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申请金融租赁牌照
1. 融资租赁牌照:
应注意区分融资租赁牌照与金融租赁牌照,前者由商务部主管,后者是银监会。商务部主管的融资租赁牌照分为两类: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内资融资租赁。
此前,房地产发展迅猛,大量的资金通过银行、基金、信托进入房地产市场。往后,国家逐渐把资金导向转入实体经济,融资租赁的资金输出主要是面向大型的飞机、船舶、医疗器械等实体行业,正符合这样这一重要发展方向。未来五年,融资租赁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国约有约1324家融资租赁公司。
2.审批机关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3.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4.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2)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和国税总局联合审批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注册资本要求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⑵ 请问,厦门融资租赁注册条件
厦门融资租赁注册 厦门福州融资租赁注册时间都是一个月左右,但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办理条件较高,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及高管资质,执照都是通用
⑶ 怎么申请融资租赁牌照
申请融资租赁牌照首先要看自己的条件符不符合,条件符合了基本就没有问题了。即时的条件可以搜索“汇域国际”了解一下。
⑷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1.7亿元人民币,且需要实缴验资,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
⑸ 请问融资租赁牌照是有谁审批的
不麻烦想做哪里的现在可以全国性经营没有区域限制还有返税补现的政策
⑹ 融资租赁牌照转让需要多少费用,牌照新办理条件
转让得看地方的,如果是自贸区的话政策会有一定的优惠(不过价位略版高,有认识的话25个左右能下权来,40天左右变更完毕),其他地方的大概15个左右。
办理条件方面,现在审批的越来越严,很多地方都停止融资租赁的注册了。
推荐还是收一个,推荐自贸区的,优惠比较多。
如果没有渠道可以私信我,
⑺ 求助,融资租赁公司牌照怎样申请审批条件费用
申请条件如下
1:需有成立满1年的香港公司作为投资股东,要求其:净资产满500万美金;专
2:需有至少2名符合属要求的管理人员,且从事过融资租赁行业3年以上;
3:注册资本最低1000万美金,可认缴;
4:可设立中外合资、纯外资两种形式,营业期限不得超过30年;
融资租赁公司的执照是全国通用的,可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希望帮到你。
⑻ 融资租赁牌照作用
拥有融资租赁牌照可以合规经营以下业务,官方的经营范围就是如下,不过不同的自贸区会有一内定的区别
融资租赁容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非银行融资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⑼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需要什么手续
融资租赁抄公司设立流程:
1:先至工商局核名,准备好3--5个公司名称;
2:再至商务部备案,出具备案证明;
3:再拿着备案证明至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完毕。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1:需有符合要求的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股东,外资企业成立至少满1年,还需提供外资企业的审计报告、资信证明、公证文书;
2:需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至少2名,且从事过融资租赁行业3年以上;
3:需有符合要求的注册地址。
⑽ 办理融资租赁牌照需要什么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五)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六)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六、本通知第二、三条所列的融资租赁公司(即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七、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八、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三)、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四)、同业拆借业务;
(五)、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九、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十一、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督,及时研究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刻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要不断总结试点经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