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何规定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有严格的规定,特意用一个章节来阐述信托设立的程序,主要有:
第六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第八条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
(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
(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十三条 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遗嘱对选任受托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⑵ 民法通则上对于信托有哪些规定
1、《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回则》作废。答
2、《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⑶ 为什么我国信托法规定“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呢
是为了防止信托变相吸收存款。
上述规定的本意在于,在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为使信托回复其主业,避免和银行发生同业竞争,强调信托财产的风险应由委托人自己承担。明确信托公司只处于中介的地位。
⑷ 信托销售提成一般在多少
发行方给信托公司的应该在1%,信托公司再给理财的就不一定了
⑸ 信托行为要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信托行为的介绍:
1、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2、信托行为是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确认信托行为的书面形式一般有三种,一是信托契约或合同;二是个人遗嘱;三是法院依法裁定的命令。
二、信托行为取得法律上的效力需要具备的条件:
1、信托目的合法
《信托法》第6条明确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确定、合法的信托财产
《信托法》第7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信托设立的要件性
我国《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
⑹ 信托法律规定,为何将投资额不足300万的投资人视为自然人
信托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
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仅仅出资额在300万以下的自然人受到50人限制
法人无论出资多少,都不会受到限制
这就要说到中国特色了,信托有风险,但是在信托的销售过程中,绝大多数的销售人员都设法让客户接受风险,或者掩盖风险
在过去,因为投资者被“忽悠”的相信信托没有风险,但是信托真的无法兑付时,他们本能的选择了找zf闹事,来解决问题
管理层认为,300万以上的投资人,有接受风险的能力,而且,300万以上的投资人,出现风险时,不一定会闹事(这些人基本都有公司,也没时间闹事)
而机构投资者,他们更专业,他们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基本就已经了解了其中的风险
大多数闹事的,都是100万以下的投资者,他们不专业,容易被“忽悠”
话题延展一下,大家可能也不了解,为什么信托不允许公开宣传?为什么信托要设计50人?
呵呵都是管理层从稳定出发的,不允许宣传,就是因为过去出过问题(现在的地产信托,未来很可能出问题),为什么设计50人?为了减小负面影响的范围
再延展一下,为什么信托合格投资人要那样认定呢?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
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呵呵,其实多看看其他国家就会发现,这个认定方式,跟美国法律一模一样,完全照搬过来的
⑺ 信托产品中信托公司法律规定的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来信托法上确定的受托自人的义务有:
按照信托行为的要求执行信托的义务;忠实于受益人的义务(其主要内容是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利益与不得将信托财产变为其固有财产);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和谨慎来执行信托的义务;对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的义务;建立信托帐簿的义务;亲自执行信托的义务(不能让他人代理,除非信托行为另有规定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事由)。
我国《信托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如第22 条规定“违反信托目的,违背信托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第27条“将信托财产转为固有财产”;第28 条“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而又未经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且未为信托文件规定的;可以看出,受托人主观过错是比较明显的。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是受托人转代理。依我国信托法,受托人以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为原则,只有在信托文件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情况下,才可以委托代理。但在委托代理情况下,即使受托人就委托人的选任和督尽到注意义务、善良和诚实行事,他仍将因为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无过错责任。
⑻ 关于信托法规定不能承诺最低收益率的问题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2、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14日起实行。
3、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7月18日起实行。
《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时,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根据《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信托投资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只有在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遭到损失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⑼ 帮信托公司介绍业务提成合规吗
1,帮助介绍业务应该有相应的劳务费。
2,不过有法规规定信托公司不能给非金融公司出财务顾问费,所以如果信托公司直接给就违规了。
3,可以通过变通的方法来要,就是有融资方来承担,或者再找一个能出顾问费的第三方金融机构。
⑽ 信托100万 提成多少
一般为5000至1万,复行业信托销售提制点为0.5%—1%
关键要看以下几点:
1、发行的信托公司是哪家,不同信托公司销售渠道费不一样
2、信托类型,比如地产信托比政信要高,因为成本不一样
3、三方公司分销还是信托公司财富中心直销
等等,都是要看参考的,没有明确具体信息,因此只能给出大致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