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今的融资租赁会不会在未来超过P2P
融资租赁行业概念及分类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业务模式。其分类可根据监管机构和股东背景的不同进行划分。
根据监管机构不同的分类。根据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金融租赁企业、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其中,金融租赁企业属于金融机构,受银保监会监管;而内资租赁企业和外资租赁企业(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目前仍定位为非金融机构,前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后者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三类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要求有所不同。
注册资本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1亿元,内资租赁企业为1.7亿元,而外资租赁企业仅为1000万美元(该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已于2015年9月取消),为三大类型企业中注册门槛最低的;最高杠杆倍数方面,金融租赁企业的最高杠杆倍数为12.5倍(资本净额不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而非金融租赁企业为10倍。
事实上,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很少将杠杆用到极致,例如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9倍左右,而非金融租赁企业杠杆倍数一般在6~7倍。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同监管要求情况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但从银行系、厂商系和独立第三方系三种类型的企业来看,由于银行系租赁企业具有股东银行的客户资源和资金优势,其优势行业一般是船舶、飞机、大型设备等单笔合同金额较大的行业。厂商系租赁企业股东多为设备制造厂商,一般是机械、医疗、汽车、电力设备等具备一定专业性的领域,且投向中行业集中度比较高。而独立第三方租赁企业由于无资金和资源优势,其客户以中小企业居多,行业分布相对广泛。
融资租赁企业开展平台类业务两大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2017年以来,监管政策密集发布,限制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举债,且多项发文均提到,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也不得将以上公益性资产计入申报资产。
2017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提到对于融资租赁企业重点排查的问题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以及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标的为租赁物、未实际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等行为。
2018年3月,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3号文”),要求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18年7月,财政部公布四省市关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的处理结果,其中包含两起以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公益性资产做标的物、并以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的违规举债合计28亿元,处理结果是撤回政府相关函件,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退回已到账的13亿元。
整体来看,融资租赁企业政策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受23号文相关限制影响,未来平台类业务占比较高的融资租赁企业或将面临规模收窄风险;2)若前期存在诸如租赁物不合规、违规利用购买服务变相融资等不规范的租赁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收益产生影响,且若政府依赖“债滚债”方式还旧债,那么融资租赁企业已发放的本金或存在短期无法收回的风险。
2、信用风险。2018年以来,随着市场融资环境收紧,地方财政压力增加,部分地区多家平台已被爆逾期,例如2018年9月,湖南省下辖耒阳市政府控制下的多家平台公司租赁债务逾期,多家租赁公司牵涉其中。融资租赁模式均为租赁公司与耒阳市人民医院签订售后回租合同,由当地城投公司耒阳经开投作担保,而资金由当地政府使用,相当于变相为地方政府融资。
这种模式下,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将影响融资租赁企业实际资金的回收,而租赁物往往难以变现。整体来看,变相为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依赖政府服务采购款作为还款来源、没有良好现金流支撑的平台类业务存在较大信用风险隐患。
㈡ 融资租赁公司运营模式
(1)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
(2)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3)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5)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
(6)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7)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8)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
㈢ 融资租赁属于哪个行业
融资租抄赁其实应该属于金融行业,袭另外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也可以从事经营性租赁,所以还要单独分一类经营性租赁出来。租赁的相关主体主要是银行(资金来源)
供货商(标的物来源)
最终客户(承租人开发)如果一定要说上游的话,那么就是资金来源,也就是银行,或者第三方投资
如果是纯融资租赁业务的话,期末标的物过户,则不存在下游产业链。但如果是经营性租赁业务的话,下游产业链主要是二手设备商如果是厂商租赁类,既生产厂家直接或者间接通过第三方租赁公司进行的租赁业务,那么他的产业链就和普通厂商一致。
㈣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哪些
1、直接融资租赁
中租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期满,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
适用于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2、售后回租
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中租,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中租租入该设备。中租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但实质上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
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3、厂商租赁
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中租结成战略合作伙伴,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
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
4、杠杆租赁
由中租牵头作为主干公司,为一个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中租通过成立一家项目公司,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
适用于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5、联合租赁
中租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
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
6、委托租赁
中租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
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
7、转租赁
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中租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
(4)融资租赁公司投向行业扩展阅读
申办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㈤ 哪些行业是应该是目前融资租赁的开拓方向
交通工具(比如飞机、汽车)、医疗设备等都是行业前景较好的,未来市场广阔、受经济周期影响非常小、风险低,并且该类设备容易处置,适合作为租赁物,因而这也是各家融资租赁公司大力开拓的方向,该类行业的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最快。
2. 工程机械、生产设备(例如机床、生产线)等跟经济大周期有关,具备很强周期性,受经济发展增速和行业产能情况影响大,市场波动也较大,比如纺织机械、印刷机械等等,以这类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亦容易受波动,一般要有行业背景和较高风控水平才敢参与竞争,该类行业情况较为复杂。
3. 公用事业(比如轨道交通、水务)、环保产业(比如污水处理、合同能源管理)、新能源(比如光伏电站、风电场)等受经济周期波动小,甚至有些有逆周期性,比如经济不达预期时政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其他行业产能过剩时大力推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以这类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很强专业性和资金实力。该类行业随着更多向民间资本开放,更多实力强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未来具有很好前景。
4. 地产、道路、桥梁等不动产受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影响较大,受监管要求不同业务开展情况不同,而且开展这类业务要考虑合规性和经济可行性,前景比较难定论。
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一般为有形动产等高价值、低损耗的固定资产。因个人主
要固定资产为房屋和车辆,所以直接涉及个人生活的主要是车辆,高端的比如游艇、私人飞机;而间接涉及到个人生活的就很多了,城市中的轨道交通、公交、供气、供暖、供水、医院、学校等都有可能是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投资建设而来的,比如日常出行的飞机、坐的地铁、公交,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自来水的供水管网、医院的CT机等等都有可能是租赁来的,很有可能最终的所有权人是融资租赁公司,这样可以说融资租赁是涉及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离不开融资租赁说的夸张了些,客观来看融资租赁只是众多融资方式中的一种,且其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有非常强的业务特性,即通过融物来实现融资,因而适合企业引进动产设备或者以高价值设备来盘活资金。企业应该依据自身行业、发展阶段和融资用途来选择众多股权和债权融资模式。融资租赁公司应该积极推动业务范围覆盖更多新兴领域,企业也应该要依据成本和效率来考量,积极应用融资租赁这种方式,积极创新尝试无可厚非,但也不必强搬硬套。例如向互联网企业这种,以吸引基金等股权投资来扩张或许具有更强的实用性。
上市公司可以关注借壳上市的渤海租赁,香港上市的远东租赁,新三板上市的融
信租赁,以及被西部资源收购的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汇汽车借壳美罗药业上市后的旗下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㈥ 融资租赁可以向哪些产业渗透
融资租赁物件的适用范围是动产,主要对象是机械设备、大型交通工具、仪器仪表和特种汽车等。
租赁物件的经营范围本来很广,为什么租赁公司只限定在狭窄的范围?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
融资租赁引进中国初期,上述很多领域都涉及了。后因行业整体崩溃,10年的催债工作让人们明白一个道理: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对租赁物件的经营品种进行专业化运行。融资租赁本身是以融物的方式帮助企业达到融资的目的。只有有效的物权保护下,债权才安全可靠。然而要开发这些专业领域是需要成本的。为了节省开发成本,宁愿都挤在狭小的领域里竞争,也不愿意开发新的领域。少有人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拿来主义”看起来是省钱,实际上因挤不进市场,所耗费的人力、财力、物力更多。这就是行业看起来很美,但租赁额总是上不去的一个根本原因。我们仔细看一下目前经营的物件,他们所在的行业大都是利润比较丰厚的产业。不能说租赁公司的选择原则是错误的,但利润丰厚的产业不止这些。就算朝阳产业,也有夕阳企业;夕阳产业中也有朝阳企业。为了让租赁公司有更多的选择,现将我国其他产业罗列如下,希望租赁公司能摆脱当前的困境,开发出新的物件领域。可做融资租赁的产业:一、矿业矿业主要是资源性产业(第一产业)这种产业的设备主要生产资源性产品,其特点是可以通过控制产品的流通环节来控制租金偿还的风险。租赁物件可能不太容易变现,但其产品和原材料及容易变现,因此是比较安全的。涉及的产业有:煤炭开采及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二、制造业这是一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其中不乏暴利产业。遗憾的是是少有租赁公司关注这些产业,由这些产业派生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说是市场的潜力无限。有很多设备制造业生产过剩,更需要通过融资租赁的手段来销售他们的产品: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造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另外还可涉及的大产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㈦ 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有哪几种合作方式
其实我是赞成上面的回答的。如果是上市的话,企业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不是能在短时间内依靠融资租赁公司解决的。回到你的问题本身。其实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都具有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目前是银监会和商务部颁发。武汉方面应该是光大租赁的总部吧?不是任意的金融机构都可以操作融资租赁业务的。保险行业目前只有平安租赁吧。不过平安租赁可不能算是保险公司,平安现在是金融行业全牌照的单位,早已经不是单纯的保险公司了。其实,如果你需要将现有销售模式更改以改善企业现金流的话,融资公司是否在武汉就不重要了。只要你的产品所属行业经过分析风险可控,融资公司都会愿意参与的。尤其是如果资金量比较大的情况下。
㈧ 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运用模式有哪些
简单融资租赁
也称“直接租赁”或“传统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意愿购买租赁物,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租约支付每期租金,期满结束后以名义价格将租赁物件所有权卖给承租人。在整个租赁期间承租人没有所有权,但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维修和保养租赁物件。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好坏不负任何的责任,设备折旧在承租人一方。
转租赁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中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回租式融资租赁
又称“售后回租”、“出售回租”或“回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的是指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委托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完成一笔租赁业务。这里所说的受托人,就是获准具备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法人,无论批准其设立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因此,它同时又必定是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即,金融租赁公司“可接受法人机构委托租赁资金”则显然,金融租赁公司是可以以受托人身份同委托人订立信托合同的,只要该委托人是法人。信托合同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调整的同时,优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调整。规范的委托租赁,是一种完全合法的信托活动。
杠杆租赁
又称“借款租赁”,也叫“衡平租赁”。杠杆租赁也是信托同融资租赁的结合运用。杠杆租赁同委托租赁的区别在于:(1)在杠杆租赁中,受托人(出租人)并非是完全不承担融资风险,只是所承担的是租赁融资额中的一小部分(例如,20%-40%)的风险;(2)在杠杆租赁中,委托人往往不止一个,而是有若干个;(3)出资人的动机不同。除了上述区别外,两者的法律关系及操作程序是完全类似的。
共享式结构化租赁
又叫“分成租赁”或“变动租金租赁”。是把租金收入和设备使用收益相联系的一种租赁形式。承租人向出租人缴纳一定的基本租金后,其余的租金是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支付租金。出租人实际承担了租赁物的部分风险和报酬。
综合租赁
它扩展了融资租赁的内涵,除了提供金融服务外还提供经营服务和资产管理服务,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租赁服务,租赁的收益因此扩大而风险因此减少,使租赁更显露服务贸易特征。完成这项综合服务需要综合性人才,因此也体现知识在服务中的重要位置,综合租赁的发展,将成熟的租赁行业带入知识经济时代。
创新租赁
租赁在中国,已经进入第三个发展阶段,即:创新租赁。它是以保障租赁当事人各方利益的同时,将风险分散到当事人中间。具体做法灵活多变。实际上,它己经将传统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结合起来,发展成现代租赁。由于需要创新,因此每个项目的做法都会有所不同。创新是现代租赁业务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