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❷ 为什么限制政府的传统融资渠道
政府的融资渠道或平台会长期存在,政府有融资需求。
“政府融资平台”引用《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中的定义,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一、发行政府债券(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公益性事业,发行一般政府债券,用一般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用专项收入或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还。目前专项债券有土地储备专项债、棚改专项债、收费公路专项债,另外地方性的有发轨道交通专项债、高等学校专项债的,还有项目收益与融资自平衡专项债(财预[2017]89号)。比如登录中国债券信息网,在发行和付息兑付模块,左边一栏有地方政府债券的主题,选择打开一个,比如2019年山东省政府专项债券(十到十六期),通过招投标书可以看到,省政府19年3月27日准备发行棚改专项债、机场建设专项债、灾后重建专项债、市政发展专项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
发行政府债券,是在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债务限额内的(国务院根据宏观形势定,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上限,再分给各省财政,省财政再分给市县,程序是从上到下,由省政府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发行等,县里的由省财政代发代还。据财政部统计,2018年全国发行规模4.16万亿元,一般和专项约各占一半,平均利率3.89%,15年财政部提出了置换的计划,当年1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事项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今后,需要纳入政府债务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需求在确定每年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统筹考虑,依法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存量债务中通过银行贷款等非政府债券方式举借部分,通过三年左右过渡期,由省级财政部门在限额内安排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财政部最新数据显示,截至18年8月末,累计置换了12.2万亿元,累计节约利息1.7万亿元。
关注事项:
1、棚改专项债券不是棚改融资唯一合法方式。根据财政部2017年87号文件,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尚未下发正式稿,目前仍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2、地方政府收费公路,目前只能通过发行政府专项债券解决。依据文件是
《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实行)》(财预[2017]97号)及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2017年7月的答记者问: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成为地方政府实施债务融资新建公路的唯一渠道,只针对政府收费公路(笔者注)。政府收费公路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采用政府收取车辆通行费等方式偿还债务而建设的收费公路,主要包括高速公路和收费一级公路,有时也被称为政府还贷公路。拿到项目后,要第一时间看一下发改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涉及到还款来源,事半功倍。
3、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不得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如果收入暂时难以实现,可在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相关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以上两句都是《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的要求。同时,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的答记者问中,也提到了“收费公路专项债券对应项目形成的基础设施资产和收费公路权益,应当严格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抵质押”。思路是一脉相承的,考虑实践中不一定是由单独的项目公司融资,要关注一下集团名下原存量业务的担保方式是否涉及到调整事宜。
(二)政府购买服务
14年12月,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18年6月财政部发布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未下发正式稿。征求意见稿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为“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各级行政机关购买谁买;谁卖即谁承接,第7条列得很细,自然人也可以;谁不能承接,第10条也说了,要注意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完全或主要靠财政的,不能买也不能接。政府购买服务强调“指导目录”的思路,列入目录的才可以,省级以下单位是否分级分部门制定目录,由省级财政定。县市制定购买目录,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且向社会公开就能实施。
关注事项:
1、先有预算、后有购买服务。这是《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第三条的明确要求。怎么样算是纳入预算,“信贷白话”的白老师专门讲过,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购买主体填好表格,并将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送财政局审核;中间要通过政府和人大的审核批准,批准后,财政局将购买服务表格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购买主体。
2、地方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年初开,有的地方一年开一次,也有开临时会议的。实践中很少看到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表格,预算决议里一般不会看到具体项目名字,看到过武汉市某区政府针对某单独项目的决议,若到位,最好能找财政的人问一下购买服务的清单。有的项目申请融资时,已经过了人大会议的召开时间,经办说先出个会议纪要/请示或者已经由市政府办公会批示同意了,先上车后补票,客观讲,偏好不同的机构策略不一样。有些认为收益覆盖风险,哪怕监管后续有动作也做,还有一种情况是授信主体有存量的,为防止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可能也会支持续贷,尤其是大项目里套着没有现金流的小项目,比如污水处理厂或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的某项工程。
3、期限。征求意见稿说一般是1年,不超过3年。3年的界定是与中期财政规划匹配的,来源于《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中的滚动调整原则。各省(含直辖市、单列市等)要做中期财政规划,向财政部备案,省以下机构视情况而定,实践中省以下也是制定中期财政规划的,向省财政厅备案。
4、棚改、易地扶贫搬迁的例外。主要是不受期限等约束(财政部87号文),目前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这条例外。
5、棚改中涉及安置拆迁补偿等,这一块能不能做,有争议,没有看到禁止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工程
目前没有文件禁止政府采购工程。主要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之前遇到一笔业务,刚开始是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通过审批,但2017年87号文将购买工程列入了负面清单,故申请方案调整,将政府购买服务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对应着,当地财政局向市政府的请示里也调整为政府采购工程,报送资料里也有招投标的一些审批材料。只有使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有些项目采用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磋商,即非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这一块业务比较复杂,最好是咨询当地专门机构,中国政府采购网有一篇文章-《政府采购工程操作实务梳理》,可参考学习。
关注事项:
1、采购工程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要件要全,程序要有。
2、还款来源实际与政府购买服务一致,均是来源于政府付费,政府预算程序要合规。
3、有些招标流程长,信息披露要求要充分,具体要咨询当地对口部门。
(四)PPP
概念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42号)被称为是PPP的基本法,但目前没有独立的法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简称为“PPP条例”,17年7月开始征求意见,目前没有正式稿。目前关于该业务的文件约三百多部,核心文件近一百个。
关注事项:
1、项目最好应入库且持续在库。《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未纳入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各地PPP项目目录,原则上不得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责任。《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要求集中清理7种情况的项目,18年一季度前完成。财政部高层领导也提了财政部不会给任何项目站台,入库不代表万事大吉。库信息比较全,想看哪个地方或具体项目,搜索后会看到详细信息,识别还是执行阶段,是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还是使用者付费,物有所值评价、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实施方案、立项、用地审批、环评等相关合规性文件也已上传。为了鼓励地方项目,有些入省库的,省财政也会列入预算,具体项目要结合看当地政策。
2、紧跟当前政策要求。最近期要求是《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该文件说了几个核心问题:一是什么样的PPP是规范的,6个条件:公共服务领域公益性项目,期限10年以上,按照物有所值+财政可承受;社会资本负责投资、融资、运营并承担风险,政府负责政策、法律风险;完全与产出绩效挂钩付费机制,不得降低考核标准,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资本金必须是自有;政府方签约主体是县级及以上授权的机关或事业单位;按规定纳入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充分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二是什么样的PPP是不规范的,5个条件,具体看该文件要求;三是政府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占5%的,不得新上政府付费,污水、垃圾处理例外,(《关于政府参与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的通知》(财建[2017]455号));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四是明确了一般预算支出责任的分母。分母明确是一般预算支出,不再从政府性基金收入、补贴中挤占或腾挪,超过7%的预警,超过10%不入库。各地财政局有个全口径债务监测系统,能够判断和识别是否达到该比例,可沟通拍个截屏印证。
(五)发行债券
债券的分类很多,这里指的是按有没有国家背书,分为利率债和信用债,前者指国债、金融债等,有国家背书,后者指城投债、产业债等,没有国家背书,产业债又分为企业债和公司债。目前政府融资平台发的最多的是企业债(城投债、含境外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据(ABN)等。后面几个品种在市场已经非常成熟,不再赘述。
1、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发后,由发改委核准。14年9月26日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若干要求。对于城投类企业债,如果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14年10月发改委下发《企业债券审核新增注意事项》,提出了9大大类审核内容、23项重点审核事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区域内城投企业有可能新增政府性债务负担的发债申请。“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合计超过净资产40%的企业,要重点关注;对企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及在建工程等科目涉及金额合计超过净资产60%、政府有关部门违规调用资金或未履约付款等情况严重的企业,不予受理发债申请”。15年2月17日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到,BT协议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均不得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遵循了14年43号文关于债务管理的一贯思路。
退出类的政府融资平台也可发境外债,按照发改委的规定,要是前备案登记、事后及时报送信息,主要依据是《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主要是针对一年期以上,有的地方已试点,省发改委可备案。16年央行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18年4月19日外管局: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借用外债。目前地方城投在境外发债的节奏没有停止,集中于一年期以下,比如成都交通投资集团(退出类平台)、江苏省响水县灌江控股(不在平台名单,但经营范围实际是基础设施建设)等。
2、项目收益债(企业债券)。2015年7月发改委下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发行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特殊目的载体;用途是项目本身,不得置换资本金和项目债务,但偿还已使用的超过项目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行贷款除外;存续期内政府补贴占项目收入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0%;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或存续期内财政补贴占全部收入超过30%的项目,或运营期超过20年的项目,内部收益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6%。还款来源上,财政补贴应逐年列入预算并经同级人大批准,条件成熟纳入中期财政规划。
3、四个专项债券指引(企业债券)。依据文件分别是《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委15年陆续发布。其中养老产业专项债券不受发债指标限制,不受“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严格控制”的限制,募集资金也可用于地产企业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金额根据地产开发的可研出具专项意见;战略性新兴产业募集资金50%可用于偿还债务或补流等。
4、PPP项目专项债(企业债券)。17年4月发改委下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财办金[2017]730号),发行人是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募集资金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应符合《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来源于政府付费和财政补贴的项目收益应按规定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算,传统基础设施的PPP项目应纳入PPP项目库。募集资金的不超过50%可用于补充营运资金,但以项目收益债券形式发行的除外。核定发债规模时不考虑非金融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规模。全国首单PPP项目专项债“18美尚专项债01”已于18年11月成功发行,发行规模3亿元,7年期利率7.2%,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债券。发行人未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依据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3号令)。证监会审核实践中,被列入平台名单的不允许;退出类平台或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的,所属政府收入和现金流不超过50%,后来实行了单50,取消了现金流占比指标。19年3月又放松了审核要求,属窗口指导,无正式通知:“对于到期债务6个月以内的债务,以借新还旧为目的发行的公司债,放开了50%的上限,不允许配套补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在负面清单,依据是《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指引》(交易商协会2018年5月11日修订发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定义沿用国发2010年19号文。
6、资产证券化。14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业协会下发关于发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的通知,其中的附件有《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其中: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但地方政府按照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在PPP下应当支付或承担的财政补贴除外;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其中的PPP项目证券化,2016年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698号),全国首单落在乌鲁木齐一家污水处理厂,总规模8.4亿元,使用者付费+绩效付费,特许经营权转让。
❸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❹ 被20多家金融机构包围,环保企业做好准备了吗
节能减排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也是关系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大事。
虽然2006年中央就提出了“又好又快”的经济发展方针,“十一五”规划已将节能减排作为约束性指标下达,各地为贯彻这一重大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我国能源紧张、消耗偏多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扭转,人民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相当强烈。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污染排放方面对世界的承诺,仍然是我们目前的一个巨大压力。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将节能减排这一重大方针落实到我国经济结构的方方面面去。
针对这一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专家深入我国西部工业重镇宝鸡市,进行了“节能减排与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战略”的专题调研,以期通过“解剖麻雀”的办法,深入了解基层贯彻节能减排方针的状况,进而从微观与宏观的结合上,探求加快节能减排步伐的路径和对策。
我们课题组这次选择陕西省宝鸡市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海浪公司作为专题调研活动的案例解剖点。从2007年12月开始至2008年底结束,历时一年多,采取审核数据、对比分析、现场考察、反复探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通过解剖陕西海浪公司这个经济细胞,我们深深感到,要加快我国节能减排的步伐,必须强化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对于依靠创新加快节能减排,并对国家节能减排事业的全局做出贡献的企业,国家应从政策上、资金上、赋税上给予比现在更有力的扶持,以调动广大企业的主观能动性。通过提升微观节能减排水平,形成“墨迹扩散效应”和累积效应,推动我国节能减排的整体进展,为改善我国经济运行的质量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状:我国节能减排形势紧迫、任重道远
1.能源消费加快人均占有量低
中国是近年来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目前能源消费总量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呈现出供不应求的格局,需要靠进口满足国内需求。从能源结构来看,中国的能源状况是贫油少气富煤,油气资源贫乏,煤炭资源丰富。有关资料显示,如果以世界人均水平为基础单位计算,我国除煤炭能达到58.6%的水平之外,其他重要矿产资源都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一半。石油、天然气的人均储量分别相当于世界人均水平的7.69%、7.05%,看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唯一的出路只有厉行节能减排的方针。
2.能源利用率低节能减排紧迫
世界自然基金会发布的《气候变化解决方案——WWF2050展望》中文版报告称,目前中国能源利用效率仅为33%左右,相当于发达国家20年前的水平。在节约能源、提高能效方面,中国的企业有着巨大的潜力,需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使用率,从而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的变化。我国政府在“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到2010年单位GDP能源消耗必须降低20%,这意味着需要减排二氧化碳15亿吨,相当于2004年全国年排放量的40%。现在离预定时间只剩一年多了,而节能减排的实际效果却不容乐观,形势十分紧迫。
3.能源以煤为主污染状况加剧
我国是富煤国家,整个能源结构中煤占90%以上,每年全国消耗煤达到6亿多吨。根据BP世界能源数据统计,2006年全球能源消费石油平均占35.8%,天然气平均占23.7%,煤炭平均占28.4%,而中国煤炭比率却高达69.7%。中国这种资源条件决定了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耗结构在短期内难以转变,未来以煤炭为主的污染排放仍会居高不下。严重的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目前国际石油价格居高不下,变化难测,以煤炭为主要能源的中国,通过技术创新将污染严重的煤资源转化为洁净能源,具有战略意义。这种转化单纯依靠国家和少数科研机构显然是不行的,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引领千百万企业“八仙过海”,自主创新,共促转化。
4.行业节能减排不平衡喜忧参半
据我们调查,各主要行业节能减排状况如下:
(1)煤炭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进展。全国煤炭行业原煤综合能耗由2006年的30.13千克标准煤/吨,减少到2007年上半年的26.85千克标准煤/吨,下降了10.89%。同时,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加强煤炭清洗生产和综合利用,经济运行质量不断提高。全国原煤入洗总量由2000年的3.7亿吨增加到2005年的53%。到2006年底,全国已建成煤矸石、煤泥、瓦斯电厂300余座,年利用低热值燃料近9000万吨,相当于回收和节约3500多万吨标准煤。但是,作为煤炭终端用户的企业,节煤降耗、减少排放的进展仍然不大。
(2)电力行业节能减排进展较好,但是提升值和稳定度仍未达到预期标准。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供电标准煤耗由370克/千瓦时,下降到367克/千瓦时,节约标准煤230多万吨。在控制污染物排放方面,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烟尘控制水平逐年提高,氮氧化物控制初见成效。进入“十一五”以来,全国火电厂除烟脱硫设施建设速度明显加快。但是,由于2006年全国电煤用量增长10.6%,二氧化硫排放量仍然比上年增加3.8%。
(3)石化行业。作为高耗能和易污染的产业,2006年单位GDP能耗降低4%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化工行业消耗能源约占全国耗能总量的15%,有巨大的节能降耗空间。“十一五”减排规划要求,单位GDP二氧化硫和COD应下降10%,但2006年这两种污染物不降反升。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达2594.4万吨,比上年增长1.8%;全国COD比上年增长1.2%。在排放量增加较大的行业中,化工行业位居前列。因此,石化行业要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还有相当大的难度,形势十分严峻。
(4)有色金属和钢铁行业。在经营业绩快速增长的情况下,有色金属行业的主要单位能耗大幅下降,一些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而钢铁行业的能耗、环保状况和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距依然较大。高炉-转炉流程的能耗是电炉流程的两倍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是电炉流程的3.8倍,而中国的电炉增长恰恰比较缓慢。另外,中国废钢资源紧缺,电炉钢生产中大多使用30%~40%的高炉铁水,造成了中国电炉能耗比国外偏高。钢铁行业的能耗占全国能源消费的14.96%,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污染物排放量的比重较大,全行业节能减排任重而道远。
(5)纺织行业。纺织行业节能成效明显,但减排力度不够。据统计,2007上半年纺织类万吨能耗大型企业有600多家,大部分产品企业能耗下降5%~10%,但废水排放量比重却逐年增加。2006年,纺织行业废水排放26亿吨,位居全国工业第四位。值得注意的是,其他行业的排放在下降,只有纺织行业不降反升。
其他各行业的节能减排形势也基本类似,喜忧参半,任务艰巨。要确保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就必须冷静分析形势,选择最佳路径和步骤,加大力度,确保落实。其中,引导企业通过强化自主创新能力,确保微观节能减排水平的提升,进而加快全局节能减排的落实,就是一个最佳选择。
路径:企业自主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是必由之路
节能减排的主要责任在政府,推动力量在相关部门,能否成功的关键却在企业,而企业的真正动力则在于它的自主创新能力。当前在世界范围内,许多跨国企业如联想、google 、IBM、微软等多家公司和机构,已共同发起了绿色地球数字护航计划,利用自己的科技创新实力将气候与节能计划推广到整个产业链。我国一些富于远见的企业,像陕西海浪公司这样的先行者,也早已洞悉时代发展的趋势,开始了节能减排的创新开发。这是整个国家落实节能减排的强大内驱力。利用国家手段的有力杠杆,为这些率先行动的企业排忧解难,从而促进全局的节能减排,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
然而,当前我国依靠企业自主创新来推进节能减排的框架、配套措施,以及创新成果的推广体系并未建立起来,产业之间的不均衡、地域差异仍然存在,这些不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减排方针的全面落实。
1.企业自主创新力量增强但急需扶持引导
据中国科技统计中心统计,2006年,中国企业研究与实验(R &D)经费支出占全社会支出总额的69.1%,政府支出占24.7%,高校等支出占6.2%,显然企业早已超过政府下属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成为全社会科研活动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的支柱。
企业自办的科技研发机构实力增强、技术人员逐年增加,中国科技统计中心数据显示,2006年,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拥有科技机构的占总数的23.2%,企业科技人员达到189.2万人,同比增长了12.7%。其他形态的中小型企业科研力量也在不断增强,我们这次调研的陕西海浪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成立起就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院校紧密合作,形成了产学研一体同盟,由企业按照市场和生产需求出题目,院校和企业科研人员联手攻关,接连取得了10多项科研创新成果。除了外部借力,陕西海浪公司还在本世纪初投资300多万元,建起企业自己的“海浪生物研究所”,使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大大增强。在我国这个新兴经济体内,像海浪公司这样靠科技创新的哺育而实力大增的“经济细胞”何止千万,如果国家给予有力的扶持和引导,必将成为推进我国节能减排的强大内驱力。
2.企业技术创新的融资环境并不宽松
国家财政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扶持比重在逐年增加。从去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并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给予税收优惠,尽管如此,但由于企业技术创新从实施到市场化所经历的时间长,投资风险大,预期收益不明朗,使企业融资依然十分困难。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出于短期盈利的考虑,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风险评估较高,惜贷或缓贷的情况突出,政府投入资金相对较少,且主要流向研究机构和高校,企业很少能获得政府直接投资。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这不利于节能减排措施在基层的迅速落实。
有资料显示,我国企业自筹科技活动经费一直占80%左右,且呈增加态势。从全局来看,这是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的。如陕西海浪公司靠自身力量研制出了接近零排放的高效节能锅炉,经测算,推广后每年可为我国节约煤炭1.8亿吨;同时还研制出当今世界最洁净的环保除臭杀菌剂,为净化我国空气环境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从研发到建厂投产,他们没得到一点国家科研投入,反而背上了近2000万元的创新债务,严重影响了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后续科研项目(陈腐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顺利开展。像这样企业发展反而受到创新之累的现象,应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政府应该有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使企业能更好地开展自主创新,促进节能减排。
3.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相关法律制度支持缺乏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并明确了带有激励性的税费政策。但是,在国家法律层面,如《产权法》、《专利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还不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节能减排的财税政策仍然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障,这些不利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进程。
4.地区资金人才分布失衡,不利企业创新
东中西部地区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差距较大,主要根源是资金和人才的不均衡,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好,企业对外交流广泛,能吸引到丰富的科技人才,投入的科研经费相对较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相对较强,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广东、江苏、上海等地。中西部地区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较多,虽然有色金属采选、航空航天、冶炼、煤炭等行业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经济水平相对落后,创新研发投入有限,企业装备水平不高,因此国家对中西部创新型企业应给予更大扶持。
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应该围绕节能减排目标,在法律制度、外部环境、财税政策等一系列措施上加以完善,切实增强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促使企业依靠技术创新更快更好地实现节能减排。
对策: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节能减排是举国大事,当然需要全民行动,但是核心环节还在企业,促成变化的主要外因在政府。政府必须从政策、环境、资金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扶持,另一方面企业更需顺应时代要求,围绕节能减排大目标,调适企业行为。根据我们在陕西海浪公司专题调研的结果,结合我国经济运行宏观情况,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1.各级政府要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
首先,各级政府特别是企业所在地的政府,要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财力保障。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基金,但从总体来看,我国基金数量较少、条件限制较多、支持力度不大,政府科技投入主要还是倾向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很少投入企业,而投入民营企业的就更少。因此,我国应当加快建立更多的鼓励自主创新的中央政府基金、地方政府基金和民间基金,借鉴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例如英国的成熟经验,为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基金,承担创新项目的融资担保,分担企业的创新风险,解决民营企业在创新中遭遇的融资瓶颈。此外,对于具备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政府应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对于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方面贡献突出的企业,国家应加大奖励力度,设立诸如“节能减排贡献奖”、“功勋奖”等奖项,以提升企业后续研发能力、增强创新产品的市场转化和扩张能力。
其次,利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要适应节能减排和企业自主创新的需要,完善税制要素,优化税制结构,对于依靠自身力量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并进行市场转化的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减免税政策,使之得到前期科研和转化投产的经费补偿,而绝对不能“鞭打快牛”或“掐苗而食”。同时应尽快改变目前税制中对外企和本土企业实际存在着的双轨制。否则,将导致本地企业无力投资技术创新,进而逐步丧失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建议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标准。
其三,政府采购政策应向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的产品倾斜。对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利用政府采购政策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而我们目前政府采购的着眼点仍过多地落在节约资金上,促进自主创新的作用并不明显。因此,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并将此类规定明确载入政府收购和订购制度。
其四,对自主创新的节能减排产品,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制定灵活便捷的“绿色通道”。一些填补国内空白的高新技术产品,由于政府审核机关没有现成的标准,往往审核启动迟缓,效率低下,或者照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发达国家的标准生搬硬套,使具有明显节能减排效果的新成果迟迟难以进入市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像陕西海浪公司研发的纯生物环保除臭剂“万洁芬”问世五年,为北京奥运会净化空气、为天安门国旗护卫队战士祛除足臭都发挥了重大作用。他们研制的“海浪高效节能微排放锅炉”,节能减排效果极为显著,被称为“煤锅炉的一次惊人革命”,但一些地方在习惯势力影响下却设置不少障碍,使它难以快速推广。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尽快针对节能减排的创新产品,设置灵活便捷的市场准入绿色通道,使那些具有创新成果的企业始终处在市场领跑者的位置,并要求其他企业见贤思齐,共促节能减排方针的全面落实。
2.以标本引导广大企业走科技创新之路,为全局节能减排提供重要支撑
陕西海浪公司是一家综合经营的高科技企业,从20世纪90年代创办之日起,就坚持以创新为发展动力,以环保为立业标准,始终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进行自主研发。公司始终坚持“无创新的产品不上,非环保的产品不搞”,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成果,其中3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1项属世界独创产品,已全部获得独立知识产权,并实现了向工业生产的转化。海浪公司以前瞻性的战略目光,不遗余力地开展自主创新,形成了以科研引导生产,以生产反哺科研的良性循环,从而不断取得突破。企业的每一项成果、每一点成就,哪怕是每一个数据都是自己搞出来的。
正是在这样的不断自主创新中,海浪公司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在短短十几年内经济效益猛增30多倍,同时也为国家的节能减排做出了巨大贡献。海浪公司发展的这种模式应该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的重要样本,有关部门应深入总结、宣传、推广他们的经验,政府部门特别是当地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解决其实际困难,以此引导广大企业坚定不移地靠科技振兴企业,靠自主创新来推进节能减排。
.大力推广“产学研”合作模式,共破节能减排难关
“产学研”合作是指我国企业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下合作的科研开发方式。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技术人才普遍不足,科研条件普遍较差,而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具有强大的科研能力,能与中小企业的生产、销售以及市场运营能力形成优势互补,所以“产学研”合作能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风险,大幅度提高创新水平和成功率。这一点对中小企业来说更有特别意义。据美国小企业局的资料,在没有科研机构参与的技术创新中,大企业和小企业的支出回报率都是14%,而在有科研机构参与的技术创新中,大企业的回报率为30%,而中小企业则高达44%。
海浪公司在创立初期自主研发能力很弱,对科技成果的寻求处于盲目状态。为此,公司勒紧裤腰带投资100多万元,在陕西省率先成立了第一家民营科研机构——海浪生物研究所。同时他们又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等院校长期合作,密切配合,年年都出新成果,坚持“研制一个,转化一个,推广一个,储备一个”,取得了可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通过这种产、学、研结合的方式,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优势互补,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这个公司一系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和节能减排产品,都是在这种机制下催生出来的。
在产学研合作中产生的“创新结合体”,对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易出成果,潜力巨大,国家应给予强有力的支持,使其更好地带动一个地区节能减排整体水平的提高。陕西海浪公司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联手,在短短几年内就接连开发出重大创新成果,对这个卓有成效的产学研结合体,建议国家尽快拨出专款予以扶持,将其建成一个“生物科技工程研发中心”,使他们能继续利用在秦岭普查中筛选出的上万种微生物,为国家开发出更多的为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服务的顶级产品。同时,也为企业后续的科研项目——“陈腐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课题,搭建一个良好的科研平台。对于产学研联合体的这种扶持,将会在全社会产生巨大的示范效应,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❺ 申请成立一个融资担保公司,需要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等材料,那位可以提点一下,[email protected]
一般而言由:申请项目名称、称谓、主体、结尾和落款几部分构成。
❻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要求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请问现在银行实际能贷总投资多少比例
土地贷款抵押率一般不超过评估金额的70%。
是按照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为依据,不是土地总投入。
SZ00V
❼ 净利刚回归正增长即开启扩产模式 宁德时代狂砸300亿扩产1.7倍
经济观察网记者童锋亮?2月27日,动力电池生产商宁德时代发布了2019年业绩快报。报告显示,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455.46亿元,同比增长53.81%;营业利润55.31亿元,?同比增长32.68%;利润总额?55.25亿元,同比增长31.3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56亿元,同比增长28.61%。
宁德时代表示,2019年业绩较上年增加的主要原因是: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快速发展,动力电池市场需求较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增长。同时,公司加强市场开拓,前期投入拉线产能释放,产销量相应提升。此外,公司费用管控合理优化,费用占收入的比例降低。
这是宁德时代在2018年出现净利同比下滑后,再度回归净利正增长。回顾宁德时代过往几年的业绩,其曾在2017年之前营收与利润连年增长,但2018年上市后交出的首份年度财报中却出现“增收不增利”的现象。2018年宁德时代实现营收296.1亿元,同比增长48.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87亿元,同比下降12.65%。数据显示,宁德时代此前几年的营收从2016年的148.79亿元增长到2018年的296.11亿元,但净利润增长率从2016年的206.34%,降落至2018年的-12.66%。
在2019年净利润重回正增长的同时,宁德时代便开启了新一轮的投资扩产。在2019年业绩快报发布的前一天(1月26日),宁德时代发布两条公告:一是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资约200亿元资金,用于宁德时代湖西锂离子电池扩建项目、江苏动力及储能锂离子电池研发与生产项目(三期)、四川时代动力电池项目一期、电化学储能前沿技术储备研发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5个项目;二是拟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宁德车里湾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
上述几项投资合计总额约300亿元,其中补充流动资金55亿元。按照宁德时代公告内容,定增项目中的三个产能项目达产后将合计新增锂离子电池年产能52GWh,加上车里湾锂离子电池生产基地项目总设计产能约45Gwh。此番总计新增锂离子电池产能约97Gwh,将于两到三年内建成。
资料显示,宁德时代2019年已投产产能为58Gwh,此次新投资扩产97Gwh,约为已投产产能的1.7倍。实际上,除自有动力电池产线外,宁德时代还与上汽、一汽、广汽等车企品牌合资建立动力电池产线,为其专供动力电池。考虑到其他国内、海外的在建及规划中产能建设项目,预计2023年总产能将达240GWh。
“新能源动力电池和储能市场潜力巨大,公司产能规模不断增加,研发力度持续加强,基于此,充足的资本投入以及流动资金的补充十分重要,此次再融资200亿元,有利于公司业务全球布局,也有利于公司资本实力的进一步增强。”宁德时代的一位内部人士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市场和客户需求日益增加,充足的资金、产能、技术、以及项目储备有利于公司更好的把握市场机遇,定增项目中所涉及的项目均是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进行部署,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从市场占有率来看,宁德时代自2017年开始已经连续三年成为全球动力电池销量第一名。而客户的需求与日俱增是宁德时代扩张产能的重要原因。目前宁德时代已经为上汽、吉利、宇通、北汽、广汽、长安、东风、金龙和江铃等品牌车企以及蔚来、威马、小鹏等新兴车企配套动力电池产品,在海外市场还与特斯拉、宝马、戴姆勒、现代、捷豹路虎、标致雪铁龙、大众和沃尔沃等国际车企品牌深化合作。此前多个整车厂都表示过,因电池供应不足而产能受到限制。
事实上,早在去年宁德时代就发布公告称现有产能已经不能满足未来市场对产品的需求。为了进一步推动业务发展、巩固市场地位,拟投资建设湖西锂离子电池扩建项目、江苏时代项目、溧阳动力电池项目来逐步释放产能,此番定增即是对这些项目投入资金支持。此外,宁德时代子公司宁德邦普还拟投资不超过91.3亿元建设镍钴锰酸锂产能10万吨(含前驱体10万吨)项目,加速扩张电池产能。
值得注意的是,大规模的扩张之下,宁德时代也暗藏危机。这首先表现在因原材料成本上涨导致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等核心指标下滑方面。数据显示,宁德时代自2016年以来毛利率不断下滑,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1-9月,宁德时代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3.70%、36.29%、32.79%和29.08%。
宁德时代对此解释称,毛利率下滑原因是受到动力电池产能快速提升和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影响,动力电池系统售价降幅增大。“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使得公司产品售价及原材料采购价格发生不利变化,公司毛利率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
在宁德时代的定增公告中,其进一步提到,受宏观经济波动及产业政策变化、市场竞争加剧、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毛利率下降、原材料价格波动及供应、业务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问题、净资产收益率下降与即期回报被摊薄等在内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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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一个人用多个户头贷了50多万,我担保了三笔贷款,金额6.5万,现在贷款人已经无力还款了
签字按手印,你就有了连带还款责任,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追加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连带责任、你要承担你6.5万元的贷款的连带偿还,败诉是一定的了、尽早偿还吧,要不你去找借款人要出6.5万元也可以
❾ 谁给我讲讲上市公司发债的事
首先要符合证券法,简单说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回万元,有限答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
然后是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通过。
接着是向证监会发审委递交发行申请——等待通过——最后核准
最后是发行,上市。OK了。具体下面网站有公司专题及最适合个人投资者的债券信息等。
❿ 请问有人让我把闲置的钱放到担保投资公司,他们可以让我看到借款人资料,说年收益可以达到1分五,可靠吗
从1997年以来,宏观金融政策已经开始为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空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已设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开始通过制度创新和工具创新,为中小企业开拓融资渠道。而在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必将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目前各地实行和创新出来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以下12种:
综合授信 即银行对一些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企业,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与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综合授信额度由企业一次性申报有关材料,银行一次性审批。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营运情况分期用款,随借随还,企业借款十分方便,同时也节约了融资成本。银行采用这种方式提供贷款,一般是对有工商登记、年检合格、管理有方、信誉可靠、同银行有较长期合作关系的企业。
信用担保贷款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实行会员制管理的形式,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组织。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几部分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借款时,可以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当企业提供不出银行所能接受的担保措施时,如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证人等,担保公司却可以解决这些难题。因为与银行相比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当然,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担保公司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买方贷款 如果企业的产品有可靠的销路,但在自身资本金不足、财务管理基础较差、可以提供的担保品或寻求第三方担保比较困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按照销售合同,对其产品的购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卖方可以向买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以解决生产过程中的资金困难。或者由买方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卖方持汇票到银行贴现。
异地联合协作贷款 有些中小企业产品销路很广,或者是为某些大企业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松散型子公司。在生产协作产品过程中,需要补充生产资金,可以寻求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对集团公司统一提供贷款,再由集团公司对协作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当地银行配合进行合同监督。也可由牵头银行同异地协作企业的开户银行结合,分头提供贷款。
项目开发贷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业如果拥有重大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初始投入资金数额比较大,企业自有资本难以承受,可以向银行申请项目开发贷款。商业银行对拥有成熟技术及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或专利项目的中小企业以及利用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技术改造的中小企业,将会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以促进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建立稳定项目开发关系或拥有自己研究部门的高科技中小企业,银行除了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外,也可办理项目开发贷款。
出口创汇贷款 对于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银行可根据出口合同,或进口方提供的信用签证,提供打包贷款。对有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提供外汇抵押贷款。对有外汇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以凭结汇凭证取得人民币贷款。对出口前景看好的企业,还可以商借一定数额的技术改造贷款。
自然人担保贷款 2002年8月,中国工商银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担保贷款业务,今后工商银行的境内机构,对中小企业办理期限在3年以内信贷业务时,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财产担保并承担代偿责任。自然人担保可采取抵押、权利质押、抵押加保证三种方式。可作抵押的财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作质押的个人财产包括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和记名式金融债券。抵押加保证则是指在财产抵押的基础上,附加抵押人的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事项,银行将会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个人委托贷款 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商业银行相继推出了一项融资业务新品种——个人委托贷款。即由个人委托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一种贷款。办理个人委托贷款的基本程序是:1.由委托人向银行提出放款申请。2.银行根据双方的条件和要求进行选择配对,并分别向委托方和借款方推介。3.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直接见面,就具体事项和细节如借款金额、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进行洽谈协商并作出决定。4.借贷双方谈妥要求条件之后,一起到银行并分别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5.银行对借贷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然后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经银行审批后发放贷款。
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质押物。
票据贴现融资 票据贴现融资,是指票据持有人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在我国,商业票据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种融资方式的好处之一是银行不按照企业的资产规模来放款,而是依据市场情况(销售合同)来贷款。企业收到票据至票据到期兑现之日,往往是少则几十天,多则300天,资金在这段时间处于闲置状态。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据贴现融资,远比申请贷款手续简便,而且融资成本很低。票据贴现只需带上相应的票据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即可,一般在3个营业日内就能办妥,对于企业来说,这是“用明天的钱赚后天的钱”,这种融资方式值得中小企业广泛、积极地利用。
金融租赁 金融租赁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金融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设备使用厂家看中某种设备后,即可委托金融租赁公司出资购得,然后再以租赁的形式将设备交付企业使用。当企业在合同期内把租金还清后,最终还将拥有该设备的所有权。通过金融租赁,企业可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可以边生产、边还租金,对于资金缺乏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加速投资、扩大生产的好办法;就某些产品积压的企业来说,金融租赁不失为促进销售、拓展市场的好手段。
典当融资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首先,与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条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典当行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而且一般商业银行只做不动产抵押,而典当行则可以动产与不动产质押二者兼为。其次,到典当行典当物品的起点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当。与银行相反,典当行更注重对个人客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第三,与银行贷款手续繁杂、审批周期长相比,典当贷款手续十分简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动产抵押,也比银行要便捷许多。第四,客户向银行借款时,贷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银行指定的范围。而典当行则不问贷款的用途,钱使用起来十分自由。周而复始,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