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融资租赁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对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存在认识误区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实践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识,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最终选择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现象并不少见。承租人、回购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是导致履约瑕疵或争议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
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租赁物风险问题尤为突出,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合同约定不明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而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在该问题上存在巨大分歧和争议;再如,合同通常会约定出租人将向出卖人的索赔权让渡于承租人,其仅负协助索赔义务,但合同中对出租人如何履行协助索赔义务并无明确约定。
(四)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
出租人为保障自身融资融物安全,创新业务举措,例如要求租赁物的制造商或经销商在承租人违约时回购租赁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等,却因回购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况,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风险被人为地扩大,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
二、融资租赁该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条款和重视解释说明。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交易的认识程度、专业素质一般强于承租人。出租方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应根据已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增补和完善合同条款,并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关注重点在于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影响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条款。
2、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出租人应严格审查承租人(即出卖人)对转让标的物具有处分权的权利凭证,现场查验标的物的真实性并登记在册,办理具备较强公示力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对标的物价值的评估应当真实客观,避免转让价格与标的物价值严重偏离的情况发生。
3、规范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应增强服务客户的意识,主动延伸融资租赁服务环节,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并重的租金支付途径,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间流转环节,防止发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资风险的情况。
(四)加强行业联系
融资租赁作为国内新兴的金融行业,其发展现状和动态一般难以为业外人士所深入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举办有关融资租赁行业动态、交易模式创新、公司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促进公司职工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了解、储备相关的专业金融知识。在行业内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并借助有效资源和力量共同创新发展模式。
2. 如何化解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
(一)选择适合的标的物
部分不动产租赁得到了监管部门和司法实践的认可:
企业厂房及其设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融资租赁标的物为“固定资产”,企业的生产厂房属于该范围,而且也能够满足上述三个标准的要求,一般认为是适格的租赁物。
商业地产符合上述三个标准。承租人租赁商业地产追求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这一点和普通住宅表面上相似,但作为住宅承租人的居民和作为商业地产承租人的商业企业对租赁物使用价值的利用性质不同,前者是生活起居的非商业用途,后者则是办公营业等商业用途,通常为了生活消费需求的租赁并不属于融资租赁的范围。
(二)争取完善标的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未明确将公路、桥梁、隧道、大坝等特殊不动产登记纳入其中,此类标的物权属登记的空白成为该领域融资租赁交易效力的法律风险来源。对此,《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根据其精神,出租人可以通过受让上述标的物所附着土地的使用权,以此取得地上构筑物的推定所有权。
(三)不动产租赁动产化
某些不动产不属于适当的租赁物,或者无法完成上述产权登记时,可以以该类不动产上附属的动产设备、设施进行融资租赁。实务界通常称之为“间接租赁式”。较为典型的是在建商业地产,在无法登记权属的情况下,以建筑物中的电梯、机电设备、空调设备等作为租赁物。
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为“以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之上的设备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通常租赁物必须具有独立、特定的特征,故而“添附、建设在不动产上的设备”应以其保持自然性质与权利属性的独立为前提。对于装修材料等不具备独立权利属性的标的物,司法判决认为“若按标的物的特性,正常使用情况下,其在期限届满时已无返还之可能性,则客观上无法作为(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物,相应法律关系亦不得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关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469号】判决书)。
(四)争取在合同效力上得到肯定
退一步而言,某些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交易即便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并不意味着融资租赁合同一定无效。《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认定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规定“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务中,合同是否归于无效,司法态度倾向于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其实际构成的合同关系类型;二是此类合同是否具备《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一般而言,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交易可能构成借贷关系、租赁关系、租购关系等。
因司法认定而确立的实际法律关系如果认定有效,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按实际法律关系处理,同样可以全部或大部分实现出租人的利益预期。原来租赁关系中的担保机制,在实际法律关系有效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有效。
(五)设置风险兜底条款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通常需要承租人或其指定第三人提供担保。为了防范不动产融资租赁的效力风险,出租人可以在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约定,如果租赁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实质系其他合同关系(如由融资租赁转化为借款),担保人责任不因此免除,并须承担转化后的合同项下担保责任;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担保人须对司法判决所确认的被担保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依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上述条款来降低法律适用不确定性的风险。
总之,不动产融资租赁法律风险的防范,是一项系统性工作,上述列举风险防范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组合采纳。
3. 借壳上市和融资啥关系
借壳上市是融资的一种方式。
融资方式包括上市融资,上市融资包括国内上市专融资、境外属上市融资、买壳上市融资。因此,借壳融资是上市融资的一种方法。企业融资有八大渠道即: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企业内部融资;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专业化协作融资;政策融资;上市融资。
借壳上市一般都涉及大宗的关联交易,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些关联交易的信息皆需要根据有关的监管要求,充分、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开披露。
(3)兜底条款融资扩展阅读:
借壳上市的实际案例
1、盈科数码动力
1999年4月,李泽楷旗下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盈科拓展把旗下资产包括数码港发展权注入上市公司得信佳,得到大约6成股权,在消息刺激下,得信佳的股价由不足0.1港元升至个位数字,上升数十倍。其后得信佳改名为盈科数码动力。
2、盈科大衍地产
2004年5月,电讯盈科分拆旗下地产业务,包括贝沙湾(数码港的地产部分)、北京盈科中心、电讯盈科中心、其它投资物业和相关物业及设施管理公司,注入上市公司东方燃气,并把东方燃气改名为盈科大衍地产,并透过配股减持盈科大衍地产的股份,套现大约3亿港元。
4. 开担保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成立担保公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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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设立规定
《公司法》暗藏担保风险
据统计,截至2001年4月,公司为股东和他人债务担保的金额达2700亿元。并且公司担保行为多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公司为股东或他人债务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司法实践对此看法不一,也存在借款人子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2002年最高人民
http://www.qdbaoda.cn/guwen/20081218/fg270.html
·股份制公司成立条件
企业要上市必须先进行股份制改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是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核心是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nb
http://www.qdbaoda.cn/guwen/20081218/qy264.html
·有限公司成立条件
1、股东为2个(含2个)以上50个(含50个)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特定行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限额
http://www.qdbaoda.cn/guwen/2008818/qy139.html
·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晋成立
山西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今天正式成立。这个工作站成立后,将充实法律援助人员,招募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志愿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今后,山西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将加强与共青团、妇联、教育行政部门等部门的合作,建立跨部门、多专业合作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案件的受理
http://www.qdbaoda.cn/guwen/2008815/ns14.html
5. 政府会给地方债兜底吗政信投资的风险如何把控
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的任命、管辖、监督和政绩考核,税收和发债权利集中于中央,省级以下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地方政府发债必须获得中央审批。所以即便中央不兜底,地方政府债务违约也是极小概率,或者说不会发生的事情。地方债强调“属地管辖”原则,省级政府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的最后兜底主体。
因此,地方债可以说是安全性很高的金融产品,作为投资人来说,最重要的是选择一家专业的、严谨的金融机构,例如政信投资集团这种专注于政信金融领域的公司,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踩雷”的风险。
6. 融资城是不是非法集资呢是否说过不兜底的宣言
您好,这边帮您查询了一下,融资城擅自设立资金池,触碰法律红线,属于非法集资。
该平台副总表示平台不属于p2p属于提供投融资方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的网站平台,并不兜底。
该平台形态复杂、涉嫌项目自担自融、甚至投资账户都未与企业自有账户有效隔离的“资产盘活”平台,如果您投资了请注意资金动向。
投资有风险,投资前要理解平台的是否正规合法经营。
为您解答完毕,望采纳。
7.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
1、权能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并没有权,因为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
2、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明确的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厅、国务院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
3、权证问题。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的证,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
4、操作层面的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