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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融资租赁违约赔偿范围

发布时间:2021-12-02 13:53:48

⑴ 租赁合同的违约赔偿范围

无故或者拒不履行承租人义务的,出租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人所负债务,及追究违约责任.不过你方要举证.

⑵ 合同违约应赔偿哪些损失,如何确定合同损失赔偿范围

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合同法》第130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 在实践中,可预见到的情况千差万别,很难把握,如果对此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当事人乱用或者曲解“可预见”的本意。因此法律对可预见性采取了一些限制。预见性有三个要件: (1)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而不是非违约人。 (2)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而不是违约之时。 (3)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

⑶ 律师您好,请问出租人违约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1、合同中约定,双方协商一致,违约的一方向对方支付100%月的违约金。此处100%月是一个月,应当指一个月的租金。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继续履行合同。
2、若出租人坚决要收回房屋,承租人可以要求在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可以包含装修费用、中介费用、搬家费的费用。
3、出租人不同意上述要求,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法维 权。
4、承租人不能要求收取中介费,中介费与租赁合同没有关系。

⑷ 一般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赔偿范围应当包括:

1、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履行利益)和信赖利益。
2、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
(1)债权人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必权费用;
(2)债权人因相信合同能够履行而做准备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3)债权人因失去与他人订立合同机会所造成的损失。
(4)债权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时,债务人因拒不履行返还给付物的义务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5)债权人已经受领债务的给付物时,因归还该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好律师网参考

⑸ 如何确定违约金的赔偿范围

典型案例:
(1)杨某在商场花2000元买了个电风扇。但拿到家里却发现这个电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当时正值夏季酷热之时,杨某因为电风扇不能正常使用而在家中如入火炉,备受煎熬。好不容易等到了周末,杨某赶紧拿上电扇找商场理论。商场承认电风扇有质量问题,答应退货还钱。但杨某又称,因为电风扇不能使用,致使自己饱受炎热天气的煎熬。自己的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因此要求商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那么,杨某的要求于法有据吗?
(2)某日上午7点,张三欲搭乘李四的出租车至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参加一个歌咏比赛。张三是老歌手了,自信这次一等奖奖金5万元非己莫属。在上车之前,张三对李四说:“我要在7点之前赶到酒仙桥参加一个歌咏比赛,你可别给我耽误了。”乙答道:“绝对没问题。”但是,行驶途中,李四被交警拦截并查出驾驶证有些问题,结果李四被交警带走调查。张三因此未能及时到达酒仙桥,于是要求李四赔偿5万元的奖金损失。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杨某确实是受到了精神上的“煎熬”。而这个原因也确实是由于商场卖出的电扇有质量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杨某因此就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了。因为,我国合同法是不支持精神损失的。违约责任中的赔偿损失一项,也是不包括精神损失的。因此,杨某按照合同法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案例二的问题是我们在生活中常见的问题。这主要是涉及损失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一般来说,赔偿损失是包括间接损失的。什么是间接损失呢?通俗的说,就是假设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的预期收益。当然,这种收益必须是可预测的,而且是必然发生的。如果仅仅是有一点可能,就不能纳入到间接损失的范围里。但是,对间结损失进行认定时,还必须遵循“可预见性规则”。就是说,违约的一方对你可能获得的收益是知晓的。如果违约一方对此不知晓,则也不能要求他赔偿该损失。
在本案中,首先要确定张三所说的一等奖奖金5万元是不是必然能获得的。在此,恐怕除了张三本人可以很自信的自我肯定外,其他人谁也不敢妄下结论。如果一等奖注定非张三莫属,恐怕也不需要进行比赛了。而且,歌唱比赛中总会有“黑马”冲出。所以结果实难预料。张三获得一等奖的“可能性”太不稳定了。因此,5万元的奖金不能认定为“间结损失”。其次,张三在上车时也没有告诉李四他对5万元奖金志在必得这一情况。因此,李四只知道张三是去参加歌咏比赛,但对于参加比赛可能获得的收益,却是无法得知的。法律当然不能要求他对“意外”的损失负责。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⑹ 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一、什么是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对于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换言之,只要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都应该予以赔偿。
完全赔偿原则规定于《合同法》第113条中,其表述是“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害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二、如何认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一)现有财产损失
即所谓的直接损失,是指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财产减少和支出的增加。常见的有:1、作为合同标的物的财产的毁损灭失;2、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3、停工损失;4、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5、诉讼费用。从理论上讲,受害方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计入损失。
(二)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指受损害方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一般来说,只要是合理预期能够取得的利润,都可以认定为可得利益。可得利益只是对可能或者预计获取的财产的预期,容易发生争议,计算也存在种种实际的困难,应综合当事人的预期、市场行情、当事人同样交易的获利情况、其他经营者同类交易的一般获利情况等进行判断,尽量做到公平合理。
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有不同的内容,并行不悖,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

⑺ 不含有违约因素的合同,被解除,如何确定赔偿损失的范围

看这个合同的条款内容,解约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原因的话,不存在赔偿。

⑻ 谁能论述《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违约损害赔偿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从性质上,违约损害赔偿实际上法律强制当事人给受害人一笔金钱,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Υ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款是合同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最集中的体现和规定。从体系上来看,它首先以因果关系的基本原理界定了损害赔偿的可能范围或者说合同利益的总体构成,接着就损害作了基本的类型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

⑼ 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赔偿范围怎么确定

租房合同中,违约金的赔偿数量和约定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⑽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有哪几类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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