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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情况

发布时间:2021-11-25 10:11:02

『壹』 中国经济基本面还是好的吗

美股暴跌拉响全球股市警报。分析人士认为,美股市场的暴跌主要同其自身加息预期和过长时间过大幅度上涨有关,短期来看,虽然会对A股市场造成一些冲击,但从中长期来看,中国经济L型走势稳中有升,企业盈利改善,多项重大改革举措有望在今年落地,市场料将保持稳中有升态势。
周一,美股暴跌,标普500、道指创下六年来最大跌幅,全球股市拉响警报。2月6日,亚洲股市全面走低,截至收盘,日经225指数重挫4.73%,恒生指数重挫5.12%。欧洲股市当日则大幅低开。A股市场方面,上证综指收盘大跌3.35%报3370.65点,失守半年线并创两年最大单日跌幅;创业板指跌5.34%击穿1600点,创三年新低;深成指跌4.23%报10377.61点,两市超过400只个股跌停。一时间,全球市场风声鹤唳。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美股市场的暴跌,主要同其自身因素有关。前海开源基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美股经过连续八年上涨,三大股指的估值已经在历史高位,累积大量获利盘。同时,市场担心利率和通胀过快上升。兴业证券则认为,“低利率高增长”的蜜月期支撑了美股前期的持续上涨。通胀预期回暖推动美国长端利率上行,估值下降的冲击开始酝酿。随着利率不断上行,估值冲击不断增强,超过盈利改善的支撑。
而A股市场的下跌,则更多地掺杂了情绪上因素。“A股过度反应。”杨德龙认为,A股和美股的位置不一样,前者刚从底部起来,一直是结构性行情。受到外围拖累,A股市场可能短期会受到一些冲击,但从中长期来看,还是会沿着原来的路线走。
来自交易所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上证A股的平均市盈率为18.67倍,深市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的平均市盈率则分别为25.59倍、38.13倍和42.16倍,估值结构已有较大改善。
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也对记者表示,市场波动是正常的,美股下跌的主要原因是上涨时间过长、涨幅过大,中国股市的跟随下跌也符合逻辑。从基本面来看,中国经济2018年还是走L型,美国经济仍然比较强劲,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从基本面来看,中国经济在2018年没有“硬着陆”的风险。申万宏源首席宏观分析师李慧勇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从基本面来看,2018年中国经济有三个特征:一是经济无风险,继续L型走势;二是严监管、防风险成为金融系统主要任务,市场的流动性会偏紧;三是改革开放40周年,众多改革措施有望落地。他认为,今年中国企业盈利能力持续改善,制造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制造业投资增加,同时由于供给侧改革以及精准脱贫的推进,改善了居民收入,消费将有所增长,使得中国经济整体上保持稳定。他认为,外围市场的下跌,以及A股市场的情绪宣泄,并不意味着经济基本面有重大变化,2018年基本面仍将支持市场稳中向上。
从微观端来看,正在披露中的年报则显示,2017年A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显著回升。中信建投研究显示,截至今年1月底披露业绩预告的2530家上市公司中,预喜率高达91%,预增率达到59%。主板预告业绩最好,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速达225.4%,而创业板(剔除温氏、乐视)与中小板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速分别为15.8%与56.4%,全部已披露净利润预告增速的中位数为25%。
另一方面,今年6月A股纳入MSCI新兴市场指数将正式实施,业内普遍对于外资加大对中国股市配置持乐观态度。央行公布的最新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情况显示,截至2017年9月末,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的境内人民币股票资产达到1.021万亿元,这是历史上首次超过1万亿元大关。数据还显示,自沪港通、深港通开通以来,已经共计有5742亿元人民币和1449亿元人民币流入A股市场。

『贰』 境外投资的总体情况

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境外投资合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速达到34.3%。初步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累计3823亿美元,当年共对全球132个国家和地区投资651亿美元,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其中,非国有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占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的比重不断上升,2011年已经达到约44%。
据了解,国家发改委已将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下放,进一步强化了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政府应该切实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兖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信最关心的是矿产资源型企业在境外投资资源开发中遇到的问题,他希望国家能对这些企业给予财政政策支持,如设立专项“境外投资发展基金”等。
“伴随着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日益突出和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矿产资源型企业‘走出去’开发海外资源已是大势所趋。”王信认为,让国内的矿产资源型企业“走出去”,既能保障国家矿产资源稳定供给和能源安全的需要,也是寻求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王信说,虽然“走出去”是大势所趋,但中国企业是国际矿产资源开发竞争市场的后来者,面对国际上的大多数优质矿产资源已被跨国公司抢占先机的现实,自身国际化能力和经验相对不足,企业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难以获得明显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境外矿产资源开发投资数额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等问题尤为突出。”
针对存在的问题,王信建议,国家应设立专项“境外投资发展基金”,从国家外汇储备中提取一定数额,通过政府指导、市场化运作方式,专门用于企业境外资源项目。同时,对矿产资源类项目投资的中长期贷款提供贴息支持,并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放宽限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10日发表专题文章称,近年来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程度得到明显提升,外汇局将继续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
2002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推出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和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前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境内证券市场,后者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2011年又积极推进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相关工作。
外汇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些制度的稳步实施,初步构建了证券投资项下资金双向流动机制,促进了境内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和发展,拓宽了境内机构和个人境外投资渠道,较好地满足了境内外市场主体跨境证券投资的客观需求。
对于下一阶段资本项目的开放,外汇局称,将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规范的基础上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鼓励国内符合条件的机构“走出去”,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逐步扩大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构建防范跨境资金双向流动冲击的体制机制。
外汇局表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作为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本身并不是终极目标。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协同推进相关改革,提高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

『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不定项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d 项并非交易所挂牌的国债,所以d项错误

『肆』 进口买方信贷,如果境外金融机构从境外划入境内开户行为人民币的话,是否需要通过外汇管理局

如果需要开跨境人民币账户就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审批

『伍』 境外机构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否会造成项目利润核算发生偏差

汇率

『陆』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等条件,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三)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四)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条所指的资产规模等条件是:
基金管理机构:经营基金业务达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达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资产规模等条件。 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和投资额度,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分别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资金来源说明书及批准时间内不撤资承诺函;
(六)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申请人在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应当通过托管人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额度。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批准的投资额度并颁发外汇登记证;决定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取得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外汇登记证的,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 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八十亿元人民币;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备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
(七)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纪录。
外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在境内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可申请成为托管人,其实收资本条件按其境外总行的计算。 境内商业银行申请取得托管人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
(三)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
(四)拥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术系统的证明文件;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审核申请文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管合格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及结售汇情况;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合格投资者的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告,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托管人必须将其自有的资产和受托管理的资产严格分开。
托管人必须为不同的合格投资者分别设置账户,对受托管理的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托管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其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托管人在代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应当持合格投资者的委托书及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等有效文件,并在开立证券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托管人负责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投资的资金结算,并在开立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柒』 中国政府对于公民个人境外消费有何规定吗比如说境外消费的范围,境外消费的额度等,境外消费的外汇管制。

中国个人境外刷卡消费规定单日上限为1万人民币,或者一年内不得超过10万人民币。单笔超过1000元人民币就会被银行上报到国家外汇管理局。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第一条: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第四条: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外币卡由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000美元调整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发卡金融机构在自身业务系统内实现;人民币卡管理维持每卡每日不得超过等值1万元人民币,由境内人民币卡清算组织统一在自身业务系统实现。

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7)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人民币金融资产情况扩展阅读:

外汇管制的主要目的:防止资本外逃;维持汇率稳定;维护本币在国内的统一市场不受投机影响;便于实行贸易上的差别待遇;保护民族工业;有利于国计民生;提高货币币值,稳定物价。

根据外汇管制内容和严格程度的不同一般分为三种类型:

1、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的典型特征是外汇极端缺乏,经济不发达或对外贸易落后,如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实行中央计划经济的国家。

2、实行部分外汇管制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对非居民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不加管制,但对资本项目却加以限制。如一些发达国家或开放度较高的发展中国家。

3、名义上取消但仍在不同程度上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

截至1991年,这一类型国家有20多个,主要是工业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

『捌』 目前允许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外汇账户,也允许开立人民币账户 ,境内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的账户之间的

看了你的问题,好像没完。
估计你是问帐户之间资金往来的问题,但是你先要说明帐户性质,因为资本项目和贸易项目的资金管理要求是不一样的。
根据惯常的管理方式,在有合法的真实背景下,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由外管局审核,或由其委托银行审核(后备案)的方式进行审批。

『玖』 境外自然人独资的境内企业,该境外自然人需要出资时,能否直接在境内个人账户以人民币打入公司账户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设立外资企业可能存在问题,外国投资者利用人民币出资是有严格限制的。

第五条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剩余前期费用应当转入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开立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原路退回。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含新设和并购)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办理企业信息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提交前述第(一)项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信息登记手续。

已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出资方式、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大变更的,应当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或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报送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被并购境内企业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并购资金,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中方股东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股权转让对价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九条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

对于房地产业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资本金汇入业务时,银行还需登陆商务部网站,验证该企业是否通过商务部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境外投资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和股权收购人民币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验资询证。会计师事务所在向账户开户银行进行询证后,可以出具验资报告。

开户银行应当积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在收到银行询证函之后,认真核对有关数据资料,明确签署意见,加盖对外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业务专用章,并在收到询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函。

第十一条 银行应当依据相关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管理规定,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本金,审查通过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业务。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者将其所得的人民币利润汇出境内的,银行在审核外商投资企业有关利润处置决议及纳税证明等有关材料后可直接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等所得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内的,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四条 境外投资者将因人民币利润分配、先行回收投资、清算、减资、股权转让等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再投资或增加注册资本的,境外投资者可以将人民币资金存入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按照本办法办理有关结算业务。银行应当在审核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和纳税证明后办理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股权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境内依法以人民币开展投资业务的,其所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人民币注册资本或出资资金并办理相关资金结算业务,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六条 境外投资者同时使用人民币资金和外汇资金出资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资金结算手续,按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汇资金结算手续。人民币与外币的折算汇率为注册验资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股东、集团内关联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借款和外汇借款应当合并计算总规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凭人民币贷款合同,申请开立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从境外借入的人民币资金。

第十九条 银行应当对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和人民币借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使用人民币资金。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银行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企业提供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证明等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人民币偿还境外人民币借款本息的,可以凭贷款合同和支付命令函、纳税证明等材料直接到银行办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依据本办法开立的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信息,以及通过上述账户办理的跨境和境内人民币资金收入和支付信息。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和《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为境外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股东等存款人办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

第二十四条 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银行应当收集境外投资者所在地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信息,了解实际控制投资的自然人和投资真实受益人,评估投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建立必要的信息共享和管理机制,加大事后检查力度,有效监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以及资金使用的延伸检查,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禁止银行、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有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和反洗钱、反恐融资等管理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

关于境外自然人投资境内的有关问题我们就介绍到这里,以上回答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到您,欢迎您为我们点赞及关注我们,谢谢。

『拾』 外汇局规范个人持银行卡境外提现有什么限制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完善跨境反洗钱监管。

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是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必要举措,可进一步防范银行卡提取现金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通知》遵循经常项目可兑换要求,不改变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不影响个人正常提取现金和消费,不影响个人用汇便利性。

此外,外汇局正在与境外监管机构建立大额提取现金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监管协作,防范跨境洗钱等风险。

2、《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本人名下银行卡(含附属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10万元人民币。

二是将人民币卡、外币卡境外提取现金每卡每日额度统一为等值1万元人民币。

三是个人持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四是个人不得通过借用他人银行卡或出借本人银行卡等方式规避或协助规避境外提取现金管理。

3、《通知》出台对持卡人境外消费有无影响?

答:《通知》不影响个人持卡境外消费。目前,银行卡已成为个人出境使用最主要的便利化支付工具,个人出境旅游、商-务、留学所涉食、宿、行、购等经常项下交易,均可以使用银行卡支付,且不占用个人便利化年度5万美元购汇额度。《通知》主要是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并不改变银行卡外汇管理基本框架和个人用汇政策,个人持卡境外消费不受影响。

4、《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自2003年以来,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实施额度管理,目前每卡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为防范违法分子持多家银行多张卡片大额提取现金从事违法活动,《通知》将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调整为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据统计,2016年81%的境内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低于3万元人民币。《通知》规定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既可满足持卡人在境外正常提取现金需求,又可抑制少数违法违规人员大额提取现金。

若个人确有真实合规的境外大额现金使用需求,可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如依法购汇后携带外币现钞出境。

5、《通知》实施后,个人是否会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如果超过年度额度,会产生什么影响?

答:年度额度由外汇局汇总各家发卡金融机构数据计算并通过发卡金融机构实施控制。考虑到实时控制会增加交易响应时间从而影响用卡体验,对此外汇局采用延时控制手段。因此,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时应合理规划,避免出现超过年度额度提取现金。《通知》也要求发卡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方式提示发生境外提取现金交易的持卡人注意政策变化,加强政策宣传。

为防范部分持卡人恶意提取现金,超过年度额度的个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并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通知》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8年境外提取现金年度额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累计计算。

7、个人是否可以查询本人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

答:个人被列入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名单的,可向发卡金融机构查询本人所持的该机构银行卡提取现金-明细,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外汇局分支局查询。

需要强调的是,外汇局对银行卡境外提取现金-明细信息的查询有严格的保密规定,任何信息的使用都将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并要求各发卡金融机构妥善保管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个人信息。

8、您对个人使用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还有哪些建议?

答:个人在境外提取现金应注意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合理规划用汇需求,减少携带和使用大额现金,避免人身和财产安全遭受类似抢劫等不法侵害。二是注意用卡安全和信息保护,避免银行卡被他人盗用,影响正常交易。三是依法合规使用银行卡,不借用他人银行卡规避额度管理,也不向他人出借银行卡,避免被不法人员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必须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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