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目前银行和信托合作让自己的资产出表是怎么操作的
1,,大类上来说,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分为银信理财合作、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为信托提供代销、托管、咨询等服务合作。目前开展最广泛的就是银信理财合作。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公司接受银行理财计划项下资金的委托,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信托业务,包含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
2,分类可以分为三类:投资类、融资类和组合类。
a,投资类:包括权益投资、票据投资、债券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和结构性产品等。信托公司接受理财资金的委托,通过管理投向上述领域,与一般的基金没有特别本质的差别。
b,融资类:包括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转让等,本来还可以受让票据资产,现在被禁了。但是以未到期票据作为质押标的进行融资的业务还是可以开展的。
c,组合类即上述一种或多种的组合。
最常见最广泛的还是融资类。因为信托是除了银行之外唯一具备法定的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地位跟银行是一样的。
3,银行开展融资类银信合作的动机主要是两个:
一是目前银行由于存准率、存贷比、窗口指导等等限制,很多贷款并不一定能放出去,或者放出去的贷款也希望尽快转让,因此可信托公司合作,将债权转让给信托公司,或者直接介绍给信托公司来放。
二是理财资金不可以直接受让银行的信贷资产,这是有明文规定禁止的。而银行需要给理财客户不断提供稳定的产品,以维持客户关系。通过银信合作,由信托受让信贷资产,再拿到银行返销,满足理财客户的需求。
Ⅱ 对出租人而言,融资租赁资产的出表如何定性
根据会计准则,如果作为发起人的租赁公司已将租金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SPV,可以实现出表;如果租赁公司保留了租金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则未放弃租金资产控制权,不能出表;如果租赁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租金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应当按照继续涉入所转移租金资产程度确认有关租金资产,继续涉入部分不能出表。
Ⅲ 请问谁能给我讲下:融资租赁对会计报表披露有何影响急啊
您好,
融资租赁调节报表的方式主要如下:
(1)负债流动性调节
采用融资租赁新购资产,分期支付,可以减少企业一次性现金的支出,减少流动性压力;
采用出售回租变现资产,调节负债,有利于流动比率的改善,调流动负债为长期应付款。
(2)调节股东回报
主要对于一些上市企业,或者有PE在内的成长性企业,应用经营性租赁融资,属于表外融资,租金计入当期损益(一般是管理费用/成本),提高当期股东回报。
(3)调节资产收益率
将一些实际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售后回租,可以增加当期资产收益。
(4)合理调节税金
租赁融资还款灵活,企业可应用经营性租赁,自行预计未来收入情况,合理安排当期租金支出(税前列支),合理避税。
希望能帮到贵公司,谢谢。
Ⅳ 融资租赁属于资产负债表吗
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资产负债表),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Ⅳ 租赁资产怎样出表
融资租赁公司本来是先确定租赁意向及租赁模
式才进行定向采购的 所以本不该有存货的概念
既然已经先买了,以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那么要作为自有固定资产核算。
Ⅵ 融资租赁可以实现资产负债出表吗是否可以优化承租人财务报表
融资租赁,因为有优惠承购权,或保证残值,性质与营业租赁不同,故必须同时承认资产与负债。
Ⅶ 融资租赁怎么在财务报表体现
固定资产科目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右边负债对应:”长期应付款“
租金中的利息部分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就行。
Ⅷ 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在表中如何体现
我理解你的问题是承租人对于融资租赁入的固定资产如何在BS里列报
1、租赁起始日
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最低应付租赁款(包括租金总和和未担保余值)现值的较低者确认为“融资租赁入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项下
以租金总额作为“长期应付款”
前两者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
2、每期还租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部分摊销)
3、融资租入资产折旧(跟一般的固定资产一样;对于一些设备,如IT设备,多数时候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要注意会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以上3点,如果在租赁期间内的BS就需要反映以上几个资产负债类账户的余额
Ⅸ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了解多少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聚起来,通过结构化的调整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金池”,然后将这个“资金池”销售给专业操作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障,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取得回报的目的。
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实务操作中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牵涉到诸多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租赁债权“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按照一定的特质对租赁债权进行重新组合,构成“资金池”,经过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证券评级,委托证券承销商发行租赁债权支持证券,购买证券的是个人投资和机构投资者。SPV用证券发行收入偿还购买租赁债权的款项,并以租赁债券的收益归还证券本息。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组人)、原始债务人(承租人)、SPV、证券投资者、商业银行、券商、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其中SPV处于这些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SPV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租人)以及与原始债务人(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法律特征。
Ⅹ 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是否出表
这个是适用具体会计准则23号—金融资产转移,真实销售是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语言,会计语言叫做金融资产终止确认。具体会计处理还划分整体终止确认和部分终止确认,大概的处理的转销终止确认部分的资产(及减值准备),收到款项+转移后收到的金融资产-转移后承担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的资产账面价值=转让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看一下企业会计准则讲解405-408页的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