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建-2015(237)号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12月4日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我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建〔2015〕237号),在四川省财政厅网站上可以找到,输入“川财建”站内搜索一下。
⑵ 四川省四大投融资平台是哪些
“战胜自己、征服数学,人因为可爱而美,数学因为美而可爱”,是第一个将美学与数学巧妙谐结合研究的数学专家邓寿才老师的名言,痴迷数学20年,出版专著3本,论文字数总达200多万字,现任优优数学学校教研主任,数学指导金牌教练。
⑶ 四川省财政厅川财行(2008)23号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川财投〔2008〕23号
关于调整民族地区和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入分成比例的通知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为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推动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7〕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58号)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扩权试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预〔2007〕68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对我省国土资源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专项收入各级政府的分成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征(土)地管理费。将《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土局关于国土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补充规定》(川财预〔1996〕9号)中规定的依法报省审批的土地征收的征(土)地管理费,省、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别按征地管理费标准的20%、30%、50%收取,调整为省、扩权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别按征地管理费标准的20%、80%收取,非扩权试点县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分成比例不变。
各级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规定和2003年省政府第17次常委会议精神,一般地区中央50%、省10%、市县40%,民族地区及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县的分成比例为中央50%、市(州)县50%。现在调整为一般地区中央50%、省10%、扩权试点县(市)40%,民族地区及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县的分成比例为中央50%、市(州)县50%,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扩权试点县分成比例为中央50%、扩权试点县(市)50%。非扩权试点县收取的征(土)地管理费分成比例不变。
各地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仍按中央级预算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后逐级上划省分库,由省分库汇总后统一办理分成。各地按上述分成比例及时应分享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办理。
二、国土资源部门专项收入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将《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6〕154号)规定的一般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中央20%、省40%、市(州)8%、县(市、区)32%,调整为中央20%、省40%、扩权试点县(市)40%。一般地区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省50%、市(州)10%、县(市、区)40%,调整为省50%、扩权试点县(市)50%。
民族地区及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县(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中央20%、省32%、市(州)8%、县(市、区)40%(即地方收入部分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中央20%、省16%、市(州)16%、县(市、区)48%(即地方收入部分省20%、市〔州〕20%、县〔市、区〕60%)。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成比例由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省20%、市(州)20%、县(市、区)60%。
享受民族地区政策待遇的扩权试点县,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中央20%、省32%、市(州)8%、县(市、区)40%(即地方收入部分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中央20%、省16%、试点县(市)64%。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省40%、市(州)10%、县(市、区)50%,调整为省20%、扩权试点县(市)80%。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款管理方式为就地按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各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全额缴入本级国库,列作本级收入。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对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所在地企业单位缴纳的部分,省、州、县的分享比例为2:2:6,州、县应的部分,由省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返还给州财政,州财政在按确定的比例返还给有关县财政。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原有缴款方式不变。
省级分成所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依照有关规定,以项目方式全部用于民族地区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以及生态恢复和环境治理。
以上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此文件相抵触的,一律以此文件为准。扩权试点县(市)分成比例调整后,原由市级承担的事权相应调整为扩权试点县(市)承担。
2008年1月1日以后至文到之日,已按原比例缴入当地国库的征(土)管理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由民族地区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同级国库部门核实后,开具 “更正通知书”到同级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此项工作务必于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⑷ 四川省财政厅 川财投【2006】48号文件 的内容
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7〕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川价发〔2007〕56号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47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237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土地估价师考试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估价师考试费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向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
二、土地估价师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上缴国家土地估价师协会每人每科15元,省土地估价师协会50元)。
三、省土地估价协会对土地估价师进行注册,属于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不宜收取注册费、证书费和执业证章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以及我省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的有关规定,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收取的考试费纳入“非税收入银行代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应缴中央的15元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后,再由省土地估价协会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缴纳。应绵缴地方的50元由省财政厅使用“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省级金库。支出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核拨。
六、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附件:/zfwj/2007/3/20070322100351.doc
⑸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四川省人民政府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0]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川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⑹ 财政投融资有哪些项目
1、所谓财政投资是政府的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投资计划无版偿拨给企业用的专项资金。权这种投资形式多半用于国有企业,其特点是专款专用;二是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三是用财政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等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四是无偿性,不需要企业偿还,如果有结余要上缴财政的。
2、企业会计制度为此设立了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按照财政计划收到投资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财政投资拨款
如果全部拨款用于某项技术改造,新购进或建造某一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有关科目
同时结转:
借:专项应付款-财政投资拨款
贷:资本公积-财政投资拨款转入。
特此回答!
⑺ 怎么快速融到资项目急需资金
共享大学
做一个市政项目,最重要的是什么?当然是资金,如果资金不能到位,你所有的工作都将归零。特别在这几年,市场资金严重缺乏,如果你不会分析一个项目的融资可行性,那你投入的很多前期工作和资源都可能没有价值。
当然我们会常常看各类关于融资的网络文章、专家观点,也常去问你认为的行业人士,看完问完后好象自己已拿到了资金处理的钥匙,但在操作时发现新问题太多太多太多,不断的冒出来。因为一个项目的融资条件涉及到方方面面,比如如何评估政府?如何甄别社会资本?如何分析项目自身?如何分析全流程各环节的风险点?如何判断合规性?这是一个面的工作,是一个系统,而你了解的只是其中一个点,你问的人基本是各说各话。特别是PPP项目,许多专家呼欲金融机构助力PPP的发展,银行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实行项目公司有限追索,但你看看那么多PPP项目暴出问题,真当银行兄弟钱多人傻是来帮你背锅的吗?
所以当你准备开展项目工作时,首先应了解项目的投资资金是不是能落实,当然这个需要你自已去分析,因为对方告诉你的事情你务实分析一下也许不具备可行性(这种事我每周都会碰上)。
那么你该如何去分析一个项目的融资可行性?
首先你应该有个分析标准,这个标准不是你从行业专家那听来的,也不是从碎片化的网文上找到的,因为那些知识虽然能给你增加一点概念性认识,但对解决问题,处理工理基本没任何作用。所以这时候你应该要有一个有效的分析准标,那么谁的标准是有效的,某个专家?某个基金公司?
谁是提供PPP融资的主力,谁就是话事人。他的标准就是你分析项目的标准,那么这个最终出资人是谁呢?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金融统计数据报告,2017年6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11.17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多1.36万亿元。而以企业债券和股票为代表的直接融资同比减少了2.27万亿元,占同期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0.9%,间接融资仍然是社会融资的主力军。
2017年8月份《四川省财政厅PPP项目融资成本信息发布》一文提到,在融资落地的42个项目中,由银行提供融资的项目共计37个,占比88.1%。其中: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的项目合计23个;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的项目合计4个;城市商业银行提供融资的项目合计10个。由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的项目共计5个。
⑻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什么时间发的
近日,国务院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函〔2016〕88号)。同时,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就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一、问:出台《预案》和《指南》的背景是什么?答: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的能力,提前妥善做好政府债务风险事件应急政策储备,推进风险防控工作科学化、精细化,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要求,“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以可控方式和节奏主动释放风险,重点提高财政、金融等方面风险防控能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积极构建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实施限额管理,要求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依法设置地方政府债务的“天花板”;将政府债务全部分类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改变了以往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之外的局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督促高风险地区切实化解风险;发行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效缓解地方政府到期债务偿还压力,减轻地方政府利息负担;加大专项检查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担保融资行为等,既发挥了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又有利于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风险总体可控。但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预算法相关规定,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预案》的出台将有力推动此项工作开展。二、问:出台《预案》的目的以及工作原则是什么?答: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预案》明确,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分级负责。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省(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地区协商。二是及时应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三是依法处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三、问:《预案》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预案》和《指南》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准确研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系统性安排,充分考虑各方合法权益,明确风险防控底线,建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严格风险事件责任追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一是依法明确适用范围。依据预算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界定《预案》和《指南》的适用范围: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二是建立分级响应机制。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对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主要由市县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对Ⅱ级、Ⅰ级债务风险,除上述措施外,省级政府可依据市县政府申请予以适当救助。另外,当地方政府出现极大风险时,中央政府可适当指导。三是实施分类应急处置。坚持法治化、市场化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分类提出债务违约处置措施,明确地方政府偿债责任,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分担债务风险。四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风险事件发生后,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四、问:《预案》中提出的地方政府财政重整包括哪些内容?答:财政重整是指高风险地区通过实施一系列增收、节支、资产处置等短期和中长期措施安排,使债务规模和偿债能力相一致,恢复财政收支平衡状态。实施债务高风险地区财政重整,是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做法。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预案》规定了财政重整的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性资源收益。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危机解除后再行恢复。二是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政策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三是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四是申请省级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等。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由省级政府自行决定是否收回相关资金。五是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市县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上级政府备案。确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上级政府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六是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市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五、问:《预案》中提出将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请问如何处置?答:《预案》依据预算法、担保法、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区分不同债务类型提出处置原则,实现债权人、债务人依法合理分担债务风险。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二是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后,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采取发行政府债券方式,为此《预案》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处置进行了明确。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即,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地方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债权人不同意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内将偿债义务转移给地方政府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中央统一收回,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依法实现债权人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三是存量或有债务。具体包括:——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四是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对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上述第三类情况中的存量担保债务依法处理。另外,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指南》,进一步区分存量债务中的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信托、BT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明确具体处置措施,作为《预案》配套文件印发实施。六、问:《预案》中为什么要提出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范围、响应机制和程序是什么?答: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关全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建立考核问责机制的规定,《预案》中专门对违法违规责任范围、追究响应机制、责任追究程序进行了明确。一是违法违规责任范围。包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国发〔2014〕43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二是追究机制响应。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当地银监部门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三是责任追究程序。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省级政府审定的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省级政府应当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市县政府,视债务风险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七、问:贯彻落实《预案》应当把握的主线是什么?答:一是坚持法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涉及债权和债务关系。要充分认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与一般管理事务的差异性,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应对和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保护好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二是树立风险意识。要主动适应和引领新常态,把防风险摆在各项工作突出位置。要按照《预案》要求,加强动态监测和实时预警,准确研判可能出现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及其原因,对症下药,综合施策,力争把各类风险化解在源头,防止风险加剧或转化,并依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警示和提醒。三是增强责任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四是强化大局意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涉及中央与地方、财政与金融、政府部门与社会主体、当前地方经济增长和国家可持续发展等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站位更高一层,坚持从全局视角、整体思路出发研究制定各项政策,维护国家持久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