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普通本科生(一本)。在大学期间自考名校(像中国科技大学)第二学位可以吗难度大吗社会认可度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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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国际贸易中的所有合同条款的内容
1、货物的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的品质规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内在质量与外观形态
⑶ 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协议书内容要有以下条款:
1、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协议的具体内容;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违反协议约定的民事责任;
5、协议生效期限;
6、当事人落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⑷ 国际贸易合同有哪几部分及主要条款
国际贸易合同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种类较多,各类合同内容都不尽相同,它们都有着各自特点,但也都有其共同点,从法理上可把合同的基本内容分为三部分:
(1)效力部分
①合同的开头部分。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全称、住址、订约日期、地址以及同意订约的词句,合同的名称、编号等。
②合同的结尾部分。包括生效日期,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文本,正本份数,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开头和结尾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和有效条件的主要问题,全称为效力部分。如在合同中开头部分注明的订立合同中的时间和地点,它在法律上就表明:第一,除非法律或合同中对合同生效的时间另有规定,否则应以该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第二,如果合同中对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按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关于该合同的有效性的问题,一般应由合同成立地法律来确定。
(2)权利与义务部分
此部分是合同内容的主要成份:
①标的物条款(也称商品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名称、规格、质量、性能、质量、包装等。对有些商品还要商品的生产国别、制造厂商加以规定。
②价格条款。合同中规定的标的物单位和总价的各条文,属于价格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总是以"贸易术语"为基础和一个特定数额的货币单位来表示商品单位的。如"铝锭FOB安特卫普港每吨640英镑"单价乘以交易商品的数量,即为总价。价格条款一般应包括价格的计量单位,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交货地点的贸易术语。
③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在收到用现金支付的货款以前,保留货物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买方对卖方的货物作出处分,则买方仍是作为卖代理人或受信托人持有此项收益,卖方有权获得此项收益。
④装运和保险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以及装运通知事项。这一条款主要是规定由谁负责投保和支付保险费用、投保险别、保险金额等。此条款规定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有着直接的联系。
⑤支付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买方支付货款的各个条款。包括:支付工具、货币的种类、支付时间、支付的方式,以及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中,一般采用跟单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但也有些情况下采用托收方法。
⑥商检条款。是指合同中有关商品检验的条文,通常规定:检验权、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时间、地点、检验的方法、检验标准等内容。
⑦负责条款。主要包括:
a.规定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哪些条件属不可抗力);
b.说明因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c.规定发生不可抗力的事项时,当事人应如何处置(力争减少损失)。
⑧法律适用条款。以上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为一笔买卖交易而明确记载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这些约定不可能涉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各个方面,通常在合同中规定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如"本合同适用于××国法律"。
(3)索赔与争议的解决部分
此部分是关于程序问题的规定。主要包括:
①索赔的手续;
②提出索赔的期限;
③提出索赔所需单证;
④索赔的方式。
如索赔遭到拒绝,在当事人之间就会发生争议。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因此,合同条款应明确约定是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二者选择其一。当事人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⑸ 国际经济法历年自考题
你好。
找了一些。
课程代码:00246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
1.有组织、有规模的国际证券流通场所称为________.
2.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征收关税的方法主要是________.
3.主要由于纳税主体不同,使国际重复征税与________相区别。
4.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记名提单________转让。
5.《GAST》的中文全称是________.
6.《GAST》要求各缔约方在服务贸易方面采取________.
7.WTO中的部长级会议________权力机构。(填“是”或“不是”)
8.指示提单的转让方式是________.
9.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除减税法、抵免法,扣除法外,还有________.
10.《海牙规则》________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填“是”或“不是”)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广义的国际经济法主体是()
A.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B.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C.自然人、法人
D.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2.当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原则判断一个合同的国际性时,是以什么为标准的?()
A.缔约当事人的不同国籍
B.合同项下的货物做跨越国境的移动
C.缔约当事人跨越国境
D.缔约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
3.法国公司A给中国公司B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对此A公司没有回音。下列哪个选项是正确的?()
A.该合同没有成立 B.B公司的复电是承诺
C.A公司应立即装船 D.该合同已经成立
4.在托收这种支付方式中,委托人与托收行以及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均为()
A.买卖合同关系 B.债权债务关系
C.委托代理关系 D.雇佣合同关系
5.在下列几种国际贸易术语中,卖方责任最小的是()
A.DDU B.FCA
C.EXW D.CPT
6.某汇票上载明的付款时间是“出票后3个月付款”,该汇票属于下列哪种类型的汇票?()
A.即期汇票 B.远期汇票
C.光票 D.跟单汇票
7.凭跟单汇票或只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称为()
A.即期信用证 B.远期信用证
C.跟单信用证 D.光票信用证
8.下列许可证协议中,受让方所获使用权范围最大的是()
A.独占许可证协议 B.排他许可证协议
C.普通许可证协议 D.交叉许可证协议
9.根据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少于()
A.20% B.25%
C.49% D.50%
10.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调整或仲裁的争端,必须是什么性质的法律争端?()
A.和投资有关的
B.由于直接投资引起的
C.由于间接投资引起的
D.包括和投资有关的国际贸易引起的
三、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个至五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均不得分。每小题1.5分,共15分)
1.作为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投资关系
C.国际税收关系 D.国际货币金融关系
E.国际经济组织关系
2.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原则
B.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自主权原则
C.平等互利原则
D.对等原则
E.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
3.中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贸物买卖合同公约》时所提出的保留是()
A.公约适用任意性的规定
B.合同形式的规定
C.允许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援引而导致公约适用于非缔约国的规定
D.公约第三部分关于货物销售的规定
E.加入公约的程序
4.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当因一方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宣告合同无效时,其法律后果有()
A.解除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
B.解除了违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
C.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
D.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E.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随之失效
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有()
A.交付货物 B.提交单据 C.办理保险
D.质量担保 E.权利担保
6.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有下列哪几个?()
A.开证行 B.开证申请人 C.通知行
D.代收行 E.议付行
7.根据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规定,可以转让,出售和授予许可的工业产权包括()
A.发明专利权 B.实用新型专利权
C.商号名称 D.外观设计专利权
E.商标专用权
8.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A.版权及相关权利 B.商标
C.产地标志 D.专利
E.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
9.一外国投资者拟在中国投资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该投资者不能进行下列哪些项目的投资?()
A.设立电影公司,直接从国外进口影片 B.设立新闻纸生产企业
C.设立手机电池生产企业 D.设立多波段收音机生产企业
E.成立一电信公司
10.关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又称《华盛顿公约》
B.我国至今尚未加入该公约
C.公约规定的合格投资包括股权投资,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的直接投资
D.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在任何会员国境内所作的投资予以保证
E.在被保险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东道国和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权利或索赔权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5分)
1.经济主权原则
2.托收
3.国际许可合同
4.国际银行团贷款
5.定期租船合同
五、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35分)
1.简述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
2.简述在国际融资协议中,贷款人通过哪些条款可以使自己与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的清偿地位。
3.简述信用证上应该记载的主要事项。
4.简述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的主要内容。
5.简述国际证券及特征。
六、论述题(共10分)
试结合欧美国家的实践,论述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措施。
有问题可以继续联系我。[email protected]
⑹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三节 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双方当事人都需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种国际融资协议都使用一些共同性的标准条款,主要包括: 是指在融资协议签订之前或之时,借款人向贷款人说明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事实,并保证所作说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要内容如下:
1.对融资协议合法性的陈述与保证
2.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经营状况的陈述与保证。
实践中,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所作的陈述和保证不仅在签订协议时必须真实、完整,而且要求其时效及于整个协议的有效期,这就是所谓的“永久保证”。对借款人来说,永久保证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往往要求贷款人采取比较灵活的态度,如对“非重大事项”免作永久保证,等等。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贷款人都要求在融资协议中规定某些先决条件,只有贷款人满足这些先决条件,贷款人才履行融资的义务,可分为两类:
(一)涉及融资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指在借款人证实与融资协议有关的一切法律事项都已安排妥贴的情况下,该融资协议才能实际生效。在许多情况下,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就构成融资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在分期提供贷款情况下,借款人的有关状况可能会朝着不利于贷款人的方向变化。贷款人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借款人提取每一笔资金之前,还必须满足各项先决条件: 是应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允诺在融资期间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消极担保条款
(二)平等位次条款
(三)财务约定条款
(四)贷款用途条款
(五)反对处置资产条款
(六)保持主体同一条款 国际融资协议往往把借款人的各种违约行为一一加以列举,一旦发生协议范围内的违约事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按借款人违约处理。大体可以划分为两类:
(一)实际违约
指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
(二)先期违约
指借款人虽未实际违约,但从某些事件的征兆来看,借款人在融资协议届满时最终必将违约无疑。先期违约事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1.连锁违约;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3.抵押品毁损或贬值;
4.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
5.借款人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国际融资协议在规定上述救济措施的同时,通常还应贷款人的要求,订入一项“累加救济条款”,此外,国际融资协议和一些国家的法律往往还规定所谓的“冲销救济”方式。实践中,借款人虽有轻微违约行为,但只要它的信用仍然良好,贷款人往往会放弃本来可以主张的救济权利,以免借款人陷入连锁的困境,通称为“放弃权利”,简称为“弃权”。 基本上可以分为信用担保和物权担保两大类:
(一)信用担保己的资信向贷款人承作的还款保证,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
2.备用信用证;
3.意愿书。
(二)物权担保
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资产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国际融资的物权担保有动产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之分,此外,在英美法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
法律中,还存在“浮动设押”这一比较特殊的物权担保方式,它是指借款人以其现在的或将来的资产作为还款保证。
需要指出的是,在国际融资中,债权担保可以作为融资协议的一部分,也可以做成独立的担保协议,但二者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
⑺ 国际商业贷款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我给你的是一个较为具体的 你可以自己压缩一下提取重点。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发生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因贷款而签署的法律文件。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借贷双方当
事人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来规范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债权、物权、信托代理、外汇、
财政、金融、保险、税收、担保等各个部门法,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当事
人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问题的国际公约。从国内法来看,
也很少有哪个国家颁布有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关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鸿润(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贷款合同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币1 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
收1%为港币10万元整,发放货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
五,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鸿润集团提供一张港币1000万元和一张港币45万元
的180天远期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90天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质押。后
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
律,并根据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成公司与鸿润集
团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成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借款港
币1000万元,但鸿润集团只向中成公司偿还利息港币14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没
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因此,鸿润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
容确定为年利率25%,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确认。此后,中
成公司与鸿润集团对利息的减让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仍按年利
率25%计算利息。
第一节 商务事项条款
一、提取贷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事先通知贷款
人,以便做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贷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书是借款人就具体的某一笔借款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项而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文件。
提款通知书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一旦发出借款人不得单方撤销。
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发出书面的提款通知书,
并且按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数额和期限,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数额应首先经银行同意,其数额不高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或者
等同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
二、还款和提前还款
定期贷款的提前还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于一个月前用不可撤销的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申请批准。
提前偿还的数额,须经银行认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环贷款的提前还款
在贷款终止日之前提前还款数额,可记入可用款项的数额之上。
第二节 税费事项条款
一、利息
国际商业贷款大都使用浮动利率计息
年利率采用基础利率加上约定利差构成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的每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或该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费用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条款
借款人需支付与贷款合同或判决有关的一切印花税、公证费、登记费和其他税费
,承担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税费的责任,偿还由此造成的债务、费用、赔偿和开支
三、税赋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规定有贷款人预提的所得税由借款人如数补足的条款,这是国
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经常受到借款人的责难。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条款,贷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证其净收入不低于纳税前的水平。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订有免税和包税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本国税法规定的利息
所得税。
四、记账货币与支付
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向银行偿还款项,并将
款项汇入贷款合同附件所规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三节 限制事项条款
一、先决条件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在贷款开始执行前或在贷款开始执行后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内容包括:
1.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担保书;一切必备的授权书副本;一切必备的政府批准书和外汇主管部门副本;
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律师意见书
2.涉及提供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违约记录等
二、陈述与保证
由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限及财务状况、商务状况等事实如实地作出
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所作地说明地真实性。
当事人应对虚假的陈述负法律责任。根据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违约条款、陈述不
属实,本身就构成违约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
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与前提
起到贷款审查作用
陈述与保证失实构成违约,贷款行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三、非法行为
银行任何时候进行贷款、筹资、或继续贷款为不合法时,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通知
,终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银行提出这样的请求,借款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内
偿还银行的各项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应该偿还银行的费用
第四节 约定事项条款
一、约定事项条款
(一)含义
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其应做事项与不应做事项,或保证其对某些事
实所作的说明真实可靠等内容的条款。约定事项条款中最重要的约定是借款人按
期偿还贷款所作的各种保证。
(二)财务约定事项
1.财务约定事项的核心:一整套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指标,借款人
应及时提供反映其财务信息的各种财务报表,为贷款人的正确决策提供准备。
2.财务约定事项的内容
提供财务报表
进行财务分析:最低净资产额=有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负债比率=负债
总额/资本金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财务约定事项的作用
贷款人可以间接控制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以作为对贷款人的一种早期预警信号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作为违约事件中“重大不利变动”的量化指标
4.财务约定事项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反映在时间上有滞后性
借款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一定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标准不完全相同,在确定借款人财务状况时存在统一
标准
二、消极担保条款
1.消极担保的含义
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
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
消极担保的实质是贷款人为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在其他资产上设定担保利益的行
为,从而保证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在偿还条件、顺序上不落后与其他债权人
。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消极担保可单独运用,其多见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消极担保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合并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则属此类情形。
2.消极担保的法律特征
(1)消极担保的设立,贷款人不以取得优先权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其债权不次
于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故区别于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形式。
(2)消极担保的设立,对于借款人现有的财产和贷款偿还前取得的财产都具有约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这与保证人以其财产为第三
人负连带责任而设立的保证形式不同。
(3)消极担保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影响借款人依法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为他人
提供担保者除外)。可见,实际上,消极担保所涉及标的物之范围经常处于变动
之中。
(4)消极担保条款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效力,应源于各国合同法,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主动承担消极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实际上已被各国法律
所承认
3.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使原有的无担保权益的
债权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即相同的债权凭证,享受相同的待
遇
(3)间接地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借款人承担过多的债务而影响其偿债能
力
4. 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
(1)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债务:消极担保条款不限于也不应限于为借款人本身
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
(2)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担保权益:消极担保条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资
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3)关于第三人提供担保:消极担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资产上设立担保权
益,但经借贷双方协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为了借款人提供保证。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限制还间接限制了借款
人举借不合理债务。
5.消极担保的例外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绝对禁止借款人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
践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极担保约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贷款人确保享有同等的担保权益的例外
(2)某些担保权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权例外;二是已有担保权益例外;三是贷款
合同签订后取得的新资产上的已设定的担保权益例外
(3)某些资产上的例外:一是购货款抵押例外;二是货物质押例外
(4)某些债务的例外:一是关于借款。包括银行承兑信用、延期支付价金、提供保
证;二是关于内、外债务。借款人是主权国家时,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
对外债务,对内债务为例外;三是一揽子例外。允许借款人在一定金额内或净资
产的一定比例内为其借款设定物权担保。
三、比例平等条款
1.比例平等条款的内容
借款人保证和承诺它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将始终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
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义务,这些义务在任何时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与借款人
现在或将来所产生或承担的无担保性债务在清偿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条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条款的具体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
当借款人是公司时,比例平等条款是借款人保证在他面临破产清算或被强制分割
资产时,每个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均有权按比例平等获得清偿
比例平等条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优先次序问题,仅适用于存在相互冲突
的债权请求情况,如破产、清算等
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合同的款项之前,先偿还其他到期债务,甚至在偿还本贷款
合同的到期债务之前提前清偿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债务,并不违背比例平等
条款。
3.比例平等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使贷款人享有平等的担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过度举债,以维持其偿债能力
不同点: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维护贷款人的平等受偿地位。
比例平等条款从借款人的未担保债务着眼;消极担保条款从限制借款人设立有担
保权益的债务入手
比例平等条款是为了贷款人的受偿次序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极担保条款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求偿次序上优先于贷款人。
四、抵销权条款
(一)抵消权的概念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上的惯例,除了一些例外,银行有权用其手中的
客户的存款抵销客户对银行的到期债务,这就是银行的抵销权。
(二)银行行使抵梢权的条件
抵销是一种自我救济,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它并不是一种可以任
意行使的权利。要使抵销的效力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抵消金额必须
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数额
(三)授予银行抵梢权的方式及相关问题
授予银行抵梢权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银行与客户间签订一个称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双方订立的贷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销权条款。目的是给予银行两种权利:第
一种是只要客户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就有中止客户提款的权利;第二种是允许
银行将客户欠自己的一切金额借记客户账户,以抵销贷方余额。但大多数情况下
,银行显然是不愿妨碍客户的营业的,所以,抵销权条款通常会规定,只有当客
户提款使得客户账户资金少于规定数额时,才会禁止客户提款。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超过规定的宽限期违约仍在
继续时,贷款人有权使贷款提前到期。另外,还可以约定发生法律规定以外的事
件时,也可以加速贷款提前到期,从而可以行使抵销权。
五、资产保持条款
贷款人为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损其资产而导致其偿债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约定事项中规定了资产保持条款。
(一)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
1.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过某项交易或连续交易,出售、转让、租赁或通
过其他形式处理其全部资产或其资产的实质部分。不论这些交易间是否有联系,
也不论是否出于主动。
2.限制借款人处分条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
保证借款人维持借贷所赖以存在的基本资产
通过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来间接地限制借款人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对借款人的大规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违反消极担保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约定投保义务
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以保护借款
人公司的资本价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类行业的公司惯常投保的险别与保
险金额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贷款人通常还规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分配行为
。
实践中此项规定往往应借款人要求变更为允许借款人在不减损公司生产净值的前
提下,有权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节 法律事项条款
法律事项条款是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法律事务方面的条款,主要涉及违约与救
济条款、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内容
一、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事件条款
违约事件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发生即视为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为。违约事件条款是将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加以列举,规定贷款人可以
采用违约救济条款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违约并对贷款人权益构成威胁时,贷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赔并取消全部贷款。这是可以由贷款人单方面行使的权利。尽管实
际操作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贷款人决定行使,借款人是没有申
辩余地的。
违约事件分为三类:
1.直接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违反声明与保证等事件
2.交叉违约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于其他贷款违约而被其他贷款人宣布贷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偿
还时,本贷款人也有权随即宜布给予借款人的贷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交叉违约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人施加的极为严厉的限制,这将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严格加强管理,改善经营。
3.先兆性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出现丧失偿付能力、商务状况有重大不变化等事件。出现这类事件贷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二)违约救济
发生违约事件后,一些贷款合同的条款赋予银行采取违约救济措施的权利
违约救济条款是规定出现任何一类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拥有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方
法。内部(贷款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
3.宣布货款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外部(各国合同法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救济方法主要有:
1.解除贷款合同
2.要求赔偿损失
3.要求履行贷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违约金和补偿
如果借款人没有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应偿还的款项,或者借款人没有在法院
判决所规定的日期偿还应偿还的款项,应银行的请求,借款人应在每一日历月份
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或者根据银行的业务惯例所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对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一般在贷款银行宣布违约之前,都给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宽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于技术或者管理方面偶尔失误而造成的违约。
二、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借贷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以适用。
对于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选择,
即承认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借贷各方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的,而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适用缔结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国
家的法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若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
则适用贷款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若采用通讯方式缔结结合同的,则适用贷款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管辖权
就救济途径而言,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争议,贷款人通常都不愿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诉诸法院。
贷款人总是力图避免受借款人国家的法院管辖,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国法院作出判
决后,借款人在法院地国家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贷款人最终还得到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外国法院的判决往往会被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最终导致贷款人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从
而使得贷款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实际上对贷款
人是有利的,易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⑻ 国际贸易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啊!
答: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标的;
(2)数量和质量;
(3)价款或者酬金;
(4)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
(7)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8)当事人双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
⑼ 3. 国际贷款融资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 )
国际融资是一种跨国的借贷活动,主要包括国际贷款、国际证券投资和国际租赁等形式。
一、陈述和保证:借款人就融资协议合法性及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向贷款人作出说明,并保证这些说明的真实性。
二、先决条件:贷款人发放贷款须以价款人满足有关约定条件为前提。一般分为涉及融资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笔款项的先决条件。
三、约定事项:借款人允诺在贷款期限内承担的一系列作为和不作为的义务。
1. 消极担保条款(negative pledge):贷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资产及收益上,为其他债权人维护或设定任何担保物权。
2. 平等位次条款:借款人应保证,无担保权益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不厚此薄彼。
3. 稳健经营承诺条款:借款人必须遵守稳健经营这一基本原则。
4. 财务约定事项: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报告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并遵守约定的各项财务指标。贷款人可以对借款人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一旦借款人违反这些规定,贷款人有可能赶在借款人实际破产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
5. 贷款用途条款:借款人必须把全部贷款用于约定的用途。
6. 保持资产条款:这一条款主要用于禁止借款人通过一项或一系列行为丧失、转移或耗减其资产,从而使贷款人收回贷款的权利落空。
7. 保持主体的统一性,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发生剧烈变动而给贷款人带了潜在的风险,贷款协议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体的同一性。
四 违约事件:
1. 违约事件可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1) 实际违约:借款人违反融资协议本身的规定事项。如到期不能还本付息,陈述与保证失实,违反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 预期违约:在融资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借款人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届时将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
包括:连锁违约(凡借款人不履行对其他人的债务,也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丧失清偿能力、所有权或控制权变动、抵押品毁损或贬值、借款人资产被征用或国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另外,很多融资协议规定,当借款人的担保人或子公司出现上述相关的预期违约事件时,也视同借款人违约处理。
2. 违约救济:如果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采取约定的救济措施(内部救济措施),包括:
1) 对尚未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暂时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权。
2) 对已提取的款项,贷款人可以宣布偿还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还款,即“加速到期”。
3) 对逾期偿还的款项,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违约利息。
4) 通常还有一项“累加救济条款”,即约定的上述救济措施是累加于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外部救济措施)之上的,并不妨碍贷款人另行采取解除融资协议、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请借款人破产等法定的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