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
对于“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这个问题,首先答案是可以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很多家租赁公司都在操作,有的量很大,因为就当下来看,这是风险相对比较低的标的,受许多的人认可。那么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认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几个要素为: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最高院在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问题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对于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按照实际构成的借款合同关系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司法实践中,影响法律关系认定,且争议较多的是标的物的性质问题,即房地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根据以上论述,可以得出,认定房产属于融资租赁适格标的物需要租赁物已取得预售证并办理过户登记且租赁物属于固定资产。
Ⅱ 房产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物
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具有典型的广泛性,我国《合同法》并未对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做出明确限制。但有两个文本中的可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供参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为金融租赁公司。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租赁财产包括:
(一)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1/2。
3、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Ⅲ 融资租赁怎样介入房地产业
有以下三方面:
一、 房产设备类融资
1.主要是电梯、空调、消防、大楼安防系统及照明等设备(包括软件及安装工程等费用)。只要房地产项目前景好,房地产开发商只需自筹10-30%的现金(租赁的自筹要求大大低于开发贷款要求自筹30%以上的标准),其余由融资租赁公司筹资解决。融资租赁可解决房地产开发10-30%的资金。
2.出售类房产设备租金的回收时限
住宅等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期应为租赁的宽限期(即只收利息不收本金)。融资租赁公司同意开发商出售房产的前提下,设备本金的回收起始点为房产项目预售时,且随预售进度在扣除的预售收入滚动投入项目开发后的净现金流量,首先用于还租,以保证租金回收进度快于售楼进度,避免租赁物与租金的悬空。也就是说租金在楼盘售空之前必须全付完,至少不能出现开发商利润都兑现了而租金还未收齐。
3.开发商持有的(商业及办公)房产的设备租金回收
开发商以持有为目的开发的商业及办公房产中的设备融资租赁,是租赁更典型的形式。项目的整个开发建设期均为融资租赁的宽限期,租金的回收起始于房产的出租经营时。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及每期租金的数量与房产的出租状态须保持高度的协同(收租的频率及房产商的租金收入扣除税费后用于还租且呈前高后低的递增还租分布),真正体现房地产商以房养租(以房出租收入来保证融资租赁的租金支出)。
二、盘活开发商持有成熟商业物业
开发商往往持有大量优质商业、办公物业(以长期获得租金收益并分享房产增值的好处),但却极大地限制了开发资金的及时周转。虽然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也能解决部分高端物业的资金,但是银行对物业的质量与规模、租客的品质等都有十分严格的规范,真正能达到要求的相当有限,而且能融资的数量也大打折扣(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开发商将自有的成熟商业物业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门槛更低(对租赁公司来说市场更为广阔),融资的量更大,可依据融资租赁期内,开发商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扣除经营费税后的余额进行拆现,让开发商在当期获得更多的现金用于新项目的开发。
三、 优质商业房地产的开发
当代融资租赁标的物已非简单的机器设备,中外法规都约定,凡是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作为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目前,房产已成功融资租赁(如天津保税区空港物流加工区投资服务中心大楼等政府办公楼、天津空客A320 项目总装线等厂房);道路、桥梁已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如天津市蓟县滨河大街弯线段(中昌路-四中路口)道路的3.329 公里的路段;武汉四座大桥);而且,在建工程(船坞、公路、学校)也可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如舟山同基船业有限公司在建船坞码头构筑物及设备,湖南省岳阳市政府规划1.4亿元城市南环线道路,规划7000万元的污水处理系统。以上详见罗晓春《关于融资租赁项目信贷的认识》)。因此,融资租赁也可融资参与优质的、市场风险极低的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
Ⅳ 如何认定房屋融资租赁
根据《租赁》准则的规定,风险和报酬的转移具体有五个标准(符合其中之一即可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
(4)房地产融资租赁禁止扩展阅读
承租人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
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Ⅳ 房地产融资租赁是否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二、分析建议
尽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出租,但由于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抵押房屋的出租,因此《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该租赁权无法对抗抵押权人及其后的受让人。有人提出,既然无法对抗,那么出租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以达到继续使用租赁物的目的?
坦而言之,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法》第230条仅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可以认为,优先购买权源于租赁权,产生冲突的实际上是租赁权与抵押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没有对此予以明确,仅仅是明确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一方面,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的规定,仅仅是针对抵押权的行使、实现时,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言,不应当扩大对租赁权的限制。另一方面,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不能损害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障在于抵押物的变现。因此,承租人应当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但是,笔者还是再次提醒,在承租房屋时,有必要查明房屋抵押情况,否则很可能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遗留潜在的风险。
Ⅵ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房地产融资租赁项目
你理解错误了。
融资租赁公司出租租赁物的前提就是要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此例中即为外资融资租赁企业购买标的房产,这已经不符合规定了,因此后面的违约就不存在了。
Ⅶ 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房地产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或不可以的依据
融资租赁主要是对可移动的固定资产(设备)为主要融资对象,房地产为不动产固定资产。两者对象不同,故不可以开展该房地产租赁业务。
Ⅷ 房地产融资租赁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1、警惕融资租赁交易中是否存在价外费用
通常,计算货物劳务涉及的流转税计税依据时,都会确认是否要将价外费用考虑进去。就营业税而言,其计税依据即营业额应包括全部的价款与价外费用。
在房地产售后回租交易中,税务机关会根据此业务的相关交易文件,评估房地产企业是否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售价吸引商铺购买者,使得这些商铺的购买者在未来一段时期无偿或低于市价将商铺交予房地产企业进行管理,并由房地产企业获得相关收益。如果经审查确实存在这种状况,那么税务机关就会认为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铺时无偿或低于市价取得了购房者日后一段期间不动产的使用权,即税法规定的“其他经济利益”(属于价外费用的一种)。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举个例子来说,大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市场价值为200万,为了在未来一段时期无偿或低于市价得到这些商铺的管理权,大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促销价为170万元,条件是以后三年商铺必须无偿交由大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经营管理。税务机关核定营业税计税依据时,即使此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了170万,但因为以后三年都享有了商铺的管理使用权,这些无形的利益也应计入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保障税收收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为200×5%=10万,而不是原来的170×5%=8.5万。
2、谨防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中的差异
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存在差异,因此会产生一些列的税务风险。就房地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会计处理是把与资产账面价值相关的收益递延到以后各期,但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是于当期确认全部的销售收入。因此,在房地产销售当期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留待以后各期转回。鉴于此,每一纳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首先,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其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对于售后回租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会计处理时会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但税法仅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资产的计税基础。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由于不涉及损益类科目,所以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
此外,会计处理要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加以确认,而税务处理并不确认,因此,对于以后年度逐年确认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税法上还需要冲回,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也应针对此作纳税调整。对于融资租回房地产的资产折旧,因为回租房地产的价值不同,折旧也会不同,对此年度汇算清缴也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同时,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产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需缴契税
《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房地产的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出租人转移了与其房地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