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融资租赁购车分期还完了车子所有权就是自己的吗
车不是你的,但使用权是你的,其实几年后(看不清你的照片)车子还是你的,这不是问题。
只要你支付的总金额比分期付款合算就行了。如果你还不起租金,最后对方可能就把车收走了!
② 车辆登记人是否为车辆所有权人的审查认定
车辆的登记信息,可以去车管所查询的,如果是关于诉讼的,查询他人财产,律师有相关材料是可以查的,立案受理书,法院协查令,不同地区要求不一样。
③ 如何判定车辆的所有权
以登记行为确定车辆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融资租赁车辆所有人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④ 融资租赁的车辆到底归谁所有
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是解决该类法律纠纷的前提和基础。法院往往将车辆所有权的归属作为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如果法院认为车辆不归出租人所有,进而认定融资租赁关系不成立,则出租人主张承租人违约解除合同,请求确认车辆归其所有,或者请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等将失去依据。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为了鼓励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在汽车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车辆登记在承租人名下但实际所有权为出租人的情况时,法院不宜直接做出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不成立的判定。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以及《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为解决此问题提供了依据,即确认了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不宜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出租人应该如何证明自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
执他字第25号),法院可以根据出租人出具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出租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机动车享有、使用、收益和承担责任。法院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
⑤ 汽车融资租赁是怎么个模式
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买车只需“1成首付”?这种低首付购车的模式到底是不是套路呢?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究竟是个啥?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示意图
疑问1:汽车融资租赁是买车还是租车?
这是问题争论的焦点之一。有些人通过汽车融资租赁方式买车,几个月后忽然有种“恍然大悟”的感觉:不对呀,我每个月付那么多租金,车子不是自己的名下不是亏大了?这些人基本没有看合同,而且对汽车融资租赁这种新兴的购车模式没有深度了解。
通过这张关系图可以看出来,汽车融资租赁主要由三方组成,承租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供货商。消费者作为车辆承租人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消费者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车辆使用权,并每个月支付租赁费用;消费者从供应商获得车辆的售后服务。
车辆所有权最后是转移到使用者的,而租车公司是不会把所有权交给用户的,所以汽车融资租赁归根结底是买车而不是租车。这里也提醒消费者理性消费,适当评估自己实际情况,然后再选择是否用这种模式购车。
其次,对消费者来讲汽车融资租赁与经营性租车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去租车平台租车是为了解决一时的用车需求,车子是短时间内的代步工具;买融资租赁产品,消费者目的是为了将来有一辆车,或者因为现在手中资金不足或者需要做他用。汽车融资租赁产品可以很好解决消费者的资金方面的诉求,它的背后逻辑是有金融理财方面的因素在里面的。
最后一点比较显而易见的是租车费用计算方式是时间,比如说每天70元,是按使用时间计算租金的始终是时间维度。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以消费者占用资金成本的时间去计算的所以有利息费用在里面。简单地说融资租赁平台从资本市场拿到钱后,把钱换成了车,再给消费者,而且还是低首付的方式。从资本市场拿的钱和低首付产生的风险及资金成本核算出来的费用(可能还要复杂),这些成本全部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因此它的定价机制远比简单的租车按时间定价要复杂多得多,因此整体成本要高于消费者最初全款买车。
而对于选择汽车融资租赁的消费者而言,原本因为信用资质不够、资金不足,或者不想将手中的全部资金被买车占用,通过融资租赁模式可以提前数年开上车,或者将手中闲余的资金做理财也能产生不菲的收益。另外, 租车租的都是旧车,而融资租赁买的是全新的车。
疑问2:谁更适合融资租赁?
什么人比较适合这样的产品呢?一是短时间内资金紧张,但长期来看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小企业主;二是有钱,但是这个钱花到其他地方赚的更多;三是在银行体系比较难过征信,和不想占用银行信用额度的人。这类人三四线城市会多一点,没有可抵押的资产,并且工资收入相对较低,银行不愿办理额度稍大的贷款的等。
有上述情况的购车人还是很多的。从实际发生的汽车融资案例可以分析看,三四线城市“下沉市场”小镇青年更喜欢汽车融资租赁。小镇青年喜欢接触新生事物、通过购车改善一家人生活品质的意愿强,他们收入不太高,但也有一定的积蓄,因为没有过贷款记录,且可抵押的资产少,正常情况很难从银行贷款买车,因此他们通过汽车融资租赁“1成首付”买车。而且,目前一二线城市的汽车消费市场基本饱和,三四线城市没有堵车之忧,潜在消费者群体数量庞大,这些过去被忽视的消费群体已经成为各大售车渠道努力挖掘的对象。
⑥ 车辆所有权如何确定
目前没有所谓的机动车产权证,只有由车管所在车辆上牌时核发的登记凭证。但登记证书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实践中,很多人误以为“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但实则不然。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规定:“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绿本”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其实属准予上路行驶的行政证明。
那么,实践中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会误解“绿本”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呢?这可能是因为,“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多为实际车主,二者发生不一致的情形限于少数特定场合。在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绿本”上载明的车辆所有人可初步推定为实际车主。
当车辆所有人与实际车主发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车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挂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场景中)时,应如何判定车辆真实所有权的归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
因此,应根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车辆所有权归属。在确定车辆真实所有权过程中,可以考虑汽车公示网提供的所有权公示服务,一方面对所有权证明资料进行数字存储,另一方面对外公示,明晰车辆所有权。
⑦ 车辆融资租赁的所有权如何认定
车辆融资租赁期间,车辆所有权归融资租赁的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期满的,车辆所有权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没有约定的,车辆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五十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⑧ 融资租赁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如何承担
物流公司在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车辆时,最好与租赁方明确约定因占有、使用、管理租赁汽车所发生的全部责任均由租赁方承担,以规避法律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⑨ 融资租赁买车,车是谁的
相信对于大部分人来说,车辆的所有权焦虑始终是挡在贷款买车前面的一道坎,自己的车还是租的车成为很多人心中衡量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个从买房还是租房就可见一斑,国人的所有权的焦虑导致更多的人愿意花钱买到属于自己拥有的东西。
融资租赁作为贷款买车的方式之一,虽然已经越发普及,但是很多人依旧搞不清楚车到底是谁的?自己花钱买的车是否有可能不是自己的?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都有两种方案可选,但车牌上在个人名下的比例仍然占据绝大部分。根据不完全的统计,乘用车融资租赁购车中选择上牌在购车者名下的占整个融资租赁的90%以上。由于上牌意味着绿本,机动车登记证书往往会被认为是所有权的标志。从这个角度上说,车确实是车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一般都会要求客户办理以融资租赁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这点在汽车贷款中普遍存在,作为一种担保措施,抵押权的效力小于物权的效力,因此抵押权不能对抗所有权,这不会影响所有权。
所以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不影响所有权。
你的,因为大部分人衡量车是谁的的标准就是登记在谁的名下。
另外,当前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在一年到五年之间,正常情况下,还是占据了车辆的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合同到期标的物的归属,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都会约定所有权最终归购车人。因此,双方的所有权约定实际上仅在合同期内。合同期满,所有权一般会转移。如果所有权约定不转移,实际上就成为另外一个问题,即保值回购和以租带售的问题,建议大家阅读建元资本王炜在上海安亭汽车金融论坛上的演讲。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和其他贷款一样,都是以正常还款为前提的,如果出现违约,合理的催收和收车都是有抵押权的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