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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产品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11-26 07:00:46

⑴ 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

(一)什么是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协议的名称看,有委托投资、合作经营、合伙经营、借款等,但其实际内容大都约定了保本、支付固定收益等条款。尽管协议所用名称不一样,但协议的内容基本为委托理财。

2、从协议签定的主体看,有委托双方签定的协议,有委托双方加监管人或者担保人三方签定的协议。委托人,有法人、自然人;受托人有既有民间的委托理财如自然人、一般的有限公司、各类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私募基金等等,也有金融机构的受托理财,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等等。

(三)最高法院在其召开的《关于审理金融市场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第二次研讨会上,对这类纠纷,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将其分为四种:

1、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纠纷;

2、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二、委托理财合同效力的界定《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法律的颁布机关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颁布机关为国务院。

目前对于委托理财,只有《证券法》及证监会的一些规章、文件。而《证券法》并未对委托理财的主体作出规定。因此,只要委托双方签定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同时,由于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无效,应根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因此,认定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时,除了保底条款无效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是有效的。

⑵ 关于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有哪些规定

(一)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无效。但《合同法》对《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必要的修正,将在欺诈、胁迫情况下成立的合同效力的决定权授予了被欺诈和胁迫的一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但在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情况下,这类合同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这类合同无效的决定因素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方面而言,当事人要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从客观方面而言,此类合同要对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恶意串通可以表现为明示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双方订立协议等;也可以表现为默示的行为,即一方当事人表明意图后,另一方面给予默认等。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指的是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虽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实质上是违法的。当事人通过一个形式上合法的合同来实现其非法的目的。例如,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订立赠与合同,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赠与他人,就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这类合同包括逃税的合同、损害人格尊严的合同、破坏公平竞争的合同、赌博合同、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等。这些合同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风俗造成了损害,属于无效合同。

案例4:为赌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张胜与李强在赌桌上相识。2010年9月某日,两人共同参与赌博。李强输光赌本之后,不甘心一走了之,向张胜借款1万元,继续参与赌博,并打下借条一张——“李强向张胜借款1万元,翻本后连本带利还款1万1千元。赌输了,3个月内偿还借款。”该笔款项在此后的赌博中再次被李强输光。此后,张胜多次向李强追讨借款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为赌博借款订立的合同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张胜依据该合同请求李强归还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如果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二)关于合同撤销的规定

1.以欺诈与胁迫手段,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除了损害国家利益导致无效的情况外,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了对方的困难处境,与之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构成乘人之危,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1)当事人一方处境困难;(2)另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困难处境;(3)处境困难的当事人被迫接受对自己明显不利的条件;(4)合同的权利义务分配显失公平。

3.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需要当事人对合同重要内容出现认识上的偏差,从而给自己带来重大损失,无法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包括以下情形:(1)对合同向对方产生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作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在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等以存在某种特殊关系为前提的合同,演出、加工承揽等以特定人的专业技能为前提的合同,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当事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合同,针对当事人的误解属于重大误解。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如商品买卖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不属于重大误解的范畴;(2)对合同的性质产生误解,如将借贷合同误认为是赠与合同,将出租合同误认为是出卖合同;(3)对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包装等发生误解。此类误解可能导致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合同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大误解;(4)对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发生误解。如果此类误解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妨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与欺诈、胁迫不同,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因此,如果因为重大误解撤销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4.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指的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中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明显失衡。判断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本身以及相关的各种因素。

⑶ 信托行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信托行为的介绍:
1、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托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的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⑷ 一个关于信托产品的问题

无效的,购买主题是A公司,那么A公司就是收益的纳税主体,这35万元必须有A公司来纳税,至于其他的,如欠B公司的50万及其利息,这需要在协议中说明,b公司要面临重复纳税的问题的

⑸ 如何证明信托贷款合同中的财务顾问费条款无效

都写进合同了,双方要是盖章了,那就难弄了。你咨询专业律师吧。这个属于法律条款的问题

⑹ 我是一名信托经理,最近推荐客户买了一款信托产品。现客户担心风险想退出,但无法退出。我想用自身的房

哦,真的是不明觉厉啊。不知道这位兄弟怎么会有这种诡异的想法,好吧,我觉得吧:

1、信托产品法定不得保本保息。因此即使你个人对客户承诺保证,也没有实际意义。
2、如你所言,你没有保证利益,实际就是客户买的是公司的信托产品,跟你个人每一毛钱关系。确定客户利益是否发生真实损失及相应权利义务的是,客户和你的信托公司之间签署的信托合同。你又不是合同签约主体,跟你有啥关系?!
3、所以,你即使很仗义的替你的公司承诺了客户的本息不受损失,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可能也没实际意义。因为你和你的客户之间没有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你是在为你的公司担保。极端情况下,对簿公堂时,你用什么证明你欠客户钱呢?抵押也好,公证也好,都是建立在资金往来给付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上,你和你的客户哪儿来的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省省心,你这么做,你公司老板知道嘛?

⑺ 信托信托理财,受托人是否要有资质,双方没有协议只有口头合同,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无效受托资金如何处理

信托理财所签订的合同是格式合同,是非常正规的合同,所有信托项目的认购,都必须依照合同来执行,口头合同对于信托是不可能的,没有任何的约束力

⑻ 造成信托合同无效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导致信托合同无效的因素有:
(一)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二)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法确认信托财产、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⑼ 信托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包括哪些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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