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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房地产融资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1-11-28 18:14:25

A. 房地产开发商的海外融资的方式和途径有哪些

B.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国外的房地产融资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C. 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途径和方式

一、上市融资 房地产企业通过上市可以迅速筹得巨额资金,且筹集到的资金可以作为注册资本永久使用,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因此,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开发项目,尤其是商业地产开发具有很大的优势。一些急于扩充规模和资金的有发展潜力的大中型企业还可以考虑买(借)壳上市进行融资。

二、海外基金 目前外资地产基金进入国内资本市场一般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申请中国政府特别批准运作地产项目或是购买不良资产;二是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合法规避限制,在操作手段上通过回购房、买断、租约等直接或迂回方式实现资金合法流通和回收。海外基金与国内房地产企业合作的特点是集中度非常高,海外资金在中国房地产进行投资,大都选择大型的房地产企业,对企业的信誉、规模和实力要求比较高。但是,有实力的开发商相对其他企业来说有更宽泛的融资渠道,再加之海外基金比银行贷款、信托等融资渠道的成本高,因此,海外基金在中国房地产的影响力还十分有限。

三、联合开发 联合开发是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商以合作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开发的一种方式。联合开发能够有效降低投资风险,实现商业地产开发、商业网点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大多数开发商抱着卖完房子就走的经营思想,不可能对商业地产项目进行完善规划和长期运营,因此,容易出现开发商在时销售火爆,但他们走了以后商业城和商业街日渐萧条的现象。开发商和经营商的合作开发可以实现房地产开发期间目标和策略上的一致,减少出现上述现象的可能性。

四、并购 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下,房地产市场将出现两种反差较大的情况:一方面,一些手中有土地资源而缺少开发资金成本的中小房地产企业因筹钱无门使大量项目停建缓建,只有尽快将手中的土地进入市场进行开发才能保证其土地不被收回;另一方面,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大型房地产企业苦于手中无地而使项目搁浅,因此,不失时机地收购中小企业及优质地产项目,从而实现规模的快速扩张。

五、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 2003年底,中国第一只商业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在北京推出,代表着中国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的雏形。但它并未上市交易,投资的房地产缺乏多样性,不参与房地产的开发过程等问题使我国市场以往的 REITS产品与国际上真正意义上的REITS有很大不同。REITS的风险收益特征是,股本金低,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其次,收益平稳、波动性小,市场回报高,可享受税收优惠,股东收益高;同时,REITS实行专业化团队管理,有效降低了风险。

六、房地产债券融资 发债融资对筹资企业的条件要求较高,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很难涉足。再加上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运作机制不完善和企业债券本身的一些缺陷,国内房地产企业大都不采用该种融资方式。

七、夹层融资 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乎股权与债权之间的信托产品,在房地产领域,夹层融资常指不属于抵押贷款的其他次级债或优先股常常是对不同债权和股权的组合。在我国房地产融资市场,夹层融资作为房地产信托的一个变种,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最直接的原因是,夹层融资可以绕开银监会212号文件规定的新发行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开发商必须“四证”齐全,自有资金超过35%,同时具备二级以上开发资质的政策。与REITS相比,夹层融资更能解决“四证”齐全之前燃眉之急的融资问题。

八、房地产信托融资 防火墙是信托产品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和制度优势。信托财产既不是信托公司的资产,也不是信托公司的负债,即使信托公司破产,信托财产也不受清算影响,实现了风险的隔离。另外,信托在供给方式上十分灵活,可以针对房地产企业本身运营需求和具体项目设计个性化的信托产品。信托融资的主要缺陷,一是融资规模小;二是流动性差,由于受“一法两规”的严格限制,远远无法满足投资者日益增长的转让需求;三是对私募的限制,即规定资金信托计划不超过200份,相当于提高了投资者的门槛。

九、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指项目的承办人(即股东)为经营项目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人筹借贷款,并以项目公司本身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还款来源,以项目公司的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物。

十、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 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其商品房者发放委托贷款,并由开发商补贴一定期限的利息,其实质是一种“卖方信贷”。开发商贴息委托贷款采用对购房消费者提供贴息的方式,有利于住宅房地产开发商在房产销售阶段的资金回笼,可以避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暂时销售不畅的情况下发生债务和财务危机,可以为部分有实力的房地产公司解决融资瓶颈问题。

十一、短期融资券 短期融资券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3、6或9个月内还本付息,用以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短期资金需求的有价证券。短期融资券所具有的利率、期限灵活周转速度快、成本低等特点,无疑给目前资金短缺的中国房地产业提供了一种可能的选择。短期融资券对不同规模的房地产企业没有法律上的约束,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实行承销制,承销商从自身利益考虑,必然优先考虑资质好、发行规模大的企业。

十二、融资租赁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地产融资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承租人自己选定或通过出租人选定房屋后,由出租人向房地产销售一方购买该房屋,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

十三、房地产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得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的关系由直接的物权拥有转化为债权拥有的有价证券形式。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项目融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两种基本形式。我国正处于房地产证券化推行的初级阶段进行中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其现实切入点。

拓展资料:

从狭义上讲,融资(financing)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说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对融资的解释是:融资是指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或为取得资产而集资所采取的货币手段。

D. 我国法律对于国外投资房地产是否允许

目前我国法律已经明确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
住建部、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有资格境外机构和个人可在国内购房。除了还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人士在国内购房套数已经不受限制。
《通知》提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同时,《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限购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当符合当地政策规定。

E. 国外房地产融资现状是怎样的

降低趋势

F. 结合美国次贷危机 谈谈你对房地产金融法制创新的看法

地产金融工具的创新 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额度一般都非常巨大,单纯依靠商业银行贷款显然无法完全解决资金需求,更难以分散日趋严重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开发金融产品的创新组合。作为一项新生事物,我国房地产金融业务还有极大的拓展空间,地产金融工具的设计和创新是一项值得长期关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我们的思路是: (一)我国房地产行业亟需融资方式的多元化,特别是变间接融资为直接融资。随着房地产金融调控措施频频出台,传统的融资渠道开始紧缩,而且今后仍有可能出现金融政策变动和利率调整带来的风险。因此,地产金融工具必须不断创新。而且,地产金融工具创新的最大瓶颈,是我国相关法规的滞后。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随着创意产业的飞速发展,金融工具的设计与创新层出不穷,新的融资渠道不断涌现。例如,企业改制上市,寻求信托与基金的支持等。其中,以信托基金和产业基金为投资来源的资金运作模式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融资模式。可以说,时代的发展和行业的需求,不断向地产金融工具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建立长期投资基金机构,吸收长期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2003年,由全国工商联住宅产业商会推出了住宅产业精瑞基金,成为房地产融资模式多元化的信号弹。但是,由于缺乏产业投资基金法的法律支持,当时只能采取境外注册产业基金、境内注册投资公司这样一个勉为其难的迂回战术。此后,国内的信托公司也开始寻找创新的机会,“类信托”的融资模式得以实施,得到了市场的热烈响应。 (三)这里想着重谈一下REITs,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它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把社会闲散资金吸引过来,从而把房地产行业变成普通大众皆可参与的一种投资工具。这样集合起来的资金可以进行组合投资,而且能够实现专业化管理,因此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一方面,信托能够实现房地产投资的社会化、大众化,使投资者能够通过购买房地产信托而分享房地产行业高速成长的收益;另一方面,它也弥补了银行信贷无法完全解决房地产金融需求的难题,从而成为地产金融的一支有力工具。只有运作规范、市场前景被看好的房地产项目才有可能获得REITs的支持,客观上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内部的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如此,投机购房者如果能够通过购买信托而获利,就不一定非要把资金投入到房地产实物上,其结果能够减缓市场供需矛盾,减少房地产泡沫,并由此来稳定房价,减低涨幅。这对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性健康发展不无裨益。我们相信,随着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形象和美誉度的提升,必将受到广大投资者的青睐。信托融资的创新,对于中国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融资市场的提升和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房地产金融租赁。这是将传统的租赁、贸易与金融方式有机地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也可以叫融资租赁。出租人根据承租人选定的租赁房屋和开发商(出卖人),以对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为目的而购买该房屋,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而获得该房屋的长期使用权。对承租人而言,通过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的目的;对出租人而言,只是提供金融服务,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控制房屋的所有权,而且在合同结束时,又可能将产权转移给承租人。这种业务的主体是金融租赁公司,需要三方签署两个合同来完成交易。这是在二战后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如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它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目前采用这种金融工具的企业多是为了大形设备、运输工具和生产线的融资,房地产与商家尚未广泛引入这种机制。 (五)房地产企业直接上市。上市是企业获取资金、实行资本运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提升企业品牌的良好方式。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直接上市也是进行融资的最理想的方式之一。例如,李嘉诚的长江实业,其净资产在1972年上市时仅有一个多亿,到2000年就已增长为1000亿。可见,上市不仅可以有效地化解金融风险,而且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改善企业的资本结构。但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的赢利模式不同于一般工业企业,其资金流是不连续的,因此一般的房地产企业很难达到上市要求,只有房地产行业的“老大”才有望获得上市资格。 (六)证券化的融资渠道。这种方式,就是直接将房地产投资变为有价证券。投资人不是拥有房地产实物的所有权,而是拥有证券的债权。但是,这种操作有一定的难度,我国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今后我们应大力推动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培育和发展住房抵押二级市场。 (七)将保险资金引入住宅融资市场,扩大房地产业的融资渠道。保险资金运用周期较长,数额巨大,适合进入房地产业。 (八)积极稳妥地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扩大发放范围,加强监管力度。针对广大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要求,一方面要加强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的规划和管理,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公积金贷款所具有的政策性补贴、利息较低等特点,让符合条件者尽早解决住房困难的问题。在我们看来,公积金的使用条例并不应是一成不变的,政府应当根据国情、民情的变化而加以研究、调整,做到与时俱变,对建构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我们相信,随着地产业与金融业的密切合作,融资渠道会更加丰富,规避风险的方法会更加有效,一个更理性、更规范的房地产时代必然来临。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进一步深化,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必将更稳健地发展,房地产泡沫会越来越少,房价会越来越稳定。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政府将在五年内取消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地域和业务方面的限制。届时,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势必抢滩中国房地产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要加紧房地产业金融机构的改革,使法律政策的软硬件环境得以完善,争取早日完成与国际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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