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融资信托 >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1-24 01:42:14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了解多少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应收账款等资产汇聚起来,通过结构化的调整和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通资金的过程。在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中,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金池”,然后将这个“资金池”销售给专业操作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为保障,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后,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将日后收到的现金流支付给投资者,从而实现发起人筹集到资金、投资者取得回报的目的。
我国尚未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立法,实务操作中依据《合同法》、《担保法》、《信托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而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牵涉到诸多法律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租赁债权证券化的基本流程是:金融租赁公司将其拥有的租赁债权“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SPV按照一定的特质对租赁债权进行重新组合,构成“资金池”,经过信用增级后,由评级机构进行证券评级,委托证券承销商发行租赁债权支持证券,购买证券的是个人投资和机构投资者。SPV用证券发行收入偿还购买租赁债权的款项,并以租赁债券的收益归还证券本息。在这一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组人)、原始债务人(承租人)、SPV、证券投资者、商业银行、券商、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其中SPV处于这些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SPV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出租人)以及与原始债务人(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法律关系,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法律特征。

㈡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哪些风险

一、基础资产真实性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资金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准时且足额的收回租金。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回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经营状况或者管理能力等。但是,能够保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准时且足额收回租金的最大前提,则是融资租赁项目的真实性。
2015年末,e租宝事件的发酵,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e租宝”采用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部障眼法制造了一个庞大的庞氏骗局。其对外宣称的经营模式是先由钰诚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后再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
然而,“e租宝”通过收购企业或是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在当时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有真实的业务联系。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使得担保起到的实际效力大大降低,当项目出现实际风险时,债权人的资金回收面临较大风险。
因此,只有当融资租赁项目是真实存在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合同后,承租人才有法律义务支付租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本息安全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二、基础资产可能面临重复抵押融资的风险
运营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时,还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另一种危害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行为,即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例如,一些已经转让给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应收租金,在未解除抵质押的情况下,转让给SPV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时,即会出现上述问题。这种风险一般相对较小,因为在承办此类业务时,律师会对入池基础资产是否处于抵质押状态进行核查。但是如果涉及到循环结构的产品,此类风险将会加大,因为律师可能不会逐笔进行核实,而是基于报备时的资产入池标准进行一些形式审查。这种情况下,此类的风险控制将主要依赖于计划管理人是否能够依据谨慎性原则筛选新的合规基础资产。另一种风险在于,已经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底层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款被重复抵押做其他的融资。
重复融资的最大危害在于,资产本身的价值无法覆盖融资金额,甚至大大低于融资金额。如果出现风险,处置资产获得的收入无法覆盖融资金额,投资人的本息就会受到危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设了专门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中登网”,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时候,都会在中登网进行登记。登记的目的有两个,第一是证明资产的真实性,第二是防止同一份应收账款被重复融资。
谨慎的计划管理人在承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会上中登网查询应收租金是否已经转让给了其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不存在此状况,计划管理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决定承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后,也会主动在中登网进行资产转让登记,避免融资租赁公司后续再使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目前大部分承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租赁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笔数较多,无法实现逐笔进行登记,只有在权利完善事件中约定,在出现某些风险事件时才会去补充登记,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漏洞。
三、将融资租赁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风险
虽然在实践中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范围很广,但是我国法律文件中还没有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只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举了租赁资产范围,均为动产(含动产所附带的无形资产),没有列及不动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争议,一种认为《管理办法》不是法律,不应该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另一种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是特殊企业,需要依法批准才可以设立,因此其经营需要在批准范围之内。
如果法院认定不动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那往往会认定已经成立的交易为借贷关系,就要适用借贷的法律关系,为融资租赁而做的安排在借贷关系中可能就不被保护,这是融资租赁公司承做不动产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与此同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存在法律瑕疵。在实践中,譬如以高速公路、大桥、大坝等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融资租赁物只能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某单以发电站大坝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报后并未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可见监管机构对该类基础资产也并不是很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并不适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动产收益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其不能纳入民法现有权利体系,并不构成一种权利,也无法清晰界定其范围和边界,所以不具备基础资产应具备特定化特性。
2、“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资产(基础资产)无法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固有资产(不动产),脱离了对该项不动产本身权利的享有(或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或租赁权)。该“不动产收益权”本身并不能产生收益或现金流,比如把一个水电发电站分割成大坝、发电机组等不同的租赁物,如果分别以大坝、发电机组等作为租赁物承做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这些单独的租赁物是无法变卖,无法处置,无法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提供任何担保,所以就不符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回收资金的要求。
3、“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动产,无法以物权法上的转移占有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权利转移;“不动产收益权”也不属于不动产,从而也无法以物权法上的登记(即将该权利变更登记于专项计划名下)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转移。比如高速公路、水坝等作为租赁物,对于此类型的基础资产真正有价值的是相应的土地,但是相应的土地无法随不动产收益权转让给SPV。
4、“不动产收益权”也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因为从法律上讲,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信托合同的订立及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都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标的须可能、确定、妥当。由于“不动产收益权”难以特定化,也难以实现转移及交付,因此其本身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所以即使“不动产收益权”套用信托模式也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目前,承做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想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的动力很足,但是“不动产收益权”并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更像是信贷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所以需要考虑运用其他的增信措施来规避相关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为了融资,应该考虑其他的融资渠道,并不一定非要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四、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以银行为委托方为例,一般采用的方式即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即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融资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将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保理,银行提供资金以促成整个交易。在这样的通道业务中,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和资产安全。
然而唯一的不同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项目不具有独立性,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卖断给银行,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一旦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经营不善,那么这部分租赁物也将被当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遭受查封,导致承租人(银行的客户)无法正常经营,银行只能被迫卷入融资租赁公司的纠纷当中,债权安全收回面临很大的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引起的风险。此外,作为通道类业务,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通道费用较低,虽然租赁公司对通道类业务形成的资产不承担风险,但一旦发生违约情况,一般情况下,会由资金委托方主导后续催收等工作,同时不良资产将会计入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因此,租赁公司在风险管控上并没有主导权。
五、股东背景较弱的风险
根据《管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一般都为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而且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承担着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差额补足的承诺,或是提供不合格资产的替换或是回购承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风控能力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健性及持续性至关重要,融资租赁公司不但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存续期间的贷后服务职责,而且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的损失回收服务职责,提供这些专业化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专项计划的要求关系着预期现金流产生的额度及稳定性。
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时间也较短,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数据严重缺乏,这都给预测基础资产的损失率和回收率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其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对于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可靠性影响性非常大,较强股东背景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更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更有保障。
较为成熟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占领了传统的优势行业。新成立的,尤其是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比较困难,只能去寻找新的有特色的业务去开拓市场,这时候股东的产业链客户就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丰富的客户资源,推进其发展。较强的股东背景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提供业务支持、资金支持、合理的战略定位、较为严谨的风控措施,这些支持都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承租人退租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承租人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但会减少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入,有可能会导致专项计划在未来特定租金回收期间取得的现金流入低于预期现金流,对于固定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以后各期本金和利息的偿付都有可能受到影响;对于过手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的利息可能有影响。
七、设置循环购买结构可能会面临基础资产不足或质量恶化风险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设计了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因后续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还未最终形成,基础资产规模、期限匹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余额大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及期限未能完全匹配的可能,或是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质量次于初始入池资产质量,从而导致循环购买期内专项计划资产未能被充分利用于进行循环购买的风险,或是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
八、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以真实租赁为主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深耕一个或几个产业,并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客户进行开发从而提供产业链融资。相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对自身开展业务的某一或某几个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但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的租赁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行业分散性较差。尤其对于那些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行业,一旦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逾期率将会明显增加,由逾期转为不良的概率也会明显增长。因此,入池基础资产租赁租金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使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临较高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九、单笔基础资产占比较高导致的集中度风险
虽然计划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在筛选基础资产时会尽可能地考虑到控制单笔租赁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占比及不同行业租赁资产的比重等,但是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笔数可能在10笔左右,每笔基础资产对应一个承租人,单笔基础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可能会很高,该等租赁租金的回收情况将对资产池整体租金回收情况产生较大影响。一般该风险通过以下两种措施进行缓释:第一,由原始权益人或是原始权益人的母公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第二,通过大额压力测试等测算手段增加次级的比例。一般原始权益人会持有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最先承受资产池损失带来的风险,因此原始权益人有较强的尽职意愿全面管理资产池的风险。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关联性较高可能导致集中性违约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或是股东的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该类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额度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来讲取决于监管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一般以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不超过多少规模;商务部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联交易制度,但是没有限制具体规模。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池中,承租人大部分为关联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风险。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承租人也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联性较高,具有集中违约风险。
综上,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评级中的风险关注点较多,以上仅对主要的风险关注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随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创新,未来将通过更加丰富的案例对该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殊性进行归纳总结。

㈢ 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服务领域

作为一家致力于提供全面的商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多年的执业过程中,君合为众多的中国客户和外国客户提供了各个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为保证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和适应法律服务专业化的要求,君合的每个律师通常专注并专长于某一两个业务领域。当客户有涉及不同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需求时,各业务领域的律师可随时提供支持和紧密协作。 君合的主要业务领域包括:
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
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
□ 外商投资
作为中国在该领域中卓越的律师事务所,君合代理过众多外国客户在华的各类投资以及相关项目,也具有在外商投资项目中代表中方投资伙伴的丰富经验。君合以其在这些项目的结构设计中表现出的专长和创造性,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君合在此领域提供的服务包括:
·投资结构设计和法律审慎调查
·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起草
·公司设立文件(包括合资合同及章程)、技术许可协议等文件的起草、 修改及相关谈判
·就政府审批与登记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办理有关法定程序和手续
·企业日常经营的合规性审查和监督
·企业重组、解散与清算的各项法律事务
□ 兼并与收购
并购业务是君合的核心业务领域之一。君合在一系列国内外标志性的并购项目中担任了主办律师。
君合代理的国内及跨国并购项目覆盖金融、制造、房地产、高科技、基础设施、电子、医药、服务等不同的行业领域。在代理这些并购项目中,君合尤其擅长帮助客户在中国变动而复杂的法律和监管环境下解决问题,达成交易。尤其是在那些标的巨大、任务浩繁的并购项目中,君合更因其强大而有效的团队合作而深获客户好评。多年来,国内外有关权威机构和媒体一直将君合评为兼并与收购领域的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
君合在此领域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
· 参与设计优化交易架构
· 进行法律审慎调查
· 草拟、谈判资产股权转让(收购)协议、分拆(立)协议、合并协 议以及其他相关交易文件
· 就政府审批许可、备案、登记、豁免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并协助办 理相关法定程序与手续
· 协助办理交割事宜
□ 证券与资本市场
君合是中国最早从事证券及资本市场业务法律服务的一家律师事务所。证券及资本市场法律服务始终是君合的一项核心业务。君合作为发行人律师或承销商律师,为众多境内外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项目及再融资提供法律服务,也为国有企业改制、民营企业重组、境内外私募以及其他证券交易提供法律服务。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 改制与重组方案设计
· 法律审慎调查
· 协助拟订重组协议、股东发起人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 协助建立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协助拟订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出具法律意见书
□ 金融与银行
君合有一支训练有素且对各种大型和复杂的金融交易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队伍,并在诸如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处置、金融衍生产品等新兴领域保持着领先地位。
君合为多个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指定法律顾问,代理其日常金融业务。同时,在多类金融项目中,君合律师分别代理过贷方和借方,向其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这些项目包括:
· 商业贷款与银团贷款,信用或抵押贷款
· 债券发行
· 飞机、船舶租赁和融资
· 进出口信贷及其他贸易融资
· 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
· 资产证券化和融资租赁
· 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
□ 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
在过去十几年间,君合在基础设施项目的开发、融资与并购中担任国内外开发商、项目公司、国内外贷款人、政府机构、股权投资人、承包商及项目其他参与方的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拥有一批对相关项目文件的起草和谈判(如合作开发、合资合作企业的设立、招投标、 购电及上网、购水、工程总承包、燃料的供应与运输、特许经营权授予以及相关融资及担保协议)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
我们提供的服务主要涵盖以下领域:
· 能源:水电、火电、风电、核电
· 水务与环保:供水、污水处理、海水淡化、垃圾焚烧及处理
· 运输与港口:公路、桥梁、地铁、港口、机场
· 石油与天然气:石油勘探、开采与提炼,液化气贮存、管道工程
· 电信:电信网络建设和服务、卫星通信
□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已成为君合一个重要的业务领域。君合曾为众多国内公司、外国公司及其项目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建筑工程事宜提供法律服务。
我们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 设计项目法律结构,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与可行性
· 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收购相关的法律审慎调查和法律问题咨询
· 建设工程承包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问题咨询
· 起草或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关法律文件
· 起草与审查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以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
□知识产权
君合的知识产权业务涵盖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设计、商业秘密、域名等众多方面,行业涉及电信、电子、软件、半导体、生物科技、制药、电子商务、媒体及其他传统工业领域。除常规的知识产权业务外,君合更可以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并在方案的实施及侵权救济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有:
· 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登记
· 知识产权的转让与许可
· 协助客户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 知识产权侵权调查与救济
□ 高科技
君合多年来一直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这一领域的领先者。我们的服务贯穿项目的首轮融资到其海内外上市(包括香港创业板及美国纳斯达克)的全过程,为国内外众多知名的高科技公司和风险投资机构提供项目结构合法性论证、设计管理层激励方案,以及拟订、审查及谈判复杂的项目融资文件等服务。我们还利用本所在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协助客户在中国建立、发展和实施有效地保护其知识产权的解决方案,并为高科技企业的日常运营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领域涉及:
· 电信
· 计算机软件、电子、集成电路
· 互联网、电子商务、网络游戏
· 生物科技
□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所涉及的各种法律事务,一直是君合自其建所以来的日常业务。近年来,君合尤其在反倾销业务领域中相当活跃。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中方或外方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 服务贸易与货物、加工贸易
· 海关、商检与保税区
· 海上运输及其保险
· WTO事务咨询
□ 矿产和自然资源
君合律师在矿产和自然资源合作开发、勘探和开采法律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多年来,我们在境内外数十个矿产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中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了高水平、专业化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项目涉及石油、煤层气、油页岩,黄金、钻石、煤炭、铜、白云石、稀土等多种矿种。
君合为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矿业勘探协会、中国外商矿业投资协会和加拿大勘探和开发业者协会的会员。
君合在此领域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 项目结构设计与法律审慎调查
· 起草、审查与谈判产品分成合同、矿业权转让合同、合作勘探开采 合同等
· 协助设立矿业风险勘探公司、矿业开发公司
· 协助完成政府备案、登记、审批等法定程序与手续
□劳动法
君合拥有一支一流的劳动法专业律师队伍。我们不仅擅长于帮助客户建立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处理日常劳动事务,也擅长处理复杂商业交易所涉及的劳动法事宜和劳动争议,尤其擅长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劳动法律业务。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起草与审查个人、集体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不竞争协议及保密协 议
· 协助拟定员工手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 公司重组、并购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
· 劳动保护、工伤及职业病方面的咨询
·劳动争议解决
□ 娱乐和传媒
君合是中国最早锐意开发这一领域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一些全球娱乐界在华举办的盛事中成功地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并始终保持着领先地位。
在此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主要有:
· 谈判与方案设计
· 起草、审阅、谈判大型演出合同、比赛合同、展览会合同、赞助合 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 娱乐和传媒领域特有的版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保护方案的设计 和实施
□ 争议解决
商业仲裁与诉讼业务是君合的一项重要业务,君合代理客户进行的诉讼、仲裁案件涉及各类争议。
君合律师具有在中国各级法院代理诉讼案件的资格,也经常以律师或法律专家的身份参与中国国内或国际仲裁。同时,我们的业务也覆盖行政争议及行政赔偿诉讼领域。在多年执业过程中,君合积累了处理复杂争议解决的丰富经验,在涉外的仲裁诉讼方面尤为突出。
在该领域,君合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
· 提供具有建设性、可操作性的争议、纠纷预防方案
· 争议解决的策略设计
· 全程代理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诉前调查、申请保全措施、代为 提起诉讼/仲裁程序、进行答辩、提起反诉/反请求等
· 争议的调解与和解
· 代为申请法院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执行

㈣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都是哪些

北京十大律师事务所:

1、金杜律师事务所,这个怎么比喻呢,有点像电脑中的外星人。他们最拿手的领域是金融,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房地产纠纷。

2、大成,有点类似于电脑中的联想,涉及的领域比较多,没有突出的领域。早些年因为一些原因有过一次合作,服务意识各方面都很好。

3、锦天城,也是涉及的领域比较多,在房地产纠纷方面做得很好。相当于电脑中的戴尔。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于1993年1月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自创始之日起,德恒就恪守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的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经过近二十年辛勤耕耘,获得中外社会各界的高度赞誉,现已形成遍布中国和世界主要城市的服务网络和客户群。自2007年起,德恒一直排名全国律所前三强(据ALB排名)。

8、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经过数年快速、稳健的发展壮大,中伦已成为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目前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东京、香港、伦敦和纽约设有办公室。

9、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

律所介绍:中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1月,是经司法部门批准的我国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是以金融证券和国际业务为主业的大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界和金融证券界已经牢固树立了“中银律师”的品牌。

10、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所介绍:君合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自其成立以来,君合即致力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其在中国律师业重建和发展过程中的先锋作用为业内所共知。历经十几年的发展,君合现已成为一家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在许多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占据领先地位的律师事务所,并将继续努力不断提高其专业服务水平。




㈤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怎样

预测租赁资产证券化能够发展壮大,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㈥ 哪些企业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

可以找当地的证券公司啊

㈦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有什么业务

冠领所目前分为公司事务法律服务事业部、公司危机公关法律服务事业部、房地产业务法律服务事业部、金融证券法律服务事业部、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服务事业部、刑事诉讼法律服务事业部、民事诉讼法律服务事业部、商事仲裁法律服务事业部、风险防范法律服务事业部专业部门,法律服务的业务范围涵盖:
1、公司综合法律事务-法律风险防范;优化公司制度;化解经营或法律危机;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2、银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设立农商行、村镇银行;信托、基金、期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
3、证券-IPO首发或增发;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境内外发行债券和商业票据;新三板及场外市场挂牌;资管计划等。
4、诉讼/仲裁-境内外诉讼和仲裁、调解以及其他方式的争议解决办法、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处理、劳动纠纷的解决等。
5、刑事辩护-切实从每一个细节着手,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委托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冠领所会根据项目不同,设立跨专业工作组,组织不同专业的律师协同开展工作,为客户提供全面精准的法律服务。

㈧ 融资租赁牵手P2P后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债权分割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债权分割转让行为本身的有效性问题 债权拆分转让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对承租人的单一债权根据投资者人数拆分多个债权,使债权份数与投资人数匹配,本质是P2P平台在对债权拆分重组后将其转让给平台上的大众投资者。 将债权向单一受让人全额或部分转让,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也规定,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债权转让的模式转让应收账款后,承租人对受让人依然可以享有合法的抗辩权。因此,如果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已经约定有关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抗辩权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则可以大大减少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风险。当然,如果出租人存在影响承租人对标的物占有的违约行为,则债权的受让人将面临拒付的风险。 实践中,主要是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产品涉及债权的拆分转让,所谓资产证券化,是融资方以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持续性的现金流的特定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机构以此作为基础资产,通过一定的操作(如拆分、重组这些资产的风险与收益,增强资产的信用)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而证券本质上就是均等的份额化的财产权利。 这种处理方式需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债权份额化分割后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是否合法有效?对此,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的禁止性规定。但是,《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构成公开发行的要件包括:(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那么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的债权份额是否属于上述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范围是其合规性判断的核心问题,对此,目前证监会、最高法院均没有官方立场作肯定性的认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实务中众多经营者均乐观评价该种经营模式的合规性。 在我国现行的《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未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计划、有限合伙份额、债权拆分份额等均未纳入证券的范围,因此应将其称之为“类资产证券化”,而不是“资产证券化”。但需要额外注意的是,目前正在着手修订的证券法将借鉴美国1933年《证券法》有关证券的定义方法,未来可能将理财产品和投资合同等均纳入到公开发行监管的范围,因此,可以预见的是,这种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销售的份额化债权有可能将面临必要的监管。 2、债权分割转让后的本金和利息法律关系 由于实践中监管部门实际上已经默许了通过P2P网贷平台转让债权这种模式的可行性,故租金债权整体转让(到期租金+未来租金)的有效性在实务中几乎不存在争议。 但是,如果将本金和未到期的利息分割分别向不同的投资人转让,这就涉及到对本金债权与利息债权的主从属性的问题,即实务界所说的“错配问题”。债权期限错配是指债权期限与投资者投资期限不匹配时,债权人或P2P平台将债权期限人为拆解为几个时间段的债权与投资者投资期限相匹配的行为。 如果以债权到期时间的先后顺序为标准分割债权,将在不同时点到期的债权本息向不同投资主体转让,这种模式涉及的部分债权如果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其有效性可以得到认可。实践操作中的困难主要涉及到对转让标的物的描述,以及如何协调在先受让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宣告债权提前到期权利与在后受让人权利的关系。 具体到融资租赁企业,为解决期限错配的问题,融资租赁公司或者P2P平台一是尽量选择1-2年内的短期项目进行打包,二是采取“分拆项目”的方式与P2P平台对接,即把一个长期项目拆成多个短期项目,而P2P平台则在前一个项目到期后再设立第二个项目标接盘,采用这种方式的平台,主要代表为万达控股的“快钱”。 (二)为受让债权的投资人设定担保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租金债权的担保机制主要包括四方面,第一,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第二,产品出卖人的回购担保;第三,第三人对承租人的履约担保;第四,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等类型。下文将一一进行分析。 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的自身担保,这点很容易理解,即租赁物本身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因此可以为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一定基础,本文不展开讨论。 2、关于出卖人的回购担保 因租赁物出卖人的回购担保不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法定担保类型,不能作为法定的从权利通过债权转让自动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债权受让人需要执行该项非法定担保机制,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另行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虽然可以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债权,但无法向不特定多数人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 3、关于第三人提供的履约担保 第三人对出租人支付租金义务所提供的担保承诺,则属于担保法所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可以作为从权利让与债权受让人。但是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抵押权人为分散的多数投资人办理抵押登记存在一定障碍问题。对此,实务中创造性地设计了一种投资人在受让债权时一并委托第三人持有抵押权的格式条款。对此,单就该格式条款在合同法上的有效性而言,因其并未限制受让人的权利,其有效性可以认可。但是,我国物权法一方面有抵押权需登记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还有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的限制,信托法中也有专为讨债和诉讼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的规定,故这种委托第三人持有的抵押权的可强制执行性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笔者认为,也可借鉴目前我国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信贷资产转让予特殊目的机构做法:在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条款前,仍由原始权益人持有,当发生义务人不能到期履行义务,需要执行担保措施偿还债务,则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此时担保权自动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这被称为权利完善措施。 4、关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保证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对债权受让人可追索的承诺以及第三人对受让人所作的保证,是专为受让人设立的担保,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具备可执行的基础。 但目前在实践中,其设立方式往往是通过网页公告的方式进行的,而不是承诺人与投资人一一签订的担保合同,严格判断,其并不符合《担保法》第13条有书面合同要件的规定。要解决其效力问题,需要结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公告式担保承诺理解为网络金融平台的悬赏广告。 笔者认为,也可在P2P平台投资人注册须知中,由平台加入债权转让模式下附属担保权益随之转移的相应条款使之合法化,如果投资人完成了网站指定的注册行为,则认定双方间符合担保合同成立的要件,借此确定回购承诺或担保承诺的有效性。 除此以外,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债权人即使在收益权转让与投资人情况下,并不退出与承租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融资租赁公司仍享有向承租人的租金请求权,而租赁资产收益权的请求权只能由投资人向融资租赁公司主张,承租人租金的支付义务也仍向融资租赁公司履行。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为保证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履行而设立的各种担保合同条款的效力不存在任何疑问。但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这些担保条款效力值得探讨。

阅读全文

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律师事务所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80倍杠杆是什么意思 浏览:381
中讯证券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434
杭州金融公司都有哪些 浏览:31
货币证券属于商品证券 浏览:728
港元兑加元今日汇率 浏览:622
理财产品募集期封闭期 浏览:515
太平洋业务员佣金有多少钱 浏览:186
融资500万出让5股份 浏览:909
08中股票 浏览:367
什么理财产品最好 浏览:103
中国银行理财手机上怎么买 浏览:73
创业板再融资放开 浏览:438
股票上市首日价 浏览:400
杠杆中阻力的作用点 浏览:700
出口货物收汇申报录入金融机构代码 浏览:342
融资杠杆比例计算 浏览:977
外国金融机构 浏览:63
期货杠杆是怎么计算的 浏览:370
江苏金融服务外包 浏览:762
介绍客户到银行理财有抽成吗 浏览: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