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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融资推介会

发布时间:2021-11-22 06:15:59

㈠ 创业融资如何避免陷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一种非法集资型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纳存款的行为。
而且,对于施行以上行为,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构成犯罪,比如说,个人犯集资诈骗罪,必须达到1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
而非法集资,则是一类犯罪的统称,不是具体的某一个犯罪。比如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很多人甚至律师都误以为非法集资是一个罪名,这是一个误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集资诈骗罪的基础犯罪,如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欺骗手段集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
假设某人和几个朋友筹资1千万开公司,不仅没赚到钱,还亏的血本无归,投资人都到经侦去闹~。表面上看,这的确是一种集资行为,而且数额巨大,远超过了10万,似乎达到了犯罪标准,但是依然和集资诈骗罪风马牛不相及。

首先,集资对象不符合
集资诈骗罪是要求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后集资,如果创业者仅仅是在几个朋友内部集资,他们属于特定的对象
法律依据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该条文就是专门针对这种向朋友、家人集资的情况。

其次,宣传手段不符合
一般来说,这种朋友内部集资的,不会面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需求。所谓的公开宣传,是指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比如发传单、群发短信、微信、不计对象和标准的打电话等方式。
注意,在这种创业活动中,这里所说的公开宣传,是指对融资需求的宣传,一般是在公司在成立之前,不是说公司成立后合法的宣传公司产品,比如商品宣传广告等。
另外,还有一种比较难以辨别的方式,经常会被司法机关和法院认定为“公开宣传”,那就是“口口相传”,不过这种最常见的领域,是在民间借贷领域。
何谓口口相传,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就是指虽然没有用典型的发传单、大字报、网络、广告等方式公开宣传,但是,集资人任由集资信息在社会上流传,比如你要向朋友张三借钱,张三把这个消息告诉李四,李四告诉王五。你向张三借钱本来没关系,但是如果李四、王五等人听说这个消息后,主动来找你,说完借钱给你,你欣然答应,那就是口口相传型非法集资。
这种情况区分起来非常麻烦,杰哥以前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件,作为辩护人只能根据证据中的借款人口供,一个个去核对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关系,从他们相互的口供中,核实他们之间的朋友关系,借钱的具体过程(谁跟谁借)和理由等等。
因此,区分合法集资和“口口相传”的关键,是看集资人是先认钱还是先认人,如果先认人再认钱,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先认钱再认人甚至只认钱不认人,那就是比较典型的口口相传后对不特定对象集资的行为。
关于口口相传的规定,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只有类似的规定,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这也是为什么互联网股权众筹受到严格限制的原因
另外,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对股权众筹进行严格的限制,因为互联网股权众筹其实就是面对互联网公开集资,发行股票的行为,涉嫌的罪名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该罪也是非法集资犯罪的类型之一。
因此《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规定:“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严禁从事以下活动:一是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二是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得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宣传推介。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股票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没有承诺保本付息
我们在辩护过程中,其实发现很多案件之所以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关键原因就是被告人没有对投资人承诺保本付息,这个情况既包括集资诈骗案,也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
因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更具体一点则是银行存贷业务的管理秩序。
从刑法理论上而言,存款和投资,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存在,存款的一大特性就是保本付息,而投资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担风险。所以如果是对外的集资,但是是以投资的形式发生业务,没有承诺保本付息,那就是典型的理财业务,只涉及是否具有合法资质问题,就极有可能并不涉及非法集资犯罪,而只涉及一些行政违规和违法问题,由工商局,金融管理局等部门进行管理和处罚。
当然,如果在集资过程中,为了提高极致的成功率,即便有类似预期收益的承诺,在投融资创业领域,双方一般都会很明确这是典型的投资行为。好比股票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实业更有风险,投资需想开。
因此,如果明确是投资行为,就不会涉及保本保息承诺,因此也不会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构成要件。
所以,如果以上三点都不符合,集资的创业者就绝对不会构成集资诈骗罪。

第四,亏了钱,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不
如果融资创业后失败,亏了钱,哪怕是血本无归,也不算非法占有目的。因为集资人没有把这1千万非法侵吞。钱是实实在在投入到了公司的运营中,只是说投入没有变为产出,亏了,没有被集资人占有,因此不能算作非法占有目的。

第五,如果创业者的确采用了一些欺骗手段骗风投投资,是否构成诈骗犯罪?
在某些案例中,比如创业者在向朋友筹资时,可能的确对项目前景、收益得情况有所夸大,甚至有所欺瞒,比如虚构和某个风投已经谈好了他们会马上投资,暗示在投资圈很有人脉等等,这些都的确属于欺骗。但是却无法构成诈骗犯罪或集资诈骗罪中所要求的诈骗。
因为刑法中之所以规定集资诈骗罪等诈骗犯罪,其所保护的始终是财产利益,它并不保护交易双方的所有信任,不保护所有的诚信问题。只有是对支付安全、支付对价产生威胁的欺骗,才能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

㈡ 非法融资是触犯什么法

一个企业或者公司,如果可以得到一定的融资,说明这个企业是很有发展前景,也是可以得到很多经济上的补充。但是融资一定要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的处罚的。那么接下来,关于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是什么,非法融资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涉及非法集资的罪名有二个: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量刑要看具体情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六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㈢ 永赢租赁定向生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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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众筹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有哪些

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是刑法中规定的不同种类的罪名,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融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两者之间还是又很大的区别,首先、两者在人数上有区别:1、集资,是通过“集”获得资金,意味着至少向两人或者两个人以上的人获得融资。2、融资,指通过一个以上主体(包括一个主体)获得融资。其次,两者在行为上有所区别:1、非法集资一般泛指超过法定融资对象人数上限获得社会资金的行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最高股东上限为80人,但该公司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接受超过80人的投资,即可定性为非法集资。2、非法融资主要体现在“非法”上,指通过不法手段获得的融资,比如通过证件和相关证明造假骗取银行贷款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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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水电项目融资应该很容易啊,还需要召开推介会?浪费资金,银行不得追着你们吗。我觉得你们应该组织招标,以选择条件优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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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旅游业如何突破融资瓶颈

1、提高项目吸引力。在融资领域,匮乏的不是资金,而是有好的投资回报的旅游项目。因此目的甄选上,应采用专业的旅游资源评估体系并聘请资深旅游专家和该行业的营专家对目标项目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最优的开发项目,从而提高项目的吸引力风险。引导资本投入到高回报、低风险的旅游项目中来,确保融资的成功率。
2、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政府应该为旅游企业融资合作创造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在相关的政策引导与支持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如针对降低投资者在关键环节的风险,对项目具体资源匮乏、丰富,设计不同时段的优患政策;对施行重大旅游项目的企业合作实施必要的补贴政策;在一些招商引资的投资环境的设计上保护投资商的基本利益等。
3、充分利用国内外牵头机构,多渠道结合推介融资方案以国内外专业银行和资管理咨询公司作为引资的牵头机构,利用他们的对融资市场的深度了解,丰富的融资经验和关系网络,促成引资目标的实现。此外,还要通过报纸、杂志、网站、电视、召商推介会等各种媒介进行项目推广,让不同背景有意向的投资商了解项目,扩大项目的影响,提升项目价值。
4、创新旅游融资方式旅游资源的开发由于投资周期长,同时受到自然因素及社会经济因素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形成了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特征,因此可以通过创新融资方式,引导资金进入旅游产业。如:设计带有期权性质的旅游开发合约、使用结构金融方式资产证券化、建立由地方政府部门与旅游企业按比例共同筹措的旅游产业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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