行之间通过同业授信或利用理财资金对接。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或券商资管同为通道角色。
(3)银行与外部机构共同出资成立子公司,直接收购母公司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开展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处置收益由合作各方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代持和互持两种模式实质上是银行利用时间换空间的操作,虽然均实现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阶段性的出表,但风险仍然保留在银行体系内。一方面,阶段性的出表为银行赢得了一定的空间,不良资产不用很快处置完,而是可以分散在未来的几年内慢慢消化;但另一方面,银行在付出资金成本的同时仍然要负责不良的处置,而在此后几年处置收回的现金可能还不足以覆盖资金成本以及人员运营费用,最终不得不降价再做一次买断式的出售,导致延误了最佳的出售时间,可能会得不偿失。
三、信托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1、以通道业务为主的资本中介
信托公司长期以来跟银行合作较多,可以跟一些城商行,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城商行合作,因为这些银行所在地的不良率很高,不敢投资自己区域内的资产,但是非常愿意投资安全区域内信用较好的大银行的资产,信托公司可以扮演资本中介的角色,实现中小银行的资金和大型银行的不良资产之间的对接。
2、与资产服务机构合作,把不良资产产品化
在资产端,银信合作业务为信托公司积累了银行的资源,可以保证不良资产的供应。从信托公司的传统业务来看,虽然不良资产并不是信托擅长的领域,但是信托公司一直擅长房地产、基础设施、政府平台以及资本市场等各领域资产的产品化。由于资产服务机构本身具备资产处置的能力,信托公司可以联合专门的资产服务机构成立基金,通过结构化的分层设计以及增信措施,对应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这一模式可以使信托公司不断向资产证券化靠拢,同时培育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能力。
3、大投行模式:SPV+不良资产批发商
通过开展通道业务,信托公司培育对不良资产价值的识别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信托公司可以获取大量的不良资产包,并将不良资产的处置及管理工作委托给专业的资产服务机构,实现共赢。在这一模式中,信托公司是一种“大投行”的角色,既可做中间的SPV,又可做不良资产的批发商。
四、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看,保险资金体量较大,对不良资产亦存在配置的需求。目前已经有保险公司参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实践。具体而言,保险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以明股实债的方式参投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并签订回购协议,由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具备国资委背景,所以风险较低。但在这一模式下,业务机会比较有限,不足以支撑保险资金长期配置的需求。
另外,在保监会政策放开的条件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与具有不良资产处置能力的机构合作,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并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深度参与不良资产市场的业务。
保险资金甚至可以作为单一LP介入具体的优质项目,然后以基金份额作为基础资产,发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进一步对接保险公司体系内受托管理的资金。这一模式中,保险公司可实现以基金份额作为杠杆,撬动整个险资体系。
五、非持牌机构相关业务模式
1、细分领域的不良项目投资
在房地产和小微贷等细分领域,市场上已经有一些比较专业的投资机构。例如有些民间资本或外资设立的房地产并购基金,专注投资具有违约风险的地产项目,通过对地段的选取、项目的精算等专业能力,获取违约盘整及对标的项目的改造及运营提升所带来的收益。还有民间投资机构专注于个人和小微企业以不动产做抵押的不良资产处置,由于标的较多,大大分散了个体的风险,而且个人和小微企业的抗辩能力较差,投资机构在司法上处于相对强势的一方,处置起来相对容易,因而平均处置周期能控制在两年左右,也能获得较高回报。
2、不良资产产品化运作模式
目前已有资产服务机构通过设立不良债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主要是高净值客户。由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周期一般在两年以上,因此资产服务机构需要加强流动性管理,甚至用自用资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在产品设计方面,可以直接设计期限为两年的产品,也可以设置不同期限的产品对接不同需求的投资者。
❼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怎样哪些金融机构开始实行了呢这些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而且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到目前为止仅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
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 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 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近期,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些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来处理我国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总计 1.4万亿的不良贷款。实践中,这四家公司在“债转股”的过程,积极综合运用出售、拍卖、招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更希望借助国外运行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能够剥离、加速处理不良贷款。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托产品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已开始逐步兴起。
❽ 万亿级的市场,不良资产证券化是如何运作的
一、确定目标,组成资产池
发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要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的,然后对自己拥有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决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担保贷款的抵押价值,并将应收和可预见现金流资产进行组合,确定资产数,将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
二、尽职调查,预测现金流
由于不良资产本身是一些违约的贷款,所以在选择资产时要确保未来稳定的现金流。为了保持整个资金池的稳定性,免受个别行业的风险和地域影响,应尽量做到地域和行业分散。
三、完善交易结构,进行信用增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特设信托机构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目的是为了脱离发起人的资产信用,让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如果债务人违约、拖欠,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信用増级后,证券交易将不再依赖发行者的信用等级,而是取决于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所以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信用评级,提高证券吸引力
信用评级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它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信用评级由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判,主要考察资金的信用风险。出售资产经过了信用增级后,证券的信用级别通常会高于发起人。
五、证券销售,完成交易
接下来就是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销售证券。通过信托的方式获取发行收入,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融资目的已经达到。
六、挂牌上市及后期管理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资产流动性,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需要有专门人员对证券进行监督,完成后续的证券管理工作。
❾ 中国四大资产管理的不良资产卖给谁
当然是尽量把这些资产重组,进行优化升级,债转股,然后再卖出。。
我国目前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法
首先,我们看看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有债务追偿、资产租赁、债务重组、资产拍卖和破产等七大类18种处置方式。经常要用到的方式有几种,一种是拍卖,一个是实物资产的拍卖,一个是债权资产的拍卖。这两种拍卖,通过把要处置的资产,通过评估,委托给拍卖机构,由拍卖机构刊登公告,在适当的场合进行公开拍卖。再比如说,债务重组,在接收的不良资产中,有95%的不良资产是属于债权资产,债权资产处置的方式很多,其中一种重要方式就是债务重组,经过债务重组,把对方企业的债务按照债务重组的形式进行一定的减样或者折扣,还一定比例的现金或实物,或者变成一定的股权。第三个,投资者可以把一个地区,或者一些企业的资产进行打包卖给他,包里的资产也是经过评估,经过投资者调查,或者谈妥一个价格,按照这个价格在充分竞价的基础上进行出售。第四个,资产置换。可以把债权变成物权,也可以把债权变成股权。置换以后,再对置换以后的资产进行处置。投资者可以拿实物资产换我的债权资产,也可以直接买债权资产。还有资产租赁,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破产、清偿等等,包括诉讼。手段是七大类,18种处置方式。
针对我国银行不良资产存量的分类,我们把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正在使用和计划使用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方法,按目的分成两种模式:获取现实现金流为目的的模式和获取预期现金流为目的的模式。
创造现实现金流模式
主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竞价拍卖、捆绑出售、整体出售、全额承包、租赁经营和依法处置。它们都是通过让渡手中的不良债权和抵押实物以获取现实的现金流。
截止2001年9月底,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合计处置不良资产930.8亿元,收回资产377.7亿元,其中现金232.8亿元。可以说,创造现实现金流的方法是目前银行和AMC所普遍采用的。
创造预期现金流模式
主要手法有:债转股和不良资产证券化。这两种方法都是通过将债权转换为股权或债券,以谋求未来的收益。因此,我们将其归类为创造预期现金流模式。
在这两种方式中,其中用得最多的还是债转股。
目前我国利用证券化途径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状况
为了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理速度,去年上半年,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宣布对其接收的不良贷款中的部分抵押贷款以及已过户到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名下的房地产类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还聘请了经验丰富的韩国资产管理公司为特别顾问,计划在去年11月间推出"资产支持债券"的全新债券品种,以建立起一个银行不良资产二级交易市场,并以与国外投资者组建合资公司的方式加快处置持有的不良资产。与此同时,其它各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各大商业银行也都作了积极的准备,一时之间,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在我国进入了议事日程。
但是,去年6月中央银行为了对信托行业的规范管理,接连出台了两项法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任何凭证式证券。这事实上卡死了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路子,也就是说,在新的法律环境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以信托方式推出资产证券化的计划不得不暂时搁浅。
还有关于你的问题,现在这些政度公司都撤销了,钱去那里要。。所以大家不是把它债转股了嘛。。相当于甩包袱。。
外国投资者看重这些不良资产的哪点好处?。。这个。。课本上好像讲过许多对不良资产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吧。。你可以随便找个不良资产买卖的网站上,别人会极力告诉你购买各种不良资产的预期收益~~以便你投资。。
后面的问题,你把上面的弄明白后就至少知道了一些,至于是不是这样一个信息,我也不好说,信息不足,不乏判断。。你看,你只是在对一个感性的认识做判断,没有给出数据及比例相对量,怎么就能下这样的结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